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昆明市禁止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的决定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五届〕第十八号)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昆明市禁止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的决定》于2025年4月29日经昆明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并于2025年5月28日经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5月30日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昆明市禁止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的决定
(2025年4月29日昆明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5年5月28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昆明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废止昆明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1998年7月31日通过,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1998年11月27日批准的《昆明市禁止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并依照法定程序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