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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生效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台州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决定(2022)

台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13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台州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22年11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子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吴晓东

2022年12月19日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台州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决定

台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台州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全部行政区域以及台州湾新区全部管理区域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

各县(市)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和地点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告。

举办重大公共活动、重大民俗活动、重大庆典活动以及其他特殊情形,需要在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区举行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  二、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台州湾新区管理机构按照市政府赋予的职责,做好管理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相关工作。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台州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