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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生效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2022年第1号齐齐哈尔市政府令的决定(2023)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

(第1号)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2022年第1号齐齐哈尔市政府令的决定》业经2023年3月20日市政府17届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沈宏宇

2023年4月6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2022年第1号齐齐哈尔市政府令的决定

根据《司法部办公厅关于研究处理<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的决定>有关问题的函》(司办函〔2022〕1565号)要求以及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意见建议,市政府对《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的决定》(2022年第1号齐齐哈尔市政府令,以下简称《决定》)进行了相应修改。

市政府决定:

一、将《决定》附件4《齐齐哈尔市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权力事项表(742项)》转变行政权力第1项“对事业单位违反登记事项的处罚”的“调整理由”调整为“保留”;

“实施依据”调整为“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14〕4号)”;

“实施主体”调整为“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二、将《决定》附件4《齐齐哈尔市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权力事项表(742项)》转变行政权力第2项“对事业单位登记事项的行政监督检查”的“调整理由”调整为“保留”;

“实施依据”调整为“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14〕4号)”;

“实施主体”调整为“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三、将《决定》附件4《齐齐哈尔市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权力事项表(742项)》转变行政权力第3项“权限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调整理由”调整为“保留”;

“实施依据”调整为“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14〕4号)”;

“职权名称”调整为“事业单位登记”;

“实施主体”调整为“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四、将《决定》附件4《齐齐哈尔市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权力事项表(742项)》取消行政权力第141项“对水利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擅自施工的处罚”的“职权名称”调整为“对水利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批擅自施工的处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