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兰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决定(2025)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5号)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兰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兰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5年2月28日通过,已由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5年3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4月15日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兰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5年2月28日兰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5年3月26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兰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兰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采用以服务质量、运营方案等内容作为竞标条件的招标方式配置巡游车车辆经营权。
” 二、将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 三、删去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本决定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兰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