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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生效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大同市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条例》的决定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大同市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条例〉的决定》,已由大同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4年8月7日审议通过,已经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4年9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

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0月10日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大同市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条例》的决定

(2024年8月7日大同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大同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废止2003年10月23日由大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的《大同市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