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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生效

克拉玛依市城区蚊虫治理规定

克拉玛依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五届〕第29号)

《克拉玛依市城区蚊虫治理规定》已于2025年8月28日经克拉玛依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5年10月15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1月10日

克拉玛依市城区蚊虫治理规定

(2025年8月28日克拉玛依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5年10月1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建成区以及建成区外园区、开发区的蚊虫预防控制和环境治理相关活动。

本规定所称蚊虫,是指双翅目蚊科中以雌蚊吸血、传播疾病为主要特征的昆虫,其生命周期包括卵、幼虫、蛹和成虫四个虫态。

第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蚊虫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提供必要经费保障。

蚊虫治理工作以环境治理为主,综合应用物理防治、生物防治、化学防治等措施,有效控制蚊虫密度。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依法开展爱国卫生活动,定期组织辖区内单位和个人进行环境治理,消除蚊虫孳生地。

卫生健康部门主管蚊虫治理工作,加强蚊虫防治宣传教育,提高居民群众自觉防治意识,监督相关责任单位蚊虫防治工作,并适时公布蚊虫防治分区、分类信息以及相关防治工作情况。

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林业和草原、农业农村、水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蚊虫治理相关工作。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做好其办公场所、生产经营区域和家庭院落,以及相关区域的蚊虫预防控制和环境治理工作,保持环境干净整洁,防止蚊虫孳生,从源头上避免或者减少蚊虫危害发生。

建成区及其周边三公里范围内的积水坑、水塘、湿地、季节性人工水体的管理单位作为蚊虫治理责任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清除淤泥和芦苇杂草、连通水系、填埋等方式,消除或者减少蚊虫孳生地。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做好居民小区垃圾清运、绿化修剪、积水清理,配合开展蚊虫治理工作。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在蚊幼虫孳生地、户外人员密集场所,采取设置诱(灭)蚊灯、粘蚊纸,种植驱蚊植物等方式,实现物理防治蚊虫的效果。

蚊虫治理责任单位在湖泊、水塘等自然水体,以及公园广场中的季节性人工水体,可以依法采取投放蛙类、鱼苗、泥鳅、蜻蜓虫卵等生物手段,预防或者减少水体区域蚊幼孳生。

鼓励单位和家庭配置纱门纱窗、诱(灭)蚊灯等防蚊灭蚊设施,合理使用蚊香、蚊虫驱避剂,做好单位和个人防护。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根据蚊虫繁殖与孳生密度,可以委托专业服务机构,对各类水体和公园广场、居民小区绿地,以及地下管井、污水沟渠等易孳生蚊虫的区域,实施分区、分类化学防治。

专业服务机构实施化学防治时,应当按规定合理确定防治频次、方法和时间,科学、安全、依法规范用药;

在居民小区开展防治时,应当提前通知并合理安排药物喷洒时段,减少对居民正常生活的影响;

在公园广场、居民小区、道路两侧等公共绿地实施药物喷洒后,应当通知公共绿地管理者三日内不得进行绿化浇水,避免影响药物灭蚊效果。

专业服务机构对地下管井实施化学防治时,供热、给排水等单位应当配合。

第六条 蚊虫防治工作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要求,控制蚊虫密度达到国家标准C级(外环境蚊虫停落指数小于或等于1.5)以上。

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蚊虫孳生地治理纳入城市更新行动,委托专业监测机构开展蚊虫密度监测和蚊虫种群抗药性监测,根据监测结果调整蚊虫防治措施。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