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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生效

国务院法制局组织简则

国务院法制局组织简则

(1955年11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批准)

第一条 国务院法制局在国务院直接领导下,执行下列任务:  (一)审查国务院交付审查的法规草案;

(二)根据国务院的决定,草拟法规草案;

(三)整理国务院发布和批准的现行法规;

(四)办理国务院交办的其他有关法制的工作。

第二条 国务院法制局设局长一人,副局长若干人,顾问、专门委员、研究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各若干人。

局长领导全局工作;

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并分别主管局内各组、室的工作。

第三条 国务院法制局暂设五组,分别掌管政法、文教、工业、劳动、财政、贸易、交通、农业和外事等方面法规的审查、草拟和整理工作;

并且设立法制史研究室和编译室。

国务院法制局设办公室,掌管法制档案、法规编纂、图书资料、文书、人事、总务等工作。

第四条 国务院法制局局务会议由局长主持,每个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随时召集。

为了集中力量研究、审议各项重要法规和其他重要的法制问题,在局长主持下,召开法规审议会议。

法规审议会议由顾问、各组、室负责人员和有关部门的人员参加。

第五条 国务院法制局因进行工作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聘请国家机关和学术、社会团体的人员参加工作。

国务院法制局因审查、草拟某项法规,可以径请有关部门派员协助和提供必要的资料、意见。

第六条 本简则经国务院批准后施行,修改时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