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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生效

国内贸易部关于印发《商品流通一级代理商资格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内贸易部关于印发《商品流通一级代理商资格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8年3月6日 内贸行二字〔1998〕第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物资厅(局、行业管理办公室、集团总公司)、贸易、商务(委、厅、局),解放军总后勤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贸易局,本部各直属企业,有关司局:

为规范商品流通组织形式和市场营销方式,深化企业改革,巩固与完善新型稳定的工商关系,在市场竞争中建立大中型流通企业的信誉,推动商品流通代理制的健康发展,现将经研究制定的《商品流通一级代理商资格认证管理办法》及《商品流通一级代理商资格认证条件》(第一批)印发,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及时向部代理制与配送制推广办公室反映。

商品流通一级代理商资格认证管理办法

(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三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商品营销改革的需要,加强代理营销的规范管理,发挥大型商品流通企业专业性、规模性、资源性、交易性、时间性功能效率调节市场的作用,巩固和建立新型稳定的市场经济关系,推动商品流通代理制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成立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商品代理营销活动的企业法人。

包括,国有、集体、乡镇、私营及股份制流通企业;

生产企业的供销机构;

中外合资、合作的商品流通企业。

第三条 代理商代理营销的商品种类,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质量标准和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的规定,能满足国内生产建设和人民生活需求的工业产品,包括,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

第二章 认证管理 

第四条 国家商品流通主管部门负责商品流通一级代理商资格认证的管理工作:

(一)根据代理制发展情况和代理商品种类,制定和调整认证条件,予以公告;

(二)编制认证工作规划,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协调指导;

(三)受理经初审合格的企业认证申请;

(四)审核、颁发和撤销认证证书;

(五)负责企业认证的年检、复审、确认、统计和公告;

(六)仲裁有关认证工作的争议。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品流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的认证工作:

(一)组织和督促本地区有关企业申请认证;

(二)对申请认证企业提交的有关资料初审,签署意见;

(三)向申请认证企业提供有关认证工作的咨询服务;

(四)对本地区取得认证证书的企业监督指导;

(五)负责核实本地区认证企业的有关情况;

(六)协调本地区内认证有关工作。

第三章 认证程序 

第六条 企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提出商品流通一级代理商资格认证的申请,填写申请表(见附件);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按照认证条件对企业审核,对符合认证条件的企业申请签署意见,报国家商品流通主管部门。

第八条 国家商品流通主管部门负责商品流通一级代理商资格最终审核认证,并予以公告,颁发一级代理商资格认证证书。

第四章 认证条件 

第九条 商品流通一级代理商应具备的条件:

(一)经工商注册登记,有与代理商品相适应的经营范围、营销机构、专业人员和完整的管理规章制度;

(二)有与代理商品相适应的代理营销规模(包括销售额、自有流动资金、销售网点等)和相对稳定的经营区域、长期用户;

(三)有与代理商品相适应的物流设施和一定的加工配送能力;

(四)有可供使用的信息、技术和服务网络;

(五)有良好的服务信誉;

(六)企业银行资信评价BBB级以上;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章 认证权益与调整 

第十条 获得认证的企业有与生产企业建立代理关系的权利。

第十一条 认证企业有接受国家商品流通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义务。

第十二条 已获认证的企业因组织结构调整发生重大变更时,应重新申请认证。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销其资格认证证书,并予以公布:

(一)资格认证证书转借、转让非母子公司关系的其他企业使用的。

(二)已获得认证的企业连续两年亏损、资产负债率超过100%的,失去认证条件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各类商品流通一级代理商资格认证条件,由国家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根据商品种类代理情况陆续调整和公告。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商品流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商品流通企业一级代理商资格认证申请表

单位:万元

------------------------------------|企业名称:                             ||----------------------------------||通讯地址:                             ||----------------------------------||法人代表:       |电话:        |邮编:      ||------------|---------------------||企业性质:       |注册资金:                ||----------------------------------||年度销售额:   |仓储面积平方米:    |销售网点个数:    ||---------|------------|-----------||净资产:     |负债率:        |自有流动资金:    ||----------------------------------||主要营销品种:                           ||                                  ||                                  ||----------------------------------||物流设施基本情况:                         ||                                  ||                                  ||----------------------------------||开户银行信用等级:                         ||                         银行公章:    ||                         年  月  日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                         主管部门公章:  ||                         年  月  日  |------------------------------------

企业法人签字: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商品流通一级代理商资格认证条件(第一批)

根据我国代理制发展现状和企业的要求,确定钢材、汽车、机电产品、化轻、建材、煤炭的经营,为第一批一级代理商资格认证商品。

按照经营商品的不同,具体条件为:  (一)一级钢材代理商的基本条件

1、年销售额50000万元或年代理销售钢材10万吨以上;

2、自有流动资金5000万元;

3、在经营区域有10个以上具有年销售5000吨规模的销售网点;

4、自有或长期租用仓储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配置有标准的计量设备。

(二)一级汽车代理商的基本条件

1、年销售额20000万元或年代理销售汽车(不含农用车)2000辆以上;

2、自有流动资金1000万元以上;

3、在经营区域有5个以上具有年销售200辆规模的销售网点;

4、自有仓储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并具有检修汽车的质量、技术检测设备;

5、有售前、售中、售后零备件供应、技术咨询和维修服务功能。

(三)一级机电设备代理商基本条件

1、年销售额10000万元以上;

2、自有流动资金500万元以上;

3、在经营区域有3个以上具有年销售2000万元规模的销售网点;

4、自有或长期租用仓储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

(四)一级化轻、建材、木材、煤炭等非金属产品代理商基本条件

1、年销售额10000万元以上;

2、自有流动资金2000万元以上;

3、在经营区域有5个以上具有年销售1000万元规模的销售网点;

4、自有仓储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