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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正贵与林作信、江妙法房屋买卖关系如何确认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正贵与林作信、江妙法

             房屋买卖关系如何确认的批复              (1982年12月18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2>浙法民上字81-2号请示报告收悉。

关于王正贵与林作信、江妙法房屋买卖纠纷一案,经研究同意你院的处理意见。

此案当事人房屋买卖关系,既未经过国家的契税手续,也没有取得房管部门的认可,认定其买卖关系无效是适当的。

处理中希做好当事人的思想教育工作,对其因买卖房屋引起的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可与有关方面联系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