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正文阅览
播放: 声色: 男声 女声
声速: < >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2006)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

(第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已经2006年9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二十三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2001年11月12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14号)同时废止。

部 长:王旭东

二00六年十月十六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前言  无线电频谱是有限的自然资源。

为了充分、合理、有效地利用无线电频谱,保证各种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运行,防止各种无线电业务、无线电台站和系统之间的相互干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参照国际电信联盟2004年出版的最新《无线电规则》,结合我国无线电业务的发展现状,我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信息产业部第14号令)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予以公布,信息产业部2001年11月12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信息产业部第14号令)同时废止。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研制、生产、进口、销售、试验和设置使用的各种无线电设备,应当遵守本规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根据“一国两制”的原则,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内无线电频率的使用应分别遵守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有关无线电管理的法律规定。

本规定中所列入的香港、澳门无线电频率划分表由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分别制定和执行,相关资料和规定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法定文本为准。

本规定暂未列入台湾地区无线电频率划分表。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目录  1 无线电管理的术语与定义

1.1 一般术语

1.2 有关频率管理的专用术语

1.3 无线电业务

1.4 无线电台与系统

1.5 操作术语

1.6 发射与无线电设备的特性

1.7 频率共用

1.8 空间技术术语

1.9 无线电频带和波段的命名

1.10 常用字母代码和业务频段对应表

1.11 国际电信联盟ITU 区域划分

2 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2.1 引言

2.2 业务种类与划分

2.3 一般规定

2.4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

2.5 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频率划分脚注

2.6 中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脚注

1 无线电管理的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取自中国国家标准《无线电管理术语》(GB/T 13622-92)和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2004年版,这些术语与定义仅作本规定统一称呼和理解其含义之用。

如果下述文本中某个术语以加黑的仿宋字体印刷,则表示该术语本身在本章中已予定义。

1.1 一般术语 General terms  1.1.1 主管部门 administration  负责履行国际电信联盟组织法、国际电信联盟公约和行政规则中所规定的义务的任何政府部门或政府的业务机构。

1.1.2 电信 telecommunication  利用有线、无线电、光或其他电磁系统所进行的符号、信号、文字、图像、声音或其他信息的传输、发射或接收。

1.1.3 无线电 radio  对无线电波使用的通称。

1.1.4 无线电波或赫兹波 radio waves or hertzian waves  频率规定在3 000GHz以下,不用人造波导而在空间传播的电磁波。

1.1.5 无线电通信 radiocommunication  利用无线电波的电信。

1.1.6 地面无线电通信 terrestrial radiocommunication  除空间无线电通信或射电天文以外的任何无线电通信。

1.1.7 空间无线电通信 space radiocommunication  包括利用一个或多个空间电台或者利用一个或多个反射卫星,或利用空间其他物体所进行的任何无线电通信。

1.1.8 无线电测定 radiodetermination  利用无线电波的传播特性测定目标的位置、速度和/或其他特性,或获得与这些参数有关的信息。

1.1.9 无线电导航 radionavigation  用于导航(包括障碍物告警)的无线电测定。

1.1.10 无线电定位 radiolocation  用于除无线电导航以外的无线电测定。

1.1.11 无线电测向 radio direction-finding  利用接收无线电波来确定一个电台或目标的方向的无线电测定。

1.1.12 射电天文 radio astronomy  基于接收源于宇宙无线电波的天文学。

1.1.13 协调世界时(UTC) Coordinated Universal Time  基于国际电联ITU-R TF.460-6 建议书规定的以秒(SI)为单位的时间标度。

对于国际电联《无线电规则》中的大部分实际应用而言,协调世界时(UTC)与本初子午线(经度0°)上的平均太阳时等效,该时间过去用格林尼治平均时(GMT)表示。

1.1.14 (射频能量的)工业、科学和医疗(ISM)应用industrial,scientific and medical(ISM)applications(of radio frequency energy)  能在局部范围内产生射频能量并利用这种能量为工业、科学、医疗、民用或类似领域提供服务的设备或器械的运用,但不包括电信领域内的运用。

1.2 有关频率管理的专用术语 Specific terms related to frequency management  1.2.1 (频带的)划分: allocation(of a frequency band)  将某个特定的频带列入频率划分表,规定该频带可在指定的条件下供一种或多种地面或空间无线电通信业务或射电天文业务使用。

1.2.2 (无线电频率或无线电频道的)分配: allotment(of a radio frequency or radio frequency channel)  将无线电频率或频道规定由一个或多个部门,在指定的区域内供地面或空间无线电通信业务在指定条件下使用。

1.2.3 (无线电频率或无线电频道的)指配:assignment(of a radio frequency or radio frequency channel)  将无线电频率或频道批准给无线电台在规定条件下使用。

1.3 无线电业务 Radio services  1.3.1 无线电通信业务 radiocommunication service  为各种电信用途所进行的无线电波的传输、发射和/或接收。

在本规定中,除非另有说明,无线电通信业务均指地面无线电通信。

1.3.2 固定业务 fixed service  指定的固定地点之间的无线电通信业务。

1.3.3 卫星固定业务 fixed-satellite service  利用一个或多个卫星在处于给定位置的地球站之间的无线电通信业务;

该给定位置可以是一个指定的固定地点或指定区域内的任何一个固定地点;

在某些情况下,这种业务也可包括运用于卫星间业务的卫星至卫星的链路;

也可包括其他空间无线电通信业务的馈线链路。

1.3.4 航空固定业务 aeronautical fixed service  为航空导航安全与正常、有效和经济的空中运输,在指定的固定地点之间的无线电通信业务。

1.3.5 卫星间业务 inter-satellite service  在人造地球卫星之间提供链路的无线电通信业务。

1.3.6 空间操作业务 space operation service  仅与空间飞行器的操作、特别是与空间跟踪、空间遥测和空间遥令有关的无线电通信业务。

上述空间跟踪、空间遥测和空间遥令功能通常是空间电台运营业务范围内的功能。

1.3.7 移动业务 mobile service  移动电台和陆地电台之间,或各移动电台之间的无线电通信业务。

1.3.8 卫星移动业务 mobile-satellite service  在移动地球站和一个或多个空间电台之间的一种无线电通信业务,或该业务所利用的各空间电台之间的无线电通信业务;

或利用一个或多个空间电台在移动地球站之间的无线电通信业务。

该业务也可以包括其运营所必需的馈线链路。

1.3.9 陆地移动业务 land mobile service  基地电台和陆地移动电台之间,或陆地移动电台之间的移动业务。

1.3.10 卫星陆地移动业务 land mobile-satellite service  其移动地球站位于陆地上的一种卫星移动业务。

1.3.11 水上移动业务 maritime mobile service  海岸电台和船舶电台之间,或船舶电台之间或相关的船载通信电台之间的一种移动业务;

营救器电台和应急示位无线电信标电台也可参与此种业务。

1.3.12 卫星水上移动业务 maritime mobile-satellite service  其移动地球站位于船舶上的一种卫星移动业务;

营救器电台和应急示位无线电信标电台也可参与此种业务。

1.3.13 港口操作业务 port operations service  海(江)岸电台与船舶电台之间,或船舶电台之间在港口内或港口附近的一种水上移动业务。

其通信内容只限于与作业调度、船舶运行和船舶安全以及在紧急情况下的人身安全等有关的信息。

这种业务应排除属于公众通信性质的信息。

1.3.14 船舶移动业务 ship movement service  在海岸电台与船舶电台之间,或船舶电台之间除港口操作业务以外的水上移动业务中的安全业务。

其通信内容只限于与船舶行动有关的信息。

这种业务应排除属于公众通信性质的信息。

1.3.15 航空移动业务 aeronautical mobile service  在航空电台和航空器电台之间,或航空器电台之间的一种移动业务。

营救器电台可参与此种业务;

应急示位无线电信标电台使用指定的遇险与应急频率也可参与此种业务。

1.3.16 航空移动(R)业务 aeronautical mobile(R)service  供主要与沿国内或国际民航航线的飞行安全和飞行正常有关的通信使用的航空移动业务。

在此,R为route 的缩写。

1.3.17 航空移动(OR)业务 aeronautical mobile(OR)service  供主要是国内或国际民航航线以外的通信使用的航空移动业务,包括那些与飞行协调有关的通信。

在此,OR为off-route 的缩写。

1.3.18 卫星航空移动业务 aeronautical mobile-satellite service  移动地球站位于航空器上的卫星移动业务;

营救器电台与应急示位无线电信标电台也可参与此种业务。

1.3.19 卫星航空移动(R)业务 aeronautical mobile-satellite(R)service  供主要与沿国内或国际民航航线的飞行安全和飞行正常有关的通信使用的卫星航空移动业务。

1.3.20 卫星航空移动(OR)业务 aeronautical mobile-satellite(OR)service  供主要是国内和国际民航航线以外的通信使用的卫星航空移动业务,包括那些与飞行协调有关的通信。

1.3.21 广播业务 broadcasting service  供公众直接接收而进行发射的无线电通信业务,包括声音的发射、电视的发射或其他方式的发射。

1.3.22 卫星广播业务 broadcasting-satellite service  利用空间电台发送或转发信号,以供公众直接接收(包括个体接收和集体接收)的无线电通信业务。

1.3.23 无线电测定业务 radiodetermination service  用于无线电测定的无线电通信业务。

1.3.24 卫星无线电测定业务 radiodetermination-satellite service  利用一个或多个空间电台进行无线电测定的无线电通信业务。

这种业务也可以包括其操作所需的馈线链路。

1.3.25 无线电导航业务 radionavigation service  用于无线电导航的无线电测定业务。

1.3.26 卫星无线电导航业务 radionavigation-satellite service  用于无线电导航的卫星无线电测定业务。

这种业务也可以包括其操作所必需的馈线链路。

1.3.27 水上无线电导航业务 maritime radionavigation service  有利于船舶航行和船舶安全运行的无线电导航业务。

1.3.28 卫星水上无线电导航业务 maritime radionavigation-satellite service  地球站位于船舶上的卫星无线电导航业务。

1.3.29 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 aeronautical radionavigation service  有利于航空器飞行和航空器的安全运行的无线电导航业务。

1.3.30 卫星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 aeronautical radionavigation-satellite service  地球站位于航空器上的卫星无线电导航业务。

1.3.31 无线电定位业务 radiolocation service  用于无线电定位的无线电测定业务。

1.3.32 卫星无线电定位业务 radiolocation-satellite service  用于无线电定位的卫星无线电测定业务。

这种业务也可以包括其操作所必需的馈线链路。

1.3.33 气象辅助业务 meteorological aids service  用于气象(含水文)的观察与探测的无线电通信业务。

1.3.34 卫星地球探测业务 earth exploration-satellite service  地球站与一个或多个空间电台之间的无线电通信业务,并可包括空间电台之间的链路。

在这种业务中:  -- 由地球卫星上的有源遥感器或无源遥感器获得的有关地球特性及其自然现象的信息;

-- 从空中或地球基地平台收集同类信息;

-- 此种信息可分发给系统内的相关地球站;

-- 可包括平台询问。

此种业务也可以包括其操作所需的馈线链路。

1.3.35 卫星气象业务 meteorological-satellite service  用于气象的卫星地球探测业务。

1.3.36 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业务 standard frequency and time signal service  为满足科学、技术和其他方面的需要而播发规定的高精度频率、时间信号(或二者同时播发)以供普遍接收的无线电通信业务。

1.3.37 卫星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业务 standard frequency and time signal-satellite service  利用地球卫星上的空间电台开展与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业务相同目的的无线电通信业务。

这种业务也可以包括其操作所需的馈线链路。

1.3.38 空间研究业务 space research service  利用空间飞行器或空间其他物体进行科学或技术研究的无线电通信业务。

1.3.39 业余业务 amateur service  供业余无线电爱好者进行自我训练、相互通信和技术研究的无线电通信业务。

业余无线电爱好者系指经正式批准的、对无线电技术有兴趣的人,其兴趣纯系个人爱好而不涉及谋取利润。

1.3.40 卫星业余业务 amateur-satellite service  利用地球卫星上的空间电台开展与业余业务相同目的的无线电通信业务。

1.3.41 射电天文业务 radio astronomy service  涉及射电天文使用的一种业务。

1.3.42 安全业务 safety service  为保障人类生命和财产安全而常设或临时使用的无线电通信业务。

1.3.43 特别业务 special service  在本节内未另作规定、专门为一般公益事业的特定需要而设立,且不对公众通信开放的无线电通信业务。

1.4 无线电台与系统 Radio stations and systems  1.4.1 电台(站) station  为开展无线电通信业务或射电天文业务所必需的一个或多个发信机或收信机,或发信机与收信机的组合(包括附属设备)。

每个电台应按其业务是常设或临时地运营分类。

1.4.2 地面电台 terrestrial station  实现地面无线电通信的电台。

本规定中,除非另有说明,任何电台均指地面电台。

1.4.3 地球站 earth station  位于地球表面或地球大气层主要部分以内的电台,并拟与:  -- 一个或多个空间电台通信;

-- 通过一个或多个反射卫星或空间其他物体与一个或多个同类地球站进行通信。

1.4.4 空间电台 space station  位于地球大气层主要部分以外的物体上,或者位于准备超越或已经超越地球大气层主要部分的物体上的电台。

1.4.5 营救器电台 survival craft station  用于水上移动业务或航空移动业务,专为救生目的而设置在任何救生艇、救生筏或其他营救器上的移动电台。

1.4.6 固定电台 fixed station  用于固定业务的电台。

1.4.7 高空平流层电台(HAPS) high altitude platform station  位于20 至50km 高度处,并且相对于地球在一个特定的标称固定点的某个物体上的电台。

1.4.8 航空固定电台 aeronautical fixed station  用于航空固定业务的电台。

1.4.9 移动电台 mobile station  用于移动业务,专供移动时或在非指定地点停留时使用的电台。

1.4.10 移动地球站 mobile earth station  用于卫星移动业务,专供移动时或在非指定地点停留时使用的地球站。

1.4.11 陆地电台 land station  用于移动业务,在固定点使用(不在移动时使用)的电台。

1.4.12 陆地地球站 land earth station  用于卫星固定业务或有时用于卫星移动业务,位于陆地上某一指定的固定地点或指定的区域内,为卫星移动业务提供馈线链路的地球站。

1.4.13 基地电台或基站 base station  用于陆地移动业务的陆地电台。

1.4.14 基地地球站 base earth station  用于卫星固定业务或有时用于卫星陆地移动业务,位于陆地上某一指定的固定地点或指定的区域内,为卫星陆地移动业务提供馈线链路的地球站。

1.4.15 陆地移动电台 land mobile station  用于陆地移动业务,能在一个国家或一个区域的地理范围内进行地面移动的移动电台。

1.4.16 陆地移动地球站 land mobile earth station  用于卫星陆地移动业务,能在一个国家或一个区域的地理范围内进行地面移动的移动地球站。

1.4.17 海(江)岸电台 coast station  用于水上移动业务的陆地电台。

1.4.18 海岸地球站 coast earth station  用于卫星固定业务或有时用于卫星水上移动业务,位于陆地上某一指定的固定地点为卫星水上移动业务提供馈线链路的地球站。

1.4.19 船舶电台 ship station  用于水上移动业务,设在非长久停泊的船舶上的移动电台,但不同于营救器电台。

1.4.20 船舶地球站 ship earth station  用于卫星水上移动业务,设在船舶上的移动地球站。

1.4.21 船载通信电台 on-board communication station  用于水上移动业务的一种低功率移动电台,用于船舶内部通信,或在救生艇演习或工作时用于船舶及其救生艇和救生筏之间的通信,或用于一组顶推、拖带船舶之间的通信,亦可用于列队和停泊的指挥。

1.4.22 港口电台 port station  用于港口操作业务的海(江)岸电台。

1.4.23 航空电台 aeronautical station  用于航空移动业务的陆地电台。

在某些情况下,航空电台也可设在船舶或海面工作平台上。

1.4.24 航空地球站 aeronautical earth station  用于卫星固定业务或有时用于卫星航空移动业务,位于陆地上某一指定的固定地点为卫星航空移动业务提供馈线链路的地球站。

1.4.25 航空器电台 aircraft station  用于航空移动业务,设在航空器上的移动电台,但不同于营救器电台。

1.4.26 航空器地球站 aircraft earth station  用于卫星航空移动业务,设在航空器上的移动地球站。

1.4.27 广播电台 broadcasting station  用于广播业务的电台。

1.4.28 无线电测定电台 radiodetermination station  用于无线电测定业务的电台。

1.4.29 无线电导航移动电台 radionavigation mobile station  用于无线电导航业务,专供移动时或在非指定地点停留时使用的电台。

1.4.30 无线电导航陆地电台 radionavigation land station  用于无线电导航业务,在固定点使用(不在移动时使用)的电台。

1.4.31 无线电定位移动电台 radiolocation mobile station  用于无线电定位业务,专供移动时或在非指定地点停留时使用的电台。

1.4.32 无线电定位陆地电台 radiolocation land station  用于无线电定位业务,在固定点使用(不在移动时使用)的电台。

1.4.33 无线电测向电台 radio direction-finding station  利用无线电测向技术的无线电测定电台。

1.4.34 无线电信标电台 radiobeacon station  用于无线电导航业务的一种电台,其发射是用来使某个移动电台能测定自己与信标电台的相对方位或方向。

1.4.35 应急示位无线电信标电台 emergency position-indicating radiobeacon station  用于移动业务的一种电台,其发射是用来为搜索和救助工作提供方便。

1.4.36 卫星应急示位无线电信标 satellite emergency position-indicating radiobeacon  用于卫星移动业务的一种地球站,其发射是用来为搜索和救助工作提供方便。

1.4.37 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电台 standard frequency and time signal station  用于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业务的电台。

1.4.38 业余电台 amateur station  用于业余业务的电台。

1.4.39 射电天文电台 radio astronomy station  用于射电天文业务的电台。

1.4.40 实验电台 experimental station  以发展科学或技术为目的而利用无线电波进行实验的电台。

本定义不包含各种业余电台。

1.4.41 船舶应急发信机 ship’s emergency transmitter  为遇险、紧急或安全目的而在一个专用遇险频率上使用的船舶发信机。

1.4.42 雷达 radar  以基准信号与从被测物体反射或重发来的无线电信号进行比较为基础的无线电测定系统。

1.4.43 一次雷达 primary radar  以基准信号与从被测物体反射的无线电信号进行比较为基础的无线电测定系统。

1.4.44 二次雷达 secondary radar  以基准信号与从被测物体重发来的无线电信号进行比较为基础的无线电测定系统。

1.4.45 雷达信标(racon) radar beacon(racon)  同固定导航标志设在一起的收发信机,当其被某个雷达触发时,会自动送回一个鉴别信号,该信号能在触发雷达的显示器上提供距离、方位和识别等信息。

1.4.46 三坐标雷达 three coordinate radar  能同时测定多个空间目标的三个坐标(距离、方位角和仰角或由此推导出的高度)的雷达(又称空间雷达)。

1.4.47 脉冲雷达 pluse radar  发信机不连续工作,而是每经过一定时间间隔产生一个短促的高频脉冲的雷达。

1.4.48 脉冲压缩雷达 pluse compress radar  发射时采用一个宽脉冲,接收时将这个宽脉冲压缩成窄脉冲的雷达。

1.4.49 频率分集雷达 frequency discerption-concentrate radar  采用几个频率不同而频率偏移又不大的发射信号送往同一天线的雷达。

1.4.50 仪表着陆系统(ILS) instrument landing system  对即将着陆及着陆过程中的航空器提供水平与垂直方向的引导,并在某些固定点上,指示出距着陆参考点距离的无线电导航系统。

1.4.51 仪表着陆系统航向信标 instrument landing system localizer  仪表着陆系统中的水平引导系统,用以指示航空器与沿跑道轴线的最佳下降路线的水平偏差。

1.4.52 仪表着陆系统下滑信标 instrument landing system glide path  仪表着陆系统中的垂直引导系统,用以指示航空器与最佳下降路线的垂直偏差。

1.4.53 指点信标 marker beacon  用于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的发信机,它垂直发射一个鉴别图形,以此向航空器提供位置信息。

1.4.54 无线电高度表 radio altimeter  航空器或空间飞行器上的无线电导航设备,用以测定航空器或空间飞行器离地球表面或其他物体表面的高度。

1.4.55 无线电高空测候器 radiosonde  用于气象辅助业务,通常装在航空器、自由气球、风筝或降落伞上的一种用以发送气象数据的自动无线电发信机。

1.4.56 自适应系统 adaptive system  可根据信道质量而改变其无线电特性的无线电通信系统。

1.4.57 空间系统 space system  一组为特定目的而相互配合进行空间无线电通信的地球站和/或空间电台。

1.4.58 卫星系统 satellite system  使用一个或多个人造地球卫星的空间系统。

1.4.59 卫星网络 satellite network  仅由一个卫星及其相配合的多个地球站组成的卫星系统或卫星系统的一部分。

1.4.60 卫星链路 satellite link  一个发射地球站与一个接收地球站通过一个卫星所建立的无线电链路。

一条卫星链路由一条上行链路(上行线)和一条下行链路(下行线)组成。

1.4.61 多卫星链路 multi-satellite link  一个发射地球站和一个接收地球站间通过两个或多个卫星,不经过任何其他中间地球站所建立的无线电链路。

多卫星链路由一条上行链路、一条和多条卫星至卫星间链路及一条下行链路组成。

1.4.62 馈线链路 feeder link  从一个设在给定位置上的地球站到一个空间电台,或从一个空间电台到一个设在某固定点的地球站的无线电链路,用于除卫星固定业务以外的空间无线电通信业务的信息传递。

给定位置可以是一个指定的固定地点,或指定区域内的任何一个固定地点。

1.4.63 标志信标 sign beaconing  用于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的一种发信机,它以垂直辐射的特殊方向图向航空器提供位置信息。

1.4.64 特种电台 special radio station  用于无线电特别业务的电台。

1.4.65 制式无线电台 compulsory fitted radio station  指为确保船舶、航空器的安全,在制造完成时必须安装在其上的无线电通信设备;

也指按照统一规格装配在机车上的无线电通信设备。

1.5 操作术语 Operational terms  1.5.1 公众通信 public correspondence  向公众开放,且各电信局及电台所必须受理并予传输的任何电信。

1.5.2 电报技术 telegraphy  一种目的在于将所发送的信息在到达时作为图形文件而予以记录的电信方式,所发送的信息有时可以以其他形式表示,也可以被存储起来供以后使用。

1.5.3 电报 telegram  利用电报技术传送投递给收报人的书面材料。

除另有规定外,该术语亦包括无线电报。

本定义中电报技术一词的一般含义与公约中规定的相同。

1.5.4 无线电报 radiotelegram  发自或发往移动电台或移动地球站的电报,它的全部或部分传输通路为移动业务或卫星移动业务的无线电通信信道。

1.5.5 无线电用户电报呼叫 radiotelex call  发自或发往移动电台或移动地球站的用户电报呼叫,它的全部或部分传输通路为移动业务或卫星移动业务的无线电通信信道。

1.5.6 频移电报技术 frequency-shift telegraphy  电报信号控制载波频率在预定的范围之内变化的调频电报技术。

1.5.7 传真 facsimile  一种用于传输带有或不带有中间色调的固定图像的电报技术方式,其目的是使其以一种可长久保存的方式重现图像。

1.5.8 电话技术 telephony  为传输和交换语音或其他声音信息而建立的一种电信方式。

1.5.9 无线电话呼叫 radiotelephone call  发自或发往移动电台或移动地球站的电话呼叫,它的全部或部分传输通路为移动业务或卫星移动业务中的无线电通信信道。

1.5.10 单工操作 simplex operation  在一条电信通路的两个方向上交替进行传输的一种工作方式,例如人工控制。

1.5.11 双工操作 duplex operation  一条电信通路的两个方向能同时进行传输的工作方式。

1.5.12 半双工操作 semi-duplex operation  电路的一端用单工操作,另一端用双工操作的一种工作方式。

1.5.13 电视 television  传输静止或活动景物的瞬间图像的一种电信方式。

1.5.14 个体接收(用于卫星广播业务) individual reception  利用简单家庭用设备,特别是配有小型天线的家庭用设备来接收卫星广播业务的空间电台的发射。

1.5.15 集体接收(用于卫星广播业务) community reception  利用有时可能是复杂的且其天线大于个体接收天线的接收设备来接收卫星广播业务中的空间电台的发射,用于:  -- 同一地点内的一般公众群体利用;

-- 通过分配系统覆盖一个有限区域。

1.5.16 遥测技术 telemetry  利用电信在离测量仪器有一定距离的地方,自动地显示或记录测量结果的技术。

1.5.17 无线电遥测技术 radiotelemetry  使用无线电波的遥测技术。

1.5.18 空间遥测技术 space telemetry  空间电台利用遥测技术传送由空间飞行器上所测得的结果,包括空间飞行器本身的功能等情况。

1.5.19 遥令 telecommand  为了启动、更改或终止远距离设备的运行而利用电信传送的控制信号。

1.5.20 空间遥令 space telecommand  为了启动、更改或终止在相关空间物体(包括空间电台)上设备的运行而利用无线电通信传送到空间电台的控制信号。

1.5.21 空间跟踪 space tracking  利用除一次雷达外的无线电测定方法,测定空间物体的轨道、速度或瞬间位置以跟踪该物体的运动。

1.6 发射与无线电设备的特性 Characteristics of emissions and radio equipment  1.6.1 辐射 radiation  任何源的能量流以无线电波的形式向外发出。

1.6.2 发射 emission  由无线电发信电台产生的辐射或辐射产物。

注:一个无线电接收机本地振荡器辐射的能量就不是发射而是辐射。

1.6.3 发射类别 class of emission  用标准符号标示的某发射的一组特性,例如主载波调制方式,调制信号,被发送信息的类型以及其他适用的信号特性。

1.6.4 单边带发射 single-sideband emission  只传送一个边带的调幅发射。

1.6.5 全载波单边带发射 full carrier single-sideband emission  载波不受到抑制的单边带发射。

1.6.6 减载波单边带发射 reduced carrier single-sideband emission  载波受到一定程度抑制但仍可得到恢复并用于解调的单边带发射。

1.6.7 抑制载波单边带发射 suppressed carrier single-sideband emission  载波全部被抑制,且不拟用于解调的单边带发射。

1.6.8 带外发射 out-of-band emission  由于调制过程而产生的、刚超出必要带宽的一个或多个频率的发射,但杂散发射除外。

1.6.9 杂散发射 spurious emission  必要带宽之外的一个或多个频率的发射,其发射电平可降低而不致影响相应信息的传输。

杂散发射包括谐波发射、寄生发射、互调产物及变频产物,但带外发射除外。

1.6.10 无用发射 unwanted emissions  包括杂散发射和带外发射。

1.6.11 (发射的)带外域 out-of-band domain(of an emission)  是指刚超出必要带宽而未进入杂散域的频率范围,在此频率范围内带外发射为其主要发射产物。

基于产生的源而定义的带外发射,主要产生在此带外域中,也会在杂散域中延伸一小部分。

同样地,主要产生在杂散域中的杂散发射也可能在带外域中产生。

1.6.12 (发射的)杂散域 spurious domain(of an emission)  带外域以外的频率范围,在此频率范围内杂散发射为其主要发射产物。

1.6.13 指配频带 assigned frequency band  批准给某个电台进行发射的频带;

其带宽等于必要带宽加上频率容限绝对值的两倍。

如果涉及空间电台,则指配频带包括对于地球表面任何一点上可能发生的最大多普勒频移的两倍。

1.6.14 指配频率 assigned frequency  指配给一个电台的频带的中心频率。

1.6.15 特征频率 characteristic frequency  在给定的发射中易于识别和测量的频率。

例如,载波频率可被指定为特征频率。

1.6.16 参考频率 reference frequency  相对于指配频率,具有固定和特定位置的频率。

此频率对指配频率的偏移与特征频率对发射所占频带中心频率的偏移具有相同的绝对值和符号。

1.6.17 频率容限 frequency tolerance  发射所占频带的中心频率偏离指配频率,或发射的特征频率偏离参考频率的最大容许偏差。

频率容限以百万分之几或以若干赫兹表示。

1.6.18 必要带宽 necessary bandwidth  对给定的发射类别而言,其恰好足以保证在相应速率及在指定条件下具有所要求质量的信息传输的所需带宽。

1.6.19 占用带宽 occupied bandwidth  指这样一种带宽,在此频带的频率下限之下和频率上限之上所发射的平均功率分别等于某一给定发射的总平均功率的规定百分数β/2。

除非ITU-R 建议书对某些适当的发射类别另有规定,β/2 值应取0.5%。

1.6.20 右旋(或顺时针)极化波 right-hand(clockwise)polarized wave  在任何一个垂直于传播方向的固定平面上,顺着传播方向看去,其电场向量随时间向右(顺时针方向)旋转的椭圆极化波或圆极化波。

1.6.21 左旋(或逆时针)极化波 left-hand(anticlockwise)polarized wave  在任何一个垂直于传播方向的固定平面上,顺着传播方向看去,其电场向量随时间向左(逆时针方向)旋转的椭圆极化波或圆极化波。

1.6.22 功率 power  凡提到无线电发信机等的功率时,根据发射类别,应采用以下的三种形式之一,并以设定的两种符号之一表示:  -- 峰包功率(PX或pX);

-- 平均功率(PY或pY);

-- 载波功率(PZ或pZ);

对于不同发射类别,在正常工作和没有调制的情况下,峰包功率、平均功率与载波功率之间的关系载明在可用作指导的ITU-R 建议书中。

应用于公式中时,符号p 表示以瓦计的功率,而符号P 表示相对于一基准电平以分贝计的功率。

1.6.23 (无线电发信机)峰包功率 peak envelope power(of a radio transmitter)  在正常工作情况下,发信机在调制包络最高峰的一个射频周期内,供给天线馈线的平均功率。

1.6.24 (无线电发信机)平均功率 mean power(of a radio transmitter)  在正常工作情况下,发信机在调制中以与所遇到的最低频率周期相比的足够长的时间间隔内,供给天线馈线的平均功率。

1.6.25 (无线电发信机)载波功率 carrier power(of a radio transmitter)  在无调制的情况下,发信机在一个射频周期内供给天线馈线的平均功率。

1.6.26 天线增益 gain of antenna  在指定的方向上并在相同距离上产生相同场强或相同功率通量密度的条件下,无损耗基准天线输入端所需功率与供给某给定天线输入端功率的比值。

通常用分贝表示。

如无其他说明,则指最大辐射方向的增益。

增益也可按规定的极化来考虑。

根据对基准天线的选择,增益分为:  a)绝对或全向增益(Gi(i下标)),这时基准天线是一个在空间中处于隔离状态的全向天线。

b)相对于半波振子的增益(Gd(d下标)),这里基准天线是一个在空间处于隔离状态的半波振子,且其大圆面包含指定的方向。

c)相对于短垂直天线的增益(Gv(v下标)),这时基准天线是一个比四分之一波长短得多的、垂直于包含指定方向并完全导电的平面的线性导体。

1.6.27 等效全向辐射功率(e.i.r.p) equivalent isotropically radiated power  供给天线的功率与指定方向上相对于全向天线的增益(绝对或全向增益)的乘积。

1.6.28 (指定方向上的)有效辐射功率(e.r.p) effective radiated power(in a given direction)  供给天线的功率与指定方向上相对于半波振子的增益的乘积。

1.6.29 (指定方向上的)有效单极辐射功率(e.m.r.p) effective monopole radiated power (in a given direction)  供给天线的功率与在指定方向上相对于短垂直天线的增益的乘积。

1.6.30 对流层散射 tropospheric scatter  由于对流层物理特性的不规则性或不连续性而引起散射的无线电波传播。

1.6.31 电离层散射 ionospheric scatter  由于电离层电离度的不规则性或不连续性而引起散射的无线电波传播。

1.7 频率共用 Frequency sharing  1.7.1 干扰 interference  由于一种或多种发射、辐射、感应或其组合所产生的无用能量对无线电通信系统的接收产生的影响,其表现为性能下降、误解、或信息丢失,若不存在这种无用能量,则此后果可以避免。

1.7.2 允许干扰 permissible interference  观测到的或预测的干扰,该干扰符合国家或国际上规定的干扰允许值和共用标准。

1.7.3 可接受干扰 accepted interference  干扰电平虽高于规定的允许干扰标准,但经两个或两个以上主管部门协商同意,且不损害其他主管部门利益的干扰。

1.7.4 有害干扰 harmful interference  危害无线电导航或其他安全业务的正常运行,或严重地损害、阻碍、或一再阻断按规定正常开展的无线电通信业务的干扰。

1.7.5 射频保护比(R.F.) protection ratio(R.F.)  为使接收机输出端的有用信号达到规定的接收质量,在规定的条件下所确定的接收机输入端的有用信号与无用信号的最小比值。

1.7.6 协调区 coordination area  在与地面电台共用相同频率的地球站周围或与接收地球站共用相同双向划分频带的发射地球站周围的一个区域,用于确定是否需要协调。

在此区域之外,不会超过允许干扰的电平,因此不需要协调。

1.7.7 协调等值线 coordination contour  环绕协调区的线。

1.7.8 协调距离 coordination distance  从与地面电台共用相同频率的地球站周围或与接收地球站共用相同双向划分频带的发射地球站的给定方位起算的一段距离,用于确定是否需要协调。

在此距离之外,不会超过允许干扰电平,因此不需要协调。

1.7.9 等效卫星链路噪声温度 equivalent satellite link noise temperature  折算到地球站接收天线输出端的噪声温度,它对应于在卫星链路输出端产生全部所测噪声的无线电频率噪声功率,但来自使用其他卫星的卫星链路的干扰和来自地面系统的干扰所造成的噪声除外。

1.7.10 (可调卫星波束的)有效瞄准区 effective boresight area(of a steerable satellite beam)  用一个可调卫星波束瞄准线所瞄准到的地球表面的一个区域范围。

单个可调卫星波束瞄准到的可能有一个以上的互不相连的有效瞄准区。

1.7.11 (可调卫星波束的)有效天线增益等值线 effective antenna gain contour(of steerable satellite beam)  可调卫星波束瞄准线沿着有效瞄准区边缘移动所产生的天线增益等值线的包络线。

1.8 空间技术术语 Technical terms relating to space  1.8.1 深空 deep space  离地球的距离约等于或大于2×106(6上标) km 的空间。

1.8.2 空间飞行器 spacecraft  飞往地球大气层主要部分以外的人造飞行器。

1.8.3 卫星 satellite  围绕着另一个质量远大于其本身的物体旋转的物体,其运行主要并长久地由前者的引力决定。

1.8.4 有源卫星 active satellite  载有用于发射或转发无线电通信信号的电台的卫星。

1.8.5 反射卫星 reflecting satellite  用于反射无线电通信信号的卫星。

1.8.6 有源传感器 active sensor  用于卫星地球探测业务或空间研究业务的一种测量仪器,通过它发射和接收无线电波以获得信息。

1.8.7 无源传感器 passive sensor  用于卫星地球探测业务或空间研究业务的一种测量仪器,通过它接收自然界发出的无线电波以获得信息。

1.8.8 轨道 orbit  由于受到自然力(主要是万有引力)的作用,卫星或其他空间物体的质量中心所描绘的相对于某参照系的轨迹。

1.8.9 (地球卫星的)轨道的倾角 inclination of an orbit(of an earth satellite)  包含轨道的平面与地球赤道平面的夹角,它由地球赤道平面在轨道升交点按逆时针方向计决定,范围在0 至180 度之间。

1.8.10 (卫星的)周期 period(of a satellite)  一个卫星连续两次经过其轨道上的某特定点的间隔时间。

1.8.11 远地点或近地点的高度 altitude of the apogee or of the perigee  远地点或近地点相对于一个用以代表地球表面的规定参考面上方的高度。

1.8.12 地球同步卫星 geosynchronous satellite  运行周期等于地球自转周期的地球卫星。

1.8.13 地球静止卫星 geostationary satellite  一个地球同步卫星的圆形及顺行轨道位于地球赤道平面上,并对地球保持相对静止的地球同步卫星;

广义地说,这是一种对地球保持大致相对静止的地球同步卫星。

1.8.14 地球静止卫星轨道 geostationary-satellite orbit  地球静止卫星所必须进入的轨道。

1.8.15 可调卫星波束 steerable satellite beam  能重新进行再定点的卫星天线波束。

1.9 无线电频带和波段的命名  无线电频谱可分为下面表中的14 个频带,无线电频率以Hz(赫兹)为单位,其表达方式为:  -- 3 000kHz以下(包括3 000kHz),以kHz(千赫兹)表示;

-- 3MHz以上至3 000MHz(包括3 000MHz),以MHz(兆赫兹)表示;

-- 3GHz以上至3 000GHz(包括3 000GHz),以GHz(吉赫兹)表示。

带号    频带名称    频率范围    波段名称    波长范围  1  至低频(TLF)  0.03-0.3 Hz  至长波或千兆米波   10 000-1 000兆米(Mm) 0  至低频(TLF)  0.3-3 Hz  至长波或百兆米波   1 000-100兆米(Mm) 1  极低频(ELF)  3-30 Hz  极长波   100-10兆米(Mm) 2  超低频(SLF)  30-300Hz  超长波   10-1兆米(Mm) 3  特低频(ULF)  300-3 000Hz  特长波   1 000-100千米(km) 4  甚低频(VLF)  3-30 kHz  甚长波   100-10千米(km) 5  低频(LF)  30-300kHz  长波   10-1千米(km) 6 中频(MF) 300-3 000kHz 中波  1 000-100米(m) 7  高频(HF)  3-30 MHz  短波   100-10米(m) 8 甚高频(VHF) 30-300MHz 米波  10-1米(m) 9 特高频(UHF) 300-3 000MHz 分米波  10-1分米(dm) 10  超高频(SHF)  3-30GHz  厘米波  10-1厘米(cm)11  极高频(EHF)  30-300 GHz  毫米波   10-1毫米(mm) 12  至高频(THF)  300-3 000GHz  丝米波或亚毫米波   10-1丝米(dmm)   注:频率范围(波长范围亦类似)均含上限、不含下限;

相应名词非正式标准,仅作简化称呼参考之用。

1.10 常用字母代码和业务频段对应表  

字母代码

雷 达

空间无线电通信

频谱区域    举例(GHz)    标称频段    举例(GHz)  L1-21.215-1.4  1.5GHz频段  1.525-1.710S

2-4

2.3-2.5

2.7-3.4  2.5GHz频段

2.5-2.690

C

4-8

5.25-5.85

4/6GHz频段

3.4-4.2

4.5-4.8

5.85-7.075X8-128.5-10.5--         Ku

12-18

13.4-14.0

15.3-17.3  11/14GHz频段

12/14GHz频段  10.7-13.25

14.0-14.5  K(注)  18-2724.05-24.25  20GHz频段  17.7-20.2 Ka(注) 27-4033.4-36.0  30GHz频段  27.5-30.0V

40-75

46-56

40GHz频段

37.5-42.5

47.2-50.2  注:对于空间无线电通信,K和Ka频段一般只用字母代码Ka表示;

相应代码及频段范围非正式标准,仅作简化称呼参考之用。

1.11 国际电信联盟ITU 区域划分 ITU Regions and areas  为划分无线电频率,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将世界划分为三个区域,中国位于第三区(见下图)。

注:在本规定中,若“区域”不用加黑的仿宋体字,则表示与这三个区域无关。

1.11.1 第一区  第一区包括东限于A线(A、B、C线定义于后)和西限于B线所划定的地区,但位于两线之间的任何伊朗伊斯兰共和国领土除外。

该区亦包括亚美尼亚、阿塞拜疆、格鲁吉亚、哈萨克斯坦、蒙古、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俄罗斯、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土耳其和乌克兰的整个领土以及位于A、C 两线间俄罗斯以北的地区。

1.11.2第二区  第二区包括东限于B线和西限于C线之间的地区。

1.11.3第三区  第三区包括东限于C线和西限于A线之间所划定的地区,但亚美尼亚、阿塞拜疆、格鲁吉亚、哈萨克斯坦、蒙古、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俄罗斯、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土耳其和乌克兰的任何领土部分和俄罗斯以北的地区除外。

本区亦包括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位于两限以外的那部分领土。

1.11.4 子区域  在同一个区域内的两个或多个国家组成的区域。

1.11.5 A线  A线由北极沿格林尼治以东40°子午线至北纬40°线,然后沿大圆弧至东60°子午线与北回归线的交叉点,再沿东60°子午线而至南极。

1.11.6 B线  B线由北极沿格林尼治以西10°子午线至该子午线与北纬72°线的交叉点,然后沿大圆弧至西50°子午线与北纬40°线的交叉点,然后沿大圆弧至西20°子午线与南纬10°线的交叉点,再沿西20°子午线而至南极。

1.11.7 C线  C线由北极沿大圆弧至北纬65°30′线与白令海峡国际分界线的交叉点,然后沿大圆弧至格林尼治以东165°子午线与北纬50°线的交叉点,再沿大圆弧至西170°子午线与北纬10°线的交叉点,再沿北纬10°线至它与西120°子午线的交叉点,然后由此沿西120°子午线而至南极。

国际电联(ITU)区域划分图(略) 2 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2.1 引言  本规定文本中如使用划分、分配和指配等术语时,它们应该具有上述无线电管理术语与定义中第1.2.1、1.2.2、1.2.3款给予它们的意义,中英文表示如下:  

频率分属对象    中  文    英 文    业务    划分  Allocation(to allocate)  地区或国家或部门    分配  Allotment(to allot)  电台    指配  Assignment(to assign)  2.2 业务种类与划分  2.2.1 主要业务和次要业务  (1)在本频率划分表中,一个频带在世界范围或区域范围内被标明划分给多种业务时,这些业务按下列顺序排列:  a)业务名称用宋体6号字并且两边不加任何符号排印(例如:固定);

这些业务称为“主要业务”;

b)业务名称用GB-2312楷体6号字,且加“[ ]”排印(例如:[移动]);

这些业务称为“次要业务”。

(2)附加说明使用与需说明业务同样字体,且加“()”排印(例如:移动业务(航空移动除外))。

(3)次要业务台站  a)不得对业经指配或将来可能指配频率的主要业务电台产生有害干扰;

b)不得对来自业经指配或将来可能指配频率的主要业务电台的有害干扰提出保护要求;

c) 但是,可要求保护不受来自将来可能指配频率的同一业务或其他次要业务电台的有害干扰。

(4)某一频带如经频率划分表中的脚注标明“以次要使用条件”划分给某个比区域小的地区或某个国家内的某种业务,此即为次要业务。

(5)某一频带如经频率划分表中脚注标明“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某个比区域小的地区或某个国家内的某种业务,此即为限于该地区内或该国家内的主要业务。

2.2.2 附加划分  (1)某一频带如经频率划分表的脚注标明“也划分给”比区域小的地区或某个国家内的某种业务,此即为“附加”划分,亦即为频率划分表所标明的该地区或该国家内的一种或多种业务以外所增加的划分。

(2)如脚注对有关业务只限其在特定地区或国家内运用而不包含任何限制,则此种业务或这些业务的电台应同频率划分表中所标明的其他主要业务或各种业务的电台享有同等运用权。

(3)如果除限于在某一地区或国家内运用外,对附加划分还施以其他限制,则这些限制应在频率划分表的脚注中加以标明。

2.2.3 替代划分  (1)某一频带如在频率划分表中的脚注标明“划分”给某个比区域小的地区或某个国家内的一种或多种业务,此即为“替代”划分。

亦即在该地区或该国家内,此项划分替代频率划分表中所标明的划分。

(2)如脚注对有关业务的电台只限其在某一特定地区或国家内运用而无其他任何限制,则此种业务的电台应同频率划分表所标明的给其他地区或国家的一种或几种业务划分了频带的主要业务或各种业务的电台享有同等运用权。

(3)如果除限于在某一国家或地区内使用外,对作了替代划分业务的电台还施以其他限制,则该限制应在脚注中加以标明。

2.3 一般规定  2.3.1 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须按本规定划分的业务频带分配、指配和使用频率,除非另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

2.3.2 多种业务共用同一频带,相同标识的业务使用频率具有同等地位,除另有明确规定者外;

遇有干扰时,一般应本着后用让先用、无规划的让有规划的原则处理;

当发现主要业务频率遭受到次要业务频率的有害干扰时,次要业务的有关主管或使用部门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消除干扰。

2.3.3 当涉及有关国际间频率问题时,除双边另有协议外,按我国在国际电信联盟文件上签署的意见处理。

2.3.4 本规定在执行中,如某种业务指配使用的频率与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中频率划分表不符,当遇有国际干扰时,应按我国签署的相关国际会议文件或相关协议处理。

