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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生效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淮北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试行)》和废止《淮北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的决定

淮北市人民政府令

(第56号)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淮北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试行)〉的决定》和《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淮北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21年9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覃卫国

2021年9月13日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淮北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试行)》的决定

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现决定对《淮北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试行)》(市政府令第55号)作如下修改:

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给予警告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淮北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试行)》根据本决定对第三十七条作出修改,重新公布。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淮北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的决定

《淮北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已于2021年1月1日颁布施行。

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现决定废止《淮北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2018年8月11日淮北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发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