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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生效

黑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河市城市供热用热办法》等两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黑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号)

《黑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河市城市供热用热办法〉等两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经黑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4年12月20日通过,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5年3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黑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4月3日

黑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河市城市供热用热办法》等两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4年12月20日黑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5年3月27日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黑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下列地方性法规作出修改:

一、《黑河市城市供热用热办法》  (一)将第一条中的“为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修改为“为了规范城市供热用热行为”。

(二)删去第三条第二款中的“住房和城乡建设”。

(三)将第六条修改为:“供热期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全天不低于二十摄氏度,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

非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

”  (四)将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新建、扩建、改建供热工程,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要求,国土空间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涉及供热设施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许可审查时,应当征求同级供热主管部门的意见。

”  删去第二款。

将第三款改为第二款,修改为:“供热工程的施工过程,应当接受供热主管部门的监督。

供热单位可以提前介入、主动开展前置服务工作。

”  将第四款改为第三款。

(五)将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在保修期内以及保修期满后存在质量问题尚未解决的供热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

已移交的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

未移交的供热设施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所需经费可以依法申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  将第二款和第三款中的“由建设单位或者供热单位负责”修改为“由建设单位、供热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六)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中的“由于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原因造成连续停热四十八小时以上”修改为“由于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原因造成停热四十八小时以上未达到本办法规定标准的”。

(七)删去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会同供热主管部门”。

将第四款中的“利用住宅、居民自用车库从事经营活动的,执行非居民热价”修改为“改变住宅、居民自用车库用途从事经营活动的,执行非居民热价”。

(八)将第十三条分为两款,并删去“文化、教育、体育、医疗以及保护建筑等公共事业性建筑加收至百分之百为上限”。

(九)将第十五条第三款中的“十四摄氏度”修改为“十六摄氏度”。

在第四款增加“未约定检测方法的,参照居民室内温度检测方法”的规定。

(十)将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居民室内温度低于二十摄氏度、高于十六摄氏度(含十六摄氏度)的,按日退还热用户日标准热费的百分之五十;

室温低于十六摄氏度的,按日退还热用户日标准热费的百分之百。

”  将第四款中的“需要退还热费的,供热单位应当在供热期结束后一个月内退还给热用户”修改为“需要退还热费的,供热单位应当在供热用热双方签字确认测温结果后一个月内退还给热用户”。

(十一)将第二十条修改为:“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公开投诉电话,及时查处投诉问题。

”  (十二)将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中的“责令限期退还;

逾期未退还的,处以应退还热费二倍至五倍的罚款”修改为“责令限期退还,并处以应退还热费三倍至五倍的罚款”。

(十三)对条文的个别文字作了修改。

二、《黑河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一)将第一条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

(二)在第三条增加“保障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所需经费”的规定。

(三)将第四条第三款中的“乡(镇)人民政府”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将第四款修改为:“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  (四)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调整,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方案,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跨县(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调整,由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协商提出方案,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将第二款中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修改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调整”。

(五)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公布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并按照要求开展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设置隔离防护设施,实行封闭式管理,在取水口安装视频监控设备,有条件的可以安装水质自动监测设备。

”  将第二款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覆盖、移动、改动,或者损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隔离防护设施或者监控监测设备。

”  (六)将第十二条第五项、第十三条第三项中的“垃圾”修改为“生活垃圾”;

将第十二条第五项中的“利用渗井、渗坑”修改为“建设或者利用渗井、渗坑”。

(七)删除第十五条第一款中的“逐步”。

(八)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以地表水为单一水源供水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应急水源或者备用水源,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开展区域联网供水,保障公众饮用水应急供应。

”  (九)将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有关单位发生突发性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发生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公众饮水安全,并向社会公布信息。

”  (十)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拆除、覆盖、移动、改动,或者损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隔离防护设施或者监控监测设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十一)对条文的个别文字作了修改。

上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黑河市城市供热用热办法》和《黑河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根据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