2.3.5 在本规定中,凡是标明某一种业务或某一种业务的电台在不对另一种业务或另一种业务的电台产生有害干扰的条件下,可以使用某一频带,那么,这也同时意味着该种业务或该种业务的电台不得要求另一种业务或另一种业务的电台不对其产生有害干扰。

2.3.6 在本规定中,凡是标明某一种业务或某一种业务的电台在不得对另一种业务或另一种业务的电台提出保护要求的条件下,可以使用某一频带,那么,这也同时意味着该种业务或该种业务的电台不得对另一种业务或另一种业务的电台产生有害干扰。

2.3.7 除非在脚注内另有规定,术语“固定业务”不包括利用电离层散射传播的系统。

2.3.8 本规定中引用的《无线电规则》指国际电联2004年版的《无线电规则》。

2.4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  2.4.1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的频率划分范围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的频率划分范围至1 000GHz。

2.4.2 无线电频率划分标的栏目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共分两栏,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和“国际电联第三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又分为“中国内地”、“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三栏。

“国际电联第三区无线电频率划分”是指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频率划分表中国际电联第三区的频率划分。

2.4.3 “主管部门”的定义  涉及国际频率划分或中国频率划分中的国际脚注中的“主管部门”的定义沿用第1章无线电管理术语与定义中第1.1.1款“主管部门”的定义;

对内地而言,“主管部门”一般指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

2.4.4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的频带  与每一项划分有关的频带列在划分表每一项划分栏的左上方,各分栏左上方的频带范围含上限,不含下限。

2.4.5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每项划分的业务类型  每项划分所列的业务类型主要业务在前,次要业务在后,但各主次业务中业务的先后次序不代表这些业务的主次差别。

2.4.6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每项划分后面的括号内容  频率划分表中一项划分后面如有一圆括弧的附加说明,则表示该项业务划分仅限于所标明的运用类型。

如航空移动(R),只适用于R类航空移动业务的操作。

2.4.7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中的脚注编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中“中国内地”的脚注以CHN开头编码,“国际电联第三区无线电频率划分”中的脚注沿用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频率划分表中脚注的编号。

为方便对比参考,所有国际电联的脚注(含原脚注编号和名称)均予以保留,并在第2 章第2.5节中列出;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中“中国内地”一致的国际电联脚注,列入相应“中国内地”栏中,不再另行编号。

2.4.8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中所划分的业务下面的脚注  在一种或几种业务下面所列的脚注应适用于该栏内的有关划分的所有业务。

2.4.9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中某一业务右边的脚注  每一业务右侧所列的脚注仅适用于该业务本身。

2.4.10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国际脚注中所引用的“本规则”、“**条”、“*.***款”、“表**-*”、“附录**”、“决议XXX”、“建议 XXX”、“决议XXX (WRC-2000)”、 “决议XXX(WRC-2003)”、“5.***(脚注编号首位字符)”、WARC-92、WRC-95、WRC-97、WRC-2000、WRC-2003、Rev.WRC-XXXX 等解释如下:  “本规则”指国际电信联盟所通过的《无线电规则》;

“**条”、“*.***款”、“表**-*”、“附录**”、“决议XXX”、“建议 XXX”均指此《无线电规则》中的内容。

“决议XXX(WRC-2000)”、“决议XXX(WRC-2003)”、“5.***(脚注编号首位字符)”指国际电信联盟2000、2003年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所通过的最后文件中有关修改《无线电规则》的决议和脚注。

WARC-92 指1992年在西班牙马拉加-托雷莫利诺斯召开的涉及部分频谱频率划分的世界无线电行政大会。

WRC-95 指1995年在日内瓦召开的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

WRC-97 指1997年在日内瓦召开的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

WRC-2000 指2000年在土耳其伊斯坦布尔召开的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

WRC-2003 指2003年在瑞士日内瓦召开的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

Rev.WRC-XXXX 指XXXX年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对该内容进行了修改。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k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第三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0-9

水上移动

水上无线电导航

5.53  5.54  3-9

(待规划)

0-9

(待规划)

0-9

(未划分)

5.53  5.54

9-14

无线电导航

[水上移动]  9-14

无线电导航

9-14

无线电导航

9-14

无线电导航

14-19.95

固定

水上移动5.57

5.56  14-19.95

水上移动

14-19.95

固定

水上移动

14-19.95

固定

水上移动5.57

5.55  5.56  19.95-20.05

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20kHz)  19.95-20.05

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SFT)  19.95-20.05

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20 kHz)  19.95-20.05

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20 kHz)  20.05-70

固定

水上移动5.57

5.56  CHN2  20.05-70

水上移动

20.05-70

固定

水上移动

20.05-70

固定

水上移动5.57

5.56  5.58  70-72

无线电导航5.60

[固定]

[水上移动]5.57

70-90

无线电导航

70-72

无线电导航

[固定]

[水上移动]

70-72

无线电导航5.60

[固定]

[水上移动]5.57

5.59  72-84

固定

水上移动5.57

无线电导航5.60  72-84

固定

水上移动

无线电导航  72-84

固定

水上移动5.57

无线电导航5.60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k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第三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84-86

无线电导航5.60

[固定]

[水上移动]5.57

84-86

无线电导航

[固定]

[水上移动]

84-86

无线电导航5.60

[固定]

[水上移动]5.57

5.59  86-90

固定

水上移动5.57

无线电导航5.60  86-90

固定

水上移动

无线电导航  86-90

固定

水上移动5.57

无线电导航5.60  90-95

固定

水上移动CHN1

无线电导航5.62

5.64  CHN2  90-130

无线电导航

90-110

无线电导航

[固定]

90-110

无线电导航5.62

[固定]

5.64

95-110

无线电导航5.62

[固定]

5.64  CHN2  110-112

固定

水上移动

无线电导航5.60

5.64  110-112

固定

水上移动

无线电导航

110-112

固定

水上移动

无线电导航5.60

5.64  112-117.6

无线电导航5.60

[固定]

[水上移动]

5.64  112-117.6

无线电导航

[固定]

[水上移动]

112-117.6

无线电导航5.60

[固定]

[水上移动]

5.64 5.65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k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第三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117.6-126

固定

水上移动

无线电导航5.60

5.64 

117.6-126

固定

水上移动

无线电导航

117.6-126

固定

水上移动

无线电导航5.60

5.64  126-129

无线电导航5.60

[固定]

[水上移动]

5.64  126-129

无线电导航

[固定]

[水上移动]

126-129

无线电导航5.60

[固定]

[水上移动]

5.64  5.65  129-130

固定

水上移动

无线电导航5.60

5.64  129-160

固定

水上移动

无线电导航

129-130

固定

水上移动

无线电导航5 60

5 64  130-160

固定

水上移动

无线电导航

5.64  130-190

将予规划

130-160

固定

水上移动

无线电导航

5.64  160-190

固定

航空无线电导航  160-190

固定

[航空无线电导航]  160-190

固定

[航空无线电导航]  190-200

航空无线电导航

固定  190-285

航空无线电导航

190-200

航空无线电导航

190-200

航空无线电导航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k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第三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200-285

航空无线电导航

[航空移动] 

200-285

航空无线电导航

[航空移动]  200-285

航空无线电导航

[航空移动]  285-325

航空无线电导航

水上无线电导航(无线电信标)

5.73

285-325

水上无线电导航

285-325

航空无线电导航

水上无线电导航(无线电信标)

285-315

航空无线电导航

水上无线电导航(无线电信标)5.73  315-325

航空无线电导航

水上无线电导航(无线电信标)5.73  325-405

航空无线电导航

[航空移动]  325-415

航空无线电导航

325-405

航空无线电导航

[航空移动]  325-405

航空无线电导航

[航空移动]  405-415

无线电导航5.76

[航空移动]  405-415

无线电导航

[航空移动]  405-415

无线电导航5.76

[航空移动]  415-495

水上移动5.79 5.79A

航空无线电导航

5.77  5.82  415-526.5

水上移动

415-495

水上移动

[航空无线电导航]

415-495

水上移动5.79 5.79A

[航空无线电导航]5.80

5.77  5.78  5.82  495-505

移动(遇险和呼叫)

5.83  495-505

移动(遇险和呼叫)

495-505

移动(遇险和呼叫)

5.83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k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第三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505-526.5

水上移动5.79 5.79A 5.84

航空无线电导航

[航空移动]

[陆地移动] 

505-526.5

水上移动

航空无线电导航

[航空移动]

[陆地移动]  505-526.5

水上移动5.79 5.79A 5.84

航空无线电导航

[航空移动]

[陆地移动]  526.5-535

广播

航空无线电导航

[移动]

5.88  526.5-1 606.5

广播

526.5-535

广播

[移动]

526.5-535

广播

[移动]

5.88  535-1 606.5

广播

[航空无线电导航]  535-1 606.5

广播

535-1 606.5

广播

1 606.5-1 800

固定

移动

无线电定位

无线电导航

CHN3  1 606.5-1 800

陆地移动

无线电定位

无线电导航

1 606.5-1 800

固定

移动

无线电定位

无线电导航

1 606.5-1 800

固定

移动

无线电定位

无线电导航

5.91  1 800-2 000

业余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无线电导航

[无线电定位]

5.97  1 800-2 000

业余

无线电导航

1 800-2 000

业余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无线电导航

[无线电定位]

1 800-2 000

业余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无线电导航

[无线电定位]

5.97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k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第三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2 000-2 065

固定

移动

无线电导航

CHN4 2 000-2 495

水上移动

2 000-2 065

固定

移动

2 000-2 065

固定

移动

2 065-2107

水上移动

[固定]

[陆地移动]

5.106  CHN4 2 065-2107

水上移动

2 065-2107

水上移动5.105

5.106 2107-2170

固定

移动

无线电导航

CHN4  2107-2170

固定

移动

2107-2170

固定

移动

2170-2173.5

水上移动  2170-2173.5

水上移动  2170-2173.5

水上移动 2173.5-2190.5

移动(遇险和呼叫)

5.108  5.109  5.110  5.111 2173.5-2190.5

移动(遇险和呼叫)

2173.5-2190.5

移动(遇险和呼叫)

5.108  5.109  5.110  5.111 2 190.5-2 194

水上移动  2190.5-2194

水上移动 2190.5-2194

水上移动2194-2 300

固定

移动

CHN4 2194-2 300

固定

移动

2194-2 300

固定

移动

5.112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k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第三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2 300-2 495

固定

移动

广播5.113

CHN4 

2 300-2 495

固定

移动

广播

2 300-2 495

固定

移动

广播5.113

2 495-2 501

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2 500 kHz)  2 495-2 505

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SFT)

2 495-2 501

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2 500kHz)  2 495-2 501

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2 500 kHz)  2 501-2 502

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

[空间研究]  2 501-2 502

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

[空间研究]  2 501-2 502

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

[空间研究]  2 502-2 505

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  2 502-2 505

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  2 502-2 505

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  2 505-2 850

固定

移动

CHN4  2 505-2 850

水上移动

2 505-2 850

固定

移动

2 505-2 850

固定

移动

2 850-3 025

航空移动(R)

5.111  5.115  2 850-3 200

航空移动

2 850-3 025

航空移动(R)

2 850-3 025

航空移动(R)

5.111  5.115  3 025-3 155

航空移动(OR)  3 025-3 155

航空移动(OR)  3 025-3 155

航空移动(OR)  3 155-3 200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R)除外)

5.116  CHN4  3 155-3 200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R)除外)

3 155-3 200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R)除外)

5.116  5.117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k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第三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3 200-3 230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R)除外)

广播5.113

5.116  CHN4  3 200-3 400

固定

3 200-3 230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R)除外)

广播

3 200-3 230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R)除外)

广播5.113

5.116  3 230-3 400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广播5.113

5.116  CHN4  3 230-3 400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广播

3 230-3 400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广播5.113

5.116  5.118  3 400-3 500

航空移动  3 400-3 500

航空移动  3 400-3 500

航空移动(R)  3 400-3 500

航空移动(R)  3 500-3 900

业余

固定

移动

CHN4  3 500-3 900

业余

水上移动

3 500-3 900

业余

固定

移动

3 500-3 900

业余

固定

移动

3 900-3 950

航空移动

广播

CHN4  3 900-3 950

航空移动

3 900-3 950

航空移动

广播

3 900-3 950

航空移动

广播

3 950-4 000

固定

广播

5.126  CHN4  3 950-4 000

将予规划

3 950-4 000

固定

广播

3 950-4 000

固定

广播

5.126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k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第三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4 000-4 063

固定

水上移动5.127

5.126 4 000-4 063

固定

水上移动

4 000-4 063

固定

水上移动

4 000-4 063

固定

水上移动5.127

5.126 4 063-4 438

水上移动5.79A 5.109 5.110

5.130 5.131 5.132

[固定]

[陆地移动]

[航空移动]

5.128  5.129  CHN5  4 063-4 438

水上移动

4 063-4 438

水上移动

4 063-4 438

水上移动

5.79A  5.109  5.110  5.128

5.129  5.130  5.131  5.132

4 438-4 650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CHN4 4 438-4 650

固定

4 438-4 650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4 438-4 650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4 650-4 700

航空移动(R)4 650-4 750

航空移动

4 650-4 700

航空移动(R)4 650-4 700

航空移动(R)4 700-4 750

航空移动(OR)4 700-4 750

航空移动(OR)4 700-4 750

航空移动(OR)4 750-4 850

固定

广播5.113

[陆地移动]

CHN4 4 750-4 995

固定

4 750-4 850

固定

广播

[陆地移动]

4 750-4 850

固定

广播5.113

[陆地移动]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k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第三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4 850-4 995

固定

陆地移动

广播5.113

CHN4 

4 850-4 995

固定

陆地移动

广播

4 850-4 995

固定

陆地移动

广播5.113

4 995-5 003

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5 000 kHz)  4 995-5 005

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SFT)

4 995-5 003

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5 000kHz)  4 995-5 003

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5000 kHz)  5 003-5 005

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

[空间研究]  5 003-5 005

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

[空间研究]  5 003-5 005

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

[空间研究]  5 005-5 060

固定

广播5.113

CHN4  5 005-5 480

固定

5 005-5 060

固定

广播

5 005-5 060

固定

广播5.113

5 060-5 450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CHN4  5 060-5 250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5 060-5 250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5.113  5 250-5 450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5 250-5 450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5 450-5 480

固定

航空移动(OR)

陆地移动  5 450-5 480

固定

航空移动(OR)

陆地移动  5 450-5 480

固定

航空移动(OR)

陆地移动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k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第三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5 480-5 680

航空移动(R)

5.111  5.115  5 480-5 730

航空移动

5 480-5 680

航空移动(R)

5 480-5 680

航空移动(R)

5.111  5.115  5 680-5 730

航空移动(OR)

5.111  5.115  5 680-5 730

航空移动(OR)

5 680-5 730

航空移动(OR)

5.111  5.115  5 730-5 900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R)除外)

CHN4  5 730-5 950

固定

5 730-5 900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R)除外)]

5 730-5 900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R)除外)]

5 900-5 950

广播5.134 CHN6

固定

陆地移动

5.136  CHN4  5 900-6 200

广播

5 900-5 950

广播5.134

5.136  5 950-6 200

广播

CHN4  5 950-6 200

广播

5 950-6 200

广播

6 200-6 525

水上移动

5.109  5.110  5.130  5.132

5.137  CHN5

6 200-6 525

水上移动

6 200-6 525

水上移动

6 200-6 525

水上移动

5.109 5.110 5.130 5.132

5.137  6 525-6 685

航空移动(R)  6 525-6 765

航空移动

6 525-6 685

航空移动(R)  6 525-6 685

航空移动(R)  6 685-6 765

航空移动(OR)  6 685-6 765

航空移动(OR)  6 685-6 765

航空移动(OR)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k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第三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6 765-7 000

固定

[陆地移动]

5.138  5.138A CHN4

6 765-6 795

工业、科学和医疗(ISM)

6 765-6 795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R)除外)

[工业、科学和医疗(ISM)]6 765-7 000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R)除外)

5.138  5.138A  5.139

6 795-7 000

固定

6 795-7 00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R)除外)7 000-7100

业余

卫星业余

7 000-7 100

业余

卫星业余

7 000-7100

业余

卫星业余

7 000-7100

业余

卫星业余

5.140  5.141  5.141A 7 100-7 200

业余

5.141B  5.141C  7100-7 300

广播

7100-7 200

业余

7100-7 200

业余

5.141A  5.141B  5.141C  5.142 7 200-7 300

广播  7 200-7 300

广播  7 200-7 450

广播

7 200-7 300

广播7 300-7 350

广播5.134 CHN6

固定

[陆地移动]

5.143  CHN4

7 300-8 195

固定

7 300-7 400

广播5.134

5.143  5.143A  5.143B

5.143C  5.143D

7 350-7 450

固定

[陆地移动]

5.143A CHN4  7 400-7 450

广播

5.143A  5.143C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k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第三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7 450-8100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R)除外)

5.143E  5.144  CHN4 

7 450-8 100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R)除外)

7 450-8100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R)除外)

5.143E  5.144  8 100-8 195

固定

水上移动  8 100-8 195

固定

水上移动  8 100-8 195

固定

水上移动  8 195-8 815

水上移动

5.109  5.110  5.111  5.132

5.145  CHN5  8195-8 815

水上移动

8195-8 815

水上移动

8 195-8 815

水上移动

5.109  5.110  5.111  5.132

5.145  8 815-8 965

航空移动(R)  8 815-9 040

航空移动

8 815-8 965

航空移动(R)  8 815-8 965

航空移动(R)  8 965-9 040

航空移动(OR)  8 965-9 040

航空移动(OR)  8 965-9 040

航空移动(OR)  9 040-9 400

固定

[陆地移动]

CHN4  9 040-9 500

固定

9 040-9 400

固定

9 040-9 400

固定

9 400-9 500

广播5.134 CHN6

[固定]

[陆地移动]

5.146  9 400-9 900

广播

9 400-9 500

广播5.134

5.146  9 500-9 900

广播

[固定]

5.147  9 500-9 900

广播

9 500-9 900

广播

5.147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k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第三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9 900-9 995

固定

[陆地移动]  9 900-9 995

固定

9 900-9 995

固定

9 900-9 995

固定

9 995-10 003

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10 000 kHz)

5.111  9 995-10 005

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SFT)

9 995-10 003

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10 000 kHz)

9 995-10 003

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10 000 kHz)

5.111  10 003-10 005

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

[空间研究]

5.111  10 003-10 005

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

[空间研究]

10 003-10 005

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

[空间研究]

5.111  10 005-10100

航空移动(R)

5.111  10 005-10100

航空移动

10 005-10100

航空移动(R)

10 005-10100

航空移动(R)

5.111  10100-10150

固定

[业余]

CHN4  10100-10150

固定

[业余]

10 100-10 150

固定

[业余]

10100-10150

固定

[业余]

10 150-11 175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R)除外)]

CHN4  CHN5  10 150-11 175

固定

10 150-11 175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R)除外)]

10 150-11 175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R)除外)]

11 175-11 275

航空移动(OR)  11 175-11 400

航空移动

11 175-11 275

航空移动(OR)  11 175-11 275

航空移动(OR)  11 275-11 400

航空移动(R)  11 275-11 400

航空移动(R)  11 275-11 400

航空移动(R)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k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第三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11 400-11 600

固定

陆地移动

CHN4  11 400-11 650

固定

11 400-11 600

固定

11 400-11 600

固定

11 600-11 650

广播5.134 CHN6

固定

5.146  11 600-12100

广播

11 600-11 650

广播5.134

5.146  11 650-12 050

广播

[固定]

5.147  11 650-12 050

广播

11 650-12 050

广播

5.147  12 050-12100

广播5.134 CHN6

固定

5.146  CHN4  12 050-12 230

固定

12 050-12100

广播5.134

5.146  12100-12 230

固定

[陆地移动]

CHN4  12100-12 230

固定

12100-12 230

固定

12 230-13 200

水上移动

5.109  5.110  5.132  5.145

CHN5  12 230-13 200

水上移动

12 230-13 200

水上移动

12 230-13 200

水上移动

5.109  5.110  5.132  5.145

13 200-13 260

航空移动(OR)  13 200-13 360

航空移动

13 200-13 260

航空移动(OR)  13 200-13 260

航空移动(OR)  13 260-13 360

航空移动(R)  13 260-13 360

航空移动(R)  13 260-13 360

航空移动(R)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k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第三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13 360-13 410

固定

射电天文

5.149  13 360-13 553

固定

13 360-13 410

固定

射电天文

13 360-13 410

固定

射电天文

5.149 13 410-13 570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R)除外)]

5.150  CHN4

13 410-13 553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R)除外)] 13 410-13 570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R)除外)]

5.150

13 553-13 567

工业、科学和医疗(ISM)

13 553-13 567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R)除外)]

[工业、科学和医疗(ISM)] 13 567-13 600

固定

13 567-13 570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R)除外)]  13 570-13 600

广播5.134 CHN6

固定

[陆地移动]

5.151  CHN4  13 570-13 870

广播

13 570-13 600

广播5.134

5.151 13 600-13 800

广播

[固定]  13 600-13 800

广播

13 600-13 800

广播

13 800-13 870

广播5.134 CHN6

固定

5.151  CHN4  13 800-14 000

固定

13 800-13 870

广播5.134

5.151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k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第三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13 870-14 000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R)除外)]

CHN4 

13 870-14 000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R)除外)]

13 870-14 000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R)除外)]

14 000-14 250

业余

卫星业余  14 000-14 250

业余

卫星业余  14 000-14 250

业余

卫星业余  14 000-14 250

业余

卫星业余  14 250-14 350

业余

固定

5.152  CHN4  14 250-14 350

业余

14 250-14 350

业余

14 250-14 350

业余

5.152  14 350-14 990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R)除外)]

CHN4  CHN5  14 350-14 990

固定

14 350-14 990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R)除外)]

14 350-14 990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R)除外)]

14 990-15 005

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15 000kHz)

5.111  14 990-15 010

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SFT)

14 990-15 005

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15 000 kHz)

14 990-15 005

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15 000kHz)

5.111  15 005-15 010

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

[空间研究]  15 005-15 010

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

[空间研究]  15 005-15 010

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

[空间研究]  15 010-15 100

航空移动(OR)  15 010-15 100

航空移动  15 010-15 100

航空移动(OR)  15 010-15 100

航空移动(OR)  15 100-15 600

广播

[固定]  15 100-15 600

广播

15 100-15 800

广播

15 100-15 600

广播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k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第三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15 600-15 800

广播5.134 CHN6

固定

5.146  CHN4  15 600-16 360

固定

15 600-15 800

广播5.134

5.146  15 800-16 360

固定

5.153  CHN4  15 800-16 360

固定

15 800-16 360

固定

5.153  16 360-17 410

水上移动

5.109  5.110  5.132  5.145

CHN5  16 360-17 410

水上移动

16 360-17 410

水上移动

16 360-17 410

水上移动

5.109  5.110  5.132  5.145  17 410-17 480

固定

CHN4  17 410-17 550

固定

17 410-17 480

固定

17 410-17 480

固定

17 480-17 550

广播5.134 CHN6

固定

5.146  CHN4  17 480-17 900

广播

17 480-17 550

广播5.134

5.146  17 550-17 900

广播  17 550-17 900

广播  17 550-17 900

广播  17 900-17 970

航空移动(R)  17 900-18 030

航空移动

17 900-17 970

航空移动(R)  17 900-17 970

航空移动(R)  17 970-18 030

航空移动(OR)  17 970-18 030

航空移动(OR)  17 970-18 030

航空移动(OR)  18 030-18 052

固定

CHN4  18 030-18 068

固定

18 030-18 052

固定

18 030-18 052

固定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k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第三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18 052-18 068

固定

[空间研究]

CHN4

18 052-18 068

固定

[空间研究]

18 052-18 068

固定

[空间研究]

18 068-18168

业余

卫星业余

固定

CHN4 18 068-18 168

业余

卫星业余

18 068-18 168

业余

卫星业余

18 068-18168

业余

卫星业余

5.154 18 168-18 780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CHN4  18168-18 780

固定

18 168-18 780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18 168-18 780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18 780-18 900

水上移动 18 780-18 900

水上移动  18 780-18 900

水上移动 18 780-18 900

水上移动18 900-19 020

广播5.134 CHN6

固定

5.146  CHN4 18 900-19 680

固定

18 900-19 020

广播

18 900-19 020

广播5.134

5.146 19 020-19 680

固定

CHN4  19 020-19 680

固定

19 020-19 680

固定

19 680-19 800

水上移动

5.132  CHN5 19 680-19 800

水上移动

19 680-19 800

水上移动

19 680-19 800

水上移动

5.132 19 800-19 990

固定

CHN4  19 800-19 990

固定

19 800-19 990

固定

19 800-19 990

固定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k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第三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19 990-19 995

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

[空间研究]

5.111  19 990-20 010

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SFT)

19 990-19 995

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

[空间研究]

19 990-19 995

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

[空间研究]

5.111  19 995-20 010

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20 000 kHz)

5.111  19 995-20 010

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20 000 kHz)

19 995-20 010

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20 000 kHz)

5.111  20 010-21 000

固定

[移动]

CHN4  CHN5  20 010-21 000

固定

20 010-21 000

固定

[移动]

20 010-21 000

固定

[移动]

21 000-21 450

业余

卫星业余  21 000-21 450

业余

卫星业余  21 000-21 450

业余

卫星业余  21 000-21 450

业余

卫星业余  21 450-21 850

广播

[固定]

CHN4  21 450-21 850

广播

21 450-21 850

广播

21 450-21 850

广播

21 850-21 870

固定

CHN4  21 850-21 924

固定

21 850-21 924

固定

21 850-21 870

固定

5.155  5.155A  21 870-21 924

固定

5.155B CHN4  21 870-21 924

固定

5.155B  21 924-22 000

航空移动  21 924-22 000

航空移动  21 924-22 000

航空移动(R)  21 924-22 000

航空移动(R)  22 000-22 855

水上移动

5.132  CHN5  22 000-22 855

水上移动

22 000-22 855

水上移动

22 000-22 855

水上移动5.132

5.156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k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第三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22 855-23 000

固定

[陆地移动]

CHN4  22 855-23 200

固定

22 855-23 000

固定

22 855-23 000

固定

5.156  23 000-23 200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R)除外)]

CHN4  23 000-23 200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R)除外)]

23 000-23 200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R)除外)]

5.156  23 200-23 350

固定5.156A

航空移动(OR)  23 200-23 350

将予规划

23 200-23 350

固定

航空移动(OR)  23 200-23 350

固定5.156A

航空移动(OR)  23 350-24 000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5.157

CHN4  23 350-24 890

固定

23 350-24 000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23 350-24 000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5.157

24 000-24 890

固定

陆地移动

CHN4  240 00-24 890

固定

陆地移动

24 000-24 890

固定

陆地移动

24 890-24 990

业余

卫星业余

固定

CHN4  24 890-24 990

业余

卫星业余

24 890-24 990

业余

卫星业余

24 890-24 990

业余

卫星业余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k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第三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24 990-25 005

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25 000 kHz)24 990-25 010

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SFT)

24 990-25 005

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25 000 kHz)24 990-25 005

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25 000 kHz)25 005-25 010

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

[空间研究]25 005-25 010

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

[空间研究]25 005-25 010

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

[空间研究]25 010-25 070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CHN4 25 010-25 070

固定

25 010-25 070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25 010-25 070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25 070-25 210

水上移动

CHN5 25 070-25 210

水上移动

25 070-25 210

水上移动

25 070-25 210

水上移动

25 210-25 550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CHN4 25 210-25 550

固定

25 210-25 550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25 210-25 550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25 550-25 600

射电天文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5.149 25 550-25 670

射电天文

25 550-25 670

射电天文

25 550-25 670

射电天文

5.149

25 600-25 670

射电天文

[陆地移动]

[水上移动]

5.149  25 670-26 100

广播 25 670-26 100

广播25 670-26 100

广播25 670-26100

广播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k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第三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26100-26175

水上移动

5.132  26 100-26 175

水上移动

26 100-26 175

水上移动

26 100-26 175

水上移动

5.132  26175-27 500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5.150  CHN4  26175-26 957

固定

26 175-26 957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26 175-27 500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5.150  26 957-27 283

工业、科学和医疗(ISM)

26 957-27 283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工业、科学和医疗(ISM)]  27 283-27 500

固定

27 283-27 500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M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第三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27.5-28

气象辅助

固定

移动

CHN4  CHN7  27.5-28

将予规划

27.5-28

气象辅助

固定

移动

27.5-28

气象辅助

固定

移动

28-29.7

业余

卫星业余

CHN7  28-29.7

业余

卫星业余

28-29.7

业余

卫星业余

28-29.7

业余

卫星业余

29.7-30.005

固定

移动

CHN4  CHN7  29.7-31.7

固定

移动

29.7-30.005

固定

移动

29.7-30.005

固定

移动

30.005-30.01

空间操作(卫星识别)

固定

移动

空间研究  30.005-30.01

空间操作(卫星识别)

固定

移动

空间研究  30.005-30.01

空间操作(卫星识别)

固定

移动

空间研究  30.01-37.5

固定

移动

CHN4  CHN7  30.01-37.5

陆地移动

30.01-37.5

固定

移动

31.7-33

陆地移动 33-36.5

固定

陆地移动  36.5-37

陆地移动  37-37.5

固定

陆地移动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M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第三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37.5-38.25

固定

移动

[射电天文]

5.149  CHN4  CHN7  37.5-40.66

固定

陆地移动

37.5-38.25

固定

陆地移动

[射电天文]

37.5-38.25

固定

移动

[射电天文]

5.149  38.25-39.986

固定

移动

CHN4  CHN7  38.25-40.66

固定

陆地移动

38.25-39.986

固定

移动

39.986-40.02

固定

移动

[空间研究]

CHN4  39.986-40.02

固定

移动

[空间研究]

40.02-40.98

固定

移动

5.150  CHN4

40.02-40.98

固定

移动

5.150

40.66-40.7

工业、科学和医疗(ISM)

40.66-40.7

固定

移动

[工业、科学和医疗(ISM)] 40.7-45.5

固定

陆地移动

40.7-50

固定

陆地移动

40.98-41.015

固定

移动

[空间研究]

CHN4  40.98-41.015

固定

移动

[空间研究]

5.160  5.161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M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第三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41.015-44

固定

移动

CHN4 

41.015-44

固定

移动

5.160  5.161  44-48.5

固定

移动

5.162A CHN4

44-47

固定

移动

5.162  5.162A 

45.5-47

陆地移动

47-48

固定

陆地移动  47-50

固定

移动

广播

5.162A  48-50

陆地移动

48.5-50

固定

移动

广播

5.162A CHN4  CHN8  50-54

业余

广播

固定

移动

5.162A CHN4  CHN8  50-51.5

业余

50-54

业余

50-54

业余

5.162A  5.166  5.167  5.168

5.170  51.5-52.85

业余

固定

陆地移动  52.85-54

陆地移动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M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第三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54-64.5

固定

移动

广播

5.162A CHN4  CHN8  54-70

陆地移动

54-74.8

固定

陆地移动

54-68

固定

移动

广播

5.162A

64.5-68

固定

移动

广播

无线电定位

5.162A CHN8  68-72.5

固定

移动

广播

无线电定位

CHN8

68-74.8

固定

移动

5.149  5.176  5.179  70-71.5

固定

陆地移动

71.5-74.8

陆地移动

72.5-74.6

固定

移动

无线电定位

5.149 74.6-74.8

航空无线电导航

5.179  74.8-75.2

航空无线电导航

5.180  74.8-75.2

航空无线电导航

74.8-75.2

航空无线电导航

74.8-75.2

航空无线电导航

5.180 5.181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M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第三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75.2-75.4

航空无线电导航

5.179  75.2-76.7

固定

陆地移动

75.2-87

固定

陆地移动

75.2-75.4

固定

移动

5.179  75.4-76

固定

移动

无线电定位  75.4-87

固定

移动

5.182  5.183  5.188  76-84

广播

固定

移动

无线电定位

CHN10  CHN8  76.7-84

陆地移动

84-87

固定

移动

无线电定位

CHN10  CHN9  84-87

固定

陆地移动

87-108

广播

[固定]

[移动]

[无线电定位]

CHN10  87-108

广播

87-108

广播

87-100

固定

移动

广播  100-108

广播

5.192  5.194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M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第三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108-117.975

航空无线电导航

5.197A  108-117.975

航空无线电导航

108-117.975

航空无线电导航

108-117.975

航空无线电导航

5.197  5.197A  117.975-137

航空移动

5.111  5.198  5.199  5.200

5 203  117.975-137

航空移动

117.975-137

航空移动(R)

117.975-137

航空移动(R)

5.111  5.198  5.199  5.200

5.201  5.202  5.203  5.203A

5.203B  137-137.025

空间操作(空对地)

卫星气象(空对地)

卫星移动(空对地) 5.208A 5.209

空间研究(空对地)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R)除外)

5.208  137-138

卫星气象(空对地)

137-138

卫星气象(空对地)

137-137.025

空间操作(空对地)

卫星气象(空对地)

卫星移动(空对地) 5.208A 5.209

空间研究(空对地)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R)除外)]

5.204  5.205  5.206  5.207

5.208  137.025-137.175

空间操作(空对地)

卫星气象(空对地)

空间研究(空对地)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R)除外)

[卫星移动(空对地)]5.208A 5.209

5.208  137.025-137.175

空间操作(空对地)

卫星气象(空对地)

空间研究(空对地)

[固定]

[卫星移动(空对地)]5.208A 5.209

[移动(航空移动(R)除外)]

5.204  5.205  5.206  5.207

5.208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M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第三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137.175-137.825

空间操作(空对地)

卫星气象(空对地)

卫星移动(空对地) 5.208A 5.209

空间研究(空对地)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R)除外)

5.208 

137.175-137.825

空间操作(空对地)

卫星气象(空对地)

卫星移动(空对地) 5.208A 5.209

空间研究(空对地)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R)除外)]

5.204  5.205  5.206  5.207

5.208  137.825-138

空间操作(空对地)

卫星气象(空对地)

空间研究(空对地)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R)除外)

[卫星移动(空对地)]5.208A 5.209

5.208  137.825-138

空间操作(空对地)

卫星气象(空对地)

空间研究(空对地)

[固定]

[卫星移动(空对地)]5.208A 5.209

[移动(航空移动(R)除外)]

5.204  5.205  5.206  5.207

5.208  138-143.6

固定

移动

无线电定位

[空间研究(空对地)]  138-143.6

陆地移动

138-144

陆地移动

138-143.6

固定

移动

[空间研究(空对地)]

5.207  5.213  143.6-143.65

固定

移动

空间研究(空对地)

无线电定位  143.6-144

陆地移动

[空间研究(空对地)]

143.6-143.65

固定

移动

空间研究(空对地)

5.207  5.213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M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第三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143.65-144

固定

移动

无线电定位

[空间研究(空对地)] 

143.65-144

固定

移动

[空间研究(空对地)]

5.207  5.213  144-146

业余

卫星业余

[无线电定位]

[航空移动(OR)]

144-146

业余

卫星业余

144-146

业余

卫星业余

144-146

业余

卫星业余

5.216  146-148

业余

固定

移动

[无线电定位]

146-149.9

陆地移动

146-149.9

陆地移动

146-148

业余

固定

移动

5.217  148-149.9

固定

移动

卫星移动(地对空) 5.209

5.218  5.219  5.221  148-149.9

固定

移动

卫星移动(地对空) 5.209

5.218  5.219  5.221  149.9-150.05

卫星移动(地对空) 5.209 5.224A

卫星无线电导航5.224B

5.220  5.222  5.223  149.9-150.05

卫星无线电导航

149.9-150.05

卫星无线电导航

149.9-150.05

卫星移动(地对空) 5.209 5.224A

卫星无线电导航5.224B

5.220  5.222  5.223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M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第三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150.05-156

固定

移动

无线电定位  150.05-156

陆地移动

150.05-156.025

陆地移动

150.05-156.7625

固定

移动

5.225  5.226  5.227

156-156.7625

水上移动

5.226 5.227

156-158

水上移动

156.025-157.45

水上移动

156.7625-156.8375

水上移动(遇险和呼叫)

5.111  5.226  156.7625-156.8375

水上移动(遇险和呼叫)

5.111  5.226  156.8375-157.45

水上移动

5.226  156.8375-174

固定

移动

5.226  5.230  5.231  5.232  157.45-160.6

水上移动

陆地移动

157.45-160.625

水上移动

陆地移动

158-160.6

陆地移动

水上移动  160.6-160.975

水上移动

[陆地移动]

5.226

160.6-163

水上移动

160.625-160.9

水上移动  160.9-161.5

陆地移动

160.975-161.475

固定

移动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M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第三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161.475-162.05

水上移动

[陆地移动]

5.226 

161.5-162.05

水上移动

162.05-167

固定

移动

空间操作(空对地) 5.230

无线电定位  162.05-216

陆地移动

163-174

陆地移动

167-174

广播5.231

[固定]

[移动]

[无线电定位]  174-184

广播

空间操作(空对地)

空间研究(空对地)

[固定]

[移动]

[无线电定位]

5.233  174-184

固定

陆地移动

174-223

固定

移动

广播

5.233  5.238  5.240  5.245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M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第三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184-216

广播

[固定]

[移动]

[无线电定位]

184-197.5

固定

陆地移动 

197.5-215

(待规划)  215-235

固定

移动

216-223

广播

[固定]

[移动]

5.240  216-223

固定

223-225

固定

移动

航空无线电导航

无线电定位  223-233

固定

移动

223-230

固定

移动

广播

航空无线电导航

[无线电定位]

5.250  225-230

固定

移动

航空无线电导航

无线电定位

CHN11  230-235

固定

移动

航空无线电导航

无线电定位

CHN11  230-235

固定

移动

航空无线电导航

5.250 

233-235

航空无线电导航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M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第三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235-267

航空移动

[无线电定位]

5.111  5.199  5.254  5.256

5.256A  235-322

固定

移动

235-237

固定

235-267

固定

移动

5.111  5.199  5.252  5.254

5.256  5.256A  237-278

固定

移动

267-272

航空移动

[空间操作(空对地)]

[无线电定位]

5.254  5.257  267-272

固定

移动

[空间操作(空对地)]

5.254  5.257  272-273

空间操作(空对地)

航空移动

[无线电定位]

5.254  272-273

空间操作(空对地)

固定

移动

5.254  273-279

航空移动

[无线电定位]

5.254

273-312

固定

移动

5.254  278-282

陆地移动

279-281

固定

移动

[无线电定位]

5.254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M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第三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281-312

航空移动

[无线电定位]

5.254

282-328.6

固定

移动

312-315

航空移动

[卫星移动(地对空)]

[无线电定位]

5.254  5.255  312-315

固定

移动

[卫星移动(地对空)]5.254 5.255

315-322

航空移动

[无线电定位]

5.254  315-322

固定

移动

5.254  322-328.6

射电天文

航空移动

[无线电定位]

5.149  CHN12  322-328.6

将予规划

322-328.6

固定

移动

射电天文

5.149  328.6-335.4

航空无线电导航

5.258  328.6-335.4

航空无线电导航

328.6-335.4

航空无线电导航

328.6-335.4

航空无线电导航

5.258  5.259  335.4-387

固定

移动

卫星移动5.254 CHN13

[无线电定位]

335.4-399.9

固定

移动

335.4-399.9

固定

陆地移动

335.4-387

固定

移动

5.254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M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第三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387-390

固定

移动

卫星移动(空对地) 5.208A 5.254 5.255

[无线电定位]

CHN13 

387-390

固定

移动

[卫星移动(空对地)]5.208A 5.254

5.255

390-399.9

固定

移动

卫星移动5.254 CHN13

[无线电定位]  390-399.9

固定

移动

5.254  399.9-400.05

卫星移动(地对空) 5.209 5.224A

卫星无线电导航5.222 5.224B 5.260

5.220  399.9-400.05

卫星无线电导航

399.9-400.05

卫星无线电导航

399.9-400.05

卫星移动(地对空) 5.209 5.224A

卫星无线电导航5.222 5.224B 5.260

5.220  400.05-400.15

卫星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400.1MHz)

5.261  400.05-400.15

卫星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

400.05-400.15

卫星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400.1MHz)

400.05-400.15

卫星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400.1MHz)

5.261  5.262  400.15-401

气象辅助

卫星气象(空对地)

卫星移动(空对地) 5.208A 5.209

空间研究(空对地) 5.263

[空间操作(空对地)]

[无线电定位]

5.264  400.15-401

气象辅助

400.15-404

气象辅助

400.15-401

气象辅助

卫星气象(空对地)

卫星移动(空对地) 5.208A 5.209

空间研究(空对地) 5.263

[空间操作(空对地)]

5.262  5.264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M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第三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401-402

气象辅助

空间操作(空对地)

卫星地球探测(地对空)

卫星气象(地对空)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无线电定位]  401-402

气象辅助

卫星地球探测(地对空)

卫星气象(地对空)

401-402

气象辅助

空间操作(空对地)

卫星地球探测(地对空)

卫星气象(地对空)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402-403

气象辅助

卫星地球探测(地对空)

卫星气象(地对空)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无线电定位]  402-403

气象辅助

卫星地球探测(地对空)

卫星气象(地对空)

402-403

气象辅助

卫星地球探测(地对空)

卫星气象(地对空)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403-406

气象辅助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无线电定位]

403-406

气象辅助

403-406

气象辅助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404-405

气象辅助

陆地移动 405-406

气象辅助  406-406.1

卫星移动(地对空)

5.266  5.267  406-406.1

卫星移动

406-406.1

卫星移动

406-406.1

卫星移动(地对空)

5.266  5.267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M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第三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406.1-410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射电天文

5.149  CHN12  406.1-430

固定

陆地移动

406.1-430

固定

陆地移动

406.1-410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射电天文

5.149  410-420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空间研究(空对空) 5.268

无线电定位  410-420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空间研究(空对空) 5.268

420-425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航空无线电导航

[无线电定位]  420-430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无线电定位]

5.269  5.270  5.271  425-430

航空无线电导航

无线电定位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M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第三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430-440

无线电定位

航空无线电导航

[业余]

5.282  430-440

无线电定位

[业余]

430-432

无线电定位

[业余]

430-432

无线电定位

[业余]

5.271  5.276  5.277  5.278

5.279  432-438

无线电定位

[业余]

[卫星地球探测](有源)

432-438

无线电定位

[业余]

[卫星地球探测(有源)]5.279A

5.271  5.276  5.277  5.278

5.279  5.281  5.282  438-440

无线电定位

[业余]

438-440

无线电定位

[业余]

5.271  5.276  5.277  5.278

5.279  440-450

无线电定位

航空无线电导航

5.286  440-458.85

陆地移动

440-441

固定

440-450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无线电定位]

5.269  5.270  5.271  5.284

5.285  5.286 441-449

陆地移动  449-451

固定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M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第三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450-455

固定

移动

[航空无线电导航]5.271

[无线电定位]

5.286 

450-455

固定

移动

5.209  5.271  5.286  5.286A

5.286B  5.286C  5.286D  5.286E  451-458

陆地移动

455-456

固定

移动

[航空无线电导航]5.271

[无线电定位]

455-456

固定

移动

5.209  5.271  5.286A  5.286B

5.286C  5.286E  456-459

固定

移动

[航空无线电导航]5.271

[无线电定位]

5.287

456-459

固定

移动

5.271  5.287  5.288  458-459

固定

458.85-460

陆地移动

459-460

固定

移动

[航空无线电导航]5.271

[无线电定位]

459-470

固定

陆地移动

459-460

固定

移动

5.209  5.271  5.286A  5.286B

5.286C  5.286E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M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第三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460-470

固定

移动

卫星气象(空对地) 5.290

[无线电定位]

5.287  5.289  460-465

陆地移动 

460-470

固定

移动

[卫星气象(空对地)]

5.287  5.288  5.289  5.290  465-470

陆地移动

470-485

广播5.298

空间操作(空对地)

空间研究(空对地)

[固定]

[移动]

[无线电定位]

5.291  470-790

广播

470-798

广播

470-585

固定

移动

广播

5.291 5.298 485-566

广播

[固定]

[移动]

[无线电定位] 566-606

固定

移动

无线电导航

无线电定位

CHN14 585-610

固定

移动

广播

无线电导航

5.149  5.305  5.306  5.307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M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第三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606-610

广播

无线电导航CHN15

射电天文

[固定]

[移动]

5.149  CHN12 

610-614

广播

射电天文

[固定]

[移动]

5.149  CHN12  610-890

固定

移动5.317A

广播

5.149  5.305  5.306  5.307

5.311  5.320  614-798

广播

[固定]

[移动]  790-806

广播

798-806

固定

移动

广播CHN6

[无线电定位]

