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朝阳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二届〕第18号)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朝阳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已于2025年6月25日由朝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5年7月25日经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8月8日起施行。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8月8日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朝阳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5年6月25日朝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25年7月25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朝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废止《朝阳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18年10月25日朝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8年11月28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