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芙蓉镇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1号)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芙蓉镇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于2025年8月27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5年9月26日经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0月11日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芙蓉镇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
(2025年8月27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5年9月26日经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芙蓉镇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芙蓉镇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芙蓉镇历史文化名镇保护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永顺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人民政府)负责芙蓉镇历史文化名镇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
州、县人民政府将芙蓉镇历史文化名镇保护和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州、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旅游、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芙蓉镇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芙蓉镇人民政府负责保护和管理的具体工作,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依法开展日常执法活动和重大案件线索巡查,接受有关县级主管部门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芙蓉镇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以下简称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县人民政府负责芙蓉镇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的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变更或者不执行已通过的保护规划,确需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
第五条 芙蓉镇历史文化名镇实行分区保护,保护范围依据保护规划划分为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
核心保护范围以芙蓉路为界划分为南北两个片区,总面积为24.49公顷,其中北片区2.99公顷,南片区21.5公顷。
北片区范围为石板街及两厢建筑区域,南片区范围北至芙蓉路石板街入口,南至王村老码头、王宫码头,东至瀑布湾东岸、听涛路、土王桥、营盘溪西岸,西至芙蓉路、猛洞河宾馆东侧石板街。
建设控制地带面积为98.37公顷,北至古镇牌坊入口、五里石板街北端尽头,南至酉水,东至观音阁、鸡场堡、钟堡山及G352,西至西侧山体山麓。
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分区保护的界限向社会公示并设置固定标志标识。
第六条 核心保护范围内实行以下保护措施: (一)核心保护区应当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空间尺度以及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历史建筑应当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等,不得擅自改建或者拆除;
(二)除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建设活动以维修、整理、修复及内部更新为主,不得破坏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历史风貌、传统格局和主体结构,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维修、整理、修复及内部更新,按规定应当报批的,依法报批;
(三)传统风貌建筑所有权人,可以依照保护规划在保持外观风貌前提下,对传统风貌建筑进行维护、修缮和整治,州、县人民政府可以从保护资金中给予补助,已坍塌的建筑,可以原址恢复;
(四)传统街巷不得拓展,不得改变传统街巷的原有空间尺度,并沿用原有名称;
(五)保护规划规定的其它保护措施。
第七条 建设控制地带内实行以下保护措施: (一)新建建筑、改建建筑建筑形式应当严格按照保护规划要求进行新建、改建,与传统建筑的风貌相协调,并依法履行报批手续;
(二)新建、改建建筑高度、层数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与传统风貌不协调的建筑,应当改造外观与历史风貌相协调,与核心保护范围有对景关系的建筑,应当控制其体量、色彩、材质,保证景观连续性;
(三)保护规划规定的其它保护措施。
第八条 州、县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按照保护规划确定的保护内容、控制要求和保护措施,整体保护芙蓉镇的传统风貌和历史格局。
加大对镇域内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力度,进行测绘建档和挂牌保护,应当传承和弘扬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九条 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协调区生态保护,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建筑高度等,保护景观视廊。
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对营盘溪实行全流域保护,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定期打捞清理河流漂浮物、有害藻类等,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逐年增加绿化面积,实施改水、改厕、改厨,改善营盘溪生态环境。
第十条 芙蓉镇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范围内的新建、改建建筑风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色彩为木墙黛瓦颜色及青砖黛瓦颜色,建筑单体色彩为原木色、青灰色、黄褐色,墙体色彩为黑、灰色;
(二)建筑采用灰瓦、青砖等传统建筑材质,外墙局部可采用仿古材料,允许采用必要的玻璃、钢等现代材料,整体宏观色彩应当在黑褐灰范围内;
(三)保护规划规定的其他控制要求。
第十一条 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芙蓉镇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范围内道路交通、电力、消防、通信、防洪、给排水、公共厕所、生活垃圾中转站、污水处理等公共设施建设。
芙蓉镇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范围内应当设立消防救援站,配备消防车辆和其他消防器材,完善消防给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营业性场所、居住场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公共设施建设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芙蓉镇历史文化名镇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进行科学研究、展示利用、旅游开发,实现其历史文化价值、科学艺术价值、社会经济价值。
第十三条 在芙蓉镇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有损环境和影响市容的行为: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水系、道路等;
(三)修建生产和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四)擅自搭建、堆放、吊挂等;
(五)非法占用土地;
(六)在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建筑、挂牌保护的古树名木上刻划、涂污;
(七)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八)堵塞、占用消防车通道,损坏、拆除消防设施、器材;
(九)违规放养家畜、家禽;
(十)擅自倾倒垃圾和排放污水;
(十一)车辆违规行驶、停放;
(十二)生产、生活产生的噪声超过环境噪声标准;
(十三)餐饮服务业排放油烟超过法定标准;
(十四)在酉水水面、营盘溪水面经营餐饮业;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损环境和影响市容的行为。
第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芙蓉镇历史文化名镇保护管理工作中,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或者其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了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州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芙蓉镇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跨行政区域联动协调机制。
由州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日常工作,重大事项报州人民政府决定。
永顺县人民政府、古丈县人民政府在制定芙蓉镇、红石林镇国土空间规划及专项规划时,应当相互征求意见进行衔接。
第十六条 州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