798-890

固定

陆地移动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M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第三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806-960

固定

移动5.317A

[无线电定位]

CHN16  806-835

陆地移动 

835-871.59

陆地移动  871.59-925

陆地移动

890-960

陆地移动

890-942

固定

移动5.317A

广播

[无线电定位]

5.327  925-960

陆地移动

942-960

固定

移动5.317A

广播

5.320  960-1 164

航空无线电导航

5.328  960-1 164

航空无线电导航

960-1 164

航空无线电导航

960-1 164

航空无线电导航

5.328  1 164-1 215

航空无线电导航5.328

卫星无线电导航(空对地)(空对空)5.328B

5.328A  1 164-1 215

航空无线电导航

卫星无线电导航(空地对)(空对空)

1 164-1 215

航空无线电导航

卫星无线电导航(空对地)(空对空)

1 164-1 215

航空无线电导航5.328

卫星无线电导航(空对地)(空对空)5.328B

5.328A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M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第三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1 215-1 240

卫星地球探测(有源)

无线电定位

空间研究(有源)

卫星无线电导航(空对地)(空对空)

5.328B 5.329 5.329A

无线电导航

固定

移动

5.332  1 215-1 260

无线电定位

卫星无线电导航(空对地)

1 215-1 240

无线电定位

卫星无线电导航(空对地)(空对空)

卫星地球探测(有源)

空间研究(有源)

1 215-1 240

卫星地球探测(有源)

无线电定位

空间研究(有源)

卫星无线电导航(空对地)(空对空)

5.328B 5.329 5.329A

5.330  5.331  5.332  1 240-1 260

卫星无线电导航(空对地)(空对空)

5.328B 5.329 5.329A

卫星地球探测(有源)

无线电定位

空间研究(有源)

无线电导航

固定

移动

[业余]

5.332  1 240-1 260

无线电定位

卫星无线电导航(空对地) (空对空)

卫星地球探测(有源)

空间研究(有源)

[业余]

1 240-1 300

卫星无线电导航(空对地)(空对空)

5.328B 5.329 5.329A

卫星地球探测(有源)

无线电定位

空间研究(有源)

[业余]

5.282  5.330  5.331  5.332

5.335  5.335A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M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第三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1 260-1 300

卫星无线电导航(空对地)(空对空)

5.328B 5.329 5.329A

卫星地球探测(有源)

无线电定位 CHN17

空间研究(有源)

无线电导航

固定

移动

[业余]

5.282  5.335A  1 260-1 300

无线电定位

卫星无线电导航(空对地)

1 260-1 300

无线电定位

卫星地球探测(有源)

空间研究(有源)

[业余]

1 300-1 350

航空无线电导航5.337

无线电定位CHN17

卫星无线电导航(地对空)

5.149  5.337A CHN12  1 300-1 350

航空无线电导航

卫星无线电导航(地对空)

1 300-1 350

航空无线电导航

卫星无线电导航(地对空)

无线电定位

1 300-1 350

航空无线电导航5.337

无线电定位

卫星无线电导航(地对空)

5.149  5.337A  1 350-1 400

无线电定位

5.149  5.339  CHN12 CHN17  1350-1400

无线电定位

1 350-1 400

无线电定位

1 350-1 400

无线电定位

5.149  5.334  5.339  5.339A  1 400-1 427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射电天文

空间研究(无源)

5.340  5.341  1 400-1 427

禁止任何形式的电波发射

1 400-1 427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射电天文

空间研究(无源)

1 400-1 427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射电天文

空间研究(无源)

5.340  5.341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M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第三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1 427-1 429

空间操作(地对空)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无线电定位]

5.341  1 427-1 429

将予规划

1 427-1 452

固定

1 427-1 429

空间操作(地对空)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5.341  1 429-1 452

固定

移动

[无线电定位]

5.341  1 429-1 518

固定

1 429-1 452

固定

移动5.343

5.339A  5.341  1 452-1 492

固定

移动

广播5.345

卫星广播5.345

[无线电定位]

5.341  5.347A  1 452-1 492

固定

移动

广播

卫星广播

1 452-1 492

固定

移动5.343

广播5.345 5.347

卫星广播5.345 5.347 5.347A

5.341  5.344  1 492-1 525

固定

移动

[无线电定位]

5.341  1 492-1 518

固定

移动

1 492-1 518

固定

移动

5.341  1 518-1 525

固定

卫星移动(空对地)

1 518-1 525

固定

移动

卫星移动(空对地)

1 518-1 525

固定

移动

卫星移动(空对地) 5.348 5.348A

5.348B 5.348C

5.341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M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第三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1 525-1 530

空间操作(空对地)

固定

卫星移动(空对地) 5.347A 5.351A

[卫星地球探测]

[移动]

[无线电定位]

5.341  5.351  5.354  1 525-1 530

固定

卫星移动(空对地)

1 525-1 559

卫星移动(空对地)

1 525-1 530

空间操作(空对地)

固定

卫星移动(空对地) 5.347A 5.351A

[卫星地球探测]

[移动]5.349

5.341  5.351  5.352A  5.354  1 530-1 533

空间操作(空对地)

卫星移动(空对地) 5.347A 5.351A

5.353A

[卫星地球探测]

[固定]

[移动]

[无线电定位]

5.341  5.351  5.354  1 530-1 535

卫星移动(空对地)

1 530-1 535

空间操作(空对地)

卫星移动(空对地) 5.347A 5.351A

5.353A

[卫星地球探测]

[固定]

[移动]5.343

5.341  5.351  5.354  1 533-1 535

空间操作(空对地)

卫星移动(空对地) 5.347A 5.351A

5.353A

固定

移动

[卫星地球探测]

5.341  5.351  5.354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M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第三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1 535-1 544

卫星移动(空对地) 5.341 5.347A

5.351 5.351A 5.353A

航空无线电导航

5.354  5.357  5.357A CHN18  1 535-1 559

卫星移动(空对地)

1 535-1 559

卫星移动(空对地)

5.341  5.347A  5.351  5.351A

5.353A  5.354  5.355   5.356

5.357  5.357A 5.359   5.362A  1 544-1 559

卫星移动(空对地)

5.341  5.347A  5.351  5.351A

5.353A  5.354  5.356  5.357

5.357A CHN18 CHN19  CHN25  1 559-1 610

航空无线电导航

卫星无线电导航(空对地)(空对空)

5.328B 5.329A

5.341  CHN18  1 559-1 610

航空无线电导航

卫星无线电导航(空对地)

1 559-1 610

航空无线电导航

卫星无线电导航(空对地)(空对空)

1 559-1 610

航空无线电导航

卫星无线电导航(空对地)(空对空)

5.328B  5.329A

5.341  5.362B 5.362C  5.363  1 610-1 610.6

卫星移动(地对空) 5.351A

航空无线电导航

卫星无线电测定(地对空) 5.369

5.341  5.364  5.366  5.367

5.368  5.372  CHN18  1 610-1 613.8

卫星移动(地对空)

1 610-1 613.8

卫星移动(地对空)

1 610-1 610.6

卫星移动(地对空) 5.351A

航空无线电导航

[卫星无线电测定(地对空)]

5.341 5.355 5.359 5.364

5.366 5.367 5.368 5.369 5.372  1 610.6-1 613.8

卫星移动(地对空) 5.351A

射电天文

航空无线电导航

卫星无线电测定(地对空) 5.369

5.149  5.341  5.364  5.366

5.367 5.368 5.372 CHN12 CHN18  1 610.6-1 613.8

卫星移动(地对空) 5.351A

射电天文

航空无线电导航

[卫星无线电测定(地对空)]

5.149 5.341 5.355 5.359 5.364

5.366 5.367 5.368 5.369 5.372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M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第三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1 613.8-1 626.5

卫星移动(地对空) 5.351A

航空无线电导航

卫星无线电测定(地对空) 5.369

[卫星移动(空对地)]5.347A

5.341  5.364  5.365  5.366

5.367  5.368  5.372  CHN18  1 613.8-1 626.5

卫星移动(地对空)

[卫星移动(空对地)]

1 613.8-1 626.5

卫星移动(地对空)

卫星移动(空对空)

1 613.8-1 626.5

卫星移动(地对空) 5.351A

航空无线电导航

[卫星移动(空对地)]5.347A

[卫星无线电测定(地对空)]

5.341 5.355 5.359 5.364 5.365

5.366 5.367 5.368 5.369 5.372  1 626.5-1 660

卫星移动(地对空)

5.341  5.351  5.351A 5.353A

5.354  5.357A 5.374  5.375

5.376  CHN18  1 626.5-1 660.5

卫星移动(地对空)

1 626.5-1 660.5

卫星移动(地对空)

1 626.5-1 660

卫星移动(地对空)

5.341  5.351  5.351A 5.353A

5.354  5.355  5.357A 5.359

5.362A 5.374  5.375  5.376 1 660-1 660.5

卫星移动(地对空) 5.351A

射电天文

5.149  5.341  5.351  5.354

5.376A CHN12  1 660-1 660 5

卫星移动(地对空) 5.351A

射电天文

5.149  5.341  5.351  5.354

5.362A 5.376A  1 660.5-1 668.4

射电天文

空间研究(无源)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5.149  5.341  5.379A CHN12  1 660.5-1 668

射电天文

1 660.5-1 668

射电天文

空间研究(无源)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1 660.5-1 668

射电天文

空间研究(无源)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5.149  5.341  5.379  5.379A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M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第三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1 668-1 668.4

射电天文

卫星移动(地对空)

1 668-1 668.4

卫星移动(地对空)

射电天文

空间研究(无源)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1 668-1 668.4

空间研究(无源)

射电天文

卫星移动(地对空)5.348C 5.379B 5.379C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5.149 5.341 5.379 5.379A 5.379D  1 668.4-1 670

气象辅助

固定

射电天文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5.149  5.341  5.379E CHN12  1 668.4-1 670

卫星移动(地对空)

1 668.4-1 670

气象辅助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卫星移动(地对空)

射电天文

1 668.4-1 670

气象辅助

固定

射电天文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卫星移动(地对空) 5.348C 5.379B

5.379C

5.149  5.341  5.379D 5.379E  1 670-1 675

气象辅助

固定

卫星气象(空对地)

移动

5.341  1 670-1 675

卫星气象(空对地)

卫星移动(地对空)

1 670-1 675

气象辅助

固定

卫星气象(空对地)

移动

卫星移动(对地空)

1 670-1 675

气象辅助

固定

卫星气象(空对地)

卫星移动(地对空) 5.348C 5.379B

移动5.380

5.341  5.379D  5.379E  5.380A  1 675-1 690

气象辅助

固定

卫星气象(空对地)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5.341  1 675-1 700

卫星气象(空对地)

1 675-1 690

气象辅助

固定

卫星气象(空对地)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1 675-1 690

气象辅助

固定

卫星气象(空对地)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5.341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M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第三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1 690-1700

气象辅助

卫星气象(空对地)

5.289  5.341

1 690-1 700

气象辅助

卫星气象(空对地)

1 690-1 700

气象辅助

卫星气象(空对地)

5.289  5.341  5.381  1 700-1 710

固定

卫星气象(空对地)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5.289  5.341  1 700-1 710

卫星气象(空对地)

1 700-1 710

固定

卫星气象(空对地)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1 700-1 710

固定

卫星气象(空对地)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5.289  5.341  5.384  1 710-1930

移动5.380 5.384A 5.388A 5.388B

[固定]

5.149  5.341  5.385  5.388

CHN12  CHN18  1 710-1 980

固定

移动

1 710-1 980

固定

移动

1 710-1 930

固定

移动5.380 5.384A 5.388A 5.388B

5.149  5.341  5.385  5.386

5.387  5.388  1 930-1980

移动5.388A 5.388B

[固定]

5.388

1 930-1 970

固定

移动5.388A 5.388B

5.388  1 970-1 980

固定

移动5.388A 5.388B

5.388  1 980-2 010

移动

卫星移动(地对空)  5.351A

[固定]

5.388 5.389A 5.389B  1980-2 010

固定

移动

卫星移动(地对空)

1 980-2 010

固定

移动

卫星移动(地对空)

1 980-2 010

固定

移动

卫星移动(地对空) 5.351A

5.388  5.389A 5.389B  5.389F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M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第三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2 010-2 025

移动5.388A 5.388B

[固定]

5.388  2 010-2110

固定

移动

2 010-2 025

固定

移动

2 010-2025

固定

移动5.388A 5.388B

5.388  2 025-2110

空间操作(地对空)(空对空)

卫星地球探测(地对空)(空对空)

空间研究(地对空)(空对空)

[固定]

[移动]5.391

5.392  CHN18  2 025-2110

空间操作(地对空)(空对空)

卫星地球探测(地对空)(空对空)

固定

移动

空间研究(地对空)(空对空)

2 025-2110

空间操作(地对空)(空对空)

卫星地球探测(地对空)(空对空)

固定

移动5.391

空间研究(地对空)(空对空)

5.392  2110-2120

移动5.388A 5.388B

空间研究(深空)(地对空)

[固定]

5.388  CHN18  2110-2170

固定

移动

2110-2170

固定

移动

2110-2120

固定

移动5.388A 5.388B

空间研究(深空)(地对空)

5.388  2120-2170

移动5.388A 5.388B

[固定]

5.388

2120 2160

固定

移动5.388A 5.388B

5.388  2160-2170

固定

移动5.388A 5.388B

5.388  2170-2 200

移动

卫星移动(空对地) 5.351A

[固定]

5.388  5.389A  2170-2 200

固定

移动

卫星移动(空对地)

2170-2 200

固定

移动

卫星移动(空对地)

2170-2 200

固定

移动

卫星移动(空对地) 5.351A

5.388  5.389A  5.389F  5.392A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M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第三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2 200-2 290

空间操作(空对地)(空对空)

卫星地球探测(空对地)(空对空)

空间研究(空对地)(空对空)

[固定]

[移动]5.391

5.392  2 200-2 290

固定

移动

2 200-2 290

空间操作(空对地)(空对空)

卫星地球探测(空对地)(空对空)

固定

移动

空间研究(空对地)(空对空)

2 200-2 290

空间操作(空对地)(空对空)

卫星地球探测(空对地)(空对空)

固定

移动5.391

空间研究(空对地)(空对空)

5.392  2 290-2 300

空间研究(深空)(空对地)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2 290-2 300

固定

2 290-2 300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空间研究(深空)(空对地)  2 290-2 300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空间研究(深空)(空对地)  2 300-2 450

固定

移动

无线电定位

[业余]

5.150  5.282  2 300-2 400

固定

2 300-2 308

固定

移动

无线电定位

[业余]  2 300-2 450

固定

移动

无线电定位

[业余]

5.150  5.282  5.393  5.394

5.396  2 308-2 387

固定

[业余]  2 387-2 400

固定

移动

无线电定位

[业余]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M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第三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2 400-2 483.5

工业、科学和医疗(ISM)

2 400-2 450

固定

移动

无线电定位

工业、科学和医疗(ISM)

[业余] 

2 450-2 483.5

固定

移动

无线电定位

5.150  2 450-2 483.5

固定

移动

无线电定位

工业、科学和医疗(ISM)  2 450-2 483.5

固定

移动

无线电定位

5.150  5.394  2 483.5-2 500

固定

移动

卫星移动(空对地) 5.351A

无线电定位

卫星无线电测定(空对地) 5.398

5.150  5.400  5.402  2 483.5-2 500

卫星移动(空对地)

2 483.5-2 500

固定

移动

卫星移动(空对地)

无线电定位

[卫星无线电测定(空对地)]

2 483.5-2 500

固定

移动

卫星移动(空对地) 5.351A

无线电定位

[卫星无线电测定(空对地)]5.398

5.150  5.400  5.402  2 500-2 520

固定5.409 5.411

卫星固定(空对地) 5.415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5.384A

卫星移动((空对地)) 5.351A 5.403

5.414

无线电定位CHN20

2 500-2 655

固定

移动

2 500-2 520

固定

卫星固定(空对地)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卫星移动(空对地)

2 500-2 520

固定5.409 5.411

卫星固定(空对地) 5.415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5.384A

卫星移动(空对地) 5.403 5.351A

5.404  5.407  5.414  5.415A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M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第三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2 520-2 535

固定5.409 5.411

卫星固定(空对地) 5.415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5.384A

卫星广播5.413 5.416

无线电定位CHN20

5.403 

2 520-2 535

固定

卫星固定(空对地)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卫星广播

2 520-2 535

固定5.409 5.411

卫星固定(空对地) 5.415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5.384A

卫星广播5.413 5.416

5.403  5.415A

2 535-2 655

固定5.409 5.411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5.384A

无线电定位CHN20

5.339  2 535-2 655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卫星广播

2 535-2 655

固定5.409 5.411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5.384A

卫星广播5.413 5.416

5.339  5.417A 5.417B  5.417C

5.417D  5.418  5.418A 5.418B

5.418C 2 655-2 670

固定5.409 5.411

卫星固定(地对空) 5.415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5.384A

卫星广播5.347A 5.413 5.416

无线电定位CHN20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射电天文]

[空间研究(无源)]

5.149  5.420  CHN12  2 655-2 690

移动

2 655-2 670

固定

卫星固定(地对空)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卫星广播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射电天文]

[空间研究(无源)]

2 655-2 670

固定5.409 5.411

卫星固定(地对空) 5.415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5.384A

卫星广播5.347A 5.413 5.416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射电天文]

[空间研究(无源)]

5.149  5.420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M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第三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2 670-2 690

固定5.409 5.411

卫星固定(地对空) 5.415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5.384A

卫星移动(地对空) 5.351A

无线电定位CHN20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射电天文]

[空间研究(无源)]

5.149  5.419  5.420  CHN12 

2 670-2 690

固定

卫星固定(地对空)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卫星移动(地对空)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射电天文]

[空间研究(无源)]

2 670-2 690

固定5.409 5.411

卫星固定(地对空) 5.415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5.384A

卫星移动(地对空) 5.351A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射电天文]

[空间研究(无源)]

5.149  5.419  5.420  5.420A  2 690-2 700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射电天文

空间研究(无源)

5.340  2 690-2 700

禁止任何形式的电波发射

2 690-2 700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射电天文

空间研究(无源)

2 690-2 700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射电天文

空间研究(无源)

5.340  5.422  2 700-2 900

航空无线电导航5.337

无线电定位

5.423  2 700-2 900

航空无线电导航

气象辅助

2 700-2 900

航空无线电导航

[无线电定位]

2 700-2 900

航空无线电导航5.337

[无线电定位]

5.423  5.424  2 900-3 100

无线电导航5.426

无线电定位

5.425  5.427  2 900-3 300

无线电定位

2 900-3 100

无线电导航

无线电定位

2 900-3 100

无线电导航5.426

无线电定位5.424A

5.425  5.427  3 100-3 300

无线电定位

[卫星地球探测(有源)]

[空间研究(有源)]

5.149  CHN12  3 100-3 300

无线电定位

[卫星地球探测](有源)

[空间研究](有源)

3 100-3 300

无线电定位

[卫星地球探测(有源)]

[空间研究(有源)]

5.149  5.428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M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第三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3 300-3 400

无线电定位

固定

移动

[业余]

5.149  CHN12  3 300-3 400

无线电定位

3 300-3 400

无线电定位

[业余]

3 300-3 400

无线电定位

[业余]

5.149  5.429  3 400-3 500

固定

卫星固定(空对地)

[业余]

[移动]

5.282  5.432  CHN18  3 400-3 700

卫星固定(空对地)

3 400-3 500

固定

卫星固定(空对地)

[业余]

[移动]

[无线电定位]

3 400-3 500

固定

卫星固定(空对地)

[业余]

[移动]

[无线电定位]5.433

5.282  5.432  3 500-3 700

固定

卫星固定(空对地)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5.433  CHN18  CHN21  3 500-3 700

固定

卫星固定(空对地)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无线电定位]

3 500-3 700

固定

卫星固定(空对地)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无线电定位]5.433

5.435  3 700-4 200

固定

卫星固定(空对地)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CHN18  CHN21  3 700-4 200

固定

卫星固定(空对地)

3 700-4 200

固定

卫星固定(空对地)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3 700-4 200

固定

卫星固定(空对地)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4 200-4 400

航空无线电导航

5.438  5.440  4 200-4 400

航空无线电导航

4 200-4 400

航空无线电导航

4 200-4 400

航空无线电导航

5.438  5.439  5.440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M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第三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4 400-4 500

固定

移动

CHN21 4 400-4 800

固定

4 400-4 500

固定

移动

4 400-4 500

固定

移动

4 500-4 800

固定

卫星固定(空对地) 5.441

移动

CHN21 4 500-4 800

固定

卫星固定(空对地)

移动

4 500-4 800

固定

卫星固定(空对地) 5.441

移动

4 800-4 990

固定

移动5.442

[射电天文]

5.149  5.339  CHN12  CHN21 4 800-4 940

固定  4 800-4 990

固定

移动

[射电天文]

4 800-4 990

固定

移动5.442

[射电天文]

5.149  5.339  5.443 4 940-4 990

固定

移动 4 990-5 000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射电天文

[空间研究(无源)]

5.149  CHN12 4 990-5 000

射电天文

4 990-5000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射电天文

[空间研究](无源)

4 990-5 000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射电天文

[空间研究(无源)]

5.149 5 000-5 010

航空无线电导航

卫星无线电导航(地对空)

5.367  5 000-5 010

航空无线电导航

卫星无线电导航(地对空)

5 000-5 010

航空无线电导航

卫星无线电导航(地对空)

5 000-5 010

航空无线电导航

卫星无线电导航(地对空)

5.367 5 010-5 030

航空无线电导航

卫星无线电导航(地对空)(空对空)

5.328B 5.443B

5.367  5 010-5 030

航空无线电导航

卫星无线电导航(空对地)(地对空)

5 010-5 030

航空无线电导航

卫星无线电导航(空对地)(空对空)

5 010-5 030

航空无线电导航

卫星无线电导航(地对空)(空对空)

5.328B 5.443B

5.367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M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第三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5 030-5 150

航空无线电导航

5.367  5.444  5.444A  5 030-5 150

航空无线电导航

5 030-5 150

航空无线电导航

5 030-5 150

航空无线电导航

5.367  5.444  5.444A  5 150-5 250

航空无线电导航

卫星固定(地对空) 5.447A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5.446A 5.446B

5.446  5.447B  5.447C  5 150-5 250

航空无线电导航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5 150-5 250

航空无线电导航

卫星固定(地对空)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5 150-5 250

航空无线电导航

卫星固定(地对空) 5.447A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5.446A 5.446B

5.446  5.447  5.447B  5.447C  5 250-5 255

卫星地球探测(有源)

无线电定位

空间研究5.447D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5.446A 5.447F

5.448A  5 250-5 350

无线电定位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5 250-5 255

卫星地球探测(有源)

无线电定位

空间研究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5 250-5 255

卫星地球探测(有源)

无线电定位

空间研究5.447D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5.446A 5.447F

5.447E  5.448  5.448A  5 255-5 350

卫星地球探测(有源)

无线电定位

空间研究(有源)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5.446A 5.447F

5.448A  5 255-5 350

卫星地球探测(有源)

无线电定位

空间研究(有源)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5 255-5 350

卫星地球探测(有源)

无线电定位

空间研究(有源)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5.446A 5.447F

5.447E  5.448  5.448A  5 350-5 460

卫星地球探测(有源) 5.448B

空间研究(有源) 5.448C

航空无线电导航5.449

无线电定位  5 350-5 470

航空无线电导航

5 350-5 460

卫星地球探测(有源)

空间研究(有源)

航空无线电导航

无线电定位  5 350-5 460

卫星地球探测(有源)5.448B

空间研究(有源)5.448C

航空无线电导航5.449

无线电定位5.448D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M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第三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5 460-5 470

无线电导航5.449

卫星地球探测(有源)

空间研究(有源)

无线电定位

5.448B 

5 460-5 470

航空无线电导航

卫星地球探测(有源)

空间研究(有源)

无线电定位

5 460-5 470

无线电导航5.449

卫星地球探测(有源)

空间研究(有源)

无线电定位5.448D

5.448B  5 470-5 570

水上无线电导航

卫星地球探测(有源)

空间研究(有源)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5.446A 5.450A

无线电定位CHN22

5.448B  5 470-5 725

无线电定位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5 470-5 570

水上无线电导航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卫星地球探测(有源)

空间研究(有源)

无线电定位

5 470-5 570

水上无线电导航

卫星地球探测(有源)

空间研究(有源)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5.446A 5.450A

无线电定位5.450B

5.448B  5.450  5.451  5 570-5 650

水上无线电导航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5.446A 5.450A

无线电定位CHN22

5.452  5 570-5 650

水上无线电导航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无线电定位

5 570-5 650

水上无线电导航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5.446A 5.450A

无线电定位5.450B

5.450  5.451  5.452  5 650-5 725

无线电定位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5.446A 5.450A

固定

[业余]

[空间研究(深空)]

5.282  5 650-5 725

无线电定位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业余]

[空间研究(深空)]

5 650-5 725

无线电定位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5.446A 5.450A

[业余]

[空间研究(深空)]

5.282  5.451  5.453  5.454

5.455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M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第三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5 725-5 830

无线电定位

固定

移动

[业余]

5.150 5 725-5 850

工业、科学和医疗(ISM)

[业余]

5 725-5 830

无线电定位

[业余]

[工业、科学和医疗(ISM)]

5 725-5 830

无线电定位

[业余]

5.150  5.453  5.455 5 830-5 850

无线电定位

固定

移动

[业余]

[卫星业余(空对地)]

5.150  5 830-5 850

无线电定位

[业余]

[卫星业余](空对地)

[工业、科学和医疗(ISM)]

5 830-5 850

无线电定位

[业余]

[卫星业余(空对地)]

5.150  5.453  5.455 5 850-5 925

固定

卫星固定(地对空)

移动

无线电定位

5.150  5 850-5 875

固定

卫星固定(地对空)

工业、科学及医疗(ISM)

5 850-5 875

固定

卫星固定(地对空)

移动

[无线电定位]

[工业、科学和医疗(ISM)]5 850-5 925

固定

卫星固定(地对空)

移动

[无线电定位]

5.150 5 875-7 075

固定

卫星固定(地对空)

5 875-5 925

固定

卫星固定(地对空)

移动

[无线电定位]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M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第三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5 925-6 700

固定

移动

卫星固定(地对空) 5.457A

5.149  5.440  5.458  CHN12

CHN18  CHN21  CHN23 

5 925-6 700

固定

移动

卫星固定(地对空)

5 925-6 700

固定

移动

卫星固定(地对空) 5.457A 5.457B

5.149  5.440  5.458  6 700-7 075

固定

卫星固定(地对空)(空对地) 5.441

移动

5.458  5.458A  5.458B  5.458C

CHN21  CHN23  6 700-7 075

固定

卫星固定(地对空)(空对地)

移动

6 700-7 075

固定

卫星固定(地对空)(空对地) 5.441

移动

5.458  5.458A  5.458B  5.458C  7 075-7145

固定

移动

5.458  CHN21  CHN23  7 075-7 250

固定

移动

7 075-7145

固定

移动

7 075-7145

固定

移动

5.458  5.459  7145-7 235

固定

移动

空间研究(地对空) 5.460

5.458  CHN23  7145-7 235

固定

移动

空间研究(地对空)

7145-7 235

固定

移动

空间研究(地对空) 5.460

5.458  5.459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M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第三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7 235-7 250

固定

移动

5.458  CHN23 

7 235-7 250

固定

移动

7 235-7 250

固定

移动

5.458  7 250-7 300

固定

卫星固定(空对地)

移动

5.461  7 250-7 750

固定

移动

7 250-7 300

固定

卫星固定(空对地)

移动

7 250-7 300

固定

卫星固定(空对地)

移动

5.461  7 300-7 450

固定

卫星固定(空对地)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5.461  7 300-7 450

固定

卫星固定(空对地)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7 300-7 450

固定

卫星固定(空对地)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5.461  7 450-7 550

固定

卫星固定(空对地)

卫星气象(空对地)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5.461A CHN18  7 450-7 550

固定

卫星固定(空对地)

卫星气象(空对地)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7 450-7 550

固定

卫星固定(空对地)

卫星气象(空对地)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5.461A  7 550-7 750

固定

卫星固定(空对地)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CHN18  7 550-7 750

固定

卫星固定(空对地)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7 550-7 750

固定

卫星固定(空对地)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M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第三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7 750-7 850

固定

卫星气象(空对地)5.461B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CHN18 7 750-7 900

固定

7 750-7 850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卫星气象(空对地)

7 750-7 850

固定

卫星气象(空对地)5.461B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7 850-7 900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CHN18 7 850-7 900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7 850-7 900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7 900-8 025

固定

卫星固定(地对空)

移动

5.461  CHN18 7 900-8 025

固定

7 900-8 025

固定

卫星固定(地对空)

移动

7 900-8 025

固定

卫星固定(地对空)

移动

5.461 8 025-8175

卫星地球探测(空对地)

固定

卫星固定(地对空)

移动5.463

5.462A CHN18  8 025-8 400

卫星地球探测(空对地)

固定

8 025-8175

卫星地球探测(空对地)

固定

卫星固定(地对空)

移动

8 025-8175

卫星地球探测(空对地)

固定

卫星固定(地对空)

移动5.463

5.462A 8 175-8 215

卫星地球探测(空对地)

固定

卫星固定(地对空)

卫星气象(地对空)

移动5.463

5.462A  8 175-8 215

卫星地球探测(空对地)

固定

卫星固定(地对空)

卫星气象(地对空)

移动

8 175-8 215

卫星地球探测(空对地)

固定

卫星固定(地对空)

卫星气象(地对空)

移动5.463

5.462A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M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第三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8 215-8 400

卫星地球探测(空对地)

固定

卫星固定(地对空)

移动5.463

5.462A

8 215-8 286

卫星地球探测(空对地)

固定

卫星固定(地对空)

移动  8 215-8 400

卫星地球探测(空对地)

固定

卫星固定(地对空)

移动5.463

5.462A  8 286-8 363

固定  8 363-8 400

卫星地球探测(空对地)

固定

卫星固定(地对空)

移动

8 400-8 500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空间研究(空对地)5.465

8 400-8 500

固定

8 400-8 412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空间研究(空对地) 8400-8 500

固定5.486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空间研究(空对地)5.465 5.466

8 412-8 489

固定 8 489-8 500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空间研究(空对地)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M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第三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8 500-8 550

无线电定位

固定

移动

8 500-8 750

无线电定位

8 500-8 550

无线电定位

8 500-8 550

无线电定位

5.468 5.469 8550-8650

卫星地球探测(有源)

无线电定位

空间研究(有源)

固定

移动

5.469A  8550-8650

无线电定位

空间研究(有源)

卫星地球探测(有源)

8550-8650

卫星地球探测(有源)

无线电定位

空间研究(有源)

5.468 5.469 5.469A 8 650-8 750

无线电定位

固定

移动 8 650-8 750

无线电定位

8 650-8 750

无线电定位

5.468 5.469 8 750-8 825

无线电定位

航空无线电导航5.470  8 750-8 850

航空无线电导航

8 750-8 850

无线电定位

航空无线电导航

8 750-8 850

无线电定位

航空无线电导航5.470

5.471 8 825-8 850

无线电定位

航空无线电导航5.470

水上无线电导航5.471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M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第三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8 850-9 000

无线电定位

水上无线电导航5.472

8 850-9 000

水上无线电导航

8 850-9 000

无线电定位

水上无线电导航

8 850-9 000

无线电定位

水上无线电导航5.472

5.473  9 000-9 200

航空无线电导航5.337

无线电定位

水上无线电导航5.471  9 000-9 200

航空无线电导航

9 000-9 200

航空无线电导航

[无线电定位]

9 000-9 200

航空无线电导航5.337

[无线电定位]

5.471  9 200-9 300

无线电定位

水上无线电导航5.472

5.474  9 200-9 300

水上无线电导航

9 200-9 300

无线电定位

水上无线电导航

9 200-9 300

无线电定位

水上无线电导航5.472

5.473  5.474  9 300-9 500

无线电导航5.476

无线电定位

5.427  5.474  5.475  9 300-9 800

无线电导航

无线电定位

9 300-9 500

无线电导航

[无线电定位]

9 300-9 500

无线电导航5.476

[无线电定位]

5.427  5.474  5.475  9 500-9 800

卫星地球探测(有源)

无线电定位

无线电导航

空间研究(有源)

5.476A  9 500-9 800

无线电定位

无线电导航

空间研究(有源)

卫星地球探测(有源)

9 500-9 800

卫星地球探测(有源)

无线电定位

无线电导航

空间研究(有源)

5.476A  9 800-10 000

无线电定位

无线电导航

[固定]

5.479  9 800-10 000

(待规划)

9 800-10 000

无线电定位

[固定]

9 800-1 0000

无线电定位

[固定]

5.477  5.478  5.479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G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第三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10-10.45

固定

移动

无线电定位

[业余]

5.479  10-10.15

(待规划)

10-10.45

固定

移动

无线电定位

[业余]

10-10.45

固定

移动

无线电定位

[业余]

5.479  10.15-10.3

固定  10.3-10.45

(待规划)

10.45-10.5

无线电定位

固定

移动

[业余]

[卫星业余]

10.45-10.5

无线电定位

[业余]

[卫星业余]

10.45-10.5

无线电定位

[业余]

[卫星业余]

10.45-10.5

无线电定位

[业余]

[卫星业余]

5.481  10.5-10.55

固定

移动

无线电定位  10.5-10.68

固定

无线电定位

10.5-10.68

固定

10.5-10.55

固定

移动

无线电定位  10.55-10.6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无线电定位  10.55-10.6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无线电定位]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G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第三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10.6-10.68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射电天文

空间研究(无源)

[无线电定位]

5.149 5.482 CHN12 

10.6-10.68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射电天文

空间研究(无源)

[无线电定位]

5.149 5.482  10.68-10.7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射电天文

空间研究(无源)

5.340  5.483  10.68-10.7

禁止任何形式的电波发射

10.68-10.7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射电天文

空间研究(无源)

10.68-10.7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射电天文

空间研究(无源)

5.340  5.483  10.7-11.7

固定

卫星固定(空对地)5.441 5.484A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无线电定位]  10.7-11.7

固定

卫星固定

10.7-11.7

固定

卫星固定(空对地)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10.7-11.7

固定

卫星固定(空对地)5.441 5.484A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11.7-12.2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广播

卫星广播

5.487 5.487A 5.492  11.7-12.2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广播

卫星广播

11.7-12.2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广播

卫星广播

11.7-12.2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广播

卫星广播

5.487 5.487A 5.492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G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第三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12.2-12.5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广播

卫星固定(空对地)

5.484A 5.487  12.2-12.5

卫星固定(空对地)

12.2-12.5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广播

卫星固定(空对地)

12.2-12.5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广播

卫星固定(空对地)

5.484A 5.487  12.5-12.75

固定

卫星固定(空对地)5.484A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卫星广播5.493  12.5-13.25

固定

卫星固定(空对地)

移动

12.5-12.75

固定

卫星固定(空对地)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卫星广播  12.5-12.75

固定

卫星固定(空对地)5.484A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卫星广播5.493  12.75-13.25

固定

卫星固定(地对空)5.441

移动

[空间研究(深空)(空对地)]  12.75-13.25

固定

卫星固定(地对空)

移动

[空间研究(深空)(空对地)]  12.75-13.25

固定

卫星固定(地对空)5.441

移动

[空间研究(深空)(空对地)]  13.25-13.4

卫星地球探测(有源)

航空无线电导航5.497

空间研究(有源)

无线电定位

5.498A  13.25-13.4

航空无线电导航

13.25-13.4

卫星地球探测(有源)

航空无线电导航

空间研究(有源)

13.25-13.4

卫星地球探测(有源)

航空无线电导航5.497

空间研究(有源)

5.498A 5.499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G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第三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13.4-13.75

卫星地球探测(有源)

无线电定位

空间研究5.501A

[卫星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地对空)]

5.501B  13.4-13.75

无线电定位

13.4-13.75

卫星地球探测(有源)

无线电定位

空间研究

[卫星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地对空)]

13.4-13.75

卫星地球探测(有源)

无线电定位

空间研究5.501A

[卫星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地对空)]

5.499 5.500 5.501 5.501B  13.75-14

卫星固定(地对空)5.484A

无线电定位

[卫星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地对空)]

[空间研究]

[卫星地球探测]

5.502 5.503  13.75-14

卫星固定(地对空)

无线电定位

13.75-14

卫星固定(地对空)

无线电定位

[卫星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地对空)]

[空间研究]

[卫星地球探测]

13.75-14

卫星固定(地对空)5.484A

无线电定位

[卫星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地对空)]

[空间研究]

[卫星地球探测]

5.499 5 .500 5.501 5.502 5.503  14-14.25

卫星固定(地对空)5.457A 5.484A 5.506

无线电导航5.504

固定

[卫星移动(地对空)]5.506A

[空间研究]

5.504A 5.505  CHN18  14-14.4

卫星固定(地对空)

卫星移动(地对空)

14-14.3

卫星固定(地对空)

无线电导航

[卫星移动(地对空)]

[空间研究]

14-14.25

卫星固定(地对空)5.457A 5.457B

5.484A 5.506 5.506B

无线电导航5.504

[卫星移动(地对空)]5.504C 5.506A

[空间研究]

5.504A 5.505  14.25-14.3

卫星固定(地对空)5.457A 5.484A 5.506

无线电导航5.504

固定

[卫星移动(地对空)(卫星航空移动除外)]

5.506A 5.508A

[空间研究]

CHN18  14.25-14.3

卫星固定(地对空)5.457A 5.457B

5.484A 5.506 5.506B

无线电导航5.504

[卫星移动(地对空)]5.506A 5.508A

[空间研究]

5.504A 5.505 5.508 5.509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G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第三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14.3-14.4

固定

卫星固定(地对空)5.457A 5.484A

5.506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卫星移动(地对空)(卫星航空移动除外)]

5.506A 5.509A

[卫星无线电导航]

CHN18 

14.3-14.4

固定

卫星固定(地对空)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卫星移动(地对空)]

[卫星无线电导航]

14.3-14.4

固定

卫星固定(地对空)5.457A 5.484A

5.506 5.506B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卫星移动(地对空)]5.506A 5.509A

[卫星无线电导航]

5.504A  14.4-14.47

固定

卫星固定(地对空)5.457A 5.484A

5.506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卫星移动(地对空)(卫星航空移动除外)]

5.506A 5.509A

[空间研究(空对地)]

CHN18  14.4-14.47

固定

卫星固定(地对空)

移动

卫星移动(地对空)

14.4-14.47

固定

卫星固定(地对空)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卫星移动(地对空)]

[空间研究(地对空)]

14.4-14.47

固定

卫星固定(地对空)5.457A 5.457B

5.484A 5.506 5.506B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卫星移动(地对空)]5.506A 5.509A

[空间研究(空对地)]

5.504A  14.47-14.5

固定

卫星固定(地对空)5.457A 5.484A

5.506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卫星移动(地对空)(卫星航空移动除

外)]5.506A 5.509A

[射电天文]

5.149  CHN12  CHN18  14.47-14.5

固定

卫星固定(地对空)

移动

[卫星移动(地对空)]

14.47-14.5

固定

卫星固定(地对空)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卫星移动(地对空)]

[射电天文]

14.47-14.5

固定

卫星固定(地对空)5.457A 5.457B

5.484A 5.506 5.506B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卫星移动(地对空)]5.504B 5.506A

5.509A

[射电天文]

5.149 5.504A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G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第三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14.5-14.8

固定

卫星固定(地对空)5.510

移动

[空间研究]

CHN18  14.5-15.35

固定

移动

14.5-15.35

固定

14.5-14.8

固定

卫星固定(地对空)5.510

移动

[空间研究]

14.8-15.35

固定

移动

[空间研究]

5.339  CHN18  14.8-15.35

固定

移动

[空间研究]

5.339  15.35-15.4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射电天文

空间研究(无源)

5.340  15.35-15.4

禁止任何形式的电波发射

15.35-15.4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射电天文

空间研究(无源)

15.35-15.4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射电天文

空间研究(无源)

5.340  5.511  15.4-15.43

航空无线电导航

5.511D  15.4-15.7

航空无线电导航

15.4-15.43

航空无线电导航

15.4-15.43

航空无线电导航

5.511D  15.43-15.63

卫星固定(地对空)5.511A

航空无线电导航

5.511C  15.43-15.63

卫星固定(地对空)

航空无线电导航

15.43-15.63

卫星固定(地对空)5.511A

航空无线电导航

5.511C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G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第三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15.63-15.7

航空无线电导航

5.511D 

15.63-15.7

航空无线电导航

15.63-15.7

航空无线电导航

5.511D  15.7-16.6

无线电定位

15.7-17.3

无线电定位

15.7-16.6

无线电定位

15.7-16.6

无线电定位

5.512  5.513  16.6-17.1

无线电定位

[空间研究(深空)(地对空)]

16.6-17.1

无线电定位

[空间研究(深空)(地对空)]

16.6-17.1

无线电定位

[空间研究(深空)(地对空)]

5.512  5.513  17.1-17.2

无线电定位

17.1-17.2

无线电定位

17.1-17.2

无线电定位

5.512  5.513  17.2-17 3

卫星地球探测(有源)

无线电定位

空间研究(有源)

5.513A  17.2-17.3

卫星地球探测(有源)

无线电定位

空间研究(有源)

17. 2-17.3

卫星地球探测(有源)

无线电定位

空间研究(有源)

5.512 5.513 5.513A  17.3-17.7

卫星固定(地对空)5.516

[无线电定位]

17.3-17.7

卫星固定(地对空)

17.3-17.7

卫星固定(地对空)

[无线电定位]

17.3-17.7

卫星固定(地对空)5.516

[无线电定位]

5.514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G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第三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17.7-18.1

固定

卫星固定(空对地)5.484A

卫星固定(地对空)5.516

移动  17.7-18.4

固定

卫星固定(空对地)(地对空)

17.7-18.4

固定

移动

卫星固定(空对地) (地对空)

17.7-18.1

固定

卫星固定(空对地)5.484A

卫星固定(地对空)5.516

移动  18.1-18.4

固定

卫星固定(地对空)5.520

卫星固定(空对地)5.484A

移动

5.519  18.1-18.4

固定

卫星固定(地对空)5.520

卫星固定(空对地)5.484A 5.516B

移动

5.519  5.521  18.4-18.6

固定

移动

卫星固定(空对地)5.484A  18.4-18.8

固定

卫星固定(空对地)

18.4-18.6

固定

移动

卫星固定(空对地)  18.4-18.6

固定

移动

卫星固定(空对地)5.484A 5.516B  18.6-18.8

卫星固定(空对地)5.522B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空间研究(无源)

5.522A  18.6-18.8

固定

卫星固定(空对地)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空间研究(无源)]

18.6-18.8

固定

卫星固定(空对地)5.522B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空间研究(无源)]

5.522A  18.8-19.3

固定

移动

卫星固定(空对地)5.523A  18.8-19.3

固定

卫星固定(空对地)

18.8-19.3

固定

移动

卫星固定(空对地)  18.8-19.3

固定

移动

卫星固定(空对地)5.516B 5.523A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G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第三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19.3-19.7

固定

卫星固定(空对地)(地对空)5.523B

5.523C 5.523D 5.523E

移动  19.3-19.7

固定

卫星固定(空对地)(地对空)

19.3-19.7

固定

移动

卫星固定(空对地)(地对空)

19.3-19.7

固定

卫星固定(空对地)(地对空)5.523B

5.523C 5.523D 5.523E

移动  19.7-20.1

卫星固定(空对地)5.484A 5.516B

固定

移动

[卫星移动(空对地)]

5.524  19.7-21.2

卫星固定(空对地)

19.7-20.1

卫星固定(空对地)

[卫星移动(空对地)]

19.7-20.1

卫星固定(空对地)5.484A 5.516B

[卫星移动(空对地)]

5.524  20.1-20.2

卫星移动(空对地)

卫星固定(空对地)5.484A 5.516B

固定

移动

5.524  5.525  5.526  5.527  5.528  20.1-20.2

卫星移动(空对地)

卫星固定(空对地)

20.1-20.2

卫星移动(空对地)

卫星固定(空对地)5.484A 5.516B

5.524  5.525  5.526  5.527  5.528  20.2-21.2

卫星固定(空对地)

卫星移动(空对地)

固定

移动

[卫星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空对地)]

5.524  20.2-21.2

卫星固定(空对地)

卫星移动(空对地)

[卫星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空对地)]

20.2-21.2

卫星固定(空对地)

卫星移动(空对地)

[卫星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空对地)]

5.524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G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第三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21.2-21.4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固定

