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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生效

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拉萨市人民政府令

(第73号)

《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4年3月18日拉萨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王 强

2024年3月27日

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推动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全面有效实施,市政府开展了涉及行政复议的政府规章集中清理工作,根据清理情况,作出如下决定:

一、《拉萨市社会用字管理办法(试行)》删去第十三条。

二、《拉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办法》删去第四十七条。

三、《拉萨市古树名木保护办法》删去第二十二条。

四、《拉萨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删去第十八条。

五、《拉萨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删去第二十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决定施行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的外,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拉萨市社会用字管理办法(试行)》等以上五件规章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