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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生效

天水市大地湾遗址保护条例

天水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3号)

《天水市大地湾遗址保护条例》已由天水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5年10月10日通过,并经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5年11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12月20日起施行。

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2月18日

天水市大地湾遗址保护条例

(2025年10月10日天水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5年11月27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保护管理

第三章 展示利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地湾遗址保护,传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科学研究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大地湾遗址的文物保护、考古发掘、展示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大地湾遗址,是指位于天水市秦安县行政区域内,经国务院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新石器时代文化遗址。

第三条 大地湾遗址的保护对象包括:  (一)古墓葬、房屋遗址、窑址、壕沟、灰坑等不可移动文物;

(二)陶器、石器、玉器、骨器等可移动文物;

(三)考古发掘新发现的与大地湾遗址有关的遗迹和文物;

(四)遗址的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

(五)其他应当依法保护的对象。

第四条 大地湾遗址保护应当落实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统筹遗址保护与当地经济、社会、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秦安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大地湾遗址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地湾遗址保护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遗址保护管理、旅游开发、展示利用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秦安县人民政府负责大地湾遗址保护工作,协调解决遗址保护管理中的具体问题。

有关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做好大地湾遗址保护工作。

鼓励大地湾遗址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协助开展大地湾遗址保护工作。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秦安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大地湾遗址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人民政府、秦安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旅游、林业草原、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大地湾遗址保护工作。

第八条 大地湾遗址保护管理机构负责遗址日常保护管理、展示利用等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大地湾遗址保护规划的编制,并负责实施;

(二)做好文物资源调查、登记,建立文物遗址保护记录档案;

(三)协助开展大地湾遗址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工作;

(四)组织遗址内出土文物的征集、收藏和展示,开展学术研究、宣传教育和文化交流等工作;

(五)配备并维护防火、防盗、防洪、防震、防自然损坏等设施设备;

(六)对大地湾遗址保护区划内的规划建设项目提出意见;

(七)其他与遗址保护、管理和利用有关的工作。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技术支持等方式参与大地湾遗址的保护和利用。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大地湾遗址的义务,有权对破坏大地湾遗址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秦安县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门以及有关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地湾遗址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社会公众保护意识,营造自觉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的社会氛围。

第二章 保护管理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编制大地湾遗址保护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大地湾遗址保护区划包括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保护范围按照省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范围执行。

根据大地湾遗址保护的实际需要,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大地湾遗址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秦安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大地湾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设置保护标志和界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拆除、移动大地湾遗址保护标志和界桩。

第十四条 在大地湾遗址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的,应当依法报经批准,并保证文物安全。

第十五条 大地湾遗址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坟、取土、挖沙、建窑、挖塘、打井、采石等可能危害遗址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二)建设污染遗址及其环境的设施;

(三)在遗址及其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和保护设施上涂写、刻划,擅自张贴、设置广告或者标语;

(四)种植危害遗址地下文物安全的植物;

(五)其他危害遗址安全、破坏遗址历史风貌或者污染遗址自然环境的行为。

第十六条 大地湾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的建设工程,应当经国家规定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的高度、体量、外观、色调等应当符合遗址保护有关规定,不得破坏遗址的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

秦安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大地湾遗址保护规划,对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农业生产、产业发展、房屋建设、道路改造等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大地湾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生产或者储存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危险物品和其他危险物品;

(二)排放污染物或者倾倒、焚烧垃圾和其他物品;

(三)建设污染遗址及其环境的设施;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影响遗址安全及其周边环境的行为。

第十八条 在大地湾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基本建设、旅游发展等活动,应当严格落实文物保护与安全管理规定,防止建设性破坏和过度商业化。

对危害大地湾遗址安全、破坏大地湾遗址不可移动文物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秦安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必要时,依法予以拆除、迁移。

第十九条 在大地湾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文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事先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第二十条 对大地湾遗址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遗址内从事调查、勘探、发掘和文物考古标本采集等活动。

确因建设工期紧迫或者有自然破坏危险,急需对遗址进行抢救发掘的,依照文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大地湾遗址考古发掘的文物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交收藏。

第二十一条 在大地湾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和生产活动时,发现文物或者疑似文物的,应当停止施工、生产,保护现场,立即报告秦安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秦安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大地湾遗址保护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大地湾遗址安全。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秦安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完善文物保护安全防控措施,依托现代科技手段,对大地湾遗址本体保护状况和周边环境实施数字化、智慧化监测。

第三章 展示利用  第二十四条 大地湾遗址的展示利用,应当符合大地湾遗址保护规划,按照不改变遗址原状、不破坏遗址历史风貌的原则,保存、延续遗址的真实性和文化价值。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秦安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大地湾考古遗址公园和博物馆等建设,打造兼具保护、收藏、科研、展示、宣传、教育、旅游等功能的公共文化空间。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秦安县人民政府及其文化旅游、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促进大地湾遗址的展示利用与秦安县地方特色农业产业、乡村振兴、美丽乡村等相结合,打造精品文旅品牌和线路,推动历史文化与特色文旅产业发展等有机融合。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与大地湾遗址相关的文化交流、文艺创作、创意设计、旅游开发,研发特色文化产品和衍生产品,拓展文化服务内容。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秦安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以及大地湾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推进数字化展示传播,通过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科技手段,对大地湾遗址开展数据采集、复原展示与创新利用,宣传阐释其文化内涵和时代价值。

第二十八条 大地湾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发挥遗址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社会教育功能,丰富展览展示方式,打造精品陈列,为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活动和参观学习提供便利服务。

第二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专家学者开展大地湾遗址研究阐释,挖掘遗址内涵与价值,加强国内外遗址保护学术交流合作,推动文化遗产资源的社会共享和活化利用。

第三十条 在大地湾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参观游览、拍摄影视作品或者举办大型活动,应当自觉遵守各项管理规定,服从大地湾遗址保护管理机构的引导和管理,确保文物和环境安全。

大地湾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遗址保护管理要求,严格控制遗址保护范围内的环境容量和游客接待规模,强化旅游现场组织管理,制定游客流量控制预案,优化参观线路,确保游客和文物安全。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秦安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考古研究、保护修复、陈列展览、文化创意等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秦安县人民政府文物、知识产权等部门以及大地湾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大地湾遗址相关的名称、标识、文化品牌的建设和传播工作,推动其商标、域名注册和相关知识产权保护。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5年12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