移动

空间研究(无源)  21.2-21.4

固定

21.2-21.4

固定

21.2-21.4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固定

移动

空间研究(无源)  21.4-22

固定

移动

卫星广播5.347A 5.530

21.4-22

卫星广播

21.4-22

固定

卫星广播

21.4-22

固定

移动

卫星广播5.347A 5.530

5.531  22-22.21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5.149  CHN12  22-23.55

固定

22-23.6

固定

22-22.21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5.149  22.21-22.5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射电天文

空间研究(无源)

5.149 5.532  CHN12  22.21-22.5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射电天文

空间研究(无源)

5.149  5.532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G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第三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22.5-22.55

固定

移动 

22.5-22.55

固定

移动  22.55-23

固定

卫星间

移动

5.149  CHN12  22.55-23.55

固定

卫星间

移动

5.149

23-23.55

固定

卫星间

移动

无线电定位

5.149  CHN12  23.55-23.6

固定

移动

无线电定位  23.55-23.6

固定

23.55-23.6

固定

移动

23.6-24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射电天文

空间研究(无源)

5.340  23.6-24

禁止任何形式的电波发射

23.6-24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射电天文

空间研究(无源)

23.6-24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射电天文

空间研究(无源)

5.340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G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第三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24-24.05

业余

卫星业余

无线电定位

5.150  24-24.05

工业、科学和医疗(ISM)

[业余]

24-24.05

业余

卫星业余

[工业、科学和医疗(ISM)]

24-24.05

业余

卫星业余

5.150  24.05-24.25

无线电定位

[业余]

[卫星地球探测(有源)]

5.150  24.05-24.25

无线电定位

工业、科学和医疗(ISM)

[业余]

24.05-24.25

无线电定位

[业余]

[卫星地球探测(有源)]

[工业、科学和医疗(ISM)]

24.05-24.25

无线电定位

[业余]

[卫星地球探测(有源)]

5.150  24.25-24.45

无线电导航

固定

移动

无线电定位  24.25-24.45

无线电导航

24.25-24.45

无线电导航

固定

移动

24.25-24.45

无线电导航

固定

移动

24.45-24.65

固定

卫星间

移动

无线电导航

[无线电定位] CHN24

5.533  24.45-24.65

固定

无线电导航

24.45-24.65

固定

卫星间

移动

无线电导航

24.45-24.65

固定

卫星间

移动

无线电导航

5.533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G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第三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24.65-24.75

固定

卫星间

移动

5.533  24.65-24.75

固定

24.65-24.75

固定

卫星间

移动

24.65-24.75

固定

卫星间

移动

5.533  24.75-25.25

固定

卫星固定(地对空)5.535

移动  24.75-25.25

固定

卫星固定(地对空)

24.75-25.25

固定

卫星固定(地对空)

移动  24.75-25.25

固定

卫星固定(地对空)5.535

移动  25.25-25.5

固定

卫星间5.536

移动

[卫星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地对空)]  25.25-27

固定

25.25-25.5

固定

卫星间

移动

[卫星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地对空)]  25.25-25.5

固定

卫星间5.536

移动

[卫星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地对空)]  25.5-27

卫星地球探测(空对地)5.536A 5.536B

固定

卫星间5.536

移动

空间研究(空对地)5.536A

[卫星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地对空)]  25.5-27

卫星地球探测(空对地)

固定

卫星间

移动

空间研究(空对地)

[卫星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地对空)]  25.5-27

卫星地球探测(空对地)5.536A 5.536B

固定

卫星间5.536

移动

空间研究(空对地)5.536A 5.536C

[卫星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地对空)]  27-27.5

固定

卫星固定(地对空)

卫星间5.536 5.537

移动  27-28.35

固定

卫星固定(地对空)

27-27.5

固定

卫星固定(地对空)

卫星间

移动  27-27.5

固定

卫星固定(地对空)

卫星间5.536 5.537

移动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G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第三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27.5-28.5

固定

移动

卫星固定(地对空)5.484A 5.516B

5.539

5.538  5.540 

28.35-28.5

卫星固定

27.5-28.5

固定

移动

卫星固定(地对空)

27.5-28.5

固定5.537A

移动

卫星固定(地对空)5.484A 5.516B

5.539

5.538  5.540  28.5-29.1

固定

移动

卫星固定(地对空)5.484A 5.516B

5.523A 5.539

[卫星地球探测(地对空)]5.541

5.540  28.5-29.1

卫星固定(地对空)

28.5-29.5

固定

移动

卫星固定(地对空)

[卫星地球探测(地对空)]

28.5-29.1

固定

移动

卫星固定(地对空)5.484A 5.516B

5.523A 5.539

[卫星地球探测(地对空)]5.541

5.540  29.1-29.5

固定

移动

卫星固定(地对空)5.516B 5.523C

5.523E 5.535A 5.539 5.541A

[卫星地球探测(地对空)]5.541

5.540  29.1-29.25

固定

卫星固定(地对空)

29.1-29.5

固定

移动

卫星固定(地对空)5.516B 5.523C

5.523E 5.535A 5.539 5.541A

[卫星地球探测(地对空)]5.541

5.540  29.25-30

卫星固定(地对空)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G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第三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29.5-29.9

卫星固定(地对空)5.484A 5.516B

5.539

[卫星地球探测(地对空)]5.541

[卫星移动(地对空)]

[固定]

[移动]

5.540  5.542 

29.5-29.9

卫星固定(地对空)

[卫星地球探测(地对空)]

[卫星移动(地对空)]

29.5-29.9

卫星固定(地对空)5.484A 5.516B

5.539

[卫星地球探测(地对空)]5.541

[卫星移动(地对空)]

5.540  5.542  29.9-30

卫星移动(地对空)

卫星固定(地对空)5.484A 5.516B

5.539

卫星地球探测(地对空)5.541 5.543

[固定]

[移动]

5.525  5.526  5.527  5.538  5.540

5.542  29.9-30

卫星移动(地对空)

卫星固定(地对空)

[卫星地球探测(地对空)]

29.9-30

卫星移动(地对空)

卫星固定(地对空)5.484A 5.516B

5.539

[卫星地球探测(地对空)]5.541 5.543

5.525  5.526  5.527  5.538  5.540

5.542  30-31

卫星固定(地对空)

卫星移动(地对空)

[卫星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空对地)]

[固定]

[移动]

5.542  30-31

卫星固定(地对空)

30-31

卫星固定(地对空)

卫星移动(地对空)

[卫星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空对地)]

30-31

卫星固定(地对空)

卫星移动(地对空)

[卫星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空对地)]

5.542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G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第三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31-31.3

固定

移动

[卫星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空对地)]

[空间研究]5.544

5.149  31-31.3

固定

31-31.3

固定

移动

[卫星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空对地)]

[空间研究]

31-31.3

固定5.543A

移动

[卫星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空对地)]

[空间研究]5.544 5.545

5.149  31.3-31.5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射电天文

空间研究(无源)

5.340  31.3-31.5

禁止任何形式的电波发射

31.3-31.5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射电天文

空间研究(无源)

31.3-31.5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射电天文

空间研究(无源)

5.340  31.5-31.8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射电天文

空间研究(无源)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5.149  31.5-33

将予规划

31.5-31.8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射电天文

空间研究(无源)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31.5-31.8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射电天文

空间研究(无源)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5.149  31.8-32

固定5.547A

无线电导航

空间研究(深空)(空对地)

无线电定位

5.547  5.548  31.8-32

固定

无线电导航

空间研究(深空)(空对地)

31.8-32

固定5.547A

无线电导航

空间研究(深空)(空对地)

5.547 5.547B 5.548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G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第三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32-32.3

固定5.547A

无线电导航

空间研究(深空)(空对地)

无线电定位

5.547  5.548 

32-32.3

固定

无线电导航

空间研究(深空)(空对地)

32-32.3

固定5.547A

无线电导航

空间研究(深空)(空对地)

5.547 5.547C 5.548  32.3-33

固定5.547A

卫星间

无线电导航

无线电定位

5.547  5.548  32.3-33

固定

卫星间

无线电导航

32.3-33

固定5.547A

卫星间

无线电导航

5.547 5.547D 5.548  33-33.4

固定5.547A

无线电导航

无线电定位

5.547

33-33.4

无线电导航

33-33.4

固定

无线电导航

33-33.4

固定5.547A

无线电导航

5.547 5.547E  33.4-34.2

无线电定位

33.4-34.2

无线电定位

33.4-34.2

无线电定位

33.4-34.2

无线电定位

5.549  34.2-34.7

无线电定位

空间研究(深空)(地对空)

34.2-35.2

无线电定位

34.2-34.7

无线电定位

空间研究(深空)(地对空)

34.2-34.7

无线电定位

空间研究(深空)(地对空)

5.549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G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第三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34.7-35.2

无线电定位

[空间研究]

34.7-35.2

无线电定位

[空间研究]

34.7-35.2

无线电定位

[空间研究]5.550

5.549  35.2-35.5

气象辅助

无线电定位

35.2-37

将予规划

35.2-35.5

气象辅助

无线电定位

35.2-35.5

气象辅助

无线电定位

5.549  35.5-36

气象辅助

卫星地球探测(有源)

无线电定位

空间研究(有源)

5.549A  35.5-36

气象辅助

卫星地球探测(有源)

无线电定位

空间研究(有源)

35.5-36

气象辅助

卫星地球探测(有源)

无线电定位

空间研究(有源)

5.549 5.549A  36-37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固定

移动

空间研究(无源)

5.149  36-37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固定

移动

空间研究(无源)

36-37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固定

移动

空间研究(无源)

5.149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G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第三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37-37.5

固定

移动

空间研究(空对地)

5.547  37-38

固定

37-37.5

固定

移动

空间研究(空对地)

37-37.5

固定

移动

空间研究(空对地)

5.547  37.5-38

固定

卫星固定(空对地)

移动

空间研究(空对地)

[卫星地球探测(空对地)]

5.547  37.5-38

固定

卫星固定(空对地)

移动

空间研究(空对地)

[卫星地球探测(空对地)]

37.5-38

固定

卫星固定(空对地)

移动

空间研究(空对地)

[卫星地球探测(空对地)]

5.547  38-39.5

固定

卫星固定(空对地)

移动

[卫星地球探测(空对地)]

5.547  38-39.5

固定

38-39.5

固定

卫星固定(空对地)

移动

[卫星地球探测(空对地)]

38-39.5

固定

卫星固定(空对地)

移动

[卫星地球探测(空对地)]

5.547  39.5-40

固定

移动

卫星移动(空对地)

卫星固定(空对地)5.516B

[卫星地球探测(空对地)]

5.547  39.5-42.5

将予规划

39.5-40

固定

移动

卫星移动(空对地)

卫星固定(空对地)

[卫星地球探测(空对地)]

39.5-40

固定

移动

卫星移动(空对地)

卫星固定(空对地)5.516B

[卫星地球探测(空对地)]

5.547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G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第三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40-40.5

卫星地球探测(地对空)

固定

移动

卫星移动(空对地)

空间研究(地对空)

卫星固定(空对地)5.516B

无线电定位

[卫星地球探测(空对地)] 

40-40.5

卫星地球探测(地对空)

固定

移动

卫星移动(空对地)

空间研究(地对空)

卫星固定(空对地)

[卫星地球探测(空对地)]

40-40.5

卫星地球探测(地对空)

固定

移动

卫星移动(空对地)

空间研究(地对空)

卫星固定(空对地)5.516B

[卫星地球探测(空对地)]

40.5-41

固定

卫星固定(空对地)

广播

卫星广播

[移动]

5.547  40.5-42.5

固定

卫星固定(空对地)

广播

卫星广播

[移动]

40.5-41

固定

卫星固定(空对地)

广播

卫星广播

[移动]

5.547  41-42.5

固定

卫星固定(空对地)

广播

卫星广播

[移动]

5.547 5.551H 5.551I  41-42.5

固定

卫星固定(空对地)5.516B

广播

卫星广播

[移动]

5.547 5.551F 5.551H 5.551I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G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第三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42.5-43.5

固定

卫星固定(地对空)5.552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射电天文

5.149 5.547  CHN12  42.5-47

将予规划

42.5-43.5

固定

卫星固定(地对空)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射电天文

42.5-43.5

固定

卫星固定(地对空)5.552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射电天文

5.149  5.547  43.5-47

移动5.553

卫星移动

无线电导航

卫星无线电导航

5.554  43.5-47

移动

卫星移动

无线电导航

卫星无线电导航

43.5-47

移动5.553

卫星移动

无线电导航

卫星无线电导航

5.554  47-47.2

业余

卫星业余  47-47.2

业余

卫星业余  47-47.2

业余

卫星业余  47-47.2

业余

卫星业余  47.2-47.5

固定

卫星固定(地对空)5.552

移动

5.552A  47.2-50.4

将予规划

47.2-50.2

固定

卫星固定(地对空)

移动

47.2-47.5

固定

卫星固定(地对空)5.552

移动

5.552A  47.5-47.9

固定

卫星固定(地对空)5.552

移动  47.5-47.9

固定

卫星固定(地对空)5.552

移动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G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第三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47.9-48.2

固定

卫星固定(地对空)5.552

移动

5.552A

47.9-48.2

固定

卫星固定(地对空)5.552

移动

5.552A  48.2 50.2

固定

卫星固定(地对空)5.552

移动

5.149  5.340  5.555  48.2-50.2

固定

卫星固定(地对空)5.516B 5.552

移动

5.149  5.340  5.555  50.2-50.4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空间研究(无源)

5.340  50.2-50.4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空间研究(无源)

50.2-50.4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空间研究(无源)

5.340  50.4-51.4

固定

卫星固定(地对空)

移动

[卫星移动(地对空)]

50.4-51.15

固定

50.4-51.4

固定

卫星固定(地对空)

移动

[卫星移动(地对空)]

50.4-51.4

固定

卫星固定(地对空)

移动

[卫星移动(地对空)]

51.15-52.6

将予规划

51.4-52.6

固定

移动

射电天文

5.547  5.556  51.4-52.6

固定

移动

51.4-52.6

固定

移动

5.547  5.556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G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第三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52.6-54.25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空间研究(无源)

射电天文

5.340  5.556  52.6-54.25

禁止任何形式的电波发射

52.6-54.25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空间研究(无源)

52.6-54.25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空间研究(无源)

5.340  5.556  54.25-55.78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卫星间5.556A

空间研究(无源)

54.25-59

将予规划

54.25-55.78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卫星间

空间研究(无源)

54.25-55.78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卫星间5.556A

空间研究(无源)

5.556B  55.78-56.9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卫星间5.556A

空间研究(无源)5.547

[固定]5.557A

[移动]5.558

55.78-58.2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固定

卫星间

移动

空间研究(无源)

55.78-56.9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固定5.557A

卫星间5.556A

移动5.558

空间研究(无源)

5.547  5.557  56.9-57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卫星间5.558A

空间研究(无源)

[固定]

[移动]5.558

56.9-57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固定

卫星间5.558A

移动5.558

空间研究(无源)

5.547  5.557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G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第三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57-58.2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卫星间5.556A

空间研究(无源)

[固定]

[移动]5.558

57-58.2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固定

卫星间5.556A

移动5.558

空间研究(无源)

5.547  5.557  58.2-59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空间研究(无源)

射电天文

[固定]

[移动]

5.556  58.2-59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固定

移动

空间研究(无源)

58.2-59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固定

移动

空间研究(无源)

5.547  5.556  59-59.3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卫星间5.556A

空间研究(无源)

[固定]

[移动]5.558

59-61

将予规划

59-59.3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固定

卫星间

移动

无线电定位

空间研究(无源)  59-59.3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固定

卫星间5.556A

移动5.558

无线电定位5.559

空间研究(无源)  59.3-64

固定

卫星间

移动5.558

无线电定位5.559

5.138  59.3-61

固定

卫星间

移动

无线电定位

59.3-64

固定

卫星间

移动5.558

无线电定位5.559

5.138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G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第三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61-61.5

无线电定位

工业、科学和医疗(ISM)

61-61.5

固定

卫星间

移动

无线电定位

[工业、科学和医疗(ISM)] 

61.5-71

将予规划

61.5-64

固定

卫星间

移动

无线电定位  64-65

固定

卫星间

射电天文

5.547  5.556  64-65

固定

卫星间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64-65

固定

卫星间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5.547  5.556  65-66

卫星地球探测

固定

卫星间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空间研究

5.547  65-66

卫星地球探测

固定

卫星间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空间研究

65-66

卫星地球探测

固定

卫星间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空间研究

5.547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G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第三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66-71

卫星间

移动5.553 5.558

卫星移动

无线电导航

卫星无线电导航

无线电定位

5.554 

66-71

卫星间

移动

卫星移动

无线电导航

卫星无线电导航

66-71

卫星间

移动5.553 5.558

卫星移动

无线电导航

卫星无线电导航

5.554  71-74

固定

卫星固定(空对地)

移动

卫星移动(空对地)  71-76

将予规划

71-74

固定

卫星固定(空对地)

移动

卫星移动(空对地)  71-74

固定

卫星固定(空对地)

移动

卫星移动(空对地)  74-76

固定

卫星固定(空对地)

移动

广播

卫星广播

[空间研究(空对地)]

5.559A 5.561  74-75.5

固定

卫星固定(空对地)

移动

广播

卫星广播

[空间研究(空对地)]

74-76

固定

卫星固定(空对地)

移动

广播

卫星广播

[空间研究(空对地)]

5.559A 5.561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G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第三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75.5-76

固定

卫星固定(空对地)

移动

广播

卫星广播

业余

卫星业余

[空间研究(空对地)] 

76-77.5

无线电定位

射电天文

[业余]

[卫星业余]

[空间研究(空对地)]

5.149  76-77.5

无线电定位

[业余]

[卫星业余]

76-77.5

无线电定位

射电天文

[业余]

[卫星业余]

[空间研究(空对地)]

76-77.5

无线电定位

射电天文

[业余]

[卫星业余]

[空间研究(空对地)]

5.149  77.5-78

业余

卫星业余

[射电天文]

[空间研究(空对地)]

5.149  77.5-78

业余

卫星业余

77.5-78

业余

卫星业余

[射电天文]

[空间研究(空对地)]

77.5-78

业余

卫星业余

[射电天文]

[空间研究(空对地)]

5.149  78-79

无线电定位

[业余]

[卫星业余]

[空间研究(空对地)]

[射电天文]

5.149  5.560  78-81

[业余]

[卫星业务]

78-79

无线电定位

[业余]

[卫星业余]

[空间研究(空对地)]

[射电天文]

78-79

无线电定位

[业余]

[卫星业余]

[空间研究(空对地)]

[射电天文]

5.149  5.560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G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第三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79-81

无线电定位

射电天文

[业余]

[卫星业余]

[空间研究(空对地)]

5.149 

79-81

无线电定位

射电天文

[业余]

[卫星业余]

[空间研究(空对地)]

79-81

无线电定位

射电天文

[业余]

[卫星业余]

[空间研究(空对地)]

5.149 81-84

固定

卫星固定(地对空)

移动

卫星移动(地对空)

射电天文

[空间研究(空对地)]

5.149 5.561A  81-86

将予规划

81-84

固定

卫星固定(地对空)

移动

卫星移动(地对空)

射电天文

[空间研究(空对地)]

81-84

固定

卫星固定(地对空)

移动

卫星移动(地对空)

射电天文

[空间研究(空对地)]

5.149-5.561A  84-86

固定

移动

卫星固定(地对空)5.561B

射电天文

5.149  CHN12  84-86

固定

移动

卫星固定(地对空)

射电天文

84-86

固定

移动

卫星固定(地对空) 5.561B

射电天文

5.149  86-92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射电天文

空间研究(无源)

5.340  CHN12  86-92

禁止任何形式的电波发射

86-92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射电天文

空间研究(无源)

86-92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射电天文

空间研究(无源)

5.340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G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第三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92-94

固定

移动

无线电定位

射电天文

5.149  CHN12  92-100

将予规划

92-94

固定

移动

无线电定位

射电天文

92-94

固定

移动

无线电定位

射电天文

5.149  94-94.1

卫星地球探测(有源)

无线电定位

空间研究(有源)

[射电天文]

5.562 5.562A  94-94.1

卫星地球探测(有源)

无线电定位

空间研究(有源)

[射电天文]

94-94.1

卫星地球探测(有源)

无线电定位

空间研究(有源)

[射电天文]

5.562 5.562A  94.1-95

固定

移动

无线电定位

射电天文

5.149  CHN12  94.1-95

固定

移动

无线电定位

射电天文

94.1-95

固定

移动

无线电定位

射电天文

5.149  95-100

固定

移动

无线电定位

射电天文

无线电导航

卫星无线电导航

5.149 5.554  CHN12  95-100

固定

移动

无线电定位

射电天文

无线电导航

卫星无线电导航

95-100

固定

移动

无线电定位

射电天文

无线电导航

卫星无线电导航

5.149  5.554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G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第三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100-102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空间研究(无源)

射电天文

5.340 5.341  CHN12  100-102

禁止任何形式的电波发射

100-102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空间研究(无源)

射电天文

100-102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空间研究(无源)

射电天文

5.340  5.341  102-105

固定

移动

射电天文

5.149 5.341  CHN12  102-109.5

将予规划

102-105

固定

移动

射电天文

102-105

固定

移动

射电天文

5.149  5.341  105-109.5

固定

移动

射电天文

空间研究(无源)5.562B

5.149 5.341  CHN12  105-109.5

固定

移动

射电天文

空间研究(无源)

105-109.5

固定

移动

射电天文

空间研究(无源)5.562B

5.149  5.341 109.5-111.8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射电天文

空间研究(无源)

5.340 5.341  CHN12  109.5-111.8

禁止任何形式的电波发射

109.5-111.8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射电天文

空间研究(无源)

109.5-111.8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射电天文

空间研究(无源)

5.340  5.341   111.8-114.25

固定

移动

射电天文

空间研究(无源)5.562B

5.149 5.341  CHN12  111.8-114.25

将予规划

111.8-114.25

固定

移动

射电天文

空间研究(无源)

111.8-114.25

固定

移动

射电天文

空间研究(无源)5.562B

5.149  5.341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G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第三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114.25-116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射电天文

空间研究(无源)

5.340 5.341  CHN12  114.25-116

禁止任何形式的电波发射

114.25-116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射电天文

空间研究(无源)

114.25-116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射电天文

空间研究(无源)

5.340  5.341  116-119.98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卫星间5.562C

空间研究(无源)

5.341  116-122

将予规划

116-122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卫星间

空间研究(无源)

116-119.98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卫星间5.562C

空间研究(无源)

5.341  119.98-122.25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卫星间5.562C

空间研究(无源)

5.138  5.341  119.98-122.25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卫星间5.562C

空间研究(无源)

5.138  5.341  122-123

工业、科学和医疗(ISM)

122-122.25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卫星间

空间研究(无源)

[工业、科学和医疗(ISM)]  122.25-123

固定

卫星间

移动5.558

[业余]

5.138  122.25-123

固定

卫星间

移动

[业余]

[工业、科学和医疗(ISM)]

122.25-123

固定

卫星间

移动5.558

[业余]

5.138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G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第三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123-126

卫星固定(空对地)

卫星移动(空对地)

无线电导航

卫星无线电导航

[射电天文]

5.554  123-126

将予规划

123-130

卫星固定(空对地)

卫星移动(空对地)

无线电导航

卫星无线电导航

[射电天文]

123-130

卫星固定(空对地)

卫星移动(空对地)

无线电导航

卫星无线电导航

[射电天文]5.562D

5.149  5.554

126-130

卫星固定(空对地)

卫星移动(空对地)

无线电导航

卫星无线电导航

[射电天文]

5.149  5.554  126-148.5

将予规划

130-134

卫星地球探测(有源)5.562E

固定

卫星间

移动5.558

射电天文

5.149 5.562A  130-134

卫星地球探测(有源)

固定

卫星间

移动

射电天文

130-134

卫星地球探测(有源) 5.562E

固定

卫星间

移动5.558

射电天文

5.149 5.562A  134-136

业余

卫星业余

[射电天文]  134-136

业余

卫星业余

[射电天文]  134-136

业余

卫星业余

[射电天文]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G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第三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136-141

射电天文

无线电定位

[业余]

[卫星业余]

5.149 

136-141

射电天文

无线电定位

[业余]

[卫星业余]

136-141

射电天文

无线电定位

[业余]

[卫星业余]

5.149  141-148.5

固定

移动

射电天文

无线电定位

5.149  141-148.5

固定

移动

射电天文

无线电定位

141-148.5

固定

移动

射电天文

无线电定位

5.149  148.5-151.5

射电天文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空间研究(无源)

5.340  148.5-151.5

禁止任何形式的电波发射

148.5-151.5

射电天文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空间研究(无源)

148.5-151.5

射电天文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空间研究(无源)

5.340  151.5-155.5

固定

移动

射电天文

无线电定位

5.149  151.5-164

将予规划

151.5-155.5

固定

移动

射电天文

无线电定位

151.5-155.5

固定

移动

射电天文

无线电定位

5.149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G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第三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155.5-158.5

固定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移动

射电天文

空间研究(无源)5.562B

5.149 5.562F 5.562G 

155.5-158.5

固定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移动

射电天文

空间研究(无源)

155.5-158.5

固定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5.562F

移动

射电天文

空间研究(无源)5.562B

5.149 5.562G  158.5-164

固定

卫星固定(空对地)

移动

卫星移动(空对地)  158.5-164

固定

卫星固定(空对地)

移动

卫星移动(空对地)  158.5-164

固定

卫星固定(空对地)

移动

卫星移动(空对地)  164-167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射电天文

空间研究(无源)

5.340  164-167

禁止任何形式的电波发射

164-167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射电天文

空间研究(无源)

164-167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射电天文

空间研究(无源)

5.340  167-174.5

固定

卫星间

移动5.558

卫星固定(空对地)

5.149  167-168

将予规划

167-168

固定

卫星固定(空对地)

卫星间

移动

167-174.5

固定

卫星间

移动5.558

卫星固定(空对地)

5.149 5.562D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G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第三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168-182

将予规划

168-170

固定

卫星固定(空对地)

卫星间

移动 

170-174.5

固定

卫星间

移动

卫星固定(空对地)  174.5-174.8

固定

卫星间

移动5.558  174.5-174.8

固定

卫星间

移动  174.5-174.8

固定

卫星间

移动5.558  174.8-182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卫星间5.562H

空间研究(无源)  174.8-182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卫星间

空间研究(无源)  174.8-182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卫星间5.562H

空间研究(无源)  182-185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射电天文

空间研究(无源)

5.340  182-185

禁止任何形式的电波发射

182-185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射电天文

空间研究(无源)

182-185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射电天文

空间研究(无源)

5.340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G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第三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185-190

卫星间5.562H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空间研究(无源)  185-190

将予规划

185-190

卫星间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空间研究(无源)  185-190

卫星间5.562H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空间研究(无源)  190-191.8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空间研究(无源)

5.340  190-191.8

禁止任何形式的电波发射

190-191.8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空间研究(无源)

190-191.8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空间研究(无源)

5.340   191.8-200

固定

卫星间

移动5.558

卫星移动

无线电导航

卫星无线电导航

5.149  5.341  5.554  191.8-200

将予规划

191.8-200

固定

卫星间

移动

卫星移动

无线电导航

卫星无线电导航

191.8-200

固定

卫星间

移动5.558

卫星移动

无线电导航

卫星无线电导航

5.149  5.341  5.554  200-209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空间研究(无源)

射电天文

5.340 5.341 5.563A

200-209

禁止任何形式的电波发射

200-209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空间研究(无源)

射电天文

200-202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空间研究(无源)

射电天文

5.340 5.341 5.563A 202-209

射电天文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空间研究(无源)

5.340 5.341 5.563A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G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第三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209-217

固定

卫星固定(地对空)

移动

射电天文

5.149  5.341 209-226

将予规划

209-217

固定

卫星固定(地对空)

移动

射电天文

209-217

固定

卫星固定(地对空)

移动

射电天文

5.149  5.341  217-226

固定

卫星固定(地对空)

移动

射电天文

空间研究(无源)5.562B

5.149  5.341  217-226

固定

卫星固定(地对空)

移动

射电天文

空间研究(无源)

217-226

固定

卫星固定(地对空)

移动

射电天文

空间研究(无源)5.562B

5.149  5.341  226-231.5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射电天文

空间研究(无源)

5.340  226-231.5

禁止任何形式的电波发射

226-231.5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射电天文

空间研究(无源)

226-231.5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射电天文

空间研究(无源)

5.340  231.5-232

固定

移动

[无线电定位]  231.5-232

将予规划

231.5-232

固定

移动

[无线电定位]  231.5-232

固定

移动

[无线电定位]  232-235

固定

卫星固定(空对地)

移动

[无线电定位]  232-241

将予规划

232-235

固定

卫星固定(空对地)

移动

[无线电定位]  232-235

固定

卫星固定(空对地)

移动

[无线电定位]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G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第三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235-238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卫星固定(空对地)

空间研究(无源)

5.563A 5.563B 

235-238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卫星固定(空对地)

空间研究(无源)

235-238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卫星固定(空对地)

空间研究(无源)

5.563A 5.563B  238-240

固定

卫星固定(空对地)

移动

无线电定位

无线电导航

卫星无线电导航  238-240

固定

卫星固定(空对地)

移动

无线电定位

无线电导航

卫星无线电导航  238-240

固定

卫星固定(空对地)

移动

无线电定位

无线电导航

卫星无线电导航  240-241

固定

移动

无线电定位  240-241

固定

移动

无线电定位  240-241

固定

移动

无线电定位  241-248

无线电定位

射电天文

[业余]

[卫星业余]

5.138  5.149  241-244

将予规划

241-244

无线电定位

射电天文

[业余]

[卫星业余]  241-248

无线电定位

射电天文

[业余]

[卫星业余]

5.138  5.149  244-246

工业、科学和医疗(ISM)

244-246

无线电定位

射电天文

[工业、科学和医疗(ISM)]

[业余]

[卫星业余]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G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第三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246-250

将予规划

246-248

无线电定位

射电天文

[业余]

[卫星业余] 

248-250

业余

卫星业余

[射电天文]

5.149  248-250

业余

卫星业余

[射电天文]

248-250

业余

卫星业余

[射电天文]

5.149  250-252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空间研究(无源)

射电天文

5.340 5.563A  250-252

禁止任何形式的电波发射

250-252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空间研究(无源)

射电天文

250-252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空间研究(无源)

射电天文

5.340 5.563A   252-265

固定

移动

卫星移动(地对空)

射电天文

无线电导航

卫星无线电导航

5.149  5.554  252-400

将予规划

252-265

固定

移动

卫星移动(地对空)

射电天文

无线电导航

卫星无线电导航

252-265

固定

移动

卫星移动(地对空)

射电天文

无线电导航

卫星无线电导航

5.149  5.554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G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第三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265-275

固定

卫星固定(地对空)

移动

射电天文

5.149 5.563A 

265-275

固定

卫星固定(地对空)

移动

射电天文

265-275

固定

卫星固定(地对空)

移动

射电天文

5.149 5.563A  275-1 000

特别(未划分)

5.565  CHN12  275-1 000

(待规划)

275-1 000

(未划分)

5.565  400-1 000

(未划分)

2.5 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频率划分脚注  5.53 各主管部门批准使用9kHz以下频率时,应保证不对划分在9kHz以上各频带的业务造成有害干扰。

5.54 促请为从事科学研究而使用9kHz以下频率的主管部门,应将其使用的情况告知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以便使这种研究工作获得所有切实可行的保护,免受有害干扰。

5.55 附加划分:在亚美尼亚、阿塞拜疆、保加利亚、格鲁吉亚、吉尔吉斯斯坦、俄罗斯、塔吉克斯坦和土库曼斯坦,14-17k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无线电导航业务。

(WRC-2000)  5.56 在14-19.95kHz和20.05-70kHz以及在第一区72-84kHz和86-90kHz各频带已划分业务的电台,可以播发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

此类电台应获得免受有害干扰的保护。

在亚美尼亚、阿塞拜疆、白俄罗斯、保加利亚、俄罗斯、格鲁吉亚、哈萨克斯坦、蒙古、吉尔吉斯斯坦、斯洛伐克、捷克、塔吉克斯坦和土库曼斯坦,频率25kHz和50kHz可按同样条件作此用途。

(WRC-03 MOD)  5.57 水上移动业务使用14-19.95kHz、20.05-70kHz和70-90kHz(第一区为72-84kHz和86-90kHz)各频带,限于海岸无线电报电台(仅限于A1A和F1B)。

如果必要带宽不超过有关频带内A1A或F1B类发射的正常使用带宽,例外地可准许使用J2B或J7B类发射。

5.58 附加划分:在亚美尼亚、阿塞拜疆、格鲁吉亚、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俄罗斯、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67-70k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无线电导航业务。

(WRC-2000)  5.59 不同业务种类:在孟加拉国和巴基斯坦,70-72kHz和84-86k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固定业务和水上移动业务(见5.33款)。

(WRC-2000)  5.60 在70-90kHz(第一区为70-86kHz)和110-130kHz(第一区为112-130kHz)频带内,可以使用脉冲无线电导航系统,条件是不对这些频带已划分的其他业务造成有害干扰。

5.61 在第二区,关于70-90kHz和110-130kHz频带内的水上无线电导航业务电台的建立和使用,应按照9.21款所规定的程序与那些按频率划分表工作而其业务可能受到影响的主管部门达成协议。

但是,固定业务、水上移动业务和无线电定位业务的电台不能对按照此协议建立的水上无线电导航业务电台造成有害干扰。

5.62 促请在90-110kHz频带内运用无线电导航业务电台的主管部门协调其技术和操作特性,以防止这些电台提供的业务遭受有害干扰。

5.63 已废止。

(WRC-97 SUP)  5.64 固定业务电台在划分给该业务的90kHz与160kHz(在第一区为148.5kHz)之间频带内和水上移动业务电台在划分给该业务的110kHz与160kHz(在第一区为148.5kHz)之间频带内,只准使用A1A或F1B、A2C、A3C、F1C或F3C类发射。

水上移动业务电台在110kHz与160kHz(第一区为148.5kHz)之间频带内,例外地也可准予使用J2B或J7B类发射。

5.65 不同业务种类:在孟加拉国,112-117.6kHz和126-129k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固定业务和水上移动业务(见5.33款)。

(WRC-2000)  5.66 不同业务种类:在德国,115-117.6k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固定业务和水上移动业务(见5.33款),并以次要使用条件划分给无线电导航业务(见5.32款)。

5.67 附加划分:阿塞拜疆、保加利亚、蒙古、吉尔吉斯斯坦、罗马尼亚和土库曼斯坦,130-148.5kHz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无线电导航业务。

在这些国家内和国家间,此项业务具有同等使用权。

5.68 替代划分:在安哥拉、布隆迪、刚果、马拉维、刚果民主共和国、卢旺达和南非,160-200k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固定业务。

(WRC-03 MOD)  5.69 附加划分:在索马里,200-255k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

5.70 替代划分:在安哥拉、博茨瓦纳、布隆迪、喀麦隆、中非共和国、刚果、埃塞俄比亚、莱索托、马达加斯加、马拉维、莫桑比克、纳米比亚、尼日利亚、阿曼、刚果民主共和国、卢旺达、南非、斯威士兰、坦桑尼亚、乍得、赞比亚和津巴布韦,200-283.5k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

(WRC-03 MOD)  5.71 替代划分:在突尼斯,255-283.5k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广播业务。

5.72 位于北部地区(北纬60°以北)的挪威的固定业务电台,因受极光骚扰,允许继续在283.5-490kHz和510-526.5kHz频带内用4 个频率工作。

5.73 在285-325kHz(第一区为283.5-325kHz)频带,在不对无线电导航业务无线电信标电台造成有害干扰的条件下,水上无线电导航业务可以使用窄带技术发送补充导航信息。

(WRC-97)  5.74 附加划分:在第一区,285.3-285.7k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水上无线电导航业务(无线电信标除外)。

5.75 不同业务种类:在亚美尼亚、阿塞拜疆、白俄罗斯、格鲁吉亚、摩尔多瓦、吉尔吉斯斯坦、俄罗斯、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乌克兰和保加利亚及罗马尼亚的黑海地区,在下列条件下,315-325k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水上无线电导航业务。

在波罗的海地区,对水上或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的新电台在指配这个频带内的频率时,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之间事先协调。

(WRC-2000)  5.76 410kHz频率在水上无线电导航业务中被指定用于无线电测向。

在405-415kHz频带内的其他无线电导航业务对406.5-413.5kHz频带内的无线电测向不应造成有害干扰。

5.77 不同业务种类:在澳大利亚、中国、第三区的法国海外领地、印度、印度尼西亚(截止到2005年1月1日)、伊朗、日本、巴基斯坦、巴布亚新几内亚和斯里兰卡,415-495k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

上述国家的主管部门应采取一切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在435-495kHz频带内的航空无线电导航电台不对接收船舶电台通信的海岸电台产生干扰,这些船舶电台的发信频率是指定给船舶电台用于全球范围通信的频率。

(见52.39款)。

(WRC-2000)  5.78 不同种业务种类:在古巴、美国和墨西哥,415-435k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

5.79 水上移动业务使用415-495kHz和505-526.5kHz(第二区为505-510kHz)频带限于无线电报。

5.79A 当在490kHz、518kHz和4 209.5kHz频率上建立NAVTEX 业务海岸电台时,强烈建议主管部门按照国际海事组织(IMO)的程序协调其操作特性(见第339号决议(Rev.WRC-97))。

(WRC-97)  5.80 在第二区,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使用435-495kHz频带,限于不是采用声音传输的全向信标。

5.81 已废止。

(WRC-2000 SUP)  5.82 在水上移动业务中,从完全执行GMDSS(见第331号决议(Rev.WRC-97))的日期开始,490kHz频率专用于由海岸电台通过窄带直接印字电报向船舶发送导航和气象告警及紧急信息。

使用490kHz频率的条件在第31和52条中规定。

要求各主管部门在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使用415-495kHz频带时,保证不对490kHz频率造成有害干扰。

(WRC-97)  5.83 500kHz频率是莫尔斯无线电报的国际遇险和呼叫频率。

第31和52条以及附录13规定了其使用条件。

5.84 水上移动业务使用518kHz频率的条件规定在第31和52条以及附录13中。

(WRC-97)  5.85 没使用。

5.86 在第二区,525-535kHz频带内,广播电台的载波功率白天不得超过1kW,夜间不得超过250W。

5.87 附加划分:在安哥拉、博茨瓦纳、莱索托、马拉维、莫桑比克、纳米比亚、南非、斯威士兰和津巴布韦,526.5-535kHz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移动业务。

(WRC-03 MOD)  5.87A 附加划分:在乌兹别克斯坦,526.5-1 606.5k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无线电导航业务。

这种使用应按照9.21款与相关主管部门达成协议,并限于1997年10月27日已在使用的岸基无线电信标,直至设备报废为止。

(WRC-97)  5.88 附加划分:在中国,526.5-535kHz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

5.89 在第二区,广播业务电台使用1 605-1 705kHz频带应遵守区域性无线电行政大会(1988年,里约热内卢)制定的规划。

审查1 625-1 705kHz频带内对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电台的频率指配,应考虑区域性无线电行政大会(1988年,里约热内卢)制定的规划中的分配。

5.90 在1 605-1 705kHz频带内,如涉及到第二区的广播电台,第一区内的水上移动电台的服务区应限于地面波传播提供的范围。

5.91 附加划分:在菲律宾和斯里兰卡,1 606.5-1 705kHz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广播业务。

(WRC-97)  5.92 第一区的一些国家,在1 606.5-1 625kHz、1 635-1 800kHz、1 850-2 160kHz、2 194-2 300kHz、2 502-2 850kHz和3 500-3 800kHz频带内使用无线电测定系统,应按照9.21款达成协议。

这些电台的平均辐射功率不得超过50 W。

5.93 附加划分:在安哥拉、亚美尼亚、阿塞拜疆、白俄罗斯、格鲁吉亚、匈牙利、哈萨克斯坦、拉脱维亚、立陶宛、摩尔多瓦、蒙古、尼日利亚、乌兹别克斯坦、波兰、吉尔吉斯斯坦、斯洛伐克、捷克、俄罗斯、塔吉克斯坦、乍得、土库曼斯坦和乌克兰,1 625-1 635kHz,1 800-1 810kHz和2 160-2 170kHz以及在保加利亚1 625-1 635kHz、1 800-1 810k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固定业务和陆地移动业务,但须按照9.21款达成协议。

(WRC-2000)  5.94 没使用。

5.95 没使用。

5.96 在德国、亚美尼亚、奥地利、阿塞拜疆、白俄罗斯、丹麦、爱沙尼亚、俄罗斯、芬兰、格鲁吉亚、匈牙利、爱尔兰、冰岛、以色列、哈萨克斯坦、拉脱维亚、列支敦士登、立陶宛、马耳他、摩尔多瓦、挪威、乌兹别克斯坦、波兰、吉尔吉斯斯坦、斯洛伐克、捷克、英国、瑞典、瑞士、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和乌克兰,各主管部门可在1 715-1 800kHz和1 850-2 000kHz频带内最多划分200kHz给业余业务。

但是,当在上述二个频带内给业余业务划分频率时,各主管部门应在事前同邻国的主管部门协商后,采取必要措施以防其业余业务对其他国家的固定和移动业务造成有害干扰。

任何业余电台的平均功率不得超过10W。

(WRC-03MOD)  5.97 在第三区,罗兰系统工作在1 850kHz或1 950kHz上,其分别占用1 825-1 875kHz和1 925-1 975kHz频带。

划分在1 800-2 000kHz频带内的其他业务,在不对工作在1 850kHz和1 950kHz的罗兰系统造成有害干扰的条件下,可以使用该频带内的任一频率。

5.98 替代划分:在安哥拉、亚美尼亚、阿塞拜疆、白俄罗斯、比利时、保加利亚、喀麦隆、刚果、丹麦、埃及、厄立特里亚、西班牙、埃塞俄比亚、俄罗斯、格鲁吉亚、希腊、意大利、哈萨克斯坦、黎巴嫩、立陶宛、摩尔多瓦、叙利亚、吉尔吉斯斯坦、索马里、塔吉克斯坦、突尼斯、土库曼斯坦、土耳其和乌克兰,1 810-1 830k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固定业务和除航空移动以外的移动业务。

(WRC-03 MOD)  5.99 附加划分:在沙特阿拉伯、奥地利、波斯尼亚和黑赛哥维那、伊拉克、利比亚、乌兹别克斯坦、斯洛伐克、罗马尼亚、塞尔维亚和黑山、斯洛文尼亚、乍得和多哥,1 810-1 830k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固定业务和除航空移动以外的移动业务。

(WRC-03 MOD)  5.100 在第一区,整个或部分位于北纬40°以北的国家的业余业务在批准使用1 810-1 830kHz频带前,应与5.98和5.99款所述国家商议确定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业余电台与按照5.98和5.99款操作的其他业务电台之间的有害干扰。

5.101 替代划分:在布隆迪和莱索托,1 810-1 850k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固定业务和除航空移动以外的移动业务。

5.102 替代划分:在阿根廷、玻利维亚、智利、墨西哥、巴拉圭、秘鲁、乌拉圭和委内瑞拉,1 850-2 000k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固定业务和除航空移动以外的移动业务、无线电定位业务和无线电导航业务。

5.103 在第一区,对1 850-2 045kHz、2 194-2 498kHz、2 502-2 625kHz和2 650-2 850kHz各频带内的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电台指配频率时,主管部门应关注水上移动业务的特殊需要。

5.104 在第一区,气象辅助业务使用2 025-2 045kHz频带,限于水上浮标电台。

5.105 在第二区,除格陵兰外,在2 065-2 107kHz频带内使用无线电话的海岸电台和船舶电台应该限于J3E类发射,其峰值功率不得超过1 kW。

最好选用下述载波频率:2 065.0kHz、2 079.0kHz、2 082.5kHz、2 086.0kHz、2 093.0kHz、2 096.5kHz、2 100.0kHz和2 103.5kHz。

在阿根廷和乌拉圭,载波频率2 068.5kHz和2 075.5kHz也用于此目的,而在2 072-2 075.5kHz频带内的频率按52.165款的规定使用。

5.106 在第二区和第三区,仅在本国境内通信的固定业务电台在不对水上移动业务造成有害干扰的条件下,可使用2 065kHz与2 107kHz之间的频率,其平均功率不得超过50 W。

在通知频率时,应提请通信局注意这些规定。

5.107 附加划分:在沙特阿拉伯、厄立特里亚、埃塞俄比亚、伊拉克、莱索托、利比亚、索马里和斯威士兰,2 160-2 170k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固定业务和除航空移动(R)以外的移动业务。

