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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生效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衡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决定(2025)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25]第1号)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衡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决定》已由衡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5年4月25日通过,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5年5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6月6日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衡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决定

(2025年4月25日衡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5年5月29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衡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衡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一条第四项修改为: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排队等候队伍中吸烟(含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

二、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禁止下列影响道路交通秩序及安全的不文明行为。

三、将第十二条第十项、第二十九条中的“出租车司机”修改为“出租车驾驶人”。

四、将第十五条修改为:禁止下列影响校园及校园周边环境的不文明行为:  (一)在校园内吸烟(含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饮酒;

(二)侮辱、谩骂、体罚学生;

(三)校园欺凌、校园暴力行为;

(四)向未成年人出售恐怖、迷信、低俗、色情类玩具、文具、饰品和出版物;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影响校园及校园周边环境的行为。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衡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