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漳州市人民政府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2019)
漳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2号)
现公布《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漳州市人民政府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刘远
2019年8月30日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漳州市人民政府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
市政府决定对《漳州市人民政府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八条修改为:“起草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起草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将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及其起草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
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起草单位可以召开论证会,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进行论证。
“需要举行听证会的,由起草单位依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 二、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送审稿时,应当广泛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意见,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的意见。
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可以将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送审稿或者修改稿及其起草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
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 本决定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