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赣州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规定》的决定(2020)
赣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4号)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赣州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由赣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10月29日通过,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5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12月15日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赣州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规定》的决定
(2020年10月29日赣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5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赣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赣州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八条。
二、将第五十二条改为第五十条,内容修改为:“本规定所称的二轮车道是指由相关单位划设,用于非机动车、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等通行的车道。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赣州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后,重新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