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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生效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松原市爱国卫生条例》第十八条的解释

松原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8号)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松原市爱国卫生条例>第十八条的解释》已于2023年11月7日经松原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于2024年3月28日经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4月3日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松原市爱国卫生条例》第十八条的解释

(2023年11月7日松原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4年3月28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松原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了松原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关于提请对〈松原市爱国卫生条例〉中第十八条“禁烟”涵义进行解释的议案》。

现作出如下解释:

《松原市爱国卫生条例》第十八条中关于“禁烟”的表述,是指“禁止吸烟”。

本解释与《松原市爱国卫生条例》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