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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生效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2023年2月8日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7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落实国家和我省有关法规规章清理工作要求,市政府对与有关上位法和国家政策不符的市政府规章进行了研究和清理。

经清理,市政府决定:

一、对2部市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附件1)  二、对1部市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西宁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市政府规章

2.西宁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规章

附件1

西宁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市政府规章

一、将《西宁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迁入本市的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并在环保检验有效期内。

二、将《西宁市绿色建筑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删除。

附件2

西宁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规章

《西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2018年4月17日西宁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8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