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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生效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阳市汤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决定(2023)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七届]第十号)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阳市汤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决定》已于2023年8月2日经辽阳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3年9月27日经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10月12日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阳市汤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决定

(2023年8月2日辽阳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辽阳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辽阳市汤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对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内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督检查。

”  二、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  三、相关法条顺序依次顺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阳市汤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