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版权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令
(第12号)
《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6年4月26日国家版权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版权局局长 蔡赴朝
2016年4月29日
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的要求,国家版权局对涉及不利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相关规定,决定废止以下1个规章和7个规范性文件。
一、规章 1.《报刊转载、摘编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国权〔1993〕41号) 二、规范性文件 1. 对《关于以少数民族文字翻译使用外国作品中有关著作权问题的报告》的答复(权办〔1996〕35号) 2. 关于贯彻实施《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的意见(国权〔1999〕28号) 3. 关于印发《著作权行政处罚文书示范格式》的通知(国权〔1999〕39号) 4. 关于同意调整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报刊转载作品付酬标准的复函(国权〔2000〕8号) 5. 计算机软件登记证书更换(国家版权局第8号公告) 6. 关于适用《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的复函(国权办〔2007〕27号) 7. 关于《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第16条适用问题的复函(国权办〔2008〕3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