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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生效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六届〕第十七号)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于2025年10月28日经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并于2025年11月26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1月29日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

(2025年10月28日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5年11月26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网格和网格员

第三章 网格服务管理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完善基层治理机制,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推进边疆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网格,是指在自治州城乡社区、农村及其他特定空间区域内划分的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单元。

本条例所称网格化服务管理,是指以网格为依托,整合各方面力量,配备服务管理人员,综合运用人力资源、信息化等多种手段,提供服务和进行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 网格化服务管理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州、县(市)、乡镇(街道)党(工)委领导本辖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有关部门、单位履行网格化服务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 自治州、县(市)、乡镇(街道)应当明确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网格化工作机构),承担本辖区网格化服务管理的具体工作。

上级网格化工作机构指导下级网格化工作机构工作。

第六条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信访、消防救援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网格化联动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发挥自身优势,协同做好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第七条 鼓励支持村(居)民、志愿者,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快递员、外卖配送员等新就业群体和其他社会力量参与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鼓励引导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事业人员、法律工作者等定期进网格,依法开展法律服务、矛盾化解、政策咨询等工作。

第二章 网格和网格员  第八条 网格划分应当遵循属地管理、规模适度、边界清晰、全域覆盖、便于服务、有利治理的原则,科学划分、动态调整。

第九条 网格分为城乡社区网格、农村网格和专属网格。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网格内向下延伸划分10联户网格。

城乡社区网格是以居民小区或者一定数量楼栋为单元划分的网格;

农村网格是以村民小组或者一定数量住户为单元划分的网格;

专属网格是以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各类园区、商务楼宇、商圈市场等特定管理区域为单元,按一定规模划分的网格。

10联户网格是指在城乡社区网格、农村网格和专属网格的基础上,坚持居住相邻、易于集中,以每10户左右村(居)民为单元划分的微网格。

第十条 网格化工作机构应当按照“多格合一”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对各类网格进行统一整合,实现“一格多用”。

有关部门应当依托统一网格开展工作,不再另行单独划分。

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自治州网格化工作机构应当根据省网格编码编制规范,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网格编码。

网格编码具有唯一性。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设立公示牌、发放联系卡、建立网络工作平台等线上线下方式依法公布网格基本信息。

第十三条 网格员是指在网格中从事服务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专职网格员、兼职网格员和10联户网格员。

村(社区)负责人统筹协调辖区内的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专职网格员由村(社区)工作人员、村(居)民小组负责人,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负责所属网格的具体服务管理工作。

兼职网格员、10联户网格员由村(社区)党员、小组干部、村民代表、志愿者、物业服务人员及热心群众等担任,协助专职网格员开展工作。

网格服务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网格员管理办法,由自治州、县(市)网格化工作机构制定。

第十四条 县(市)、乡镇(街道)可以按照规定统一招聘专职网格员。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招聘为专职网格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涉嫌犯罪尚未结案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网格员接受乡镇(街道)网格化工作机构和村(居)民委员会管理,履行网格服务管理工作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三)工作中弄虚作假、推过诿责;

(四)态度蛮横、行为粗暴或者故意刁难服务管理对象;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六条 网格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有权拒绝实施下列事项:  (一)超出网格服务管理事项清单中应当由网格员实施的事项;

(二)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事项;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

第三章 网格服务管理  第十七条 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二)依法采集、登记、核实、更新网格内的基础信息;

(三)协助排查上报网格内社会治安问题情况和公共安全隐患;

(四)协助开展突发事件预防处置、一般治安事件处置;

(五)协助排查处置网格内信访、家庭暴力和民间纠纷以及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问题;

(六)协助排查走访特殊人群;

(七)协助开展反渗透、反间谍、反分裂、反恐怖、反邪教、反诈骗等安全防范工作;

(八)其他需要通过网格开展的服务管理事项。

第十八条 自治州、县(市)网格化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编制网格服务管理事项清单,报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网格服务管理事项实行准入和退出的动态调整机制。

对需要调整的网格服务管理事项,自治州、县(市)网格化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专家、部门调研论证、评估审核。

自治州、县(市)网格化工作机构应当根据评估审核的意见,对网格服务管理事项进行调整,报经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网格员办理超出事项清单范围的工作事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网格化工作机构应当制定网格事项分级分类办理制度,建立信息收集、问题发现、事件上报、任务交办、协同处置、结果反馈、督办评价等工作机制。

第二十一条 网格员发现网格服务管理事项时应当及时采集核实。

核实无误后,可以现场协调解决的,应当即时协调解决;

不能现场协调解决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上报。

网格化工作机构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下级网格化工作机构、网格员上报的网格服务管理事项时,应当根据事项的内容和职责分工,及时解决或分派至网格化联动部门处理。

网格化联动部门对负责办理的网格服务管理事项,应当按照规定办结并反馈。

网格化工作机构应当对上述全过程建立档案。

第二十二条 网格化联动部门对委托网格承担的工作任务,应当将相应的人员、经费配置到网格,并对网格员进行业务指导、技能培训,提供服务支持;

根据需要通过交换共享数据信息以及其他方式共同做好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自治州、县(市)网格化工作机构应当加强网格化服务管理的信息化建设,按照国家和省统一的数据、功能标准建设网格化社会治理智能应用平台。

网格化工作机构应当加强网格化信息安全管理,严格落实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机制,确保数据安全。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市)网格化工作机构应当为网格化服务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装备、设备,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

村(社区)按照相关规定,可以将集体经济收益用于补助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经费。

第二十五条 招聘的专职网格员享受城乡社区工作者薪酬待遇。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网格员业绩挂钩的绩效奖励和工作补助机制,对10联户网格员可以按照规定发放工作补助。

鼓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网格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保险。

第二十六条 网格化工作机构应当建立网格员培训机制,根据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需要,定期开展培训,提高网格员履职能力。

第二十七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平时和应急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转换机制。

自治州辖区内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决定启动应急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机制。

第二十八条 突发事件期间,自治州、县(市)、乡镇(街道)可以统一组织选派、临时招聘应急网格员,增强基层网格应急处置与救援等应对活动。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宣布解除应急响应或者完成组织安排的工作任务后,应急网格员应当及时退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有关人员在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网格员在网格化服务工作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网格员实施恐吓、威胁、侮辱、殴打等行为,或者滋扰、阻碍网格员依法开展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