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21)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
经包头市人民政府2021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废止以下6件政府规章:
一、《包头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2001年1月21日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公布);
二、《包头市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办法》(2005年11月29日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04号公布);
三、《包头市林木保护管理办法》(2005年12月1日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07号公布);
四、《包头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6月29日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15号公布);
五、《包头市城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9月16日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公布);
六、《包头市城市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管理办法》(2013年10月15日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17号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1年5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