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 > 正文阅览
播放: 声色: 男声 女声
声速: < >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生效

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

(2019年第46号)

《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已于2019年11月20日经交通运输部第26次部务会议通过,并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 李小鹏

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 苗圩

公安部部长 赵克志

商务部部长 钟山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长 肖亚庆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任 庄荣文

2019年12月28日

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决定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