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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生效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2024)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

(第197号)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23年12月1日市政府第十七届三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29日起施行。

市长  高键

2024年1月29日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按照抚顺市人民政府2023年立法计划安排,经抚顺市人民政府第十七届三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现决定废止以下两件市政府规章:

一、《抚顺市林权管理和林地保护办法》(2006年8月16日市政府令第121号公布);

二、《抚顺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11年6月21日市政府令第158号公布,2017年4月5日市政府令第182号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