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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生效

海关总署、国家文物局关于发布《暂时进境文物复出境管理规定》的通知

海关总署、国家文物局关于发布《暂时进境

文物复出境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物文[1995]2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文物局、文管会、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海关院校:

为促进国内外文化交流,加强对进境文物的管理,国家文物局和海关总署共同制定了《暂时进境文物复出境管理规定》,现予下发,请于1995年4月20日对外公布,5月1日实施。

各地文物局、鉴定站和海关应加强联系配合,搞好有关文物知识反火漆标识识别等业务培训工作,以区同做好暂时进境文物的监管工作。

在具体的执行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文物局和海关总署。

附件:暂时进境文物复出境管理规定

海关总署

国家文物局

一九九五年四月五日暂时入境文物复出境管理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文物进境管理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暂时进境文物系指因修复、展览、销售、拍卖等原因暂时携带、运输、邮寄文物进境,待有关活动结束后复运出境的文物。

第三条 携带、运输、邮寄暂时进境文物进境,应在进境时向海关书面申报,并报明有关文物需要复运出境。

进境地海关将有关文物加封后,交由当事人送往国家文物局指定的文物出境鉴定站办理复出境手续。

第四条 文物出境鉴定站在验核海关封志完好无损后,对每件暂时进境文物钤盖编号为“C”字头的火漆标识,并同时开具《文物出境许可证》。

暂进进境文物复运出境时,海关凭上述火漆标识和许可证放行。

第五条 国家文物局指定下列文物出境鉴定站办理暂时进境文物复出境手续:

国家文物出境鉴定北京站、天津站、上海站、广东站、江苏站、浙江站、福建站、云南站。

第六条 进境时未申报、海关封志出现破损或进境后未办理复出境鉴定手续的文物,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旅客携运和个人邮寄文物出口的管理规定》办里出境手续。

第七条 违反规定携带文物出境的,海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及其它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八条 本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