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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生效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22)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

(第7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2年11月14日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廖立勇

2022年11月20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全面深化改革,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南宁,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南宁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南宁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管理办法》《南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若干规定》3件政府规章,修改《南宁市居民住宅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一、废止《南宁市停车场管理办法》(2011年2月25日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公布,根据2012年9月29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5年10月16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改)  二、废止《南宁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管理办法》(2008年3月3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公布,根据2015年2月17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三、废止《南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若干规定》(2007年3月2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  四、对《南宁市居民住宅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六条中的“二次供水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供水节水管理机构负责二次供水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  (二)删去第十一条第二款。

(三)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负责城市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的,其运行维护、修理更新等费用计入供水成本。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宁市居民住宅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