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食品购销站管理条例(试行稿)
农村食品购销站管理条例(试行稿)
(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一日商业部颁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农村食品购销站(以下简称购销站)是国营商业在农村经营猪、牛、羊、禽、蛋等商品的基层单位。
第二条 购销站的基本任务是: 在“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财经工作总方针和国家计划指导下,加强调查研究,正确执行政策,搞好购销业务,把企业经营搞活,支持畜禽生产,加强经济核算,全面完成国家计划,为工农业生产服务,为人民生活服务。
第三条 购销站要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健全规章制度,实现经营方向正、服务质量高、经济效果好的要求。
第二章 站的设置与组织领导 第四条 坚持贯彻执行“集中产区,县以下由食品公司直接设站经营”的原则。
购销站应当按经济区域设置, 做到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符合经济核算。
(一) 猪、牛、羊、禽、蛋商品量多,公社管辖范围广的重点产区,可以以社设站,实行独立核算。
县以下设区的地方,也可以按区设站,根据需要下设分站。
(二) 一般产区可以选择交通方便,利于商品集散的公社驻地设置购销站,根据需要下设购销组(或称分站),购销组的业务由购销站领导,实行简易核算。
(三) 商品量少的边远公社,不设购销站、组,其购销业务由县公司指定毗邻公社的购销站承担,也可以委托基层供销社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政策负责经营。
(四) 县城城关不设购销站,购销业务由县食品公司直属门市部经营;
县辖镇与所在地的公社合并设站。
(五) 新设或撤销购销站应由县食品公司提出意见,报县商业局批准。
第五条 购销站的职工人数应当根据购销任务和管辖范围确定。
购销站应当根据需要配备好站长、副站长、会计员、出纳员、收购验级员、兽医卫生员等专业或兼职人员,并保持稳定。
第六条 购销站的业务由县食品公司直接领导,党、团生活、政治学习由驻地公社领导,也可由县公司直接领导。
站长、副站长的任免、调动,应由县公司提名,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请有关部门任免、调动,或者由县公司直接调派。
一般干部、职工由县公司管理。
第七条 购销站的职责和权限: (一) 贯彻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方针和政策,完成上级下达的商品收购、销售、上调计划和利润计划。
(二) 根据上级的规定,依靠当地政府对猪、牛、羊、禽、蛋等商品分别落实统一收购、计划收购、派购和议购的任务,并组织实现。
(三) 遵守和维护财经纪律,保护国家财产不受侵犯。
费用开支要节约,按规定使用资金和利润留成等各项资金。
有权制止平调资金,占用设备,挪用商品和摊派款项。
(四) 协同工商管理部门管理集市贸易,正确发挥多渠道作用,开展业务经营,稳定肉禽蛋市场。
(五) 按上级批准的指标,聘用临时工、季节工,实行合同制,并根据规定进行奖惩。
(六) 对商品收购、调拨和供应工作中的不正之风有权抵制。
第三章 扶持畜禽生产 第八条 购销站要牢固树立生产观点。
要发挥商业职能,扩大经营,畅通渠道,方便群众购销。
要配合有关部门宣传发展畜牧业的方针、政策。
加强调查研究,当好参谋。
第九条 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畜禽防疫灭病工作。
坚持预防为主,防重于治的方针,坚持疫情报告制度,及时控制疫病散播。
有囊虫病的地区要搞好驱绦灭囊工作。
第十条 配合有关部门搞好畜禽品种改良和种苗余缺调剂工作。
因地制宜积极发展瘦肉型猪。
有条件的购销站要根据需要适当饲养良种公猪,开展猪的人工授精,为群众养猪配种。
还要办好示范性的良种猪场、禽场和孵房。
第十一条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发展养猪、养牛、养羊、养禽专业户的工作,并传授科学饲养畜禽的知识。
第四章 计划管理 第十二条 编报计划要以生产情况和经营政策为主要依据,做到积极可靠,留有余地。
要深入社队调查研究,搞好市场预测,掌握生产情况和上市规律,提高计划准确性。
第十三条 购销站对上级下达的计划, 要发动职工讨论,制定具体措施,及时组织落实。
在执行过程中,任务与政策发生矛盾时,要及时提出意见报县公司研究处理。
第十四条 按照统计制度的规定,健全原始记录。
上报数字要准确、及时、完整,并应搞好统计说明。
要系统地积累和整理本站的统计资料,供编制计划和分析产销趋势参考。
第五章 收购与销售 第十五条 要根据国家和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定,对猪、牛、羊、禽、蛋分别实行统一收购、计划收购、派购和议购。
奖售物资,要及时督促兑现。
第十六条 要贯彻按质论价的原则,正确验级定等,不准压级压价和提级提价。
有争议时可以实行宰后定等。
要帮助收购人员提高政策水平和验级技术,严格掌握收购标准,加强收购检疫工作,不收不合格的和变质的商品。
要坚持执行收购编号剪码、定期试宰和抽查复验等行之有效的制度。
就地销售的生猪要做好屠宰记录。
第十七条 收购方法要便利群众,灵活多样。
收购生猪可以采取上门看猪,合格发证,约时定点,排开上市,预约收购,以及巡回流动收购等方法,做到有计划地收购。
