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茅洲河流域协同保护规定
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一九八号)
《深圳市茅洲河流域协同保护规定》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于2025年8月29日通过,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5年10月1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0月23日
深圳市茅洲河流域协同保护规定
(2025年8月29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2025年10月11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东莞两市对茅洲河流域的协同保护,改善流域生态环境,合理利用流域资源,推动流域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与东莞市对茅洲河流域的协同保护及有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茅洲河流域,是指茅洲河干流及其支流形成的集水区域。
第三条 茅洲河流域协同保护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统筹协调、区域协同、科学规划、综合施策的原则,统筹推进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的协同治理与保护。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茅洲河流域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与东莞市人民政府建立协同保护机制,协调解决协同保护中的重大问题。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茅洲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水资源管理利用以及河道管理等活动。
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管和综合执法等部门以及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协同保护相关工作。
宝安区、光明区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茅洲河流域的协同保护工作;
辖区内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和本规定的规定做好茅洲河流域保护的相关工作;
相关社区基层组织应当协助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引导居民自觉参与茅洲河流域保护。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会同东莞市人民政府建立茅洲河流域协同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协商解决涉及茅洲河流域的下列事项: (一)水资源保护和利用;
(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管控;
(三)水环境联合监测;
(四)防洪排涝规划建设、联合调度;
(五)水生态保护与修复;
(六)跨界河段保洁清淤;
(七)重大项目建设;
(八)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制度、重大行政决策;
(九)其他需要协商解决的事项。
联席会议定期召开。
遇有特殊情况,市人民政府可以商东莞市人民政府临时召开。
联席会议工作制度由市人民政府会同东莞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宝安区和光明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相关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与东莞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相关镇人民政府的日常沟通和协调联动,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宝安区和光明区人民政府应当会同东莞市人民政府、相关镇人民政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健全茅洲河流域生态环境、水资源、水文、气象、自然灾害等监测体系,提升监测的信息化、数字化和智能化水平,共享下列信息: (一)流域主要控制断面生态流量信息;
(二)流域水质监测信息;
(三)流域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排污许可信息;
(四)入河排污口相关信息;
(五)流域水利工程(设施)信息;
(六)重要水闸调度信息;
(七)重要水库调度信息;
(八)流域清淤疏浚信息;
(九)其他需要共享的信息。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宝安区和光明区人民政府编制涉及茅洲河流域治理与保护等规划时,应当加强与东莞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相关镇人民政府的沟通协商,确保规划目标协调统一、规划措施相互衔接。
第八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东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量调度协同,保证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维护水体生态功能。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宝安区和光明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东莞市人民政府、相关镇人民政府对茅洲河流域水污染、土壤污染、固体废物污染等的防治和监管,推行雨污分流,统筹推进生活垃圾、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建设,提高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
茅洲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应当执行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标准。
市人民政府应当会同东莞市人民政府协商推动总氮等水污染物总量的逐步削减,确保茅洲河流域水质的巩固和提升;
经两市人民政府协商一致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共同提请省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提高茅洲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东莞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交流和合作,建立相关协同机制,推动先进适用的技术跨区域研发、推广和应用。
第十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东莞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茅洲河流域入河排污口的排查整治,对异常排污口开展溯源,明确责任主体,实施分类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宝安区和光明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会同东莞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相关镇人民政府实施跨界河段的保洁工作,根据需要联合开展清淤疏浚工作。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宝安区和光明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会同东莞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相关镇人民政府开展茅洲河流域水生态环境状况调查与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组织实施水生态修复,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宝安区和光明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会同东莞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相关镇人民政府开展茅洲河流域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工作,防治外来入侵物种对水生态环境的危害。
第十三条 市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东莞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茅洲河流域防洪减灾的应急联动,在制定暴雨洪水灾害应急预案时加强沟通,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建立健全泄洪提前通报机制,统筹流域防洪协同调度。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时,应当加强与东莞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沟通,实行水环境风险联合预防预警,协同开展应急演练,及时通报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跨区域水环境突发事件情况,协同开展预防和控制工作。
第十四条 宝安区、光明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东莞市相关镇人民政府的沟通,定期组织开展跨界河段联合巡河,对巡河发现的问题协同组织整改。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宝安区和光明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会同东莞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相关镇人民政府共同加强对流域内历史文化遗产、治理文化的保护、研究与交流合作,挖掘和丰富茅洲河流域文化内涵;
加强对赛龙舟等体现流域民俗风情特色活动的支持与宣传推介,发挥相关展示场馆作用,展现茅洲河历史文化与生态文明建设成果。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宝安区和光明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会同东莞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相关镇人民政府共同提升滨水空间服务功能与智慧化水平,合理布局流域周边产业,推动流域产业绿色升级与创新发展。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宝安区和光明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东莞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相关镇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协作,定期开展针对危害河道安全、污染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的专项联合执法行动,加强案件协助调查、管辖移送、结果通报等方面的合作。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宝安区和光明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东莞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相关镇人民政府书面提出的协助执法请求,应当依法及时办理并书面告知办理结果。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宝安区和光明区人民政府应当会同东莞市人民政府、相关镇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协同保护和监督机制;
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畅通举报渠道,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提供便利;
支持发展志愿者组织,鼓励开展巡河护河志愿活动;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参与流域保护科学研究活动。
第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会同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建立监督协同机制,协同开展执法检查等活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在茅洲河流域的贯彻实施。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