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碳酸钙产业发展促进条例
贺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告
(五届第35号)
《贺州市碳酸钙产业发展促进条例》于2025年8月28日经贺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25年11月27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2月4日
贺州市碳酸钙产业发展促进条例
(2025年8月28日贺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25年11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推动碳酸钙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加快全产业链优化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碳酸钙产业发展的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碳酸钙产业,是指大理石、石灰石、***石、方解石等碳酸盐岩矿石的开采和以碳酸盐岩矿石为原料的上中下游产品研发、生产加工、应用等产业。
第三条 碳酸钙产业发展应当遵循市场主导、政府引导、产业协同、创新驱动、绿色发展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碳酸钙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碳酸钙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碳酸钙产业发展统筹协调工作机制,研究解决碳酸钙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服务保障碳酸钙产业高质量发展。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碳酸钙产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做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碳酸钙产业发展促进有关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统筹负责碳酸钙产业发展工作,负责规划、指导、协调和组织实施碳酸钙产业发展促进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碳酸钙产业发展促进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科学技术、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督管理、投资促进、行政审批等有关部门以及税务、金融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碳酸钙产业发展促进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碳酸钙产业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碳酸钙产业发展规划应当明确产业发展的总体目标、产业布局、主要任务、重点工作和保障措施。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碳酸钙产业发展规划,结合实际,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碳酸钙产业发展。
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碳酸钙产业发展规划,制定规划周期内碳酸钙产业发展指导目录、产业链图谱,引导和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碳酸钙产业布局,组织实施建链补链延链强链工程,支持高端碳酸钙、可降解新材料、环保涂料、塑料、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等产业发展,推动碳酸钙产业向中高端转型升级和全产业链发展,打造现代化产业体系。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围绕培育壮大碳酸钙产业链和产业集群发展开展精准招商,促进碳酸钙产业上中下游协同发展和资源高效利用。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碳酸钙产业企业培育指导,提供从技术孵化到企业培育、产业发展以及产业集群形成的全周期服务,推动龙头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高质量发展。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实行碳酸钙矿山开采与下游产业挂钩机制,促进产业链向下游延伸,保障资源高效利用。
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碳酸钙矿产资源综合勘查评价,做到精准识矿,合理设置采矿权,推进资源高效利用,防止资源浪费。
第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碳酸钙产业发展用地需求。
市、县(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应当通过弹性年期出让、先租赁后出让、长期租赁等方式供地,落实工业用地节约集约有关政策,盘活闲置工业用地,支持碳酸钙产业发展用地。
市、县(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保障采矿权人依法使用土地。
以租赁方式使用采矿用地的,应当遵守依法、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以非法手段胁迫或者阻碍采矿用地租赁。
对以非法手段胁迫或者阻碍采矿用地租赁的,依法及时处理。
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采矿用地租赁市场实际,发布采矿用地租赁参考价格信息。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碳酸钙产业园区的建设,完善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强化要素资源保障,培育布局合理、功能完善、集约高效、产业特色突出的碳酸钙重点园区、专业园区。
鼓励产业园区探索建立市场化建设运营模式,引进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多元主体参与园区建设。
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碳酸钙产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对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合理布局物流枢纽节点,构建公路、铁路、水路等高效衔接的交通体系。
引导和支持碳酸钙产业企业与物流运输企业构建集生产、仓储、运输等一体化的现代物流服务体系。
鼓励本市内碳酸钙产业企业加强供需合作,降低物流运输成本。
第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碳酸钙行业规范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新建、扩建碳酸钙粉体产能置换,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产能过剩的项目新增产能。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淘汰落后产能有关规定,清理违法违规产能,淘汰落后产能。
鼓励碳酸钙产业企业以资本、品牌、技术等为纽带,通过市场化、法治化途径兼并重组,压减、改造低效产能。
第十三条 碳酸钙矿山应当做到边开采、边治理,并按照经批准的矿区生态修复方案及时进行矿区生态修复。
采矿权人在采矿过程中以及停止开采或者关闭矿山前,应当修复露天采矿场的边坡、断面和被损坏的道路,恢复植被。
市、县(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推动新建、改扩建、生产碳酸钙矿山全面开展绿色矿山建设。
碳酸钙矿山应当按照绿色矿山建设的规定要求进行建设,新建碳酸钙矿山应当达到国家级绿色矿山的标准要求。
支持创建国家级、自治区级绿色矿山,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用地、用矿等方面的政策支持。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碳酸钙产业绿色设计、节能降碳和清洁生产,建设碳酸钙产业循环经济园区,推进产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绿色循环经济。
