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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生效

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黔南州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决定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令

(第37号)

《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黔南州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23年6月27日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黔南州人民政府代理州长 向承强

2023年11月22日

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黔南州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决定

根据全省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归集工作安排部署,州人民政府对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并经2023年6月27日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州人民政府决定废止《黔南州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2018年12月1日黔南州政府令第29号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