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齐齐哈尔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和废止《齐齐哈尔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
(第3号)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齐齐哈尔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和废止<齐齐哈尔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已经2024年9月5日市政府17届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陈兴平
2024年9月24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齐齐哈尔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和废止《齐齐哈尔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
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根据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市政府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对《齐齐哈尔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对《齐齐哈尔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予以废止。
一、对《齐齐哈尔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二十六条,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二、对《齐齐哈尔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5年3月9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