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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生效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盘锦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草案拟定和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2022)

盘锦市人民政府令

(第58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盘锦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草案拟定和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业经2022年12月24日盘锦市第九届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邢鹏

2022年12月28日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盘锦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草案拟定和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市政府决定对《盘锦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草案拟定和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十条修改为“法规草案和规章设定行政许可,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法规草案设定行政强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  二、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法规草案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法规草案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法规草案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

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

政府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政府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限额执行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  此外,对条文中涉及“市政府法制机构”修改为“市司法行政部门”。

本决定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草案拟定和规章制定程序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