鼓励碳酸钙产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设备改造,推广应用节能降碳环保技术、清洁生产技术、资源综合利用技术。
第十四条 碳酸钙矿山应当采取喷淋、遮盖、封闭、围挡、密闭、设置防尘网或者防尘布等有效措施,防止开采环节以及矿石、废石、废渣、泥土等物料的堆放、装卸、运输等环节产生扬尘。
碳酸钙生产加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处理措施,控制生产加工环节以及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运输物料应当采取喷淋、遮盖、封闭、围挡、密闭等措施。
鼓励采用防渗漏包装袋对粉料进行包装。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碳酸钙矿山开采和生产加工产生的固体废物的规范处置和综合利用,完善固体废物集中处置等设施。
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固体废物集中处置等设施项目投资,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在项目选址、土地供给等方面给予支持。
碳酸钙矿山企业、生产加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尾矿、废石、废渣、泥土、废料等固体废物进行处置和综合利用。
鼓励采取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对尾矿、废石、废渣、废料等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
第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碳酸钙产业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激励机制,加大科技创新投入,支持碳酸钙产业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共建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
支持有条件的碳酸钙产业企业设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
鼓励碳酸钙产业企业增加科技研发和技术创新投入,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攻关矿山绿色开采技术、新型碳酸钙粉体制备技术、高端装备制造关键技术、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技术、下游应用产品技术等共性技术和关键核心技术,开展重大创新产品研发。
对取得重大攻关突破并实现产业化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补助。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实施碳酸钙产业科技成果转化,建立创新成果转化示范服务体系,推进重大创新技术、产品和服务的示范应用与推广。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碳酸钙产业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推动产业向智能化、数字化转型升级。
支持碳酸钙产业企业加大设备更新、技术改造和人工智能运用,建设智能制造标杆企业、智能工厂示范企业和数字化车间。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碳酸钙矿产资源开采、产品质量、工艺装备、能源消耗、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全产业链标准,推进产业标准体系建设。
鼓励和支持碳酸钙产业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与制定碳酸钙产业有关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
鼓励和支持碳酸钙产业有关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协调有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
鼓励和支持碳酸钙企业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鼓励对接国际标准。
第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碳酸钙产业质量监管制度,推进碳酸钙产业质量提升。
鼓励和支持碳酸钙产业企业申请质量认证,提高产品质量和品牌信誉。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和落实碳酸钙品牌培育、保护和运用机制,引导和支持碳酸钙产业企业加强品牌培育管理。
鼓励和支持碳酸钙产业企业参加博览会、展会、推介会、专业论坛等活动,加强品牌宣传推介。
支持碳酸钙产业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高品牌竞争力。
第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资金支持碳酸钙产业园区建设、科技创新、产品研发、品牌建设、人才招引和培养等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依法运用各项财政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对碳酸钙产业的支持。
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发展碳酸钙产业供应链金融、科创金融和绿色金融,开发和创新适合碳酸钙产业发展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鼓励和支持保险业金融机构开发和创新适合碳酸钙产业的保险产品,鼓励碳酸钙产业企业购买保险产品。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碳酸钙产业发展基金,鼓励社会资本依法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科技创新基金,重点支持精深加工、高附加值碳酸钙产业项目。
第二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碳酸钙产业人才引进和培养机制,建立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需求清单,精准引进和培养人才,并在人才培养、人才交流、职称评定、劳动用工、社会保障、科研活动等方面给予支持。
引进的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享受有关人才培养、引进、评价、保障、激励等优惠政策。
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职业学校设置碳酸钙产业相关专业,建立校企联合机制,通过联合培养、委托培养、定向培养等方式,培养碳酸钙产业发展所需的专业技能人才。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搭建电子信息服务平台,归集碳酸钙矿产资源开采、生产加工、交易等全产业链数据,及时发布碳酸钙产业政策、科技、市场供求、交通物流等信息。
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推动人工智能在碳酸钙产业的运用,引入数字化转型服务商,为碳酸钙产业提供人工智能大模型服务。
第二十二条 引导和支持碳酸钙产业有关行业协会发展。
碳酸钙产业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反映行业诉求,督促、引导会员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鼓励和支持碳酸钙产业有关行业协会为会员提供创业培训、知识产权保护、技术研发、人才培养、市场信息等服务。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碳酸钙产业领域及其关键技术环节的知识产权保护。
健全碳酸钙产业领域知识产权侵权举报投诉制度,依法查处侵害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涉及碳酸钙产业发展相关政策跟踪落实制度,开展对碳酸钙产业发展促进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