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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生效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赣州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规定》的决定(2020)

赣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4号)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赣州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由赣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10月29日通过,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5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12月15日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赣州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规定》的决定

(2020年10月29日赣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5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赣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赣州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八条。

二、将第五十二条改为第五十条,内容修改为:“本规定所称的二轮车道是指由相关单位划设,用于非机动车、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等通行的车道。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赣州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