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陕西省县级人民政府转送行政复议申请办法》的决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241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陕西省县级人民政府转送行政复议申请办法〉的决定》已经2024年2月6日省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赵 刚
2024年2月7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陕西省县级人民政府转送行政复议申请办法》的决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2024年第5次常务会议决定:
废止2001年9月27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陕西省县级人民政府转送行政复议申请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73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