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汕尾市荣誉市民条例》的决定
汕尾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9号)
汕尾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4年3月26日通过的《关于废止〈汕尾市荣誉市民条例〉的决定》,业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4年5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6月7日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汕尾市荣誉市民条例》的决定
(2024年3月26日汕尾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4年5月30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汕尾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了汕尾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的关于废止《汕尾市荣誉市民条例》的议案,决定废止《汕尾市荣誉市民条例》。
本决定经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