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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生效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兰州市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规定》等六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兰州市人民政府令

(〔2023〕第2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兰州市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规定>等六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3年5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刘建勋

2023年5月19日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兰州市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规定》等六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机构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的要求,维护法制统一,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以下六件政府规章:

一、《兰州市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规定》(市政府令〔2005〕第10号)  二、《兰州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市政府令〔2005〕第2号公布,市政府令〔2010〕第3号修正)  三、《兰州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5〕第5号)  四、《兰州市客运出租汽车企业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5〕第6号)  五、《兰州市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5〕第9号)  六、《兰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6〕第7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