鲜蛋和家禽应以购销站自购为主,也可以委托基层供销社、双代店、代购员、有证商贩等各种社会力量进行代购,按规定付给手续费。
实行派购的商品必须落实任务,办理派购手续(如签订派购合同或发给派购证),按品种、数量、质量、时间组织好收购。
第十八条 购销站必须贯彻 “城乡都需要的副食品优先供应城市”的原则。
对当地销售,要在保证上调的前提下,做好供应安排。
并尽量就地收购,就地宰杀,就地供应,以减少环节,节省费用。
要提高服务质量,维护社会主义商业信誉。
第十九条 屠宰加工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畜禽宰前要检疫,鲜肉及加工的肉蛋制品,出场要检验,不符合卫生要求的不准销售。
屠宰加工的用具、车间地面、墙壁和环境要保持清洁卫生, 定期消毒、冲洗和清扫。
要逐步改善屠宰加工和营业的设备,提高产品质量,减轻劳动强度,提高劳动效率。
第六章 运输与储存 第二十条 按经济区域合理安排商品流向,开展直达运输和捎脚运输,降低损耗,节约费用。
第二十一条 调运活畜活禽要选择适当的运输工具。
所用车船尤其装过农药、化肥、石灰等物品的车船必须严格冲洗,消毒。
改进装载技术,提高装载量。
要有专人押运,加强在途护理,严禁鞭抽棒打,力求不死不丢,确保安全运输。
第二十二条 搞好包装、运输。
鲜蛋在包装前要挑选整理,包装时要按规定操作,装卸时注意轻拿轻放,减少破损。
运畜禽蛋的车箱要苫盖,防雨防晒。
第二十三条 购销站要尽量降低活畜库存,并搞好饲养管理,减少死亡、掉膘,降低饲养成本。
第七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四条 购销站要积极稳妥地实行经营责任制,具体形式和做法,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
实行经营责任制要在保证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不受损害的前提下,国家增收,企业适当多留,职工适当多得。
第二十五条 定额管理是经营责任制的基础,必须合理先进。
要用定额的形式把收购、销售、费用等计划任务和经济指标,分解划细,落实到班组,有的可以落实到人。
对完成定额的情况要作好原始记录,定期检查考核。
要把定额管理与奖惩制度结合起来。
第二十六条 购销站必须坚持“勤俭办站”,充分挖掘企业内部潜力,广开门路,搞好综合利用,加强小副产品回收。
开展自装、自卸、自搬、自运、自修、自补等活动,搞好增产节约。
第二十七条 加强财务管理, 管好用好资金。
流动资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和财政性开支。
扶持生产资金和生猪预购定金必须按照上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额度发放、管理,按期收回,周转使用。
一切费用开支,要按计划定额掌握。
饲料、燃料、包装物料以及基建维修材料,要在定额和批准的预算控制数内,按照实际需要购用。
不得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不准乱摊费用和乱挤成本,不准化整为零和虚报冒领。
会计人员有权拒付违反规定的支出,不准打击报复。
第八章 民主管理 第二十八条 购销站要依靠职工把企业办好。
职工要积极参加企业管理,监督企业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制度以及各项业务活动。
第二十九条 站长应经常召开职工会议,共同讨论完成各项计划任务,改善经营管理的措施,讨论职工的奖惩、生活福利等问题。
第三十条 职工有权对站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对不称职的站长、副站长有权建议上级撤换。
第三十一条 定期邀请农村干部、社员、集镇居民代表座谈, 广泛征求意见,改进工作。
第九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三十二条 在党组织的领导下, 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
加强对职工的四项基本原则教育、商业政策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组织职工学政治、学文化、学技术、学管理,把购销站办好。
第三十三条 教育职工提高革命警惕性,敢于同反革命分子、坏分子和贪污盗窃行为进行斗争。
第三十四条 健全奖惩制度,做到有奖有罚,赏罚分明。
对贡献较大的集体和个人,对敢于向坏人坏事作斗争,使国家财产免受或少受损失者,根据情况给予表扬,或报请上级授予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的荣誉称号,颁发奖状和奖金。
对犯错误的职工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教育或处分。
严重失职,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或破坏财经纪律,损公肥私的,要追究责任。
对贪污盗窃、投机倒把的人必须严肃处理。
第三十五条 要关心职工生活,办好集体福利。
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临时工应与正式工享受同样待遇。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国各地农村的国营食品购销站。
各省、市、自治区商业厅(局)可以根据本条例的基本精神,因地制宜制订补充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