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大同市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条例》的决定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大同市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条例〉的决定》,已由大同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4年8月7日审议通过,已经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4年9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
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0月10日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大同市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条例》的决定
(2024年8月7日大同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大同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废止2003年10月23日由大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的《大同市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后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