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淮北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试行)》和废止《淮北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的决定
淮北市人民政府令
(第56号)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淮北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试行)〉的决定》和《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淮北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21年9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覃卫国
2021年9月13日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淮北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试行)》的决定
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现决定对《淮北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试行)》(市政府令第55号)作如下修改:
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给予警告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淮北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试行)》根据本决定对第三十七条作出修改,重新公布。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淮北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的决定
《淮北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已于2021年1月1日颁布施行。
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现决定废止《淮北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2018年8月11日淮北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发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