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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生效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唐山市人民政府令

(〔2025〕第1号)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5年4月25日市政府16届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田国良

2025年4月29日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全面深化改革要求,维护国家法治统一,优化营商环境,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清理,市政府决定对6部市政府规章予以废止,对1部市政府规章予以修改。

修改的市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修改并对相关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唐山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规章

一、唐山市职业技能考核实施办法  (1995年6月5日唐政办〔1995〕17号公布)  二、唐山市“门前三包、门内达标”卫生责任制的规定  (1999年1月19日唐政办〔1999〕2号公布)  三、唐山市防止二手烟草烟雾危害管理办法  (2013年10月18日唐山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公布)  四、唐山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2013年12月31日唐山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公布)  五、唐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2018年4月28日唐山市人民政府令〔2018〕第1号公布根据2020年5月15日唐山市人民政府令〔2020〕第2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8月22日唐山市人民政府令〔2023〕第1号第二次修正)  六、唐山市优化营商环境若干规定  (2021年11月20日唐山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公布)

附件2

唐山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市政府规章

将《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修改为: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七)其他依法允许提取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修改为:

“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合法有效的材料。

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修改为“所购住房手续合法、产权清晰;


第三十条中的“保障性住房”修改为“廉租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