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正文阅览
播放: 声色: 男声 女声
声速: < >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生效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十堰市汽车工业文化遗产保护办法》的决定(2023)

十堰市人民政府令

(第6号)

《关于修改<十堰市汽车工业文化遗产保护办法>的决定》已经2023年9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王永辉

2023年9月26日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十堰市汽车工业文化遗产保护办法》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十堰市汽车工业文化遗产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汽车工业文化遗产的保护、开发与利用,促进城乡建设与历史文化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汽车工业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工作,对汽车工业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实施监督管理”。

将第三款修改为“市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公安、市场监管、商务、教育、档案、国有资产监管、城市管理、重点企业服务等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汽车工业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三、将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订汽车工业文化遗产普查、评估和认定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市档案部门负责汽车工业文化遗产普查数据和资料整理保管工作。

”  四、将第十一条修改为“汽车工业文化遗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可以向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汽车工业文化遗产,其他组织或个人可以向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汽车工业文化遗产”。

五、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在普查、申报或者推荐的基础上,进行保护价值的评估,提出汽车工业文化遗产建议名录,征求所有人、使用人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后,经专家咨询委员会评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  六、将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汽车工业文化遗产管理责任人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明确管理责任。

”  本决定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十堰市汽车工业文化遗产保护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