这些业务电台的平均功率不得超过50W。

(WRC-03 MOD)  5.108 2 182kHz载波频率是国际无线电话遇险和紧急呼救频率。

2 173.5-2 190.5kHz频带的使用条件在第31和52条以及附录13中规定。

5.109 2 187.5kHz、4 207.5kHz、6 312kHz、8 414.5kHz、12 577kHz和16 804.5kHz频率是数字选择性呼叫的国际遇险频率,这些频率的使用条件在第31条中规定。

5.110 2 174.5kHz、4 177.5kHz、6 268kHz、8 376.5kHz、12 520kHz和16 695kHz频率是窄带直接印字电报的国际遇险频率,这些频率的使用条件在第31条中规定。

5.111 按照已经生效的地面无线电通信业务的程序,2 182kHz、3 023kHz、5 680kHz、8 364kHz载波频率以及121.5MHz、156.8MHz和243MHz频率,也可用于有人驾驶空间飞行器的搜索和救援工作。

这些频率的使用条件在第31条和附录13中规定。

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10 003kHz、14 993kHz和19 993kHz这三个频率,但其发射必须限制在各频率±3kHz频带内。

5.112 替代划分: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丹麦、马耳他、塞尔维亚和黑山、斯里兰卡,2 194-2 300k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固定业务和除航空移动以外的移动业务。

(WRC-03 MOD)  5.113 广播业务使用2 300-2 495kHz(第一区为2 498kHz),3 200-3 400kHz,4 750-4 995kHz和5 005-5 060kHz频带的条件见5.16至5.20,5.21和23.3 至23.10款。

5.114 替代划分: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丹麦、伊拉克、马耳他、塞尔维亚和黑山,2 502-2 625k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固定业务和除航空移动以外的移动业务。

(WRC-03 MOD)  5.115 根据第31条和附录13,参与经过协调的搜索和救援工作的水上移动业务电台,也可使用载波(基准)频率3 023kHz和5 680kHz。

5.116 促请主管部门批准使用3 155-3 195kHz频带,为小功率无线助听设备提供一个世界范围的共用频道。

各主管部门可在3 155和3 400kHz之间为这些设备指配附加频道以适合当地的需要。

应注意,3 000-4 000kHz范围内的频率适合于设计在感应场内短距离工作的助听设备。

5.117 替代划分: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亚、科特迪瓦、丹麦、埃及、利比里亚、马耳他、塞尔维亚和黑山、斯里兰卡和多哥,3 155-3 200k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固定业务和除航空移动以外的移动业务。

(WRC-03 MOD)  5.118 附加划分:在美国、墨西哥、秘鲁和乌拉圭,3 230-3 400kHz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无线电定位业务。

(WRC-03 MOD)  5.119 附加划分:在洪都拉斯、墨西哥、秘鲁和委内瑞拉,3 500-3 750k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

5.120 已废止。

(WRC-2000 SUP)  5.121 没使用。

5.122 替代划分:在阿根廷、玻利维亚、智利、厄瓜多尔、巴拉圭、秘鲁和乌拉圭,3 750-4 000k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固定业务和除航空移动以外的移动业务。

5.123 替代划分:在博茨瓦纳、莱索托、马拉维、莫桑比克、纳米比亚、南非、斯威士兰、赞比亚和津巴布韦,3 900-3 950k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广播业务,并须按照9.21款达成协议。

5.124 附加划分:在加拿大,3 950-4 000k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广播业务。

工作在这个频带内的广播电台的功率不得超过国内业务所必要的值,并不得对按频率划分表工作的其他业务产生有害干扰。

(WRC-2000 SUP)  5.125 附加划分:在格陵兰,3 950-4 000k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广播业务。

工作在这个频带内的广播电台的功率不得超过国内业务所必需的值,并在任何情况下也不得超过5kW。

5.126 在第三区,3 995-4 005kHz频带已划分业务的电台可以播发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

5.127 水上移动业务使用4 000-4 063kHz频带,限于利用无线电话的船舶电台(见52.220款和附录17)。

5.128 在阿富汗、阿根廷、亚美尼亚、阿塞拜疆、白俄罗斯、博茨瓦纳、布基纳法索、中非共和国、中国、格鲁吉亚、印度、哈萨克斯坦、马里、尼日尔、吉尔吉斯斯坦、俄罗斯、塔吉克斯坦、乍得、土库曼斯坦和乌克兰,位于离海岸至少600公里的功率受到限制的固定业务电台,在对水上移动业务不产生干扰的条件下,可以使用4 063-4 123kHz、4 130-4 133kHz和4 408-4 438kHz频带。

(WRC-97)  5.129 在不对水上移动业务造成有害干扰的条件下,仅在其国境内通信的固定业务电台,其平均功率不超过50W者,例外地可使用4 063-4 123kHz和4 130-4 438kHz频带中的频率。

5.130 使用4 125kHz和6 215kHz载波频率的条件在第31和52条以及附录13中规定。

5.131 4 209.5kHz频率专用于海岸电台通过窄带直接印字技术向船舶发送气象和航行告警及紧急信息。

(WRC-97)  5.132 4 210kHz、6 314kHz、8 416.5kHz、12 579kHz、16 806.5kHz、19 680.5kHz、22 376kHz和26 100.5kHz频率是发送水上安全信息(MSI)的国际频率(见附录17)。

5.133 不同业务种类:在亚美尼亚、阿塞拜疆、白俄罗斯、格鲁吉亚、哈萨克斯坦、立陶宛、拉脱维亚、摩尔多瓦、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俄罗斯、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和乌克兰,5 130-5 250k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移动业务(除航空移动以外)(见5.33款)。

5.134 从2007年4月1日起,广播业务所用的5 900-5 950kHz、7 300-7 350kHz、9 400-9 500kHz、11 600-11 650kHz、12 050-12 100kHz、13 570-13 600kHz、13 800-13 870kHz、15 600-15 800kHz、17 480-17 550kHz和18 900-19 020kHz频带的使用应遵循第12款的程序进行。

敦促主管部门使用这些频带,以方便与第517号决议(Rev.WRC-03)一致的数字调制发射的引入。

(WRC-03 MOD)  5.135 已废止。

(WRC-97 SUP)  5.136 在实施第21号决议(Rev.WRC-95)中所述程序的条件下,将5 900-5 950k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固定业务,并且划分给下列业务:第一区以主要使用条件给陆地移动业务,第二区以主要使用条件给移动业务(除航空移动(R)以外),第三区以次要使用条件给移动业务(除航空移动(R)以外),直至2007年4月1日止。

2007年4月1日以后,这个频带内频率可供上述业务的电台在其国境内通信使用,但不得对广播业务造成有害干扰。

当频率用于这些业务时,主管部门须使用所需的最低功率并顾及按照无线电规则的规定公布的广播业务对频率的季节性使用情况。

5.137 在不对水上移动业务造成有害干扰的条件下,仅在各国境内通信的固定业务电台,其平均功率不超过50W者,可以作为例外,使用6 200-6 213.5kHz和6 220.5-6 525kHz频带。

这些频率在通知时,应提请通信局注意上述条件。

5.138 下列频带:  6 765-6 795kHz(中心频率为6 780kHz),  433.05-434.79MHz(中心频率为433.92MHz),除5.280款所列国家以外的第一区,  61-61.5GHz(中心频率为61.25GHz),  122-123GHz(中心频率为122.5GHz),  和244-246GHz(中心频率为245GHz)。

指定给工业、科学和医疗(ISM)使用,但须经有关部门与那些无线电通信业务可能受到影响的主管部门达成协议后给予特别批准。

援用本规定时,主管部门应考虑有关的ITU-R最新建议书。

5.138A 直到2009年3月29日为止,6 765~7 000k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固定业务,以次要使用条件划分给陆地移动业务使用。

此后,这个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固定和除航空移动(R)以外的移动业务使用。

(WRC-03 ADD)  5.139 不同业务种类:直到2009年3月29日为止,在亚美尼亚、阿塞拜疆、白俄罗斯、俄罗斯、格鲁吉亚、哈萨克斯坦、拉脱维亚、立陶宛、摩尔多瓦、蒙古、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和乌克兰,6 765-7 000k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陆地移动业务(见5.33款)。

(WRC-03 MOD)  5.140 附加划分:在安哥拉、伊拉克、肯尼亚、卢旺达、索马里和多哥,7 000-7 050k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固定业务。

(WRC-03 MOD)  5.141 替代划分:在埃及、厄立特里亚、埃塞俄比亚、几内亚、利比亚和马达加斯加,7 000-7 050k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固定业务。

(WRC-97)  5.141A 附加划分:在乌兹别克斯坦和吉尔吉斯斯坦,7 000-7 100kHz和7 100~7 200kHz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固定业务和陆地移动业务。

(WRC-03 ADD)  5.141B 附加划分:在2009年3月29日以后,在阿尔及利亚、沙特阿拉伯、澳大利亚、巴林、博茨瓦纳、文莱、中国、科摩罗、韩国、迪亚哥加西亚(Diego Garcia)、吉布提、埃及、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厄立特里亚、印度尼西亚、伊朗、日本、约旦、科威特、利比亚、摩洛哥、毛里塔尼亚、新西兰、阿曼、巴布亚新几内亚、卡塔尔、叙利亚、新加坡、苏丹、突尼斯、越南和也门,7 100~7 200k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固定业务和除航空移动(R)以外的移动业务。

(WRC-03 ADD)  5.141C 在第一区和第三区,到2009年3月29日为止7 100~7 200k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广播业务。

(WRC-03 ADD)  5.142 直到2009年3月29日,在第二区使用7 100-7 300kHz频带的业余业务不得约束在第一区和第三区要用的广播业务。

2009年3月29日以后,在第二区使用7 200-7 300kHz频带的业余业务不得约束在第一区和第三区要用的广播业务。

(WRC-03 MOD)  5.143 在实施第21号决议(Rev.WRC-95)中所述程序的条件下,将7 300-7 350k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固定业务,并以次要使用条件划分给陆地移动业务,直至2007年4月1日为止。

2007年4月1日以后,这个频带内的频率可供上述业务的电台在其国境内通信使用,但不得对广播业务造成有害干扰。

当频率用于这些业务时,主管部门须使用所需的最低功率并顾及按照无线电规则的规定公布的广播业务对频率的季节性使用情况。

5.143A 在第三区,7 350-7 450k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固定业务,并以次要使用条件划分给陆地移动业务,直至2009年3月29日为止。

2009年3月29日以后,这个频带内的频率可供上述业务的电台在其国境内通信使用,但不得对广播业务造成有害干扰。

当频率用于这些业务时,主管部门须使用所需的最低功率并顾及按照无线电规则的规定公布的广播业务对频率的季节性使用情况。

(WRC-03 ADD)  5.143B 在第一区,7 350-7 450k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固定业务,并以次要使用条件划分给陆地移动业务,直至2009年3月29日为止。

2009年3月29日以后,这个频带内的频率可供上述业务的电台在其国境内通信使用,但不得对广播业务造成有害干扰,并且每个电台使用的总辐射功率不得超过24dBW。

(WRC-03 ADD)  5.143C 附加划分:2009年3月29日以后,在阿尔及利亚、沙特阿拉伯、巴林、科摩罗、吉布提、埃及、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伊朗、约旦、科威特、利比亚、摩洛哥、毛里塔尼亚、阿曼、卡塔尔、叙利亚、苏丹、突尼斯和也门,7 350-7 400kHz和7 400-7 450k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固定业务。

(WRC-03 ADD)  5.143D 在第二区,7 350-7 400k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固定业务,并以次要使用条件划分给陆地移动业务,直至2009年3月29日为止。

2009年3月29日以后,这个频带内的频率可供上述业务的电台在其国境内通信使用,但不得对广播业务造成有害干扰,主管部门须使用所需的最低功率并顾及按照无线电规则的规定公布的广播业务对频率的季节性使用情况。

(WRC-03 ADD)  5.143E 7 450-8 100k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固定业务,并以次要使用条件划分给陆地移动业务,直至2009年3月29日为止。

(WRC-03 ADD)  5.144 在第三区,7 995-8 005kHz频带内已划分业务的电台可以播发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

5.145 8 291kHz、12 290kHz和16 420kHz载波频率的使用条件在第31和52条以及附录13中规定。

5.146 在实施第21号决议(Rev.WRC-95)中所述程序的条件下,将9 400-9 500kHz、11 600-11 650kHz、12 050-12 100kHz、15 600-15 800kHz、17 480-17 550kHz和18 900-19 020k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固定业务,直至2007年4月1日为止。

2007年4月1日以后,这些频带内的频率可供固定业务电台在其国境内通信使用,但不得对广播业务造成有害干扰。

当频率用于这些业务时,主管部门须使用所需的最低功率并顾及按照无线电规则的规定公布的广播业务对频率的季节性使用情况。

5.147 在对广播业务不造成有害干扰的条件下,仅在所在国国境内通信的固定业务电台可以使用9 775-9 900kHz、11 650-11 700kHz和11 975-12 050kHz频带内的频率,每一电台使用的总辐射功率不得超过24dBW。

5.148 已废止。

(WRC-97 SUP)  5.149 在下列频带内,对其他业务的电台进行指配的时候,  13 360-13 410kHz,        4 990-5 000MHz,          94.1- 100GHz,  25 550-25 670kHz,        6 650-6 675.2MHz,         102-109.5GHz,  37.5-38.25MHz,          10.6- 10.68GHz,          111.8-114.25GHz,  73-74.6MHz(第一区和第三区),  14.47-14.5GHz,           128.33-128.59GHz,  150.05-153MHz(第一区),     22.01-22.21GHz,          129.23- 129.49GHz,  322-328.6MHz,          22.21-22.5GHz,           130-134GHz,  406.1-410MHz,          22.81-22.86GHz,          136-148.5GHz,  608-614MHz(第一区和第三区),  23.07-23.12GHz,          151 .5-158.5GHz,  1 330-1 400MHz,         31.2-31.3GHz,           168.59-168.93GHz,  1 610.6-1 613.8MHz,       31.5-31.8GHz(第一区和第三区),  171.11-171.45GHz,  1 660-1 670MHz,         36.43-36.5GHz,           172.31-172.65GHz,  1 718.8-1 722.2MHz,       42.5-43.5GHz,           173.52-173.85GHz,  2 655-2 690MHz,         42.77-42.87GHz,          195.75-196.15GHz,  3 260-3 267MHz,         43.07-43.17GHz,          209-226GHz,  3 332-3 339MHz,         43.37-43.47GHz,          241-250GHz,  3 345.8-3 352.5MHz,       48.94-49.04GHz,          252-275GHz,  4 825-4 835MHz,         76-86GHz,  4 950-4 990MHz,         92-94GHz,  敦促主管部门采用一切实际可行的措施保护射电天文业务免受有害干扰。

星载电台或机载电台的发射对射电天文业务可能是特别严重的干扰源(见4.5和4.6款以及第29条)。

(WRC-2000)  5.150 下列频带:  13 553-13 567kHz(中心频率为13 560kHz)、  26 957-27 283kHz(中心频率为27 120kHz)、  40.66-40.70MHz(中心频率为40.68MHz)、  902-928MHz(中心频率为915MHz)在第二区、  2 400-2 500MHz(中心频率为2 450MHz)、  5 725-5 875MHz(中心频率为5 800MHz)、  和24-24.25GHz(中心频率为24.125GHz)  也指定给工业、科学和医疗(ISM)使用。

在这些频带内工作的无线电通信业务必须承受由于这些应用可能产生的有害干扰。

在这些频带内操作的ISM 设备应遵守15.13款的规定。

5.151 在实施第21号决议(Rev.WRC-95)中所述程序的条件下,将13 570-13 600kHz和13 800-13 870k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固定业务,并以次要使用条件划分给移动业务(除航空移动(R)以外),直至2007年4月1日为止。

2007年4月1日以后,这些频带内的频率可供上述业务的电台在其国境内通信使用,但不得对广播业务造成有害干扰。

当频率用于这些业务时,主管部门须使用所需的最低功率并顾及按照无线电规则的规定公布的广播业务对频率的季节性使用情况。

5.152 附加划分:在亚美尼亚、阿塞拜疆、中国、科特迪瓦、俄罗斯、格鲁吉亚、伊朗、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和乌克兰,14 250-14 350k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固定业务。

固定业务电台的辐射功率不得超过24dBW。

(WRC-03MOD)  5.153 在第三区,15 995-16 005kHz频带已划分业务的电台均可播发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

5.154 附加划分:在亚美尼亚、阿塞拜疆、俄罗斯、格鲁吉亚、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和乌克兰,18 068-18 168k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固定业务供其在境内使用,峰值功率不得超过1 kW。

(WRC-03 MOD)  5.155 附加划分:在亚美尼亚、阿塞拜疆、白俄罗斯、保加利亚、俄罗斯、格鲁吉亚、哈萨克斯坦、摩尔多瓦、蒙古、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斯洛伐克、捷克、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和乌克兰,21 850-21 870k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航空移动(R)业务。

(WRC-03 MOD)  5.155A 在亚美尼亚、阿塞拜疆、白俄罗斯、保加利亚、格鲁吉亚、哈萨克斯坦、摩尔多瓦、蒙古、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斯洛伐克、捷克、俄罗斯、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和乌克兰,固定业务对21 850-21 870kHz频带的使用,限于提供与航空器飞行安全有关的业务。

(WRC-2000)  5.155B 21 870-21 924kHz频带由固定业务用于提供与航空器飞行安全有关的业务。

5.156 附加划分:在尼日利亚,22 720-23 200k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气象辅助业务(无线电高空测候仪)。

5.156A 固定业务使用23 200-23 350kHz频带限于提供与航空器飞行安全有关的业务。

5.157 水上移动业务使用23 350-24 000kHz频带,限于船舶间无线电报。

5.158 没使用。

5.159 没使用。

5.160 附加划分:在博茨瓦纳、布隆迪、莱索托、马拉维、刚果民主共和国、卢旺达和斯威士兰,41-44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

(WRC-2000)  5.161 附加划分:在伊朗和日本,41-44MHz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无线电定位业务。

5.162 附加划分:在澳大利亚和新西兰,44-47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广播业务。

5.162A 附加划分:在德国、奥地利、比利时、波斯尼亚和黑赛维尼那、中国、梵蒂冈、丹麦、西班牙、爱沙尼亚、芬兰、法国、爱尔兰、冰岛、意大利、拉托维亚、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列支敦士登、立陶宛、卢森堡、摩尔多瓦、摩纳哥、挪威、荷兰、波兰、葡萄牙、斯洛伐克 、捷克、英国、俄罗斯、瑞典和瑞士,46-68MHz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无线电定位业务,限于按照第217号决议(WRC-97)规定使用的风廓线雷。

(WRC-2000)  5.163 附加划分:在亚美尼亚、阿塞拜疆、白俄罗斯、俄罗斯、格鲁吉亚、匈牙利、哈萨克斯坦、拉脱维亚、立陶宛、摩尔多瓦、蒙古、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斯洛伐克、捷克、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和乌克兰,47-48.5MHz和56.5- 58MHz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固定业务和陆地移动业务。

(WRC-03 MOD)  5.164 附加划分:47-68MHz频带在阿尔巴尼亚、德国、奥地利、比利时、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亚、博茨瓦纳、保加利亚、科特迪瓦、丹麦、西班牙、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加蓬、希腊、爱尔兰、以色列、意大利、约旦、黎巴嫩、利比亚、列支敦士登、卢森堡、马达加斯加、马里、马耳他、摩洛哥、毛里塔尼亚、摩纳哥、尼日利亚、挪威、荷兰、波兰、叙利亚、英国、塞尔维亚和黑山、斯洛文尼亚、瑞典、瑞士、斯威士兰、乍得、多哥、突尼斯和土耳其,47-58MHz频带在罗马尼亚,47-50MHz在南非,以及66-68MHz在捷克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陆地移动业务,但是,在脚注涉及各频带所列国家的陆地移动业务电台,不得对涉及各频带所列国家以外各国的现有或规划中的广播电台造成有害干扰,或要求得自他们的保护。

(WRC-03 MOD)  5.165 附加划分:在安哥拉、喀麦隆、刚果、马达加斯加、莫桑比克、索马里、苏丹、坦桑尼亚和乍得,47-68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固定业务和除航空移动以外的移动业务。

5.166 替代划分:在新西兰,50-51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固定业务、移动业务和广播业务;

53-54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

5.167 替代划分:在孟加拉国、文莱、印度、印度尼西亚、伊朗、马来西亚、巴基斯坦、新加坡和泰国,50-54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固定业务、移动业务和广播业务。

5.168 附加划分:在澳大利亚、中国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50-54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广播业务。

5.169 替代划分:在博茨瓦纳、布隆迪、莱索托、马拉维、纳米比亚、刚果民主共和国、卢旺达、南非、斯威士兰、赞比亚和津巴布韦,50-54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业余业务。

5.170 附加划分:在新西兰,51-53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

5.171 附加划分:在博茨瓦纳、布隆迪、莱索托、马拉维、马里、纳米比亚、刚果民主共和国、卢旺达、南非、斯威士兰和津巴布韦,54-68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固定业务和除航空移动以外的移动业务。

5.172 不同业务种类:在第二区的法属海外领地、圭亚那、牙买加和墨西哥,54-68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见5.33款)。

5.173 不同业务种类:在第二区的法属海外领地、圭亚那、牙买加和墨西哥,68-72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见5.33款)。

5.174 替代划分:在保加利亚、匈牙利和罗马尼亚,68-73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广播业务,并按1960年日内瓦特别区域性大会的最后法案中的决定使用。

(WRC-03 MOD)  5.175 替代划分:在亚美尼亚、阿塞拜疆、白俄罗斯、格鲁吉亚、哈萨克斯坦、拉脱维亚、立陶宛、摩尔多瓦、蒙古、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俄罗斯、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和乌克兰,68-73MHz和76-87.5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广播业务。

其他国家划分在这两个频带内的业务和上述国家的广播业务须与有关相邻国家达成协议。

(WRC-2000)  5.176 附加划分:在澳大利亚、中国、韩国、菲律宾、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爱沙尼亚(根据9.21款达成的协议)和西萨摩亚,68-74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广播业务。

(WRC-2000)  5.177 附加划分:在亚美尼亚、阿塞拜疆、白俄罗斯、保加利亚、俄罗斯、格鲁吉亚、哈萨克斯坦、拉脱维亚、摩尔多瓦、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和乌克兰,73-74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广播业务,但须按照9.21款达成协议。

(WRC-03 MOD)  5.178 附加划分:在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古巴、萨尔瓦多、危地马拉、圭亚那、洪都拉斯和尼加拉瓜,73-74.6MHz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固定业务和移动。

5.179 附加划分:在亚美尼亚、阿塞拜疆、白俄罗斯、保加利亚、中国、俄罗斯、格鲁吉亚、哈萨克斯坦、拉脱维亚、摩尔多瓦、蒙古、吉尔吉斯斯坦、斯洛伐克、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和乌克兰,74.6-74.8MHz和75.2-75.4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但仅限于陆地发信机。

(WRC-03 MOD)  5.180 75MHz频率指配给指点信标,主管部门不应在靠近该频率保护频带的上、下限附近指配频率给其他业务的电台。

因为这些电台的功率或地理位置,可能对指点信标造成有害干扰或施加限制。

应尽最大努力进一步改进机载接收机的特性,并在74.8MHz和75.2MHz这两个频率的上、下限附近,限制发信电台的功率。

5.181 附加划分:在埃及、以色列和叙利亚,74.8-75.2MHz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移动业务,但须按照9.21款达成协议。

为了保证不对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电台造成有害干扰,不得在此频带内使用移动业务的电台,直至援用9.21款的程序确定任何主管部门不再需要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

(WRC-03 MOD)  5.182 附加划分:在西萨摩亚,75.4-87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广播业务。

5.183 附加划分:在中国、韩国、日本、菲律宾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76-87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广播业务。

5.184 附加划分:在保加利亚和罗马尼亚,76-87.5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广播业务,并按照1960年日内瓦特别区域性大会最后法案的决定使用。

(WRC-97)  5.185 不同业务种类:在美国、第二区的法属海外领地、圭亚那、牙买加、墨西哥和巴拉圭,76-88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见5.33款)。

5.186 已废止。

(WRC-97 SUP)  5.187 替代划分:在阿尔巴尼亚,81-87.5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广播业务,并按照1960年日内瓦特别区域性大会最后法案的决定使用。

5.188 附加划分:在澳大利亚,85-87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广播业务。

在澳大利亚采用广播业务时,须遵守有关主管部门之间的特别协议。

5.189 没使用。

5.190 附加划分:在摩纳哥,87.5-88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陆地移动业务,但须按照9.21款达成协议。

(WRC-97)  5.191 没使用。

5.192 附加划分:在中国和韩国,100-108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

(WRC-97)  5.193 没使用。

5.194 附加划分:在阿塞拜疆、黎巴嫩、叙利亚、吉尔吉斯斯坦、索马里和土库曼斯坦,104-108MHz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移动业务(除航空移动(R)以外)。

(WRC-97)  5.195 没使用。

5.196 没使用。

5.197 附加划分:在日本、巴基斯坦和叙利亚,108-111.975MHz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移动业务,但须按照9.21款达成协议。

为了保证对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电台不造成有害干扰,不得在此频带内使用移动业务的电台,直至援用9.21款的程序确定任何主管部门不再需要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

(WRC-2000)  5.197A 航空移动(R)业务可以以主要使用条件使用108-117.975MHz频带,但是限于发送与国际公认的航空标准一致的具有空中导航和监视功能的导航信息的系统使用。

这种使用应该与第413号决议(WRC-03)一致,并且不得对按照国际航空标准操作的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的电台造成有害干扰,或提出保护要求。

(WRC-03 ADD)  5.198 附加划分:117.975-136MHz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卫星航空移动(R)业务,但须按照9.21款达成协议。

(WRC-97)  5.199 121.45-121.55MHz和242.95-243.05MHz频带也划分给卫星移动业务,用于卫星接收应急无线电示位信标在121.5MHz和243MHz上的发射(见附录13)。

5.200 在117.975-136MHz频带,121.5MHz频率为航空应急频率,如属需要,123.1MHz频率亦可作为121.5MHz频率的辅助航空频率。

水上移动业务移动电台为了遇险和安全目的,可按照第31条和附录13中规定的条件使用这些频率与航空移动业务电台通信。

5.201 附加划分:在安哥拉、亚美尼亚、阿塞拜疆、白俄罗斯、保加利亚、爱沙尼亚、格鲁吉亚、匈牙利、伊朗、伊拉克、日本、哈萨克斯坦、拉脱维亚、摩尔多瓦、蒙古、莫桑比克、乌兹别克斯坦、巴布亚新几内亚、波兰、吉尔吉斯斯坦、斯洛伐克、捷克、罗马尼亚、俄罗斯、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和乌克兰,132-136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航空移动(OR)业务。

在给航空移动(OR)业务电台指配频率时,主管部门应考虑指配给航空移动(R)业务电台的频率。

(WRC-97)  5.202 附加划分:在沙特阿拉伯、亚美尼亚、阿塞拜疆、白俄罗斯、保加利亚、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格鲁吉亚、伊朗、约旦、拉脱维亚、摩尔多瓦、阿曼、乌兹别克斯坦、波兰、叙利亚、吉尔吉斯斯坦、斯洛伐克、捷克、罗马尼亚、俄罗斯、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和乌克兰,136-137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航空移动(OR)业务。

在给航空移动(OR)业务电台指配频率时,主管部门应考虑指配给航空移动(R)业务电台的频率。

(WRC-2000)  5.203 136-137MHz频带中现有操作中的气象卫星可以按照4.4款关于航空移动业务规定的条件继续使用到2002年1月1日为止。

各主管部门不得在此频带内给卫星气象业务电台核准新的频率指配。

(WRC-97)  5.203A 附加划分:在以色列、毛里塔尼亚、卡塔尔和津巴布韦,136-137MHz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固定业务和除航空移动(R)以外的移动业务,直到2005年1月1日。

(WRC-97)  5.203B 附加划分:在沙特阿拉伯、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阿曼和叙利亚,136-137MHz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固定业务和除航空移动以外的移动业务,直到2005年1月1日。

(WRC-03 MOD)  5.204 不同业务种类:在阿富汗、沙特阿拉伯、巴林、孟加拉国、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文莱、中国、古巴、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印度、印度尼西亚、伊朗、伊拉克、马来西亚、阿曼、巴基斯坦、菲律宾、卡塔尔、塞尔维亚和黑山、新加坡、泰国和也门,137-138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固定业务和除航空移动(R)以外的移动业务(见5.33款)。

(WRC-03MOD)  5.205 不同业务种类:在以色列和约旦,137-138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固定业务和除航空移动(R)以外的移动业务(见5.33款)。

5.206 不同业务种类:在亚美尼亚、阿塞拜疆、白俄罗斯、保加利亚、埃及、芬兰、法国、格鲁吉亚、希腊、哈萨克斯坦、黎巴嫩、摩尔多瓦、蒙古、乌兹别克斯坦、波兰、吉尔吉斯斯坦、叙利亚、斯洛伐克、捷克、罗马尼亚、俄罗斯、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和乌克兰,137-138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航空移动(OR)业务(见5.33款)。

(WRC-2000)  5.207 附加划分:在澳大利亚,137-144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广播业务,直至被区域性广播规划包括为止。

5.208 卫星移动业务使用137-138MHz频带时须按照9.11A款进行协调。

(WRC-97)  5.208A 在对137-138MHz,387-390MHz和400.15-401MHz频带内的卫星移动业务空间电台进行指配的时候,主管部门应采取一切切实可行的措施保护150.05-153MHz,322-328.6MHz,406.1-410MHz和608-614MHz频带内的射电天文业务免受无用发射的有害干扰。

ITU-RRA.769-1建议书的表1内列有对射电天文业务有害干扰的门限电平。

(WRC-97)  5.209 卫星移动业务使用137-138MHz,148-150.05MHz,399.9-400.05MHz,400.15-401MHz,454-456MHz和459-460MHz频带内的卫星移动业务限于非对地静止卫星系统。

(WRC-97)  5.210 附加划分:在法国、意大利、捷克和英国,138-143.6MHz和143.65-144MHz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空间研究(空对地)业务。

(WRC-03 MOD)  5.211 附加划分:在德国、沙特阿拉伯、奥地利、巴林、比利时、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丹麦、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西班牙、芬兰、希腊、爱尔兰、以色列、肯尼亚、科威特、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列支敦士登、卢森堡、马里、马耳他、挪威、荷兰、卡塔尔、英国、索马里、瑞典、瑞士、坦桑尼亚、突尼斯、土耳其、塞尔维亚和黑山,138-144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水上移动业务和陆地移动业务。

(WRC-2000)  5.212 替代划分:在安哥拉、博茨瓦纳、布隆迪、喀麦隆、中非共和国、刚果、加蓬、冈比亚、加纳、几内亚、伊拉克、约旦、莱索托、利比里亚、利比亚、马拉维、莫桑比克、纳米比亚、阿曼、乌干达、刚果民主共和国、卢旺达、塞拉利昂、南非、斯威士兰、乍得、多哥、赞比亚和津巴布韦,138-144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

(WRC-03 MOD)  5.213 附加划分:在中国,138-144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无线电定位业务。

5.214 附加划分: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克罗地亚、厄立特里亚、埃塞俄比亚、肯尼亚、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马耳他、索马里、苏丹、坦桑尼亚、塞尔维亚和黑山,138-144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固定业务。

(WRC-2000)  5.215 没使用。

5.216 附加划分:在中国,144-146MHz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航空移动(OR)业务。

5.217 替代划分:在阿富汗、孟加拉国、古巴、圭亚那和印度,146-148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

5.218 附加划分:148-149.9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空间操作(地对空)业务,但须按照9.21款达成协议。

每个发射的带宽不得超过±25kHz。

5.219 卫星移动业务使用148-149.9MHz频带,须按照9.11A款进行协调。

卫星移动业务不得限制148-149.9MHz频带内的固定业务、移动业务和空间操作业务的发展和使用。

5.220 卫星陆地移动业务使用149.9-150.05MHz和399.9-400.05MHz频带,须按照9.11A款进行协调。

卫星移动业务不得限制149.9-150.05MHz和399.9-400.05MHz频带内的卫星无线电导航业务的发展和使用。

(WRC-97)  5.221 148-149.9MHz频带内的卫星移动业务电台对按照频率划分表操作的下列国家的固定业务或移动业务电台不得造成有害干扰或提出保护要求:阿尔巴尼亚、阿尔及利亚、德国、沙特阿拉伯、澳大利亚、奥地利、巴林、孟加拉国、巴巴多斯、白俄罗斯、比利时、贝宁、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博茨瓦纳、文莱、保加利亚、喀麦隆、中国、塞浦路斯、刚果、韩国、科特迪瓦、克罗地亚、古巴、丹麦、埃及、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厄立特里亚、西班牙、爱沙尼亚、埃塞俄比亚、俄罗斯、芬兰、法国、加篷、加纳、希腊、几内亚、几内亚比绍、匈牙利、印度、伊朗、爱尔兰、冰岛、以色列、意大利、牙买加、日本、约旦、哈萨克斯坦、肯尼亚、科威特、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莱索托、拉脱维亚、黎巴嫩、利比亚、列支敦士登、立陶宛、卢森堡、马来西亚、马里、马耳他、毛里塔尼亚、摩尔多瓦、蒙古、莫桑比克、纳米比亚、挪威、新西兰、阿曼、乌干达、乌兹别克斯坦、巴基斯坦、巴拿马、巴布亚新几内亚、巴拉圭、荷兰、菲律宾、波兰、葡萄牙、卡塔尔、叙利亚、吉尔吉斯斯坦、斯洛伐克、罗马尼亚、英国、塞内加尔、塞尔维亚和黑山、塞拉里昂、新加坡、斯洛文尼亚、斯里兰卡、南非、瑞典、瑞士、斯威士兰、坦桑尼亚、乍得、泰国、多哥、汤加、特立尼达和巴哥、突尼斯、土耳其、乌克兰、越南、也门、赞比亚和津巴布韦。

(WRC-03 MOD)  5.222 在149.9-150.05MHz和399.9-400.05MHz频带的卫星无线电导航业务的发射也可供空间研究业务的接收地球站使用。

5.223 考虑到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使用149.9-150.05MHz频带可能对卫星无线电导航业务造成有害干扰,敦促各主管部门根据4.4款不要批准这种使用。

5.224 已废止。

(WRC-97 SUP)  5.224A 卫星移动(地对空)业务使用149.9-150.05MHz和399.9-400.05MHz频带,仅限于卫星陆地移动(地对空)业务,直到2015年1月1日止。

(WRC-97)  5.224B 149.9-150.05MHz和399.9-400.05MHz频带划分给卫星无线电导航业务,有效期至2015年1月1日。

(WRC-97)  5.225 附加划分:在澳大利亚和印度,150.05-153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射电天文业务。

5.226 156.8MHz频率是水上移动VHF 无线电话业务的国际遇险、安全和呼叫频率。

该频率的使用条件在第31条和附录13 中规定。

在156-156.7 625MHz、156.8375-157.45MHz、160.6-160.975MHz和161.475-162.05MHz频带内,主管部门只应该在目前指配给水上移动业务电台的频率上,给予水上移动业务优先权(见第31和52条以及附录13)。

在可能对水上移动VHF 无线电通信造成有害干扰的地区内,这些频带已划分的其他业务的电台,应当避免使用这些频带中的任何频率。

但是,156.8MHz频率和给予水上移动业务优先权的各频带,可以用于内陆的水路无线电通信。

但须在受影响的有关主管部门之间达成协议,并考虑目前频率的使用和现有的协议。

5.227 在水上移动VHF业务中,156.525MHz频率专用于遇险、安全和紧急呼救的数字选择性呼叫。

该频率的使用条件在第31和52条以及附录13 和附录18 中规定。

5.228 没使用。

5.229 替代划分:在摩洛哥,162-174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广播业务。

使用这一频带应遵守与拥有按频率划分表工作或规划中的一些业务并可能受影响的主管部门达成的协议。

1981年1月1日前现有的电台及其在该日期的技术特性不受该协议的影响。

5.230 附加划分:在中国,163-167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空间操作(空对地)业务,但须按照9.21款达成协议。

5.231 附加划分:在阿富汗、中国和巴基斯坦,167-174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广播业务。

广播业务使用此频带应遵守与第三区中其业务可能受影响的相邻国家达成的协议。

5.232 附加划分:在日本,170-174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广播业务。

5.233 附加划分:在中国,174-184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空间研究(空对地)业务和空间操作(空对地)业务,但须按照9.21款达成协议。

这些业务不得对现有的或规划中的广播业务电台造成有害干扰或要求保护。

5.234 不同业务种类:在墨西哥,174-216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见5.33款)。

5.235 附加划分:在德国、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西班牙、芬兰、法国、以色列、意大利、列支敦士登、马耳他、摩纳哥、挪威、荷兰、英国、瑞典和瑞士,174-223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陆地移动业务。

但是,陆地移动业务电台不得对本脚注所列国家以外各国现有的或规划中的广播电台造成有害干扰,或提出保护要求。

5.236 没使用。

5.237 附加划分:在刚果、厄立特里亚、埃塞俄比亚、冈比亚、几内亚、利比亚、马拉维、马里、塞拉利昂、索马里、乍得和津巴布韦,174-223MHz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

(WRC-03 MOD)  5.238 附加划分:在孟加拉国、印度、巴基斯坦和菲律宾,200-216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

5.239 没使用。

5.240 附加划分:在中国和印度,216-223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并以次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无线电定位业务。

5.241 在第二区,216-225MHz频带不得再批准新设无线电定位业务电台。

1990年1月1日前批准的电台可继续以次要使用条件进行工作。

5.242 附加划分:在加拿大,216-220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陆地移动业务。

5.243 附加划分:在索马里,216-225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但不得对其他国家现有的或规划中的广播业务造成有害干扰。

5.244 已废止。

(WRC-97 SUP)  5.245 附加划分:在日本,222-223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并以次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无线电定位业务。

5.246 替代划分:在西班牙、法国、以色列和摩纳哥,223-230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广播业务和陆地移动业务(见5.33款)。

但在编制频率规划时,广播业务可优先选择频率;

并以次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固定业务和除陆地移动以外的移动业务。

但是陆地移动业务电台不得对摩洛哥和阿尔及利亚现有的或规划的广播业务电台造成有害干扰,或提出保护要求。

5.247 附加划分:在沙特阿拉伯,巴林、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约旦、阿曼、卡塔尔和叙利亚,223-235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

5.248 没使用。

5.249 没使用。

5.250 附加划分:在中国,225-235MHz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射电天文业务。

5.251 附加划分:在尼日利亚,230-235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但须按照9.21款达成协议。

5.252 替代划分:在博茨瓦纳、莱索托、马拉维、莫桑比克、纳米比亚、南非、斯威士兰、赞比亚和津巴布韦,230-238MHz和246-254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广播业务,但须按照9.21款达成协议。

5.253 没使用。

5.254 卫星移动业务按照9.21款达成协议后,可以使用235-322MHz和335.4-399.9MHz频带,条件是不得对除了第5.256A号脚注的附加划分外、按照频率划分表正在操作或规划中将要操作的其他业务造成有害干扰。

(WRC-03 MOD)  5.255 卫星移动业务的312-315MHz(地对空)和387-390MHz(空对地)频带也可用于非对地静止卫星系统。

这种使用须按照9.11A款进行协调。

5.256 此频带内的243MHz频率供营救器电台及以营救为目的的设备使用(见附录13)。

5.256A 附加划分:在中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和乌克兰,258-261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空间研究(地对空)业务和空间操作(地对空)业务。

空间研究(地对空)业务和空间操作(地对空)业务的电台不得对在这个频带中操作的移动业务和卫星移动业务系统造成有害干扰,或提出保护要求,或抑制其使用和发展。

空间研究(地对空)业务和空间操作(地对空)业务的电台不得抑制其他国家的固定业务系统的使用和发展。

(WRC-03 ADD)  5.257 267-272MHz频带可由各主管部门以主要使用条件用于其国内的空间遥测,但须按照9.21款达成协议。

5.258 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使用328.6-335.4MHz频带限于仪表着陆系统(下滑信标)。

5.259 附加划分:在埃及、以色列、日本和叙利亚,328.6-335.4MHz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移动业务,但须按照9.21款达成协议。

为了保证不对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电台造成有害干扰,在援用9.21款的程序确定所有主管部门都不再需要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之前,不得在此频带内使用移动业务的电台。

(WRC-2000)  5.260 考虑到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使用399.9-400.05MHz频带可能对卫星无线电导航业务造成有害干扰,敦促主管部门根据4.4款不要批准这种使用。

5.261 标准频率400.1MHz的发射应限定在此频率的±25kHz以内。

5.262 附加划分:在沙特阿拉伯、亚美尼亚、阿塞拜疆、巴林、白俄罗斯、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博茨瓦纳、保加利亚、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古巴、埃及、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厄瓜多尔、俄罗斯、格鲁吉亚、匈牙利、伊朗、伊拉克、以色列、约旦、哈萨克斯坦、科威特、利比里亚、马来西亚、摩尔多瓦、乌兹别克斯坦、巴基斯坦、菲律宾、卡塔尔、叙利亚、吉尔吉斯斯坦、罗马尼亚、塞尔维亚和黑山、新加坡、索马里、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和乌克兰,400.05-401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

(WRC-03MOD)  5.263 400.15-401MHz频带也划分给空对空方向的空间研究业务,用于与载人宇宙飞船的通信。

空间研究业务作此用途将不作为安全业务对待。

5.264 卫星移动业务在按照9.11A款进行协调后可使用400.15-401MHz频带。

附录5的附件1中所示的功率通量密度的限值,应适用至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有权的对其进行修改时为止。

5.265 没使用。

5.266 卫星移动业务使用406-406.1MHz频带限于低功率卫星无线电应急示位信标(也见31条和附录13)。

5.267 禁止对业已批准的406-406.1MHz频带的使用可能造成有害干扰的任何发射。

5.268 空间研究业务使用410-420MHz频带,限于在5公里轨道范围内,载人宇宙飞船在轨道内的通信。

飞船外部活动的发射所产生的到达地球表面的功率通量密度在0°≤δ≤5°时不得超过-153dB(W/平方米),在5°≤δ≤70°时不得超过-153+0.077(δ-5)dB(W/平方米),在70°≤δ≤90°时不得超过-148dB(W/平方米),其中δ指无线电波的到达角,参考带宽为4kHz。

4.10款不适用于这种飞行器外部特殊运动物的活动。

在此频带内,空间研究(空对空)业务不得对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电台提出保护要求,或限制它们的使用和发展。

(WRC-97)  5.269 不同业务种类:在澳大利亚、美国、印度、日本和英国,420-430MHz和440-450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无线电定位业务(见5.33款)。

5.270 附加划分:在澳大利亚、美国、牙买加和菲律宾,420-430MHz和440-450MHz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业余业务。

5.271 附加划分:在阿塞拜疆、白俄罗斯、中国、印度、拉脱维亚、立陶宛、吉尔吉斯斯坦和土库曼斯坦,420-460MHz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无线电高度表)。

(WRC-03 MOD)  5.272 不同业务种类:在法国,430-434MHz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划分给业余业务(见5.32款)。

5.273 不同业务种类:在利比亚,430-432MHz和438-440MHz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划分给无线电定位业务(见5.32款)。

(WRC-03 MOD)  5.274 替代划分:在丹麦、挪威和瑞典,430-432MHz和438-440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固定业务和除航空移动以外的移动业务。

5.275 附加划分: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克罗地亚、爱沙尼亚、芬兰、拉脱维亚、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利比亚、斯洛文尼亚、塞尔维亚和黑山,430-432MHz和438-440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固定业务和除航空移动以外的移动业务。

(WRC-97)  5.276 附加划分:在阿富汗、阿尔及利亚、沙特阿拉伯、巴林、孟加拉国、文莱、布基纳法索、布隆迪、埃及、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厄瓜多尔、厄立特里亚、埃塞俄比亚、希腊、几内亚、印度、印度尼西亚、伊朗、伊拉克、以色列、意大利、约旦、肯尼亚、科威特、黎巴嫩、利比亚、列支敦士登、马来西亚、马耳他、尼日利亚、阿曼、巴基斯坦、菲律宾、卡塔尔、叙利亚、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新加坡、索马里、瑞士、坦桑尼亚、泰国、多哥、土耳其和也门,430-440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固定业务,430-435MHz和438-440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移动业务(除航空移动以外)。

(WRC-97)  5.277 附加划分:在安哥拉、亚美尼亚、阿塞拜疆、白俄罗斯、喀麦隆、刚果、吉布提、俄罗斯、格鲁吉亚、匈牙利、以色列、哈萨克斯坦、马里、摩尔多瓦、蒙古、乌兹别克斯坦、波兰、吉尔吉斯斯坦、斯洛伐克、捷克、罗马尼亚、卢旺达、塔吉克斯坦、乍得、土库曼斯坦和乌克兰,430-440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固定业务。

