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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生效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南宁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

(第29号)

2009年12月22日南宁市第12届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决定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现将《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南宁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黄方方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南宁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进一步加强和促进南宁市的制度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我市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研究,决定废止以下市政府规章:

一、《南宁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199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

废止理由:部分条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上位法相抵触,且主要内容已被《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等上位法所替代。

二、《南宁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200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

废止理由:政府采购体制已经发生变化,已不具有实际操作性。

三、《南宁市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处罚办法》(200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

废止理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相抵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