(WRC-03MOD)  5.278 不同业务种类:在阿根廷、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古巴、圭亚那、洪都拉斯、巴拿马和委内瑞拉,430-440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业余业务(见5.33款)。

5.279 附加划分:在墨西哥,430-435MHz和438-440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陆地移动业务,但须按照9.21款达成协议。

5.279A 卫星地球探测(有源)业务的传感器使用这一频带应该符合ITU-R SA.1260-1 建议。

另外,在432-438MHz频带使用的卫星地球探测(有源)业务不得对中国的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造成有害干扰。

这个脚注的提供绝不能减轻卫星地球探测(有源)业务作为次要业务遵照5.29和5.30款规定操作的责任。

(WRC-03 ADD)  5.280 在德国、奥地利、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克罗地亚、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列支敦士登、葡萄牙、斯洛文尼亚、瑞士、塞尔维亚和黑山,433.05-434.79MHz频带(中心频率433.92MHz)指定给工业、科学和医疗(ISM)使用。

在这一频带上工作的上述国家的无线电通信业务,必须承受这些应用可能对其产生的有害干扰。

在此频带内的ISM 设备应按照15.13款的规定进行操作。

5.281 附加划分:在第二区的法属海外领地和印度,433.75-434.25MHz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空间操作(地对空)业务。

在法国和巴西,这个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同样的业务。

5.282 在435-438MHz,1 260-1 270MHz,2 400-2 450MHz,3 400-3 410MHz(仅限于第二区和第三区)和5 650-5 670MHz频带,卫星业余业务在对按频率划分表工作的其他业务不造成有害干扰的条件下可以使用(见5.43款)。

主管部门在批准这种使用时,应确保一旦卫星业余业务电台的发射造成有害干扰时,立即根据25.11款的规定予以消除。

卫星业余业务使用1 260-1 270MHz和5 650-5 670MHz频带仅限于地对空方向。

5.283 附加划分:在奥地利,438-440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固定业务和除航空移动以外的移动业务。

5.284 附加划分:在加拿大,440-450MHz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业余业务。

5.285 不同业务种类:在加拿大,440-450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无线电定位业务(见5.33款)。

5.286 449.75-450.25MHz频带可用于空间操作(地对空)业务和空间研究(地对空)业务,但须按照9.21款达成协议。

5.286A 卫星移动业务使用454-456MHz和459-460MHz频带时,应按照9.11A款进行协调。

(WRC-97)  5.286B 在5.286D款中所列的国家使用454-455MHz频带,在第二区使用455-456MHz和459-460MHz频带,在5.286E款中所列的国家使用454-456MHz和459-460MHz频带的卫星移动业务电台,对按照频率划分表操作的固定业务或移动业务电台不得造成有害干扰,或要求得到其保护。

(WRC-97)  5.286C 在5.286D款中所列的国家使用454-455MHz频带,在第二区使用455-456MHz和459-460MHz频带,在5.286E款中所列的国家使用454-456MHz和459-460MHz频带的卫星移动业务电台,不得限制按照频率划分表操作的固定业务或移动业务电台的发展及使用。

(WRC-97)  5.286D 附加划分:在加拿大、美国、墨西哥和巴拿马,454-455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卫星移动(地对空)业务。

(WRC-97)  5.286E 附加划分:在佛得角、印度尼西亚、尼泊尔、尼日利亚和巴布亚新几内亚,454-456MHz和459-460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卫星移动(地对空)业务。

(WRC-97)  5.287 水上移动业务的船载通信电台可使用457.525MHz、457.550MHz、457.575MHz、467.525MHz、467.550MHz和467.575MHz各频率。

在必要时,设备信道间隔设计为12.5kHz的船载通信电台也可使用附加频率457.5375MHz、457.5625MHz、467.5375MHz和467.5625MHz。

可以在遵守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内规则的条件下,在领水内使用这些频率。

所用设备的特性应符合ITU-R M.1174 建议书(见第341号决议(WRC-97))。

(WRC-97)  5.288 在美国和菲律宾领水内,船载通信电台优先选用457.525MHz、457.550MHz、457.575MHz和457.600MHz频率,并且分别与467.750MHz、467.775MHz、467.800MHz和467.825MHz配对使用。

所用设备的特性应符合ITU-R M.1174-1 建议。

(WRC-03 MOD)  5.289 除卫星气象业务外,卫星地球探测业务也可使用460-470MHz和1 690-1 710MHz频带作为空对地传输,但须对按频率划分表工作的电台不造成有害干扰。

5.290 不同业务种类:在阿富汗、阿塞拜疆、白俄罗斯、中国、日本、蒙古、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斯洛伐克、俄罗斯、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和乌克兰,460-470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卫星气象(空对地)业务(见5.33款),但须按照9.21款达成协议。

(WRC-2000)  5.291 附加划分:在中国,470-485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空间研究(空对地)业务和空间操作(空对地)业务,但须按照9.21款达成协议,并不得对现有的或规划中的广播电台造成有害干扰。

5.291A 附加划分:在德国、奥地利、丹麦、爱沙尼亚、芬兰、列支敦士登、挪威、荷兰、捷克和瑞士,470-494MHz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无线电定位业务。

这种使用仅限于按照第217号决议(WRC-97)操作的风廓线雷达。

(WRC-97)  5.292 不同业务种类:在墨西哥和委内瑞拉,470-512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在阿根廷和乌拉圭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移动业务(见5.33款),但须按照9.21款达成协议。

5.293 不同业务种类:在加拿大、智利、哥伦比亚、古巴、美国、圭亚那、洪都拉斯、牙买加、墨西哥、巴拿马和秘鲁,470-512MHz和614-806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见5.33款),但须按照9.21款达成协议。

在阿根廷和厄瓜多尔,470-512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见5.33款),但须按照9.21款达成协议。

(WRC-2000)  5.294 附加划分:在布隆迪、喀麦隆、刚果、科特迪瓦、埃塞俄比亚、以色列、肯尼亚、黎巴嫩、利比亚、马拉维、叙利亚、苏丹、乍得和也门,470-582MHz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固定业务。

(WRC-03 MOD)  5.295 没使用。

5.296 附加划分:在德国、奥地利、比利时、科特迪瓦、丹麦、西班牙、芬兰、法国、爱尔兰、以色列、意大利、利比亚、立陶宛、马耳他、摩洛哥、摩纳哥、挪威、荷兰、葡萄牙、叙利亚、英国、瑞典、瑞士、斯威士兰和突尼斯,470-790MHz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陆地移动业务,供广播的辅助应用。

本脚注中提及的各国的陆地移动业务电台不应该对本脚注所列各国以外的国家按照频率划分表操作的现有或规划中的电台造成有害干扰。

(WRC-03 MOD)  5.297 附加划分:在哥斯达黎加、古巴、萨尔瓦多、美国、危地马拉、圭亚那、洪都拉斯、牙买加和墨西哥,512-608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但须按照9.21款达成协议。

(WRC-2000)  5.298 附加划分:在印度,549.75-550.25MHz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空间操作(空对地)业务。

5.299 没使用。

5.300 附加划分:在以色列、利比亚、叙利亚和苏丹,582-790MHz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固定业务和除航空移动以外的移动业务。

5.301 没使用。

5.302 附加划分:在英国,590-598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

对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电台,包括从相邻频带转移过来的电台,所有新的指配,须与下列国家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德国、比利时、丹麦、西班牙、法国、爱尔兰、卢森堡、摩洛哥、挪威和荷兰。

5.303 没使用。

5.304 附加划分:在非洲广播区(见5.10 至5.13款),606-614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射电天文业务。

5.305 附加划分:在中国,606-614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射电天文业务。

5.306 附加划分:在除非洲广播区以外的第一区(见5.10 至5.13款)和第三区,608-614MHz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射电天文业务。

5.307 附加划分:在印度,608-614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射电天文业务。

5.308 没使用。

5.309 不同业务种类:在哥斯达黎加、萨尔瓦多和洪都拉斯,614-806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固定业务(见5.33款),但须按照9.21款达成协议。

5.310 已废止。

(WRC-97 SUP)  5.311 在620-790MHz频带内,可对使用调频制的卫星广播业务的电视台进行频率指配,但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与那些按照频率划分表操作业务并可能受影响的相关主管部门达成协议(见第33号和507号决议,Rev.WRC-03)。

在其他国家主管部门未同意的情况下,当入射角小于20°时,该电台在这些国家的领土上产生的功率通量密度不应超过-129dB(W/平方米)(见第705号建议)。

第545号决议(WRC-03)适用。

(WRC-03 MOD)  5.312 附加划分:在亚美尼亚、阿塞拜疆、白俄罗斯、保加利亚、俄罗斯、格鲁吉亚、匈牙利、哈萨克斯坦、摩尔多瓦、蒙古、乌兹别克斯坦、波兰、吉尔吉斯斯坦、斯洛伐克、捷克、罗马尼亚、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和乌克兰,645-862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

(WRC-03 MOD)  5.313 已废止。

(WRC-97 SUP)  5.314 附加划分:在奥地利、意大利、摩尔多瓦、乌兹别克斯坦、英国和斯威士兰,790-862MHz频带以次要条件也划分给陆地移动业务。

(WRC-2000)  5.315 替代划分:在希腊、意大利和突尼斯,790-838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广播业务。

(WRC-2000)  5.316 附加划分:790-830MHz频带在德国、沙特阿拉伯、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布基纳法索、喀麦隆、科特迪瓦、克罗地亚、丹麦、埃及、芬兰、希腊、以色列、约旦、肯尼亚、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利比亚、列支敦士登、马里、摩纳哥、挪威、荷兰、葡萄牙、英国、叙利亚、塞尔维亚和黑山、瑞典和瑞士,和830-862MHz频带在上述国家及西班牙、法国、加蓬和马耳他,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移动业务(除航空移动以外)。

但是,与本脚注所涉及的各频带相关的国家的移动业务电台不应该对涉及各频带所列各国以外的国家的按频率划分表操作业务的电台造成有害干扰,或要求得到其保护。

(WRC-03 MOD)  5.317 附加划分:在第二区(巴西和美国除外),806-890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卫星移动业务,但须按照9.21款达成协议。

这种业务供国境内操作使用。

5.317A 希望实施IMT-2000(国际移动通信系统)的主管部门可以使用806-960MHz频带中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移动业务并且已用于或计划用于移动系统的频率(见第224号决议(WRC-2000))。

这种划分并不排斥已划分的其他业务对该频带的使用,而且在无线电规则中不具有优先权。

(WRC-2000)  5.318 附加划分:在加拿大、美国和墨西哥,849-851MHz和894-896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航空移动业务,用于与航空器的公众通信。

使用849-851MHz频带限于航空电台的发射,使用894-896MHz频带限于航空器电台的发射。

5.319 附加划分:在白俄罗斯、俄罗斯和乌克兰,806-840MHz频带(地对空)和856-890MHz频带(空对地)也划分给卫星移动业务(除卫星航空移动(R)以外)。

这种业务使用这些频带不得对按照频率划分表操作的其他国家的业务造成有害干扰或者提出保护要求,并且须遵守相关主管部门之间的特别协议。

5.320 附加划分:在第三区,806-890MHz和942-960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卫星移动业务(除卫星航空移动(R)以外),但须按照9.21款达成协议。

这种业务的使用限于在国境内操作。

寻求协议时,应对按照频率划分表操作的业务提供适当的保护,以保证不对这些业务造成有害干扰。

5.321 替代划分:在意大利,从1995年1月1日起,838-854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广播业务。

5.322 在第一区,对于862-960MHz频带,广播业务电台只能在不包括阿尔及利亚、埃及、西班牙、利比亚、摩洛哥、纳米比亚、尼日利亚、南非、坦桑尼亚、津巴布韦和赞比亚的非洲广播区(见5.10 至5.13款)内运用,并须按照9.21款达成协议。

(WRC-2000)  5.323 附加划分:在亚美尼亚、阿塞拜疆、白俄罗斯、保加利亚、俄罗斯、匈牙利、哈萨克斯坦、摩尔多瓦、蒙古、乌兹别克斯坦、波兰、吉尔吉斯斯坦、斯洛伐克、捷克、罗马尼亚、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和乌克兰,862-960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

这种使用必须按照9.21款与有关主管部门达成协议,并且仅限于1997年10月27日已在操作的陆基无线信标,直至其报废为止。

(WRC-03 MOD)  5.324 没使用。

5.325 不同业务种类:在美国,890-942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无线电定位业务(见5.33款),但须按照9.21款达成协议。

5.325A 不同业务种类:在古巴,902-915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陆地移动业务。

(WRC-2000)  5.326 不同业务种类:在智利,903-905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移动业务(除航空移动以外),但须按照9.21款达成协议。

5.327 不同业务种类:在澳大利亚,915-928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无线电定位业务(见5.33款)。

5.328 960-1 215MHz频带,在世界范围内保留给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中机载空中导航电子辅助设备,以及任何直接相关的陆基设施的使用和发展。

(WRC-2000)  5.328A 在1 164-1 215MHz频带内卫星无线电导航业务的电台应按照第609号决议的规定进行操作。

并且不得对工作在960-1 215MHz频带的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的电台提出保护要求。

5.43A款不再适用,21.18款的规定适用。

(WRC-03 MOD)  5.328B 无线通信局于2005年1月1日以后收到完整适合协调和通知资料的卫星无线电导航业务的系统和网络,使用1 164-1 300MHz、1 559-1 610MHz和5 010-5 030MHz频带,应遵循9.12、9.12A和9.13款的规定。

第610号决议(WRC-03)也适用。

(WRC-03 ADD)  5.329 在1 215-1 300MHz频带中卫星无线电导航业务的使用应遵守下列条件,即不得对按照5.331款批准的无线电导航业务造成有害干扰,也不得提出保护要求。

此外,在1 215-1 300MHz频带内卫星无线电导航业务的使用还应遵循以下的条件,即不得对无线电定位业务造成有害干扰。

5.43款中关于无线电定位业务的相关部分不再适用,第608号决议(WRC-03)适用。

(WRC-03 MOD)  5.329A 在1 215-1 300MHz和1 559-1 610MHz频带中的卫星无线电导航(空对空)业务系统不能提供安全业务应用,不能对按照频率划分表操作的其他业务或系统提出任何附加的限制。

(WRC-2000)  5.330 附加划分:在安哥拉、沙特阿拉伯、巴林、孟加拉国、喀麦隆、中国、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厄立特里亚、埃塞俄比亚、圭亚那、印度、印度尼西亚、伊朗、伊拉克、以色列、日本、约旦、科威特、黎巴嫩、利比亚、莫桑比克、尼泊尔、巴基斯坦、菲律宾、卡塔尔、叙利亚、索马里、苏丹、乍得、多哥和也门,1 215-1 300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

(WRC-03 MOD)  5.331 附加划分:在阿尔及利亚、德国、沙特阿拉伯、澳大利亚、奥地利、巴林、白俄罗斯、比利时、贝宁、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巴西、布基纳法索、布隆迪、喀麦隆、中国、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克罗地亚、丹麦、埃及、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爱沙尼亚、俄罗斯、芬兰、法国、加纳、希腊、几内亚、赤道几内亚、匈牙利、印度、印度尼西亚、伊朗、伊拉克、爱尔兰、以色列、约旦、肯尼亚、科威特、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莱索托、拉脱维亚、列支敦士登、立陶宛、卢森堡、马达加斯加、马里、毛里塔尼亚、尼日利亚、挪威、阿曼、荷兰、波兰、葡萄牙、卡塔尔、叙利亚、斯洛伐克、英国、塞尔维亚和黑山、斯洛文尼亚、索马里、苏丹、斯里兰卡、南非、瑞典、瑞士、泰国、多哥、土耳其、委内瑞拉和越南,1 215-1 300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无线电导航业务。

在加拿大和美国,1 240-1 300MHz频带也划分给无线电导航业务,但无线电导航业务的使用仅限于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

(WRC-03 MOD)  5.332 在1 215-1 260MHz频带,卫星地球探测业务和空间研究业务中的星载有源传感器不得对处于主要使用条件的无线电定位业务、卫星无线电导航业务和其他业务造成有害干扰。

不能提出保护要求,或限制这些业务的操作或发展。

(WRC-2000)  5.333 已废止。

(WRC-97 SUP)  5.334 附加划分:在加拿大和美国,1 350-1 370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

(WRC-03 MOD)  5.335 在加拿大和美国,1 240-1 300MHz频带内的卫星地球探测业务和空间研究业务中的星载有源传感器不得对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造成有害干扰,不能提出保护要求,或限制这些业务的操作或发展。

(WRC-97)  5.335A 在1 260-1 300MHz频带,卫星地球探测业务和空间研究业务中的星载有源传感器不得对脚注中处于主要使用条件的无线电定位业务和其他业务造成有害干扰,要求得到其保护,或限制其操作与发展。

(WRC-2000)  5.336 没使用。

5.337 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使用1 300-1 350MHz、2 700-2 900MHz以及9 000-9 200MHz频带,限于陆基雷达和相关的机载应答器,这些应答器只能在受同一频带内工作的雷达激发时方可使用这些频带内的频率发射。

5.337A 在1 300-1 350MHz频带中,卫星无线电导航业务地球站和无线电定位业务电台不能对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造成有害干扰,或限制其操作和发展。

(WRC-2000)  5.338 在阿塞拜疆、蒙古、吉尔吉斯斯坦、斯洛伐克、捷克、罗马尼亚和土库曼斯坦,无线电导航业务的现有设施可继续在1 350-1 400MHz频带内工作。

(WRC-03 MOD)  5.339 1 370-1 400MHz、2 640-2 655MHz、4 950-4 990MHz和15.20-15.35GHz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划分给空间研究(无源)业务和卫星地球探测(无源)业务。

5.339A 附加划分:1 390-1 392MHz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卫星固定(地对空)业务使用,1 430-1 432MHz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卫星固定(空对地)业务使用。

这些划分限于1GHz以下的卫星移动业务链路使用的非对地静止轨道卫星网络的馈线链路,并应遵循第745号决议(WRC-03)。

(WRC-03 ADD)  5.340 在下列频带内禁止一切发射:  1 400-1 427MHz,  2 690-2 700MHz,5.422款规定的除外,  10.68-10.7GHz,5.483款规定的除外,  15.35-15.4GHz,5.511款规定的除外,  23.6-24GHz,  31.3-31.5GHz,  31.5-31.8GHz,在第二区,  48.94-49.04GHz,来自机载电台,  50.2-50.4GHz*,  52.6-54.25GHz,  86-92GHz,  100-102GHz,  109.5-111.8GHz,  114.25-116GHz,  148.5-151.5GHz,  164-167GHz,  182-185GHz,  190-191.8GHz,  200-209GHz,  226-231.5GHz,  250-252GHz。

* 在50.2-50.4GHz频带内对卫星地球探测(无源)业务和空间研究(无源)业务的划分不得对相邻频带内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的业务的使用加以不适当的限制。

(WRC-03MOD)  5.341 在1 400-1 727MHz、101-120GHz和197-220GHz频带内,某些国家正在进行无源研究计划,以探测来自地球之外的有意发射。

5.342 附加划分:在亚美尼亚、阿塞拜疆、白俄罗斯、保加利亚、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俄罗斯和乌克兰,1 429-1 535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航空移动业务,专用于国境内的航空遥测。

从2007年4月1日起,使用1 452-1 492MHz频带须遵守相关主管部门间的协议。

(WRC-2000)  5.343 在第二区,1 435-1 535MHz频带由航空移动业务用于遥测,优先于移动业务的其他用途。

5.344 替代划分:在美国,1 452-1 525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也见5.343款)。

5.345 卫星广播业务和广播业务使用1 452-1 492MHz频带,限于数字声音广播,并遵守第528号决议(WARC-92)的规定。

5.346 没使用。

5.347 不同业务种类:在孟加拉国、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博茨瓦纳、保加利亚、布基纳法索、古巴、丹麦、埃及、希腊、爱尔兰、意大利、莫桑比克、葡萄牙、塞尔维亚和黑山、斯里兰卡、斯威士兰、也门和津巴布韦,1 452-1 492MHz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卫星广播业务和广播业务,直至2007年4月1日为止。

(WRC-03 MOD)  5.347A 下列频带:  1 452-1 492MHz,  1 525-1 559MHz,  1 613.8-1 626.5MHz,  2 655-2 670MHz,  2 670-2 690MHz,  21.4-22GHz,  应遵循第739号决议(WRC-03)的规定。

(WRC-03 ADD)  5.348 卫星移动业务须按照9.11A款的规定进行协调后方可使用1 518-1 525MHz频带。

在1 518-1 525MHz频带中,卫星移动业务的电台不得对固定业务的电台提出保护要求。

5.43A款不适用。

(WRC-03 MOD)  5.348A 在1 518-1 525MHz频带内,根据9.11A款规定的卫星移动(空对地)业务空间站在地球表面的功率通量密度等级,对在日本领土范围内操作的专用移动无线电或与公众交换电信网络(PSTN)一起使用的陆地移动业务,其功率通量密度协调门限值在所有到达角的任意的4kHz频带内应为-150dB(W/平方米),而不是附录5 的表5-2 内所示的那些给定值。

在日本领土范围,1 518-1 525MHz频带内的卫星移动业务电台不得对移动业务电台提出保护要求。

5.43A款不适用。

(WRC-03 MOD)  5.348B 在1 518-1 525MHz频带内,卫星移动业务不得对在美国(见5.343和5.344款)和5.342款所列国家领土内的移动业务的航空移动遥感台提出保护要求。

5.43A款不适用。

(WRC-03 ADD)  5.348C 卫星移动业务使用1 518-1 525MHz和1 668-1 675MHz频带,见第225号决议(Rev.WRC-03)。

(WRC-03 ADD)  5.349 不同业务种类:在沙特阿拉伯、阿塞拜疆、巴林、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喀麦隆、埃及、法国、伊朗、伊拉克、以色列、哈萨克斯坦、科威特、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黎巴嫩、摩洛哥、卡塔尔、叙利亚、吉尔吉斯斯坦、罗马尼亚、土库曼斯坦、也门、塞尔维亚和黑山,1 525-1 530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移动业务(除航空移动以外)(见5.33款)。

(WRC-2000)  5.350 附加划分:在阿塞拜疆、吉尔吉斯斯坦和土库曼斯坦,1 525-1 530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航空移动业务。

(WRC-2000)  5.351 1 525-1 544MHz、1 545-1 559MHz、1 626.5-1 645.5MHz和1 646.5-1 660.5MHz频带不应用于任何业务的馈线链路。

然而,在特殊情况下,主管部门可以准许卫星移动业务中在指定的固定地点的地球站,通过使用这些频带的空间站进行通信。

5.351A 将1 525-1 544MHz、1 545-1 559MHz、1 610-1 626.5MHz、1 626.5- 1 645.5MHz、1 646.5-1 660.5MHz、1 980-2 010MHz、2 170-2 200MHz、2 483.5-2 500MHz、2 500-2 520MHz和2 670-2 690MHz频带用于卫星移动业务时,参见第212号决议(Rev.WRC-97)和第225号决议(WRC-2000)。

(WRC-2000)  5.352 已废止。

(WRC-97 SUP)  5.352A 在1 525-1 530MHz频带内,除卫星水上移动业务电台以外的卫星移动业务电台,对法国及第三区内的法属海外领地、阿尔及利亚、沙特阿拉伯、埃及、几内亚、印度、以色列、意大利、约旦、科威特、马里、马耳他、摩洛哥、毛里塔尼亚、尼日利亚、阿曼、巴基斯坦、菲律宾、卡塔尔、叙利亚、坦桑尼亚、越南和也门在1998年4月1日前通知的固定业务电台不得造成有害干扰,或要求保护。

(WRC-97)  5.353 已废止。

(WRC-97 SUP)  5.353A 1 530-1 544MHz和1 626.5-1 645.5MHz频带内的卫星移动业务执行9.11款的程序时,应优先安排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的遇险、紧急呼救和安全通信的频谱需求。

卫星水上移动遇险、紧急呼救和安全通信应比在同一网路内操作的其他卫星移动通信具有优先接入和立即使用的权力。

卫星移动系统不得对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中的遇险、紧急呼救和安全通信造成有害干扰,或要求其保护。

应优先考虑其他卫星移动业务中与安全有关的通信的优先权。

(援用第222号决议(WRC-2000))(WRC-2000)  5.354 卫星移动业务在按照9.11A款进行协调后方可使用1 525-1 559MHz和1 626.5-1 660.5MHz频带。

5.355 附加划分:在巴林、孟加拉国、刚果、埃及、厄立特里亚、伊拉克、以色列、科威特、黎巴嫩、马耳他、卡塔尔、叙利亚、索马里、苏丹、乍得、多哥和也门,1 540-1 559MHz、1 610-1 645.5MHz和1 646.5-1 660MHz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固定业务。

(WRC-03MOD)  5.355A 附加划分:在巴林、孟加拉国、刚果、埃及、厄立特里亚、伊拉克、以色列、约旦、科威特、黎巴嫩、马耳他、摩洛哥、卡塔尔、叙利亚、索马里、苏丹、乍得、多哥和也门,在2015年1月1日前,1 559-1 610MHz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固定业务,逾期不再有效。

敦促主管部门采取切实措施保护卫星无线电导航业务,并且不再在该频带批准用于固定业务的频率。

5.356 卫星移动(空对地)业务使用1 544-1 545MHz频带,限于遇险和安全通信(见第31条)。

5.357 在航空移动(R)业务中,当用于卫星到航空器链路的延伸或补充时,在1 545-1 555MHz频带内也准许地面航空电台直接向航空器电台发送或航空器电台之间的发送。

5.357A 1 545-1 555MHz和1 646.5-1 656.5MHz频带内的卫星移动业务执行9.11款的程序,应优先安排卫星航空移动(R)业务中传输第44条中1 至6 优先级信息的通信频谱需求。

卫星航空移动(R)业务中传输第44条中1 至6 优先级信息的通信应比同一网路中工作的其他卫星移动通信具有优先接入和立即使用的权力,必要时可预留信道。

卫星移动系统不得对卫星航空移动(R)业务中传输第44条中1 至6 优先级的信息的通信造成有害干扰,或要求其保护。

应优先考虑其他卫星移动业务中与安全有关通信的优先权。

(援用第222号决议(WRC-2000))(WRC-2000)  5.358 已废止。

(WRC-97 SUP)  5.359 附加划分:在德国、沙特阿拉伯、亚美尼亚、奥地利、阿塞拜疆、白俄罗斯、贝宁、波斯尼亚和黑赛哥维那、保加利亚、喀麦隆、西班牙、俄罗斯法国、加篷、格鲁吉亚、希腊、几内亚、几内亚比绍、匈牙利、约旦、哈萨克斯坦、科威特、黎巴嫩、利比亚、立陶宛、毛里塔尼亚、摩尔多瓦、蒙古、乌干达、乌兹别克斯坦、巴基斯坦、波兰、叙利亚、吉尔吉斯斯坦、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罗马尼亚、斯威斯兰、塔吉克斯坦、坦桑尼亚、突尼斯、土库曼斯坦和乌克兰,1 550-1 559MHz和1 610-1 645.5MHz和1 646.5-1 660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固定业务。

敦促主管部门采取切实措施避免在这些频带内设置新的固定业务电台。

(WRC-03 MOD)  5.360 已废止。

(WRC-97 SUP)  5.361 已废止。

(WRC-97 SUP)  5.362 已废止。

(WRC-97 SUP)  5.362A 在美国,1 555-1 559MHz和1 656.5-1 660.5MHz频带,卫星航空移动(R)业务在必要时比同一网路中操作的其他卫星移动通信具有更优先接入和立即使用的权利,必要时应预留信道。

卫星移动系统不得对卫星航空移动(R)业务中传输第44条中1 至6 优先级的通信造成有害干扰,或要求其保护。

应优先考虑其他卫星移动业务中与安全有关通信的优先权。

(WRC-97)  5.362B 附加划分:2005年1月1日前,在德国、亚美尼亚、阿塞拜疆、白俄罗斯、贝宁、波斯尼亚和黑赛哥维那、保加利亚、西班牙、俄罗斯、法国、加蓬、格鲁吉亚、希腊、几内亚、几内亚比绍、匈牙利、哈萨克斯坦、立陶宛、摩尔多瓦、蒙古、尼日利亚、乌干达、乌兹别克斯坦、巴基斯坦、波兰、吉尔吉斯斯坦、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罗马尼亚、塞内加尔、斯威士兰、塔吉克斯坦、坦桑尼亚、土库曼斯坦和乌克兰,1 559-1 610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固定业务;

2010年1月1日以前,在沙特阿拉伯、喀麦隆、约旦、科威特、黎巴嫩、利比亚、马里、毛里塔尼亚、叙利亚和突尼斯,1 559-1 610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固定业务。

逾期后,固定业务可以继续以次要使用条件使用到2015年1月1日,此后这项划分不再有效。

敦促主管部门采取切实措施保护卫星无线电导航业务和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并且不再在此频带内为固定业务系统指配频率。

(WRC-03 MOD)  5.362C 附加划分:在巴林、孟加拉国、刚果、埃及、厄立特里亚、伊拉克、以色列、约旦、科威特、黎巴嫩、马耳他、摩洛哥、卡塔尔、叙利亚、索马里、苏丹、乍得、多哥和也门,在2015年1月1日前,1 559-1 610MHz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固定业务,这项划分逾期不再有效。

敦促主管部门采取切实措施保护卫星无线电导航业务,并且不再在此频带为固定业务系统指配频率。

(WRC-2000)  5.363 替代划分:在瑞典,1 590-1 626.5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

5.364 卫星移动(地对空)业务和卫星无线电测定(地对空)业务须按照9.11A款进行协调后方可使用1 610-1 626.5MHz频带。

除非与受影响的主管部门另行商定,两种业务在此频带使用的移动地球站,在按照5.366款(应用4.10款)规定操作的系统所使用的那部分频带内产生的峰值等效全向辐射功率密度不得超过-15dB(W/4kHz)。

在这些系统不使用的那部分频带内,移动地球站的平均等效全向辐射功率密度不得超过-3dB(W/4kHz)。

卫星移动业务电台对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电台,按照5.366款操作的电台和按照5.359款操作的固定业务电台不得提出保护要求。

负责卫星移动网络协调的主管部门应进行一切切实可行的努力确保按照5.366款规定操作的电台得到保护。

5.365 卫星移动(空对地)业务须按照9.11A款进行协调后方可使用1 613.8-1 626.5MHz频带。

5.366 1 610-1 626.5MHz频带保留给全球性使用的机载空中导航电子辅助设备和任何与此直接有关的陆基设备、星载设备的使用和发展,但这种卫星使用须按照9.21款达成协议。

5.367 附加划分:1 610-1 626.5MHz和5 000-5 150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卫星航空移动(R)业务,但须按照9.21款达成协议。

5.368 关于卫星无线电测定业务和卫星移动业务,4.10款的规定不适用于1 610-1 626.5MHz频带,但卫星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除外。

5.369 不同业务种类:在安哥拉、澳大利亚、布隆迪、中国、厄立特里亚、埃塞俄比亚、印度、伊朗、以色列、黎巴嫩、利比里亚、利比亚、马达加斯加、马里、巴基斯坦、巴布亚新几内亚、叙利亚、刚果民主共和国、苏丹、斯威士兰、多哥和赞比亚,1 610-1 626.5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卫星无线电测定(地对空)业务(见5.33款),但须按照9.21款与本款规定中未列出的国家达成协议。

(WRC-03 MOD)  5.370 不同业务种类:在委内瑞拉,1 610-1 626.5MHz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卫星无线电测定(地对空)业务。

5.371 附加划分:在第一区,1 610-1 626.5MHz(地对空)和2 483.5-2 500MHz(空对地)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卫星无线电测定业务,但须按照9.21款达成协议。

5.372 卫星无线电测定业务和卫星移动业务电台不得对使用1 610.6-1 613.8MHz频带的射电天文业务电台造成有害干扰(援用29.13款)。

5.373 没使用。

5.373A 已废止。

(WRC-97 SUP)  5.374 在1 613.5-1 634.5MHz和1 656.5-1 660MHz频带内操作的卫星移动业务移动地球站不得对在5.359款所列国家内操作的固定业务电台造成有害干扰。

(WRC-97)  5.375 1 645.5-1 646.5MHz频带由卫星移动(地对空)业务使用以及用于卫星间的链路时,仅限于遇险和安全通信(见第31条)。

5.376 在航空移动(R)业务中,当用于航空器到卫星链路的延伸和补充时,在1 646.5-1 656.5MHz 频带内,也准许航空器电台直接向地面航空电台发送或航空器电台之间发送。

5.376A 在1 660.0-1 660.5MHz频带内操作的移动地球站不得对射电天文业务电台造成有害干扰。

(WRC-97)  5.377 已废止。

(WRC-03 SUP)  5.378 没使用。

5.379 附加划分:在孟加拉国、印度、印度尼西亚、尼日利亚和巴基斯坦,1 660.5-1 668.4MHz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气象辅助业务。

5.379A 敦促主管部门对1 660.5-1 668.4MHz频带内未来射电天文的研究给以一切切实可行的保护,特别是尽快消除1 664.4-1 668.4MHz频带内的气象辅助业务的空对地发射。

5.379B 卫星移动业务须按照9.11A款进行协调后方可使用1 668-1 675MHz频带。

(WRC-03 ADD)  5.379C 在1 668-1 670MHz频带内为了保护射电天文业务,此频带内工作的卫星移动业务网络中的移动地球站所产生的总功率通量密度,在任何登记在频率登记总表中的射电天文台,在集中周期为2 000 秒的超过2%的时间里,在10MHz的频带内不能超过-181dB(W/平方米)和在20kHz频带内不能超过-194dB(W/平方米)。

(WRC-03 ADD)  5.379D 为了共享1 668-1 675MHz频带,卫星移动业务、固定业务、移动业务和空间研究业务(有源)应该遵循第744号决议(WRC-03)。

(WRC-03 ADD)  5.379E 在1 668.4-1 675MHz频带内,在中国、伊朗、日本和乌兹别克斯坦,卫星移动业务电台不得对气象辅助业务电台造成有害干扰。

敦促主管部门不要在1 668.4-1 675MHz频带内实施新的气象辅助业务系统,而鼓励主管部门尽可能将气象辅助业务的操作转移到其他频带上。

(WRC-03 ADD)  5.380 各主管部门准备在世界范围内使用1 670-1 675MHz和1 800-1 805MHz频带实现公众航空通信。

与航空器进行公众通信的系统,使用1 670-1 675MHz频带,限于从航空电台的发射,使用1 800-1 805MHz频带,限于从航空器电台的发射。

5.380A 在1 670-1 675MHz频带内,卫星移动业务电台不得对按照第670号决议(WRC-03)申报的已经存在的卫星气象业务地球站造成有害干扰,并不得限制其发展。

(WRC-03 ADD)  5.381 附加划分:在阿富汗、哥斯达黎加、古巴、印度、伊朗和巴基斯坦,1 690-1 700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固定业务和除航空移动以外的移动业务。

(WRC-03 MOD)  5.382 不同业务种类:在沙特阿拉伯、亚美尼亚、阿塞拜疆、巴林、白俄罗斯、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保加利亚、刚果、埃及、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厄立特里亚、埃塞俄比亚、俄罗斯、几内亚、匈牙利、伊拉克、以色列、约旦、哈萨克斯坦、科威特、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黎巴嫩、毛里塔尼亚、摩尔多瓦、蒙古、阿曼、乌兹别克斯坦、波兰、卡塔尔、叙利亚、吉尔吉斯斯坦、罗马尼亚、塞尔维亚和黑山、索马里、塔吉克斯坦、坦桑尼亚、土库曼斯坦、乌克兰和也门,1 690-1 700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固定业务和除航空移动以外的移动业务(见5.33款)。

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1 690-1 700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固定业务(见5.33款),以次要使用条件划分给移动业务(除航空移动以外)。

(WRC-03 MOD)  5.383 没使用。

5.384 附加划分:在印度、印度尼西亚和日本,1 700-1 710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空间研究(空对地)业务。

(WRC-97)  5.384A 依据第223号决议(WRC-2000),希望实施IMT-2000 的主管部门可使用1 710-1 885MHz和2 500-2 690MHz的整个频带或部分频带。

这种划分并不排斥已得到划分的其他业务对这些频带的使用,并且在无线电规则中不具有优先权。

(WRC-2000)  5.385 附加划分:1 718.8-1 722.2MHz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射电天文业务的频谱线观测。

(WRC-2000)  5.386 附加划分:在第二区、澳大利亚、关岛、印度、印度尼西亚和日本,1 750-1 850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空间操作(地对空)业务和空间研究(地对空)业务,但须按照9.21款达成协议,特别是对流层散射系统。

(WRC-03 MOD)  5.387 附加划分:在阿塞拜疆、白俄罗斯、格鲁吉亚、哈萨克斯坦、蒙古、吉尔吉斯斯坦、斯洛伐克、罗马尼亚、塔吉克斯坦和土库曼斯坦,1 770-1 790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卫星气象业务,但须按照9.21款达成协议。

(WRC-03 MOD)  5.388 1 885-2 025MHz和2 110-2 200MHz频带旨在全球范围供希望实施IMT-2000 的主管部门使用。

这种使用不得排除已划分的其他业务使用这些频带。

这些频带应按照第212号决议( Rev.WRC-97) 提供给IMT-2000 使用。

( 见第223号决议( WRC-2000))(WRC-2000)  5.388A 根据第221号决议(Rev.WRC-03)的规定,在第一区和第三区的1 885-1 980MHz,2 010-2 025MHz和2 110-2 170MHz频带,以及在第二区的1 885-1 980MHz和2 110-2 160MHz频带,可利用高空平流层平台(HAPS)作为基站提供IMT-2000 业务。

把HAPS 作为IMT-2000系统基站的应用并不排斥在这些频带中其他已划分业务电台的使用,而且在无线电规则中这些业务间并没有建立优先级关系。

(WRC-03 MOD)  5.388B 在阿尔及利亚、沙特阿拉伯、巴林、贝宁、布基纳法索、喀麦隆、科摩罗、科特迪瓦、中国、古巴、吉布提、埃及、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厄立特里亚、埃塞俄比亚、加蓬、加纳、印度、伊朗、以色列、利比亚、约旦、肯尼亚、科威特、马里、摩洛哥、毛里塔尼亚、尼日利亚、阿曼、乌干达、卡塔尔、叙利亚、塞内加尔、新加坡、苏丹、坦桑尼亚、乍得、多哥、突尼斯、也门、赞比亚和津巴布韦,为了保护固定和移动业务(包括IMT-2000 的移动台)在这些国家的领土内免受“共信道干扰”,作为IMT-2000 基站的HAPS在5.388A款规定的频带内,在一个国家边境外的地球表面的同信道功率通量密度的不应超过-127dB(W/(平方米·MHz)),除非在HAPS 申报时已得到受影响的主管部门的明确同意。

(WRC-03 ADD)  5.389 没使用。

5.389A 卫星移动业务须按照9.11A款进行协调,并按照第716号决议(WRC-95)的规定方可使用1 980-2 010MHz和2 170-2 200MHz频带。

这些频带不得在2000年1月1日前开始使用;

而第二区的1 980-1 990MHz频带不得在2005年1月1日前开始使用。

5.389B 卫星移动业务使用1 980-1 990MHz频带,对阿根廷、巴西、加拿大、智利、厄瓜多尔、美国、洪都拉斯、牙买加、墨西哥、秘鲁、苏里南、特立尼达和多巴哥、乌拉圭和委内瑞拉的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不得造成有害干扰或限制其发展。

5.389C 卫星移动业务不得在2002年1月1日前开始使用第二区的2 010-2 025MHz和2 160-2 170MHz频带,并须按照9.11A款进行协调并遵守第716号决议(WRC-95)的规定。

(WRC-97)  5.389D 已废止。

(WRC-03 SUP)  5.389E 卫星移动业务使用第二区的2 010-2 025MHz和2 160-2 170MHz频带不得对第一区和第三区的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造成有害干扰或限制其发展。

5.389F 在阿尔及利亚、贝宁、佛得角、埃及、伊朗、马里、叙利亚和突尼斯,在2005年1月1日前,卫星移动业务使用1 980-2 010MHz和2 170-2 200MHz频带不得对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造成有害干扰,不得危害这些业务的发展,前者业务不得要求得到后者业务的保护。

(WRC-2000)  5.390 在阿根廷、巴西、智利、哥伦比亚、古巴、厄瓜多尔、苏里南和乌拉圭,在2005年1月1日前,卫星移动业务使用2 010-2 025MHz和2 160-2 170MHz频带不得对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电台造成有害干扰。

逾期使用这些频带须按照9.11A款进行协调,并遵守第716号决议(WRC-95)。

(WRC-2000)  5.391 在给2 025-2 110MHz和2 200-2 290MHz频带内的移动业务进行指配的时候,主管部门不得引入ITU-R SA.1154 建议书中描述的高密度移动通信系统,并应在引入其他类型的移动通信系统时考虑此建议。

(WRC-97)  5.392 敦促主管部门采取一切切实措施,保证2 025-2 110MHz和2 200-2 290MHz频带内的空间研究业务、空间操作业务和卫星地球探测业务中的两个或两个以上非对地静止卫星之间的空对空发射不对这些频带这些业务中的对地静止与非对地静止卫星之间的地对空、空对地和其他空对空发射施加任何限制条件。

5.392A 附加划分:在俄罗斯,2 160-2 200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空间研究(空对地)业务,直至2005年1月1日。

空间研究业务的电台不得对在这个频带内操作的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电台造成有害干扰或要求其保护。

5.393 附加划分:在美国,印度和墨西哥,2 310-2 360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卫星广播(声音)业务和补充的地面声音广播业务。

这种使用仅限于数字声音广播并且要符合第528号决议(WARC-92)的规定。

但不包括其决议中有关在上端25MHz内对卫星广播系统的限制。

(WRC-2000)  5.394 在美国,航空移动业务将2 300-2 390MHz频带用于遥测时,应优先于移动业务的其他用途。

在加拿大,航空移动业务将2 300-2 483.5MHz频带用于遥测时,应优先于移动业务的其他用途。

5.395 在法国和土耳其,航空移动业务使用2 310-2 360MHz频带用于遥测时,应优先于移动业务的其他用途。

(WRC-03 MOD)  5.396 在2 310-2 360MHz频带内按照5.393款操作卫星广播业务空间电台时,可能影响其他国家在这一频带划分的业务,应按照第33号决议(Rev.WRC-97)进行协调和通知。

补充的地面广播电台须在启用前与邻国进行双边协调。

5.397 不同业务种类:在法国,2 450-2 500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无线电定位业务(见5.33款),这种使用须与那些按照频率划分表操作或规划操作的业务可能受到影响的主管部门达成协议。

5.398 对于2 483.5-2 500MHz频带内的卫星无线电测定业务,4.10款的规定不适用。

5.399 在第一区,除了5.400款中所列国家以外,卫星无线电测定业务电台不得对无线电定位业务的电台造成有害干扰,或要求保护。

5.400 不同业务种类:在安哥拉、澳大利亚、孟加拉国、布隆迪、中国、厄立特里亚、埃塞俄比亚、印度、伊朗、黎巴嫩、利比里亚、利比亚、马达加斯加、马里、巴基斯坦、巴布亚新几内亚、刚果民主共和国、叙利亚、苏丹、斯威士兰、多哥和赞比亚,2 483.5-2 500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卫星无线电测定(空对地)业务(见5.33款),但须按照9.21款与本款规定中未列出的国家达成协议。

(WRC-03 MOD)  5.401 没使用。

5.402 卫星移动业务和卫星无线电测定业务按照9.11A款进行协调后方可使用2 483.5-2 500MHz频带。

敦促主管部门采取一切切实可行的措施防止2 483.5-2 500MHz频带内的发射对射电天文业务造成有害干扰,特别是可能落入划分给全世界射电天文业务的4 990-5 000MHz频带内的二次谐波辐射引起的干扰。

5.403 在按照9.21款达成协议的情况下,2 520-2 535MHz(2 500-2 535MHz频带到2005年1月1日为止)也可用于卫星航空移动以外的卫星移动(空对地)业务,限于在国境内操作,援用9.11A款中的规定。

5.404 附加划分:2 500-2 516.5MHz频带在印度和伊朗也可用于卫星无线电测定(空对地)业务,限于国境内操作,但须按照9.21款达成协议。

5.405 附加划分:在法国,2 500-2 550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无线电定位业务,这种使用须与那些按照频率划分表操作的或计划操作的业务可能受到影响的主管部门达成协议。

5.406 没使用。

5.407 在2 500-2 520MHz频带内,除非相关的主管部门同意,卫星移动(空对地)业务空间电台在地球表面产生的功率通量密度在阿根廷不得超过-152dB(W/平方米/4kHz)。

5.408 已废止。

(WRC-2000 SUP)  5.409 主管部门应尽一切努力避免在2 500-2 690MHz频带内发展新的对流层散射系统。

5.410 2 500-2 690MHz频带可用于第一区的对流层散射系统,但须按照9.21款达成协议。

5.411 当在2 500-2 690MHz频带内规划新的对流层散射无线电接力链路时,应采取一切措施避免这些链路的天线指向对地静止卫星轨道。

5.412 替代划分:在阿塞拜疆、保加利亚、吉尔吉斯斯坦和土库曼斯坦,2 500-2 690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固定业务和除航空移动以外的移动业务。

(WRC-2000)  5.413 促请主管部门在设计2 500-2 690MHz频带内的卫星广播业务系统时,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保护在2 690-2 700MHz频带内的射电天文业务。

5.414 划分给卫星移动(空对地)业务的2 500-2 520MHz频带,从2005年1月1日起生效并须按照9.11A款进行协调。

5.415 卫星固定业务在第二区使用2 500-2 690MHz,在第三区使用2 500-2 535MHz和2 655-2 690MHz频带,限于国内和区域内的系统,须按照9.21款达成协议并特别注意第一区的卫星广播业务。

在空对地方向,在地球表面的功率通量密度不得超过第21条的表21-4中规定的数值。

5.415A 附加划分:在印度和日本,在按照9.21款达成协议的条件下,2 515-2 535MHz频带也可用于卫星航空移动(空对地)业务,仅限于在国境内使用。

(WRC-2000)  5.416 卫星广播业务使用2 520-2 670MHz频带,限于国内和区域内集体接收的系统,并须按照9.21款达成协议。

(WRC-03 MOD)  5.417 已废止。

(WRC-2000 SUP)  5.417A 按照5.418款的规定,在韩国和日本,第528号决议的第3号决定(Rev.WRC-03)放松了对卫星广播业务(声音)和补充的陆地广播业务的规定,允许其在2 605-2 630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附加操作。

但该使用仅限于作为国家覆盖的系统。

而且在本款规定中所列国家的主管部门不应同时有两个交迭的频率指配,其一遵循本款的规定,另一个遵循5.416款的规定。

5.416款和第21条的表21-4 中的规定不再适用。

在2 605-2 630MHz频带内,卫星广播业务(声音)的非对地静止卫星系统的使用应遵循第539号决议(Rev.WRC-03)的规定。

对于在2003年7月4日后收到完整的附录4 协调或通知资料的操作在2 605-2 630MHz频带的卫星广播业务(声音)的对地静止卫星的空间电台,在任何条件和调制方式下,其所产生的功率通量密度不应超过下面的限定值:  -130        dB(W/(平方米·MHz))  当0° ≤ θ ≤ 5°时  -130 + 0.4(θ-5)dB(W/(平方米·MHz))  当5°   -122        dB(W/(平方米·MHz))  当25°  其中,θ是入射波在水平平面上的到达角,单位为度。

在任意国家的主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在其领土内这些限定值可被超出。

作为上面这些限定值的一个例外,在韩国的卫星广播业务(声音)网络中,在其主管部门通知的卫星广播业务(BSS)(声音)系统周围1 000 公里的地面区域内,在到达角超过35°时,-122dB(W/(平方米·MHz))的功率通量密度值应该被用做根据9.11款协调的门限。

(WRC-03 ADD)  5.417B 在韩国和日本,对于在2003年7月4日后收到完整的附录4 协调或通知资料的按照5.417A款用于卫星广播业务(声音)的非对地静止卫星系统,使用2 605-2 630MHz频带须援用关于在2003年7月4日后已经收到完整的附录4 协调或通知资料的对地静止卫星网络的9.12A款的规定。

22.2款不适用。

但是,对于在2003年7月5日前已经收到完整的附录4 协调或通知资料的对地静止卫星网络,22.2款仍继续适用。

(WRC-03 ADD)  5.417C 对于在2003年7月4日后已经收到完整的附录4 协调或通知资料的,按照5.417A款用于卫星广播业务(声音)的非对地静止卫星系统,使用2 605-2 630MHz频带应遵循9.12款(WRC-03)的规定。

(WRC-03 ADD)  5.417D 对于在2003年7月4日后已经收到完整的附录4 协调或通知资料对地静止卫星网络,和按照5.417A款用于卫星广播业务(语音)的非对地静止卫星系统,使用2 605-2 630MHz频带须援用9.13款的规定,22.2款不适用。

(WRC-03 ADD)  5.418 附加划分:在韩国、印度、日本、巴基斯坦和泰国,2 535-2 655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卫星广播业务(声音)和补充的地面广播业务。

这种使用限于数字声音广播并须遵守第528号决议(Rev.WRC-03)。

5.416款的规定和第21条的表21-4 不适用于这一附加划分。

卫星广播业务(声音)的非对地静止卫星系统的应用须遵循第539号决议(Rev.WRC-03)。

对于在2005年6月1日后已经收到完整的附录4 协调资料的对地静止卫星广播业务(声音)系统,仅限于国家覆盖。

对于在2005年6月1日后已经收到完整的附录4 协调资料的操作在2 630-2 655MHz频带的卫星广播业务(声音)的对地静止卫星的空间电台,在任何条件和调制方式下,其所产生的功率通量密度不应超过下面的限定值:  -130         dB(W/(平方米·MHz))   当0° ≤ θ ≤ 5°时  -130+ 0.4 (θ-5) dB(W/(平方米·MHz))   当5°   -122         dB(W/(平方米·MHz))   当25°  其中,θ是入射波在水平平面上的到达角,单位为度。

在任一国家的主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在其领土内这些限定值可被超出。

作为上面这些限定值的一个例外,在其主管部门通告的卫星广播业务(声音)系统周围1 500 公里的地面区域内,-122dB(W/(平方米·MHz))的功率通量密度值应该被用做根据9.11款协调的门限。

此外,在俄罗斯的领土上的任何地点,功率通量密度值不应超过-100dB(W/(平方米·MHz))。

另外,在本款规定中所列国家的主管部门不应同时有两个交迭的频率指配,其一遵循本款的规定,另一个遵循5.416款针对在2005年6月1日后已经收到完整的附录4 协调资料的系统。

(WRC-03 MOD)  5.418A 在5.418款中列出的第三区的某些国家,对于在2000年6月2日之后收到完整的附录4 协调或通知资料的卫星广播业务(声音)的非对地静止卫星系统,和被认为在2000年6月2日之后收到完整的附录4 协调或通知资料的对地静止卫星网络,使用2 630-2 655MHz频带须援用9.12A款的规定22.2款不适用。

对于被认为在2000年6月3日前收到完整的附录4 协调或通知资料的对地静止卫星网络,22.2款仍继续适用。

(WRC-03 MOD)  5.418B 对于在2000年6月2日之后收到完整的附录4 协调或通知资料的,按照5.418款用于卫星广播业务(声音)的非对地静止卫星系统,使用2 630-2 655MHz频带,须援用9.12款的规定。

(WRC-03 MOD)  5.418C 对于在2000年6月2日之后收到完整的附录4 协调或通知资料的对地静止卫星网络,和按照5.418款用于卫星广播业务(声音)的非对地静止卫星系统,使用2 630-2 655MHz频带须援用9.13款的规定,而22.2款规定不再适用。

(WRC-03 MOD)  5.419 划分给卫星移动业务的2 670-2 690MHz频带,应从2005年1月1日起生效。

在这频带内引入卫星移动系统时,主管部门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保护1992年3月3日以前在这一频带内操作的卫星系统。

这一频带内的卫星移动系统的协调应按照9.11A款进行。

5.420 2 655-2 670MHz频带(2 655-2 690MHz频带至2005年1月1日)也可用于卫星移动(地对空)业务(除航空卫星移动以外),但仅限于国境内操作,并须按照9.21款达成协议。

应用9.11A款进行协调。

5.420A 附加划分:在印度和日本,如按照9.21款达成协议,2 670-2 690MHz频带到也可用于卫星航空移动(地对空)业务,仅限于在其国境内使用。

(WRC-2000)  5.421 已废止。

(WRC-03 SUP)  5.422 附加划分:在沙特阿拉伯、亚美尼亚、阿塞拜疆、巴林、白俄罗斯、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文莱、刚果、科特迪瓦、古巴、埃及、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厄立特里亚、埃塞俄比亚、俄罗斯、加蓬、格鲁吉亚、几内亚、几内亚比绍、伊朗、伊拉克、以色列、约旦、黎巴嫩、毛里塔尼亚、摩尔多瓦、蒙古、尼日利亚、阿曼、乌兹别克斯坦、巴基斯坦、菲律宾、卡塔尔、叙利亚、吉尔吉斯斯坦、刚果民主共和国、罗马尼亚、塞尔维亚和黑山、索马里、塔吉克斯坦、突尼斯、土库曼斯坦、乌克兰和也门,2 690-2 700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固定业务和除航空移动以外的移动业务,这种使用限于1985年1月1日前开始操作的设备。

(WRC-03 MOD)  5.423 在2 700-2 900MHz频带中,准许用于气象的陆基雷达与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电台以同等条件操作。

5.424 附加划分:在加拿大,2 850-2 900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水上无线电导航业务,供岸基雷达使用。

5.424A 在2 900-3 100MHz频带内,无线电定位业务的电台不得对无线电导航业务的雷达系统造成有害干扰,或提出保护要求。

(WRC-03 ADD)  5.425 在2 900-3 100MHz频带内,船载询问应答器系统(SIT)应限于2 930-2 950MHz子频带。

5.426 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使用2 900-3 100MHz频带限于陆基雷达。

5.427 在2 900-3 100MHz和9 300-9 500MHz频带内,雷达应答器的应答不能与雷达信标(RACONS)的应答相混淆,但应当注意本规则4.9款,不得对无线电导航业务中的船舶雷达或航空雷达产生干扰。

5.428 附加划分:在阿塞拜疆、古巴、蒙古、吉尔吉斯斯坦、罗马尼亚和土库曼斯坦,3 100-3 300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无线电导航业务。

(WRC-03 MOD)  5.429 附加划分:在沙特阿拉伯、巴林、孟加拉国、文莱、中国、刚果、韩国、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印度、印度尼西亚、伊朗、伊拉克、以色列、日本、约旦、肯尼亚、科威特、黎巴嫩、利比亚、马来西亚、阿曼、巴基斯坦、卡塔尔、叙利亚、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和也门,3 300-3 400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

地中海沿岸国家不得要求无线电定位业务保护其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

(WRC-03 MOD)  5.430 附加划分:在阿塞拜疆、古巴、蒙古、吉尔吉斯斯坦、罗马尼亚和土库曼斯坦,3 300-3 400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无线电导航业务。

(WRC-03 MOD)  5.431 附加划分:在德国、以色列和英国,3 400-3 475MHz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业余业务。

(WRC-03 MOD)  5.432 不同业务种类:在韩国、日本和巴基斯坦,3 400-3 500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移动业务(除航空移动以外)(见5.33款)。

(WRC-2000)  5.433 在第二区和第三区,3 400-3 600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无线电定位业务。

但促请在这个频带内运用无线电定位系统的主管部门,于1985年前停止工作。

1985年以后,主管部门应采取一切实际可行的措施保护卫星固定业务,并不得对卫星固定业务提出协调要求。

5.434 已废止。

(WRC-97 SUP)  5.435 在日本,在3 620-3 700MHz频带内不包括无线电定位业务。

5.436 没使用。

5.437 已废止。

(WRC-2000 SUP)  5.438 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使用4 200-4 400MHz频带,专供安装在航空器上的无线电高度表和在地面上的有关应答器使用。

但是可准许卫星地球探测业务和空间研究业务的无源遥感以次要使用条件在这一频带内工作(无线电高度表不对其提供保护)。

5.439 附加划分:在伊朗和利比亚,4 200-4 400MHz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固定业务。

(WRC-2000)  5.440 可批准卫星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业务的空对地传输使用4 202MHz频率,地对空传输使用6 427MHz频率。

这种传输应限定在这些频率的±2MHz范围内,并须按照9.21款达成协议。

5.441 卫星固定业务应按照附录30B 的规定使用4 500-4 800MHz(空对地),6 725-7 025MHz(地对空)频带。

卫星固定业务中的对地静止卫星系统应按照附录30B 的规定使用10.7-10.95GHz(空对地)、11.2-11.45GHz(空对地)和12.75-13.25GHz(地对空)频带。

卫星固定业务中的非对地静止卫星系统使用10.7-10.95GHz(空对地)、11.2-11.45GHz(空对地)和12.75-13.25GHz(地对空)频带,应按照9.12款的规定与卫星固定业务中的其他非对地静止卫星系统进行协调。

卫星固定业务中的非对地静止卫星系统不得对卫星固定业务中根据无线电规则操作的对地静止卫星网络提出保护要求,这与无线通信局收到非对地静止卫星固定业务系统或对地静止卫星网络的完整的协调和通知资料的日期无关,并且不适用5.43A款。

上述频带内卫星固定业务中的非对地静止卫星系统在操作中可能产生的任何不可接受干扰一经出现应迅速予以消除。

(WRC-2000)  5.442 在4 825-4 835MHz和4 950-4 990MHz频带内,给移动业务的划分限于除航空移动以外的移动业务。

5.443 不同业务种类:在阿根廷、澳大利亚和加拿大,4 825-4 835MHz和4 950-4 990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射电天文业务(见5.33款)。

5.443A 已废止。

(WRC-03 SUP)  5.443B 为了不对操作在5 030MHz以上的微波着陆系统造成有害干扰,由操作在5 010-5 030MHz频带内的任何卫星无线电导航(空对地)业务系统的所有空间站在5 030-5 150MHz频带内所产生的总功率通量密度,在150kHz带宽内不超过-124.5dB(W/平方米)。

同时,为了不对4 990-5 000MHz频带的射电天文业务造成有害干扰,运行在5 010-5 030MHz频带内的卫星无线电导航业务系统应遵循第741号决议(WRC-03)所规定的在4 990-5 000MHz频带内的限定值。

(WRC-03 MOD)  5.444 5 030-5 150MHz频带将用于国际标准系统(微波着陆系统)精确进场和着陆。

在本频带中,这种系统的需求优先于其他用途,为了使用本频带,应援用5.444A款和第114号决议(Rev.WRC-03)。

(WRC-03 MOD)  5.444A 附加划分:5 091-5 150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卫星固定(地对空)业务。

这个划分限于卫星移动业务的非对地静止轨道卫星移动系统的馈线链路,并须按照9.11A款进行协调。

在5 091-5 150MHz频带内,下列条件也是适用的:  - 在2018年1月1日以前,卫星移动业务的非对地静止卫星系统的馈线链路使用5 091-5 150MHz频带应遵守第114号决议(Rev.WRC-03);

- 在2018年1月1日以前,对于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5 000-5 091MHz频带内现有的和规划的国际标准系统的需求不能满足时,应优先于这一频带的其他应用;

- 在2012年1月1日以后,提供非对地静止卫星移动系统馈线链路的地球站将不进行新的指配;

- 在2018年1月1日以后,卫星固定业务与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相比应成为次要业务。

(WRC-03 MOD)  5.444B 附加划分:5 000-5 010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卫星无线电导航(地对空)业务。

见第603号决议(WRC-2000)。

5.444C 附加划分:5 010-5 030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卫星无线电导航(空对地)(空对空)业务。

为了不对工作在5 030MHz以上的微波着陆系统产生有害干扰,5 030-5 150MHz频带内卫星无线电导航(空对地)业务系统中的所有空间电台在地球表面产生的总功率通量密度在任意的150kHz的频带内不能超过-124.5dB(W/平方米)。

为了不对工作于4 990-5 000MHz频带内的射电天文业务产生有害干扰,工作在5 010-5 030MHz频带的卫星无线电导航(空对地)业务的所有空间站在任何射电天文观察点超过2%的时间里,在任意的10MHz带宽内产生的总功率通量密度不能超过规定值-171dB(W/平方米)。

使用该频率,应援用第604号决议(WRC-2000)。

5.445 没使用。

5.446 附加划分:在5.369和5.400款中所列的国家内,5 150-5 216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卫星无线电测定(空对地)业务,但须按照9.21款达成协议。

在第二区,该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卫星无线电测定(空对地)业务。

在第一区和第三区,除了5.369和5.400款所列的国家外,该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卫星无线电测定(空对地)业务。

卫星无线电测定业务使用该频带限于与在1 610-1 626.5MHz和/或2 483.5-2 500MHz频带内操作的卫星无线电测定业务有关的馈线链路。

在地球表面的总功率通量密度对所有到达角都不得超过每4kHz频带内-159dB(W/平方米)。

5.446A 移动业务电台使用5 150-5 350MHz和5 470-5 725MHz频带,应遵守第299号决议(WRC-03)。

(WRC-03 ADD)  5.446B 在5 150-5 250MHz频带内,移动业务电台不得对卫星固定业务地球站提出干扰保护要求。

5.43A款的规定不再适用于与卫星固定业务地球站相关的移动业务。

(WRC-03 ADD)  5.447 附加划分:在以色列、黎巴嫩、巴基斯坦、叙利亚和突尼斯,5 150-5 250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移动业务,但须按照9.21款达成协议。

在这种情况下,第229号决议(WRC-03)不适用。

(WRC-03 MOD)  5.447A 对卫星固定(地对空)业务的划分限于卫星移动业务的非对地静止卫星系统的馈线链路,并应按照9.11A款进行协调。

5.447B 附加划分:5 150-5 216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卫星固定(空对地)业务。

该划分限用于卫星移动业务的非对地静止卫星系统的馈线链路,并应符合9.11A款的规定。

5 150-5 216MHz频带内空对地方向操作的卫星固定业务的空间电台产生的、在地球表面的功率通量密度在任何情况下对所有到达角都不得超过每4kHz频带内-164dB(W/平方米)。

5.447C对按照5.447A和5.447B款操作的5 150-5 250MHz频带内的卫星固定业务网络负责的主管部门,应按照9.11A款在平等的基础上与按照5.446款操作、并于1995年11月17日以前启用的非对地静止卫星网络的负责主管部门进行协调。

按照5.446款操作、并于1995年11月17日以后使用的卫星网络不得对按照5.447A和5.447B款操作的卫星固定业务电台提出保护要求并且不能造成有害干扰。

5.447D 5 250-5 255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空间研究业务,只限于星载有源传感器。

空间研究业务对此频带的其他使用为次要使用条件。

(WRC-97)  5.447E 附加划分:在第三区的如下国家当中,5 250-5 350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固定业务:澳大利亚、韩国、印度、印度尼西亚、伊朗、日本、马来西亚、巴布亚新几内亚、菲律宾、斯里兰卡、泰国和越南。

固定业务使用此频带应用于实施固定无线接入系统,并应遵循ITU-R F.1613 建议。

此外,固定业务不得对无线电测定业务、卫星地球探测(有源)业务和空间研究(有源)业务提出保护要求,但5.43A款的规定不再适用于与卫星地球探测(有源)业务和空间研究(有源)业务相关的固定业务。

在已针对现有的无线电测定系统采取了保护措施的固定业务的固定无线接入系统实施以后,未来的无线电测定不应对固定无线接入系统要求更多的直接限制。

(WRC-03 ADD)  5.447F 在5 250-5 350MHz频带内,移动业务电台不得对无线电定位业务、卫星地球探测(有源)业务和空间研究(有源)业务提出保护要求。

这些业务不应对移动业务要求比在ITU-RM.1638 建议和ITU-R SA.1632建议中规定的更多的基于系统特性和干扰标准的直接保护标准。

(WRC-03 ADD)  5.448 附加划分:在阿塞拜疆、利比亚、蒙古、吉尔吉斯斯坦、斯洛伐克、罗马尼亚和土库曼斯坦,5 250-5 350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无线电导航业务。

(WRC-03 MOD)  5.448A 在5 250-5 350MHz频带内,卫星地球探测(有源)业务和空间研究(有源)业务不得对无线电定位业务提出保护要求。

第5.43A款不适用。

(WRC-03 MOD)  5.448B 操作在5 350-5 570MHz频带内的卫星地球探测(有源)业务和操作在5 460-5 570MHz频带内的空间研究(有源)业务不应对操作在5 350-5 460MHz频带内的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操作在5 460-5 470MHz频带内的无线电导航业务和操作在5 470-5 570MHz频带内的水上无线电导航业务造成有害干扰。

(WRC-03 MOD)  5.448C 操作在5 350-5 460MHz频带的空间研究(有源)业务不得对此频带内已划分的其他业务造成有害干扰,或提出保护要求。

(WRC-03 ADD)  5.448D 在5 350-5 470MHz频带内,无线电定位业务的电台不得对根据5.449款操作的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的雷达系统造成有害干扰,或提出保护要求。

(WRC-03 ADD)  5.449 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使用5 350-5 470MHz频带,限于机载雷达和有关的机载信标。

5.450 附加划分:在奥地利、阿塞拜疆、伊朗、蒙古、吉尔吉斯斯坦、罗马尼亚、土库曼斯坦和乌克兰,5 470-5 650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

(WRC-03MOD)  5.450A 在5 470-5 725MHz频带内,移动业务的电台不得对无线电测定业务提出保护要求。

无线电测定业务不应对移动业务要求比在ITU-R M.1638 建议中规定的更多的基于系统特性和干扰标准的直接保护标准。

(WRC-03 ADD)  5.450B 在5 470-5 650MHz频带内,除了在5 600-5 650MHz频带内用于气象目的的陆基雷达以外,无线电定位业务的电台不得对水上无线电导航业务的雷达系统造成有害干扰,或提出保护要求。

(WRC-03 ADD)  5.451 附加划分:在英国,5 470-5 850MHz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陆地移动业务。

21.2、21.3、21.4和21.5款规定的功率限值,应适用于5 725-5 850MHz频带。

5.452 在5 600-5 650MHz频带内,批准用于气象的陆基雷达与水上无线电导航业务电台以同等条件操作。

5.453 附加划分:在沙特阿拉伯、巴林、孟加拉国、文莱、喀麦隆、中国、刚果、韩国、科特迪瓦、埃及、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加蓬、几内亚、赤道几内亚、印度、印度尼西亚、伊朗、伊拉克、以色列、日本、约旦、肯尼亚、科威特、黎巴嫩、利比亚、马达加斯加、马来西亚、尼日利亚、阿曼、巴基斯坦、菲律宾、卡塔尔、叙利亚、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新加坡、斯里兰卡、斯威士兰、坦桑尼亚、乍得、泰国、多哥、越南和也门,5 650-5 850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

在这种情况下,第229号决议(WRC-03)的规定不适用。

(WRC-03 MOD)  5.454 不同业务种类:在阿塞拜疆、俄罗斯、格鲁吉亚、蒙古、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和土库曼斯坦,5 670-5 725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空间研究业务(见5.33款)。

(WRC-03 MOD)  5.455 附加划分:在亚美尼亚、阿塞拜疆、白俄罗斯、古巴、俄罗斯、格鲁吉亚、匈牙利、哈萨克斯坦、拉脱维亚、摩尔多瓦、蒙古、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和乌克兰,5 670-5 850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固定业务。

(WRC-03MOD)  5.456 附加划分:在喀麦隆,5 755-5 850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固定业务。

(WRC-03 MOD)  5.457 没使用。

5.457A 在5 925-6 425MHz和14-14.5GHz频带内,置于船上的地球站可与卫星固定业务的空间电台通信。

这种使用应遵循第902号决议(WRC-03)。

(WRC-03 ADD)  5.457B 在5 925-6 425MHz和14-14.5GHz频带内,在阿尔及利亚、沙特阿拉伯、巴林、科摩罗、吉布提、埃及、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约旦、科威特、利比亚、摩洛哥、毛里塔尼亚、阿曼、卡塔尔、叙利亚、苏丹、突尼斯和也门,以次要使用条件划分的卫星水上移动业务的置于船上的地球站可按照第902号决议(WRC-03)规定的特性和条件操作。

这种使用应遵循第902号决议(WRC-03)。

(WRC-03 ADD)  5.458 在6 425-7 075MHz频带内,可在海洋上进行无源微波传感测试。

在7 075-7 250MHz频带内,可进行无源微波传感测试。

主管部门在将来规划6 425-7 025MHz和7 075-7 250MHz频带时,应关注卫星地球探测(无源)业务和空间研究(无源)业务的需要。

5.458A 在6 700-7 075MHz频带内给卫星固定业务空间电台进行指配的时候,敦促主管部门采取一切切实可行的措施保护6 650-6 675.2MHz频带内的射电天文业务的谱线观测免受无用发射的有害干扰。

5.458B 在6 700-7 075MHz频带内给卫星固定业务空对地的划分,限用于卫星移动业务非对地静止卫星系统的馈线链路,并应按照9.11A款进行协调。

卫星移动业务的非对地静止卫星系统的馈线链路使用6 700-7 075MHz(空对地)频带时,无需遵守22.2款的规定。

5.458C 在1995年11月17日以后提交的7 025-7 075MHz频带内卫星固定业务对地静止卫星系统的主管部门,应在ITU-R 相关建议的基础上与在这一频带内已经于1995年11月18日以前通知并启用的非对地静止卫星系统的主管部门根据其要求进行协商。

这种协商是为了便于共同操作这个频带内的卫星固定业务的对地静止卫星系统和非对地静止卫星系统。

5.459 附加划分:在俄罗斯,7 100-7 155MHz和7 190-7 235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空间操作(地对空)业务,但须按照9.21款达成协议。

(WRC-97)  5.460 附加划分:空间研究业务(地对空)使用7 145-7 190MHz频带限于深空;

在7 190-7 235MHz频带内不得对深空进行发射。

操作在7 190-7 235MHz频带的空间研究业务的对地静止轨道卫星不得对现有或未来将要操作的固定和移动业务电台提出保护要求,第5.43A款不适用。

(WRC-03 MOD)  5.461 附加划分:7 250-7 375MHz(空对地)和7 900-8 025MHz(地对空)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卫星移动业务,但须按照9.21款达成协议。

5.461A 卫星气象(空对地)业务使用7 450-7 550MHz频带,限于对地静止卫星系统。

在1997年11月30日前通知的此频带中的非对地静止卫星系统可以以主要使用条件继续操作直至其报废为止。

(WRC-97)  5.461B 卫星气象(空对地)业务使用7 750-7 850MHz频带,限于非对地静止卫星系统。

(WRC-97)  5.462 已废止。

(WRC-97 SUP)  5.462A 在第一区和第三区(日本除外),未经相关主管部门许可,在8 025-8 400MHz频带中,用于卫星地球探测业务的对地静止卫星所产生的功率通量密度对于到达角(θ)不得超过以下暂定值:  -174       dB(W/平方米),在4kHz频带内,对0°≤ θ <>  -174+0.5(θ-5) dB(W/平方米),在4kHz频带内,对5°≤ θ <>  -164       dB(W/平方米),在4kHz频带内,对25°≤ θ ≤90°  这些数值须符合第124号决议(WRC-97)所进行研究的结论。

(WRC-97)  5.463 不允许航空器电台在8 025-8 400MHz频带内进行发射。

(WRC-97)  5.464 已废止。

(WRC-97 SUP)  5.465 在空间研究业务中,8 400-8 450MHz频带的使用限于深空。

5.466 不同业务种类:在以色列、新加坡和斯里兰卡,8 400-8 500MHz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划分给空间研究业务(见5.32款)。

(WRC-03 MOD)  5.467 已废止。

(WRC-03 SUP)  5.468 附加划分:在沙特阿拉伯、巴林、孟加拉国、文莱、布隆迪、喀麦隆、中国、刚果、哥斯达黎加、埃及、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加蓬、圭亚那、印度尼西亚、伊朗、伊拉克、牙买加、约旦、肯尼亚、科威特、黎巴嫩、利比亚、马来西亚、马里、摩洛哥、毛里塔尼亚、尼泊尔、尼日利亚、阿曼、巴基斯坦、卡塔尔、叙利亚、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塞内加尔、新加坡、索马里、斯威士兰、坦桑尼亚、乍得、多哥、突尼斯和也门,8 500-8 750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

(WRC-03 MOD)  5.469 附加划分:在亚美尼亚、阿塞拜疆、白俄罗斯、俄罗斯、格鲁吉亚、匈牙利、立陶宛、摩尔多瓦、蒙古、乌兹别克斯坦、波兰、吉尔吉斯斯坦、捷克、罗马尼亚、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和乌克兰,8 500-8 750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陆地移动业务和无线电导航业务。

(WRC-03 MOD)  5.469A 在8 550-8 650MHz频带内,卫星地球探测(有源)业务和空间研究(有源)业务电台不得对无线电定位业务电台造成有害干扰,或限制其发展和使用。

(WRC-97)  5.470 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使用8 750-8 850MHz频带,限于中心频率为8 800MHz的机载多普勒导航辅助设备。

5.471 附加划分:在阿尔及利亚、德国、巴林、比利时、中国、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法国、希腊、印度尼西亚、伊朗、利比亚、荷兰、卡塔尔和苏丹,8 825-8 850MHz和9 000-9 200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水上无线电导航业务,限于岸基雷达使用。

5.472 在8 850-9 000MHz和9 200-9 225MHz频带,水上无线电导航业务限于岸基雷达使用。

5.473 附加划分:在亚美尼亚、奥地利、阿塞拜疆、白俄罗斯、保加利亚、古巴、俄罗斯、格鲁吉亚、匈牙利、摩尔多瓦、蒙古、乌兹别克斯坦、波兰、吉尔吉斯斯坦、罗马尼亚、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和乌克兰,8 850-9 000MHz和9 200-9 300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无线电导航业务。

(WRC-03 MOD)  5.474 在9 200-9 500MHz频带,在适当考虑合适的ITU-R建议书后,也可使用搜索和救助应答器(SART)(也见第31条)。

5.475 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使用9 300-9 500MHz频带,限于机载气象雷达和陆基雷达。

另外,允许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中的陆基雷达信标在9 300-9 320MHz频带内工作,但不得对水上无线电导航业务造成有害干扰。

在9 300-9 500MHz频带内,用于气象的陆基雷达比其他无线电定位设备具有优先权。

5.476 在9 300-9 320MHz频带的无线电导航业务,除1976年1月1日已有的以外,不允许使用其他船载雷达,直至2001年1月1日。

5.476A 在9 500-9 800MHz频带,卫星地球探测(有源)业务和空间研究(有源)业务电台不得对无线电导航业务和无线电定位业务电台造成有害干扰,或限制其使用和发展。

(WRC-97)  5.477 不同业务种类:在阿尔及利亚、沙特阿拉伯、巴林、孟加拉国、文莱、喀麦隆、埃及、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厄立特里亚、埃塞俄比亚、圭亚那、印度、印度尼西亚、伊朗、伊拉克、牙买加、日本、约旦、科威特、黎巴嫩、利比里亚、马来西亚、尼日利亚、阿曼、巴基斯坦、卡塔尔、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新加坡、索马里、苏丹、特立尼达和多巴哥以及也门,9 800-10 000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固定业务(见5.33款)。

(WRC-03 MOD)  5.478 附加划分:在阿塞拜疆、保加利亚、蒙古、吉尔吉斯斯坦、罗马尼亚、土库曼斯坦和乌克兰,9 800-10 000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无线电导航业务。

(WRC-03 MOD)  5.479 9 975-10 025MHz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卫星气象业务,供气象雷达使用。

5.480 附加划分:在阿根廷、巴西、智利、哥斯达黎加、古巴、萨尔瓦多、厄瓜多尔、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墨西哥、巴拉圭、秘鲁、乌拉圭和委内瑞拉,10-10.45G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

(WRC-2000)  5.481 附加划分:在德国、安哥拉、巴西、中国、哥斯达黎加、科特迪瓦、萨尔瓦多、厄瓜多尔、西班牙、危地马拉、匈牙利、日本、肯尼亚、摩洛哥、尼日利亚、阿曼、乌兹别克斯坦、巴拉圭、秘鲁、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坦桑尼亚、泰国和乌拉圭,10.45-10.5G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

(WRC-03 MOD)  5.482 在10.6-10.68GHz频带,固定业务电台和除航空移动以外的移动业务电台的最大等效全向辐射功率限定在40dBW,送达天线处的功率不得超过-3dBW。

这些限值在按照9.21款达成协议时可以超过。

然而在沙特阿拉伯、亚美尼亚、阿塞拜疆、巴林、孟加拉国、白俄罗斯、中国、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格鲁吉亚、印度、印度尼西亚、伊朗、伊拉克、日本、哈萨克斯坦、科威特、拉脱维亚、黎巴嫩、摩尔多瓦、尼日利亚、巴基斯坦、菲律宾、卡塔尔、叙利亚、塔吉克斯坦和土库曼斯坦,这些限制对固定业务和除航空移动以外的移动业务是不适用的。

(WRC-03 MOD)  5.483 附加划分:在沙特阿拉伯、亚美尼亚、阿塞拜疆、巴林、白俄罗斯、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中国、哥伦比亚、韩国、哥斯达黎加、埃及、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格鲁吉亚、伊朗、伊拉克、以色列、约旦、哈萨克斯坦、科威特、黎巴嫩、蒙古、乌兹别克斯坦、卡塔尔、吉尔吉斯斯坦、朝鲜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罗马尼亚、塞尔维亚和黑山、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和也门,10.68-10.7G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固定业务和除航空移动以外的移动业务。

这种使用限于1985年1月1日前开始操作的设备。

(WRC-03 MOD)  5.484 在第一区,卫星固定(地对空)业务使用10.7-11.7GHz频带,限于卫星广播业务的馈线链路。

5.484A 卫星固定业务中的非对地静止卫星系统在第二区使用10.95-11.2GHz(空对地),11.45-11.7GHz(空对地),11.7-12.2GHz(空对地),在第三区使用12.2-12.75GHz(空对地),在第一区使用12.5-12.57GHz(空对地),13.75-14.5GHz(地对空)以及17.8-18.6GHz(空对地),19.7-20.2GHz(空对地),27.5-28.6GHz(地对空),29.5-30GHz(地对空)各频带,应按照9.12款的规定与卫星固定业务中的其他非对地静止卫星系统协调。

卫星固定业务中的非对地静止卫星系统不得对卫星固定业务中根据无线电规则操作的对地静止卫星网络提出保护要求,这与无线通信局收到非对地静止卫星固定业务系统或对地静止卫星网络的完整的协调和通知资料的日期无关,并且不适用5.43A款。

上述频带内卫星固定业务中的非对地静止卫星系统在操作中可能产生的任何不可接受干扰应迅速予以消除。

(WRC-2000)  5.485 在第二区,在11.7-12.2GHz频带,卫星固定业务空间电台上的转发器还可额外地用于卫星广播业务发射,只要发射时每一电视频道的最大等效全向辐射功率不大于53dBW,并且不产生大于已协调过的卫星固定业务频率指配的干扰,也不要求免受这种干扰的更多保护。

对空间业务而言,该频带应主要用于卫星固定业务。

5.486 不同业务种类:在墨西哥和美国,11.7-12.1GHz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固定业务(见5.32款)。

5.487 在第一区和第三区,在11.7-12.5GHz频带内,按照各自划分的固定业务、卫星固定业务和除航空移动以外的移动业务以及广播业务,不应对根据附录30 中第一区和第三区的规划操作的卫星广播电台造成有害干扰,或提出保护要求。

(WRC-03 MOD)  5.487A 附加划分:11.7-12.5GHz频带在第一区,12.2-12.7GHz频带在第二区,11.7-12.2GHz频带在第三区,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卫星固定(空对地)业务,限于非对地静止系统,并且应援用9.12款的规定与卫星固定业务的其他非对地静止卫星系统协调。

卫星固定业务的非对地静止卫星系统不得对按照无线电规则操作的卫星广播业务的对地静止卫星网络提出保护要求,这与无线通信局收到卫星固定业务的非对地静止卫星系统和对地静止卫星网络的完整的协调或通知资料的日期无关,并且5.43A款不适用。

上述频带内卫星固定业务的非对地静止卫星系统的操作方式是对可能产生的任何不可接受干扰一经出现应迅速予以消除。

(WRC-03 MOD)  5.488 为了与第一、二和三区内的地面业务电台协调,第二区的卫星固定业务的对地静止卫星网络使用11.7-12.2GHz频带应遵循第9.14款的规定。

在第二区卫星广播业务使用12.2-12.7GHz频带,见附录30。

(WRC-03 MOD)  5.489 附加划分:在秘鲁,12.1-12.2G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固定业务。

5.490 在第二区,12.2-12.7GHz频带内现有的和将来的地面无线电通信业务,不得对根据附录30 所载的第二区卫星广播业务规划操作的空间业务造成有害干扰。

5.491 已废止。

(WRC-03 SUP)  5.492 完全按照附录30 的相关区域规划或所载的第一区和第三区列表指配的卫星广播业务电台,也可用于卫星固定(空对地)业务的发射,只要这种发射不产生比根据所在区域规划或相应列表操作的卫星广播业务发射更大的干扰,也不要求更多的干扰保护。

(WRC-2000)  5.493 在第三区,在12.5-12.75GHz频带,卫星广播业务在任何条件和任何调制方式,在其服务区边界的功率通量密度不得超过-111dB(W/平方米)/27MHz。

(WRC-97)  5.494 附加划分:在阿尔及利亚、安哥拉、沙特阿拉伯、巴林、喀麦隆、中非共和国、刚果、科特迪瓦、埃及、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厄立特里亚、埃塞俄比亚、加篷、加纳、几内亚、伊拉克、以色列、约旦、科威特、黎巴嫩、利比亚、马达加斯加、马里、摩洛哥、蒙古、尼日利亚、卡塔尔、叙利亚、刚果民主共和国、索马里、苏丹、乍得、多哥和也门,12.5-12.75G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固定业务和除航空移动以外的移动业务。

(WRC-03 MOD)  5.495 附加划分: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克罗地亚、法国、希腊、列支敦士登、摩纳哥、乌干达、葡萄牙、罗马尼亚、塞尔维亚和黑山、斯洛文尼亚、瑞士、坦桑尼亚和突尼斯,12.5-12.75GHz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固定业务和除航空移动以外的移动业务。

(WRC-03 MOD)  5.496 附加划分:在奥地利、阿塞拜疆、吉尔吉斯斯坦和土库曼斯坦,12.5-12.75G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固定业务和除航空移动以外的移动业务。

但是,属于此类业务的电台不应对本脚注所列国家以外的第一区国家的卫星固定业务地球站造成有害干扰,不要求这些地球站与本脚注中所列国家的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电台进行协调。

第21条的表21-4 为卫星固定业务规定的地球表面功率通量密度限值适用于本脚注所列各国的领土。

(WRC-2000)  5.497 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使用13.25-13.4GHz频带,限于多普勒导航辅助设备。

5.498 已废止。

(WRC-97 SUP)  5.498A 在13.25-13.4GHz频带操作的卫星地球探测(有源)业务和空间研究(有源)业务不得对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造成有害干扰,或限制其使用和发展。

(WRC-97)  5.499 附加划分:在孟加拉国、印度和巴基斯坦,13.25-14G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固定业务。

5.500 附加划分:在阿尔及利亚、安哥拉、沙特阿拉伯、巴林、文莱、喀麦隆、埃及、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加蓬、印度尼西亚、伊朗、伊拉克、以色列、约旦、科威特、黎巴嫩、马达加斯加、马来西亚、马里、马耳他、摩洛哥、毛里塔尼亚、尼日利亚、巴基斯坦、卡塔尔、叙利亚、新加坡、苏丹、乍得和突尼斯,13.4-14G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

(WRC-03 MOD)  5.501 附加划分:在阿塞拜疆、匈牙利、日本、蒙古、吉尔吉斯斯坦、罗马尼亚、英国和土库曼斯坦,13.4-14G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无线电导航业务。

(WRC-03 MOD)  5.501A 13.4-13.75G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空间研究业务,限于星载有源传感器。

空间研究业务对本频带的其他使用为次要业务。

(WRC-97)  5.501B 在13.4-13.75GHz频带中,卫星地球探测(有源)业务和空间研究(有源)业务不得对无线电定位业务造成有害干扰,或限制其使用和发展。

(WRC-97)  5.502 在13.75-14GHz频带内,卫星固定业务的对地静止卫星网络的地球站天线直径应大于1.2米,而卫星固定业务的非对地静止卫星系统的地球站天线直径应大于4.5米。

此外,在仰角大于2°时,无线电定位业务和无线电导航业务的一个电台每秒平均发射的等效全向辐射功率(EIRP)不得超过59dBW;

更低的仰角时不应超过65dBW。

在这个频带内开始使用天线直径小于4.5米的卫星固定业务的对地静止卫星网络的地球站以前,主管部门应确保由此地球站产生的功率通量密度不应超过以下限定值:  - 在低水位线的海平面以上36米且大于1%的时间里,被沿海国家正式认可的值为-115dB(W/(平方米·10MHz));

- 除非在此之前已经达成了协议,在这个频带内主管部门正在部署和计划部署陆基移动雷达的领土边界的地面以上3米且大于1%的时间里,该值为-115dB(W/(平方米·10MHz))。

对于天线直径大于或等于4.5米的卫星固定业务的地球站,任何发射的等效全向辐射功率(EIRP)应该至少是68dBW,但不应超过85dBW。

(WRC-03 MOD)  5.503 在13.75-14GHz频带,对于无线电通信局在1992年1月31日前已收到提前公布资料的空间研究业务的对地静止空间电台应与卫星固定业务电台在同等基础上操作;

在该日期以后,新的空间研究业务的对地静止空间电台将以次要使用条件来操作。

对于无线电通信局在1992年1月31日前已收到提前公布资料的空间研究业务的对地静止空间电台,直至其停止在此频带内操作为止:  - 在13.77-13.78GHz频带,任何与对地静止卫星轨道空间电台通信的卫星固定业务地球站发射的等效全向辐射功率密度不得超过:  Ⅰ) 4.7D+28dB(W/40kHz),其中D 是卫星固定业务的地球站的天线直径,当其取值范围为大于等于1.2米而小于4.5米时;

Ⅱ) 49.2+20 log(D/4.5)dB(W/40kHz),其中D 是卫星固定业务的地球站的天线直径,当其取值范围为大于等于4.5米而小于31.9米时;

Ⅲ) 66.2dB(W/40kHz),当卫星固定业务的地球站的天线直径大于等于31.9米时;

Ⅳ) 56.2dB(W/4kHz),当窄带(必要带宽小于40kHz)的卫星固定业务地球站的天线直径大于等于4.5米时。

- 在13.772-13.778GHz频带,任何与非对地静止卫星轨道空间电台通信的卫星固定业务地球站发射的等效全向辐射功率密度每6MHz带宽内不得超过51dBW。

在这些频带,为了补偿雨衰,可使用自动功率控制,以增加等效全向辐射功率密度,但卫星固定业务空间电台的功率通量密度的增加不得使地球站的等效全向辐射功率超过等效于晴空条件下的所使用的上述的限定值。

(WRC-03 MOD)  5.503A 已废止。

(WRC-03 SUP)  5.504 无线电导航业务使用14-14.3GHz频带,应对卫星固定业务空间电台提供充分保护。

5.504A 在14-14.5GHz频带内,次要的卫星航空移动业务的机载地球站可能也与卫星固定业务的空间电台通信。

这样的使用应该遵循5.29、5.30 和5.31款的规定。

(WRC-03 ADD)  5.504B 操作在14-14.5GHz频带的卫星航空移动业务的机载地球站,应遵循ITU-R M.1643建议附件1 的C 部分的规定,该规定与在西班牙、法国、印度、意大利、英国和南非的领土上的14-14.5GHz频带内执行观测的任一射电天文台相关。

(WRC-03 ADD)  5.504C 在14-14.25GHz频带内,卫星航空移动业务的机载地球站在如下国家的领土上产生的功率通量密度不应超过ITU-R M.1643 建议附件1 的B 部分给定的限定值,除非与受影响的主管部门达成另外的特殊协议:沙特阿拉伯、博茨瓦纳、科特迪瓦、埃及、几内亚、印度、伊朗、科威特、莱索托、尼日利亚、阿曼、叙利亚和突尼斯。

这款脚注的规定决不会减轻作为次要业务操作的卫星航空移动业务按照5.29款规定的责任。

(WRC-03 ADD)  5.505 附加划分:在阿尔及利亚、安哥拉、沙特阿拉伯、巴林、孟加拉国、博茨瓦纳、文莱、喀麦隆、中国、刚果、韩国、埃及、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加蓬、危地马拉、几内亚、印度、印度尼西亚、伊朗、伊拉克、以色列、日本、约旦、科威特、莱索托、黎巴嫩、马来西亚、马里、摩洛哥、毛里塔尼亚、阿曼、巴基斯坦、菲律宾、卡塔尔、叙利亚、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新加坡、索马里、苏丹、斯威士兰、坦桑尼亚、乍得和也门,14-14.3G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固定业务。

(WRC-03 MOD)  5.506 在卫星固定(地对空)业务中,14-14.5GHz频带可以用于卫星广播业务的馈线链路,但须与卫星固定业务的其他网络协调。

馈线链路的这种使用保留给欧洲以外的国家。

5.506A 在14-14.5GHz频带内,按照第902号决议(WRC-03)的规定,等效全向辐射功率超过21dBW 的船载的地球站应该与置于船上的地球站操作在相同的条件下。

对于无线电通信局在2003年7月5日前已经收到完整的附录4 资料的船载的地球站,这款脚注不适用。

(WRC-03 ADD)  5.506B 在塞浦路斯、希腊和马耳他,在第902号决议(WRC-03)给定的最小距离内,与卫星固定业务的空间电台通信的、置于船上的地球站可不需预先达成协议就可能在14-14.5GHz频带内操作。

(WRC-03 ADD)  5.507 没使用。

5.508 附加划分:在德国、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法国、意大利、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利比亚、英国、塞尔维亚和黑山,以及斯洛文尼亚,14.25-14.3G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固定业务。

(WRC-03 MOD)  5.508A 在14.25-14.3GHz频带内,卫星航空移动业务的机载地球站在如下国家的领土上,产生的功率通量密度不应超过ITU-R M.1643 建议附件1 的B 部分规定所给定的限定值,除非与受影响的主管部门达成另外的特殊协议:沙特阿拉伯、博茨瓦纳、中国、科特迪瓦、埃及、法国、几内亚、印度、伊朗、意大利、科威特、莱索托、尼日利亚、阿曼、叙利亚、英国和突尼斯。

这款脚注的规定决不会减轻作为次要业务操作的卫星航空移动业务按照5.29款规定的责任。

(WRC-03 ADD)  5.509 附加划分:在日本,14.25-14.3G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移动业务(除航空移动以外)。

(WRC-2000)  5.509A 在14.3-14.5GHz频带内,卫星航空移动业务的机载地球站在如下国家的领土上,产生的功率通量密度不应超过ITU-R M.1643 建议附21的B部分给定的限定值,除非与受影响的主管部门间达成另外的特殊协议:沙特阿拉伯、博茨瓦纳、喀麦隆、中国、科特迪瓦、埃及、法国、加蓬、几内亚、印度、伊朗、意大利、科威特、莱索托、摩洛哥、尼日利亚、阿曼、叙利亚、英国、斯里兰卡、突尼斯和越南。

这款脚注的规定决不会减轻作为次要业务操作的卫星航空移动业务按照5.29款规定的责任。

(WRC-03 ADD)  5.510 卫星固定(地对空)业务使用14.5-14.8GHz频带,限于卫星广播业务的馈线链路。

这种使用保留给欧洲以外的国家。

5.511 附加划分:在沙特阿拉伯、巴林、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喀麦隆、埃及、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几内亚、伊朗、伊拉克、以色列、科威特、黎巴嫩、利比亚、巴基斯坦、卡塔尔、叙利亚、斯洛文尼亚、索马里和南斯拉夫,15.35-15.4GHz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

(WRC-97)  5.511A 15.43-15.63G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卫星固定(空对地)业务。

卫星固定(空对地和地对空)业务使用15.43-15.63GHz频带限于卫星移动业务非对地静止系统的馈线链路,并按照9.11A款进行协调。

卫星固定(空对地)业务使用15.43-15.63GHz频带限于2000年1月2日前无线通信局已经收到其提前公布资料的卫星移动业务非对地静止系统的馈线链路。

在空对地方向,地球站的最小向上仰角和朝向本地水平面的增益以及为保护地球站不受有害干扰的最小协调距离应符合ITU-R S.1341 建议书。

为了保护15.35-15.4GHz频带的射电天文业务,任何工作在15.43-15.63GHz频带内的卫星移动业务非对地静止卫星空间电台的馈线链路(空对地)系统在15.35-15.4GHz频带内,进入任意射电天文观测站在大于2%的时间内每50MHz带宽的总功率通量密度不得超过-156dB(W/平方米)。

(WRC-2000)  5.511B 已废止。

(WRC-97 SUP)  5.511C 在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中操作的电台应当按照ITU-R S.1340 建议书限制其有效的等效全向辐射功率。

保护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电台(援用4.10款)免受馈线链路的地球站有害干扰所需的最小协调距离以及馈线链路的地球站对本地水平面传送的最大等效全向辐射功率应符合ITU-R S.1340 建议书。

(WRC-97)  5.511D 无线通信局在1997年11月21日之前已经收到完整的提前公布资料的卫星固定业务系统可以在15.4-15.43GHz和15.63-15.7GHz频带进行空对地方向的操作和在15.63-15.65GHz频带进行地对空方向的操作。

在15.4-15.43GHz和15.65-15.7GHz频带,由非对地静止卫星空间电台发射的信号,在地球表面的功率通量密度对任意到达角均不得超过-146dB(W/ 平方米/MHz)的限值。

在15.63-15.65GHz频带,当主管部门规划的由非对地静止空间电台发射的信号对任意到达角超过-146dB(W/平方米/MHz)时,应当按照9.11A款与受影响的主管部门进行协调。

在15.63-15.65GHz频带,地对空方向操作的卫星固定业务电台不得对航空无线电导航电台造成有害干扰(援用4.10款)。

(WRC-97)  5.512 附加划分:在阿尔及利亚、安哥拉、沙特阿拉伯、奥地利、巴林、孟加拉国、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文莱、喀麦隆、刚果、哥斯达黎加、埃及、萨尔瓦多、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厄立特里亚、芬兰、危地马拉、印度、印度尼西亚、伊朗、约旦、肯尼亚、科威特、利比亚、马来西亚、马里、摩洛哥、毛里塔尼亚、莫桑比克、尼泊尔、尼加拉瓜、阿曼、巴基斯坦、卡塔尔、塞尔维亚和黑山、新加坡、斯洛文尼亚、索马里、苏丹、斯威士兰、坦桑尼亚、乍得、多哥和也门,15.7-17.3G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

(WRC-03 MOD)  5.513 附加划分:在以色列,15.7-17.3G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

这些业务不应对5.512款所列国家以外的国家按照频率划分表操作的业务要求保护,或对其造成有害干扰。

5.513A 在17.2-17.3GHz频带操作的星载有源传感器不得对无线电定位业务和其他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的业务造成有害干扰,或限制其发展和使用。

(WRC-97)  5.514 附加划分:在阿尔及利亚、安哥拉、沙特阿拉伯、奥地利、巴林、孟加拉国、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喀麦隆、哥斯达黎加、萨尔瓦多、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芬兰、危地马拉、印度、伊朗、伊拉克、以色列、意大利、日本、约旦、科威特、利比亚、立陶宛、尼泊尔、尼加拉瓜、尼日利亚、阿曼、乌兹别克斯坦、巴基斯坦、卡塔尔、吉尔吉斯斯坦、塞尔维亚和黑山、斯洛文尼亚和苏丹,17.3-17.7GHz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

功率限值援用21.3和21.5款的规定。

(WRC-03 MOD)  5.515 在17.3-17.8GHz频带内,卫星固定(地对空)业务与卫星广播业务之间的频率共用也应符合附录30A的附件4第1节的规定。

5.516 卫星固定(地对空)业务对地静止卫星系统使用17.3-18.1GHz频带,限于卫星广播业务的馈线链路。

在第二区,卫星固定(地对空)业务使用17.3-17.8GHz频带,限于对地静止卫星系统。

在第二区,12.2-12.7GHz频带卫星广播业务的馈线链路使用17.3-17.8GHz频带,见第11条。

卫星固定业务非对地静止卫星系统在第一区和第三区使用17.3-18.1GHz(地对空)频带和在第二区使用17.8-18.1GHz(地对空)频带,需要按照9.12款与卫星固定业务的其他非对地静止卫星系统进行协调。

卫星固定业务非对地静止卫星不得对按照无线电规则操作的卫星固定业务对地静止卫星提出保护要求,这与无线通信局收到非对地静止卫星的卫星固定业务系统或对地静止卫星网络的完整的协调和通知资料的日期无关,并且不应该援用5.43A款。

上述频带卫星固定业务非对地静止卫星系统在操作中产生的任何不可接受干扰,一经出现应迅速予以消除。

(WRC-2000)  5.516A 在17.3-17.7GHz频带内,在第一区的卫星固定业务(空对地)的地球站不得对按照附录30A操作的卫星广播业务馈线链路的地球站提出保护要求,而且不能对在馈线链路服务区域内任何地点的卫星广播业务馈线链路的地球站的位置有任何限制或约束。

(WRC-03 ADD)  5.516B 以下所示的频带用于卫星固定业务的高密度应用:  17.3-17.7GHz(空对地)在第一区,  18.3-19.3GHz(空对地)在第二区,  19.7-20.2GHz(空对地)在所有各区,  39.5-40GHz(空对地)在第一区,  40-40.5GHz(空对地)在所有各区,  40.5-42GHz(空对地)在第二区,  47.5-47.9GHz(空对地)在第一区,  48.2-48.54GHz(空对地)在第一区,  49.44-50.2GHz(空对地)在第一区,  和  27.5-27.82GHz(地对空)在第一区,  28.35-28.45GHz(地对空)在第二区,  28.45-28.94GHz(地对空)在所有各区,  28.94-29.1GHz(地对空)在第二区和第三区,  29.25-29.46GHz(地对空)在第二区,  29.46-30GHz(地对空)在所有各区,  48.2-50.2GHz(地对空)在第二区。

这些频带标识不排除其他卫星固定业务的应用,或者在这些频带内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并且在规则中没有建立使用优先级的其他业务使用这些频带。

主管部门在考虑与这些频带相关的规则时应该注意到这一点。

参见第143号决议(WRC-03)。

(WRC-03 ADD)  5.517 在第二区,17.3-17.8GHz频带给卫星广播业务的划分应于2007年4月1日生效。

该日期以后,在17.7-17.8GHz频带,卫星固定(空对地)业务的使用不得对卫星广播业务的系统操作提出保护要求,也不得对其造成有害干扰。

5.518 不同业务种类:在第二区,17.7-17.8GHz频带在2007年3月31日以前,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移动业务。

5.519 附加划分:18.1-18.3G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卫星气象(空对地)业务,其使用限于对地静止卫星,并应遵照第21条的表21-4 的规定。

5.520 卫星固定(地对空)业务使用18.1-18.4GHz频带限于卫星广播业务对地静止卫星系统的馈线链路。

(WRC-2000)  5.521 替代划分:在德国、丹麦、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和希腊,18.1-18.4G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固定业务、卫星固定(空对地)业务和移动业务(见5.33款)。

5.519款的规定也适用。

(WRC-03 MOD)  5.522 已废止。

(WRC-2000 SUP)  5.522A 固定业务和卫星固定业务在18.6-18.8GHz频带的发射限值分别在21.5A和21.16.2款中规定。

(WRC-2000)  5.522B 卫星固定业务使用18.6-18.8GHz频带限于对地静止系统和那些轨道远地点大于20 000 公里的系统。

(WRC-2000)  5.522C 对18.6-18.8GHz频带,在阿尔及利亚、沙特阿拉伯、巴林、埃及、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约旦、黎巴嫩、利比亚、摩洛哥、阿曼、卡塔尔、叙利亚、突尼斯和也门,在2000年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WRC-2000)最后文件生效之日已操作的固定业务系统不受21.5A款的限制。

(WRC-2000)  5.523 已废止。

(WRC-2000 SUP)  5.523A 对地静止和非对地静止卫星固定业务网络使用18.8-19.3GHz(空对地)和28.6-29.1GHz(地对空)频带应援用9.11A款的各项规定,22.2款的规定不再适用。

为了达成让相关各方都能接受的结果,在1995年11月18日之前进入协调程序的对地静止卫星网络的主管部门应当尽最大可能依照9.11A款的规定与无线通信局在此日期前收到通知资料的非对地静止卫星网络进行协调。

非对地静止卫星网络不得对其完整的附录4 的通知资料被无线通信局认为在1995年11月18日之前已经收到的对地静止卫星固定业务网络造成有害干扰。

(WRC-97)  5.523B 卫星固定业务使用19.3-19.6GHz(地对空)频带限于卫星移动业务非对地静止系统的馈线链路。

并应援用9.11A款,而22.2款不适用。

5.523C 无线电规则22.2款将在19.3-19.6GHz和29.1-29.4GHz频带继续适用于其完整的附录4 的协调资料或通知资料被无线通信局认为在1995年11月18日之前已经收到的非对地静止移动卫星业务网络的馈线链路和卫星固定业务网络。

(WRC-97)  5.523D 卫星固定业务对地静止卫星系统和卫星移动业务非对地静止卫星系统的馈线链路使用19.3-19.7GHz(空对地)频带须援用9.11A款的各项规定,而不是22.2款的规定。

此频带用于卫星固定业务其他非对地静止卫星系统,或5.523C和5.523E款中所示的应用时不需援用9.11A款的规定,而应继续按照第9条(9.11A款除外)和第11条的程序以及22.2款的规定。

(WRC-97)  5.523E 无线电规则22.2款将在19.6-19.7GHz和29.4-29.5GHz频带中继续适用于非对地静止卫星移动业务网路的馈线链路和其完整的附录4 协调资料或通知资料被无线电通信局认为在1997年11月21日前已经收到的卫星固定业务网络。

(WRC-97)  5.524 附加划分:在阿富汗、阿尔及利亚、安哥拉、沙特阿拉伯、巴林、孟加拉国、文莱、喀麦隆、中国、刚果、哥斯达黎加、埃及、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加蓬、危地马拉、几内亚、印度、伊朗、伊拉克、以色列、日本、约旦、科威特、黎巴嫩、马来西亚、马里、摩洛哥、毛里塔尼亚、尼泊尔、尼日利亚、阿曼、巴基斯坦、菲律宾、卡塔尔、刚果民主共和国、叙利亚、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新加坡、索马里、苏丹、坦桑尼亚、乍得、多哥和突尼斯,19.7-21.2G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

这种附加的使用,不应对19.7-21.2GHz频带内的卫星固定业务空间电台和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卫星移动业务的19.7-20.2GHz频带的卫星移动业务空间电台的功率通量密度加以任何限制。

(WRC-2000)  5.525 为促进卫星移动业务与卫星固定业务的网络之间的区域协调,卫星移动业务极易受干扰的载波应尽可能置于19.7-20.2GHz和29.5-30GHz频带的较高部分。

5.526 在第二区的19.7-20.2GHz和29.5-30GHz频带和第一区及第三区的20.1-20.2GHz和29.9-30GHz频带,卫星固定业务和卫星移动业务的网络可以包括指定地点或未指定地点的各个地球站之间的或在运动中通过一个或多个卫星的点对点和点对多点通信的各个地球站之间的链路。

5.527 在19.7-20.2GHz和29.5-30GHz频带,4.10款不适用于卫星移动业务。

5.528 给卫星移动业务的划分旨在空间电台使用窄的点波束天线和其他先进技术的网络。

在第二区,在19.7-20.1GHz和20.1-20.2GHz频带操作卫星移动业务系统的各主管部门应采取一切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这些频带可供那些按照5.524款的规定操作固定和移动系统的主管部门继续使用。

5.529 在第二区,卫星移动业务使用19.7-20.1GHz和29.5-29.9GHz频带限于5.526款中所述的卫星固定业务和卫星移动业务的卫星网络。

5.530 在第一区和第三区,21.4-22GHz频带给卫星广播业务的划分应于2007年4月1日生效。

该日期以后,卫星广播业务使用该频带以及在该日期之前的一段时间临时使用该频带时,应遵照第525号决议(WARC-92)的规定。

5.531 附加划分:在日本,21.4-22G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广播业务。

5.532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业务和空间研究(无源)业务使用22.21-22.5GHz频带,不应对固定业务和对除航空移动以外的移动业务施加限制。

5.533 卫星间业务不得对无线电导航业务的机场地面探测设备电台的有害干扰提出保护要求。

5.534 已废止。

(WRC-03 SUP)  5.535 在24.75-25.25GHz频带,卫星广播业务电台的馈线链路比卫星固定(地对空)业务的其他应用具有优先权,这些其他应用应保护已存在及将要启用的卫星广播业务电台的馈线链路网路,并且不得对其提出保护要求。

5.535A 卫星固定业务使用29.1-29.5GHz(地对空)频带限于对地静止卫星系统和卫星移动业务的非对地静止卫星系统的馈线链路。

此种使用必须援用9.11A款的规定,而不必援用22.2款的规定,除非在5.523C和5.523E款中另有指明,那些应用不应该援用9.11A款的规定,而应继续遵照第9条(9.11A款除外)和第11条的程序,并遵守22.2款的规定。

(WRC-97)  5.536 卫星间业务使用25.25-27.5GHz频带限于空间研究和卫星地球探测用途,以及空间工业和医学活动数据的传输。

5.536A 主管部门在设立卫星地球探测业务或空间研究业务的地球站时不得对其他主管部门操作的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电台提出保护要求。

此外,卫星地球探测业务或空间研究业务的地球站的操作应当分别考虑ITU-R SA.1278 建议和ITU-R SA.1625 建议。

(WRC-03 MOD)  5.536B 在德国、沙特阿拉伯、奥地利、比利时、巴西、保加利亚、中国、韩国、丹麦、埃及、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西班牙、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匈牙利、印度、伊朗、爱尔兰、以色列、意大利、约旦、肯尼亚、科威特、黎巴嫩、利比亚、列支敦士登、立陶宛、摩尔多瓦、挪威、阿曼、乌干达、巴基斯坦、菲律宾、波兰、葡萄牙、叙利亚、斯洛伐克、捷克、罗马尼亚、英国、新加坡、瑞典、瑞士、坦桑尼亚、土耳其、越南和津巴布韦,在25.5-27.0GHz频带卫星地球探测业务中操作的地球站不得对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电台提出保护要求,或限制其使用和发展。

(WRC-97)  5.536C 在阿尔及利亚、沙特阿拉伯、巴林、博茨瓦纳、巴西、喀麦隆、科摩罗、古巴、吉布提、埃及、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爱沙尼亚、芬兰、伊朗、以色列、约旦、肯尼亚、科威特、立陶宛、马来西亚、摩洛哥、尼日利亚、阿曼、卡塔尔、叙利亚、索马里、苏丹、坦桑尼亚、突尼斯、乌拉圭、赞比亚和津巴布韦,操作在25.5-27GHz频带的空间研究业务的地球站不应对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电台提出保护要求,或限制其使用和发展。

(WRC-03 ADD)  5.537 使用27-27.5GHz频带的卫星间业务的非对地静止卫星的空间业务不必遵守22.2款的规定。

5.537A 在不丹、韩国、俄罗斯、印度尼西亚、伊朗、日本、哈萨克斯坦、莱索托、马来西亚、马尔代夫、蒙古、缅甸、乌兹别克斯坦、巴基斯坦、菲律宾、吉尔吉斯斯坦、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斯里兰卡、泰国和越南,划分给固定业务的27.5-28.35GHz频带也可用于高空平流层电台(HAPS)。

在27.5-28.35GHz频带内HAPS 的使用限于上述国家的领土内,并且在单个300MHz子频带内。

在上述国家中HAPS 使用划分给固定业务的300MHz频带时,进一步被限制在HAPS 对地方向的操作上,并且不得对其他类型固定业务系统或其他主要业务造成有害干扰,或提出保护要求。

此外,其他这些业务的发展不应被HAPS 所限制。

参见第145号决议(WRC-03)。

(WRC-03 MOD)  5.538 附加划分:27.500-27.501GHz和29.999-30.000G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卫星固定(空对地)业务,用于上行链路功率控制的信标传输。

这种空对地传输在对地静止卫星轨道中相邻卫星的方向上,其等效全向辐射功率不得超过+10dBW。

在27.500-27.501GHz频带,这种空对地传输在地球表面产生的功率通量密度不得超过第21条的表21-4 中规定的限值。

5.539 27.5-30GHz频带可以用于卫星固定(地对空)业务,为卫星广播业务提供馈线链路。

5.540 附加划分:27.501-29.999GHz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卫星固定(空对地)业务,用于上行链路功率控制的信标传输。

5.541 在28.5-30GHz频带,卫星地球探测业务限于电台之间数据传输,通过有源或无源探测器收集原始信息则不受此限制。

5.541A 在29.1-29.5GHz(地对空)频带的卫星移动业务非对地静止卫星网络馈线链路和卫星固定业务对地静止卫星网络应采用上行链路自适应功率控制或其他的衰减补偿方法,在减少两个网络之间的相互干扰的同时使地球站的发射满足所需的链路性能的功率电平。

这些方法应适用于那些无线通信局在1996年5月17日以后收到其附录4 协调资料的网络,并且直至未来有权的世界无线电通信会议对其进行更改时为止。

鼓励在该日期之前提交附录4 协调资料的主管部门在可行的程度上使用这些技术。

(WRC-2000)  5.542 附加划分:在阿尔及利亚、沙特阿拉伯、巴林、孟加拉国、文莱、喀麦隆、中国、刚果、埃及、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厄立特里亚、埃塞俄比亚、几内亚、印度、伊朗、伊拉克、日本、约旦、科威特、黎巴嫩、马来西亚、马里、摩洛哥、毛里塔尼亚、 尼泊尔、巴基斯坦、菲律宾、卡塔尔、叙利亚、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索马里、苏丹、斯里兰卡和乍得,29.5-31GHz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

应采用21.3和21.5款中规定的功率限值。

(WRC-2000)  5.543 29.95-30GHz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用于以遥测、跟踪、控制为目的的卫星地球探测业务的空对空链路。

5.543A 在不丹、韩国、俄罗斯、印度尼西亚、伊朗、日本、哈萨克斯坦、莱索托、马来西亚、马尔代夫、蒙古、缅甸、乌兹别克斯坦、巴基斯坦、菲律宾、吉尔吉斯斯坦、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斯里兰卡、泰国和越南,划分给固定业务的31.0-31.3GHz频带也可以用于高空平流层电台(HAPS)的地对HAPS 方向。

在31-31.3GHz频带内HAPS 的使用限于上述国家的领土内,并且不得对其他类型的固定业务系统、移动业务系统和按照5.545款操作的系统造成有害干扰,或提出保护要求。

此外,这些业务的发展不应被HAPS 所限制。

考虑到ITU-R RA.769 建议给定的保护标准,在31.0-31.3GHz频段使用HAPS 系统不能对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在31.3-31.8GHz频带的射电天文业务造成有害干扰。

为了保护卫星无源业务,在晴空条件下,31.3-31.8GHz频带内进入HAPS 地面站天线的无用功率密度等级应被限制在-106dB(W/MHz)以下;

考虑到雨衰,在下雨的条件下该值可被升高到-100dB(W/MHz),但对无源卫星的影响不应超过上面给定的晴空田间下的影响。

参见第145号决议(WRC-03)。

(WRC-03 MOD)  5.544 在31-31.3GHz频带,第21条的表21-4 中规定的功率通量密度限值,应适用于空间研究业务。

5.545 不同业务种类:在亚美尼亚、阿塞拜疆、格鲁吉亚、蒙古、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和土库曼斯坦,31-31.3G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空间研究业务(见5.33款)。

(WRC-03 MOD)  5.546 不同业务种类:在沙特阿拉伯、亚美尼亚、阿塞拜疆、白俄罗斯、埃及、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西班牙、爱沙尼亚、俄罗斯、芬兰、格鲁吉亚、匈牙利、伊朗、以色列、约旦、拉脱维亚、黎巴嫩、摩尔多瓦、蒙古、乌兹别克斯坦、波兰、叙利亚、吉尔吉斯斯坦、罗马尼亚、英国、南非、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和土耳其,31.5-31.8G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固定业务和除航空移动以外的移动业务(见5.33款)。

(WRC-03 MOD)  5.547 31.8-33.4GHz,37-40GHz、40.5-43.5GHz、51.4-52.6GHz,55.78-59GHz和64-66GHz频带可用于固定业务的高密度应用(见第75号决议(WRC-2000)和第79号决议(WRC-2000))。

主管部门考虑上述频带的管理规定时应对注意到这一点。

鉴于在39.5-40GHz和40.5-42GHz频带卫星固定业务高密度应用的潜在发展(见5.516B款),主管部门应进一步考虑对固定业务高密度应用予以适当限制。

(WRC-03 MOD)  5.547A 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减小在31.8-33.4GHz频带固定业务电台与无线电导航业务机载电台之间的潜在干扰,同时考虑机载雷达系统的操作需要。

(WRC-2000)  5.547B 替代划分:在美国,31.8-32G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无线电导航业务和空间研究(深空)(空对地)业务。

(WRC-97)  5.547C 替代划分:在美国,32-32.3G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无线电导航业务和空间研究(深空)(空对地)业务。

(WRC-03 MOD)  5.547D 替代划分:在美国,32.3-33G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卫星间和无线电导航业务。

(WRC-97)  5.547E 替代划分:在美国,33-33.4G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无线电导航业务。

(WRC-97)  5.548 主管部门在设计用于32.3-33GHz频带的卫星间业务、32-33GHz频带的无线电导航业务、31.8-32.3GHz频带的空间研究(深空)业务的系统时,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这些业务之间造成有害干扰,并关注无线电导航业务的安全问题(见第707号建议)。

(WRC-03MOD)  5.549 附加划分:在沙特阿拉伯、巴林、孟加拉国、埃及、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加蓬、印度尼西亚、伊朗、伊拉克、以色列、约旦、科威特、黎巴嫩、利比亚、马来西亚、马里、马耳他、摩洛哥、毛里塔尼亚、尼泊尔、尼日利亚、阿曼、巴基斯坦、菲律宾、卡塔尔、叙利亚、刚果民主共和国、新加坡、索马里、苏丹、斯里兰卡、多哥、突尼斯和也门,33.4-36G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

(WRC-03 MOD)  5.549A 在35.5-36.0GHz频带内,在离波束中心超过0.8°的任何角度上,卫星地球探测业务(有源)和空间研究业务(有源)的星载传感器在地球表面所产生的平均功率通量密度不应超过-73.3dB(W/平方米)。

(WRC-03 ADD)  5.550 不同业务种类:在亚美尼亚、阿塞拜疆、白俄罗斯、俄罗斯、格鲁吉亚、蒙古、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和土库曼斯坦,34.7-35.2G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空间研究业务(见5.33款)。

(WRC-03 MOD)  5.551 已废止。

(WRC-97 SUP)  5.551A 已废止。

(WRC-03 SUP)  5.551AA 已废止。

(WRC-03 SUP)  5.551B 已废止。

(WRC-2000 SUP)  5.551C 已废止。

(WRC-2000 SUP)  5.551D 已废止。

(WRC-2000 SUP)  5.551E 已废止。

(WRC-2000 SUP)  5.551F 不同业务种类:在日本,41.5-42.5G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移动业务(见5.33款)。

(WRC-97)  5.551G 已废止。

(WRC-03 SUP)  5.551H 操作在42-42.5GHz频带内的卫星固定业务(空对地)或卫星广播业务的任一非对地静止卫星系统的所有空间电台在42.5-43.5GHz频带内产生的等效的功率通量密度(EPFD),在任何射电天文台所在地超过2%的观测时间里,不应超过以下的值:  - 在任意登记为单面望远镜的射电天文台所在地,在42.5-43.5GHz频带的任何1GHz频带内为-230dB(W/平方米),任何500kHz频带内为-246dB(W/平方米);

和  - 在任意登记为甚长基线干涉测量台的射电天文台所在地,在42.5-43.5GHz频带的任何500kHz频带内为-209dB(W/平方米)。

应使用ITU-R S.1586 建议给定的方法和ITU-R RA.1631 建议给定的射电天文业务的参考天线旁瓣、最大天线增益,对这些等效的功率通量密度(EPFD)值进行评估。

这些等效的功率通量密度(EPFD)值应该适用于整个天空和仰角比望远镜操作的最小仰角更大的仰角范围(如果没有通知资料,最小仰角可采用5°作为缺省值)。

应在以下任何射电天文台所在地使用这些值:  - 2003年7月5日前操作的和在2004年1月4日前已经被通知给无线电通信局的射电天文台;

或  - 在收到完整的被限制使用的空间站的附录4 协调或通知资料之前被通知的射电天文台。

其他在这些日期以后通知的射电天文台可寻求与空间电台的主管部门间达成协议。

在第二区,应遵循第743号决议(WRC-03)。

在与射电天文台所在地国家的主管部门达成协议的情况下,这款脚注中的限制可被超过。

(WRC-03 ADD)  5.551I 操作在42-42.5GHz频带内的卫星固定业务(空对地)或卫星广播业务(空对地)的对地静止卫星空间电台在42.5-43.5GHz频带内产生的功率通量密度,在任何射电天文台所在地,不应超过以下的值:  - 在任意登记为单面望远镜的射电天文台所在地,在42.5-43.5GHz频带的任何 1GHz频带内为-137dB(W/平方米),任何500kHz频带内为-153dB(W/平方米);

和  - 在任意登记为甚长基线干涉测量台的射电天文台所在地,在42.5-43.5GHz频带的任何500kHz频带内为-116dB(W/平方米)。

应在以下任何射电天文台所在地使用这些值:  - 2003年7月5日前操作的和在2004年1月4日前已经被通知给无线电通信局的射电天文台;

或  - 在收到完整的被限制使用的空间站的附录4 协调或通知资料之前被通知的射电天文台。

其他在这些日期以后通知的射电天文台可寻求与空间电台的主管部门间达成协议。

在第二区,应遵循第743号决议(WRC-03)。

在与射电天文台所在地国家的主管部门达成协议的情况下,这款脚注中的限制可被超过。

(WRC-03 ADD)  5.552 在42.5-43.5GHz和47.5-50.2GHz频带内划分给卫星固定业务地对空传输的频谱,大于在37.5-39.5GHz频带内划分给空对地传输的频谱,目的是为了容纳卫星广播的馈线链路。

促请主管部门采取一切切实可行的措施,将47.2-49.2GHz频带保留给在40.5-42.5GHz频带内操作的卫星广播业务的馈线链路。

5.552A 47.2-47.5GHz和47.9-48.2GHz频带对固定业务的划分是指定给高空平流层电台使用的。

对47.2-47.5GHz和47.9-48.2GHz频带的使用须遵守第122 决议的规定。

(WRC-97)  5.553 陆地移动业务电台可以在43.5-47GHz和66-71GHz频带上工作,但不得对这些频带已划分的空间无线电通信业务造成有害干扰(见5.43款)。

(WRC-2000)  5.554 在43.5-47GHz、66-71GHz、95-100GHz、123-130GHz、191.8-200GHz和252-265GHz频带,用于与卫星移动业务或卫星无线电导航业务配合使用的卫星链路也准许与指定固定地点的陆地电台连接。

(WRC-2000)  5.554A 卫星固定业务(空对地)使用47.5-47.9GHz,48.2-48.54GHz和49.44-50.2GHz频带,限于对地静止的卫星。

(WRC-03 ADD)  5.555 附加划分: 48.94-49.04G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射电天文业务。

(WRC-2000)  5.555A 已废止。

(WRC-03 SUP)  5.555B 操作在48.2-48.54GHz和49.44-50.2GHz频带的卫星固定业务(空对地)的任一对地静止的空间电台在48.94-49.04GHz频带内产生的功率通量密度,在任何射电天文台所在地任何500kHz频带内,不应超过-151.8dB(W/平方米)。

(WRC-03 ADD)  5.556 在51.4-54.25GHz、58.2-59GHz和64-65GHz频带,可根据本国安排进行射电天文观测。

(WRC-2000)  5.556A 卫星间业务使用54.25-56.9GHz、57.0-58.2GHz和59.0-59.3GHz频带,限于对地静止卫星轨道中的卫星。

在地球表面以上由0 至1 000 公里间的任何海拔高度上由卫星间业务电台产生的单向输入功率通量密度,在所有条件和所有调制方式下,对于所有到达角都不得超过-147dB(W/平方米/100MHz)。

(WRC-97)  5.556B 附加划分:在日本,54.25-55.78G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低密度使用的移动业务。

(WRC-97)  5.557 附加划分:在日本,55.78-58.2G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无线电定位业务。

(WRC-97)  5.557A 在55.78-56.26GHz频带,为了保护卫星地球探测(无源)业务电台,固定业务电台发信机送入天线的最大功率密度限制在-26dB(W/MHz)。

(WRC-2000)  5.558 航空移动业务电台可以在55.78-58.2GHz、59-64GHz、66-71GHz、122.25-123GHz、130-134GHz、167-174.8GHz和191.8-200GHz频带工作,但不得对卫星间业务造成有害干扰(见5.43款)。

(WRC-2000)  5.558A 卫星间系统使用56.9-57GHz频带,限于对地静止卫星轨道内的卫星之间的链路和由高的地球轨道中的非对地静止卫星向低地球轨道卫星的发射。

对于对地静止卫星轨道中的卫星之间的链路,在地球表面以上由0至1 000公里间的任何海拔高度上的单向输入功率通量密度,在所有条件和所有调制方式下,对于所有到达角都不得超过-147dB(W/平方米/100MHz)。

(WRC-97)  5.559 无线电定位业务的机载雷达可以在59-64GHz频带工作,但不得对卫星间业务造成有害干扰(见5.43款)。

(WRC-2000)  5.559A 在2006年以前,75.5-76G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业余业务和卫星业余业务。

(WRC-2000)  5.560 在卫星地球探测业务和空间研究业务中,空间站雷达可按主要使用条件在78-79GHz频带内工作。

5.561 在74-76GHz频带,固定业务、移动业务和广播业务的电台,不得对卫星固定业务电台以及按照卫星广播业务频率指配规划大会的有关决定进行工作的卫星广播电台造成有害干扰。

(WRC-2000)  5.561A 81-81.5GHz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业余业务和卫星业余业务。

(WRC-2000)  5.561B 在日本,卫星固定(地对空)业务使用84-86GHz频带,限于对地静止轨道的卫星广播业务的馈线链路。

(WRC-2000)  5.562 卫星地球探测(有源)业务和空间研究(有源)业务使用94-94.1GHz频带,限于星载云层雷达。

(WRC-97)  5.562A 当卫星地球探测(有源)业务空间电台的发射方向指向射电天文天线的主波束,会对射电天文接收机造成潜在的危害。

操作空间电台发信机的部门与有关的射电天文观测站应相互协调操作计划,在最大程度上避免干扰的发生。

(WRC-2000)  5.562B 105-109.5GHz,111.8-114.25GHz,155.5-158.5GHz和217-226GHz的使用限于天基的射电天文。

(WRC-2000)  5.562C 卫星间业务使用116-122.25GHz频带,限于对地静止轨道的卫星。

卫星间业务电台产生的单向输入功率通量密度,在任何条件、任何调制方式下,在地球表面以上0至1 000公里的任何海拔高度上,在被无源传感器占用的所有对地静止卫星轨道位置附近,对于所有到达角都不得超过-148dB(W/(平方米·MHz))。

(WRC-2000)  5.562D 附加划分:在韩国,128-130GHz、171-171.6GHz、172.2-172.8GHz和173.3-174GHz频带在2015年之前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射电天文业务。

(WRC-2000)  5.562E 对卫星地球探测(有源)业务的划分限于133.5-134GHz频带。

(WRC-2000)  5.562F 在155.5-158.5GHz频带,对卫星地球探测(无源)业务和空间研究(无源)业务的划分截止到2018年1月1日。

(WRC-2000)  5.562G 在155.5-158.5GHz频带,对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的划分从2018年1月1日起生效。

(WRC-2000)  5.562H 卫星间业务使用174.8-182GHz和185-190GHz频带,限于对地静止轨道的卫星。

卫星间业务电台产生的单向输入功率通量密度,在任何条件、任何调制方式下,在地球表面以上0 至1 000 公里的任何海拔高度,在被无源传感器占用的所有对地静止卫星轨道位置附近,对于所有到达角都不得超过-144dB(W/(平方米·MHz))。

(WRC-2000)  5.563 已废止。

(WRC-03 SUP)  5.563A 在200-209GHz、235-238GHz、250-252GHz和265-275GHz频带可进行陆基无源大气传感,用于监测大气的构成。

(WRC-2000)  5.563B 237.9-238GHz频带也划分给卫星地球探测(有源)业务和空间研究(有源)业务,限用于星载云层雷达。

(WRC-2000)  5.564 已废止。

(WRC-2000 SUP)  5.565 主管部门可以使用275-1 000GHz频带试验和发展各种有源和无源业务。

在此频带内,已经确定了为无源业务进行下列频谱线测量的需求:  - 射电天文业务:275-323GHz、327-371GHz、388-424GHz、426-442GHz、453-510GHz,623-711GHz,795-909GHz和926-945GHz;

- 卫星地球探测业务(无源)和空间研究业务(无源):275-277GHz、294-306GHz、316-334GHz、342-349GHz、363-365GHz、371-389GHz、416-434GHz、442-444GHz、496-506GHz、546-568GHz、624-629GHz、634-654GHz、659-661GHz、684-692GHz、730-732GHz、851-853GHz和951-956GHz。

在这个基本未开发的频谱区域内,经过进一步研究可能会产生对无源业务有用的另一些频谱线和连续频带。

敦促主管部门采取一切实际可行的措施,以保护这些无源业务免受有害干扰,直至上述频带正式划分为止。

(WRC-2000)  2.6 中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脚注  CHN1 90-95kHz频带内的水上移动业务,限于海岸电台无线电报。

CHN2 68.5±1kHz、100±10kHz可用于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业务。

CHN3 1 650kHz、1 750kHz、1 800kHz系国内无线电导航频率,其他业务不得对其产生有害干扰。

CHN4 2-64.5MHz可有限制地用于无线电定位业务,不得对其他业务产生有害干扰。

CHN5 4 292-4 305kHz、6 443-6 457kHz、8 803-8 813kHz、10 555-10 655kHz、10 740-10 760kHz、13 155-13 165kHz、14 815-14 825kHz,17 155-17 165kHz、19 750-19 760kHz、22 510-22 520kHz和25 080-25 090kHz系国内保护频带,用于水上移动业务。

20 015kHz为国内保护频点。

CHN6 广播业务需经协调后方可使用5 900-5 950kHz、7 300-7 350kHz、9 400-9 500kHz、11 600-11 650kHz、12 050-12 100kHz、13 570-13 600kHz、13 800-13 870kHz、15 600-15 800kHz、17 480-17 550kHz、18 900-19 020kHz和798-806MHz频带。

CHN7 31-35MHz频带可用于水上移动业务,为主要业务。

其中33.0MHz可用于近海安全救助通信,其他业务不得对其产生有害干扰。

27.5-29.7MHz频带内现有渔业电台可用至报废为止,2005年底开始在此频带不能启用新的渔业电台。

29.7-39.5MHz频带内的其他频率可用于水上移动业务,在沿海各省、直辖市和自治区为主要业务,在其他地区为次要业务。

CHN8 在不干扰广播业务条件下,48.5-72.5MHz、76-84MHz可用于固定、移动业务。

CHN9 84-87MHz频带内的现有广播业务用至2008年底为止。

CHN10 76-108MHz无线电定位业务限于现有设备,可以继续有控制地使用;

100-108MHz航空移动业务限于现有设备,可以继续使用。

76-84MHz和87-108MHz频带内,遇有固定、移动、航空移动、无线电定位业务干扰广播业务时,应采取措施消除干扰。

CHN11 229-235MHz在北京密云县用于射电天文业务,其他业务不得对其产生有害干扰。

CHN12 322-328.6MHz频带射电天文为主要业务,现用于北京密云县、乌鲁木齐南山地区、贵州南部喀斯特地形区;

406.1-410MHz频带射电天文为主要业务,现用于北京密云县、乌鲁木齐南山地区、贵州南部喀斯特地形区、内蒙古正镶白旗;

608-614MHz频带射电天文为主要业务,现用于北京密云县不老屯镇、乌鲁木齐南山地区、贵州南部喀斯特地形区、内蒙古正镶白旗;

1 330-1 400MHz频带射电天文为主要业务,现用于北京怀柔县和密云县、上海佘山,昆明凤凰山、乌鲁木齐南山地区、贵州南部喀斯特地形区、内蒙古正镶白旗;

1 610.6-1 613.8MHz、1 718.8-1 722.2MHz频带射电天文为主要业务,现用于北京怀柔县和密云县,上海佘山、昆明凤凰山、乌鲁木齐南山地区、贵州南部喀斯特地形区、内蒙古正镶白旗;

1 660-1 670MHz频带射电天文为主要业务,现用于现用于北京怀柔县和密云县、上海佘山、乌鲁木齐南山地区、陕西临潼、贵州南部喀斯特地形区、昆明凤凰山、内蒙古正镶白旗;

2 655-2 690MHz频带射电天文为主要业务,现用于北京怀柔县、江苏淮阴、贵州南部喀斯特地形区、内蒙古正镶白旗;

3 260-3 267MHz、3 332-3 339MHz、3 345.8-3 352.5MHz频带射电天文为主要业务,现用于北京怀柔县、贵州南部喀斯特地形区、内蒙古正镶白旗;

4 825-4 835MHz、4 950-4 990MHz、4 990-5 000MHz频带射电天文为主要业务,现用于北京密云县、上海佘山、南京紫金山、乌鲁木齐南山地区、贵州南部喀斯特地形区、昆明凤凰山、内蒙古正镶白旗;

6 650-6 675.2MHz频带射电天文为主要业务,现用于北京怀柔县、南京紫金山、贵州南部喀斯特地形区、内蒙古正镶白旗;

10.6-10.68GHz频带射电天文为主要业务,现用于乌鲁木齐南山地区、北京密云县、内蒙古正镶白旗;

14.47-14.50GHz频带射电天文为主要业务,现用于北京密云县、内蒙古正镶白旗;

15.35-15.4GHz频带射电天文为主要业务,现用于北京密云县,内蒙古正镶白旗;

22.01-22.5GHz、22.81-22.86GHz、23.07-23.12GHz、23.6-24GHz频带射电天文为主要业务,现用于青海德令哈、上海佘山、乌鲁木齐南山地区、北京密云县;

31.3-31.8GHz频带射电天文为主要业务,现用于北京密云县;

42.5-43.5GHz频带射电天文为主要业务,现用于青海德令哈、上海佘山、乌鲁木齐南山地区、北京密云县;

84-94GHz、94.1-116GHz、200-231.5GHz、241-275GHz频带射电天文为主要业务,现用于青海德令哈。

其他业务不得对上述所有射电天文业务产生有害干扰。

CHN13 其他业务不得对344-351MHz频带内的卫星移动(空对地)业务和389-396MHz频带内的卫星移动(地对空)业务产生有害干扰。

CHN14 广播业务限用于珠海船底山电视发射台使用582-590MHz,中山五桂山电视发射台使用590-598MHz。

CHN15 无线电导航业务需与广播业务协调后方可使用606-610MHz频带。

CHN16 905-925MHz可用于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为次要业务;

925-930MHz可用于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为主要业务,其他业务不得对其产生有害干扰。

CHN17 1 270-1 375MHz频带使用的无线电定位业务可用于风廓线雷达。

CHN18 现有无线电定位业务应尽早移出1 535-1 544MHz、1 545-1 645.5MHz、1 645.5-1 660MHz、1 850-1 880MHz、2 085-2 120MHz、3 400-3 800MHz、5 925-6 425MHz、7 500-8 185MHz、14-15.35GHz频带,从2005年底起不能启用新设备,但现有设备可用至设备报废为止。

CHN19 1 545-1 559MHz频带的现有无线电导航设备可用至报废为止,从2005年底起不能启用新设备。

CHN20 考虑到IMT-2000 全球移动通信应用的需求,现有无线电定位业务应尽早移出2 500-2 690MHz频带。

CHN21 3 600-4 200MHz、4 400-4 990MHz、5 925-6 425MHz、6 425-7 110MHz固定业务主要用于大容量微波接力干线网路,其他微波线路建设时,对已建或已规划建设的大容量微波接力干线网路不得产生有害干扰。

CHN22 无线电定位业务需与水上无线电导航业务协调后方可使用5 470-5 650MHz频带。

CHN23 6 425-7 250MHz频带在个别地区经协调后方可使用部分频带用于无线电定位业务。

CHN24 24.45-24.65GHz频带可用于无线电定位次要业务,但应逐步移出。

CHN25 卫星移动(空对地)业务使用1 544-1 545MHz频带,限于遇险和安全通信,其他业务不得对其产生有害干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