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1996年11月8日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计生财〔1996〕217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科技三项费用的管理,进一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计划生育科学研究事业的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制定的《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计划生育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我委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央计划生育科技三项费用是指中央财政负担的用于资助或补助由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计生委)批准立项的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和重大科研项目经费,是实施国家计生委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的主要资金来源。
第三条 中央计划生育科技三项费用的预算按年统筹安排,用于国家各类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以及企业承担的国家重点科技计划项目。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国家计生委立题资助或补助(以签定合同书为准)的各类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管理。
第五条 中央计划生育科技三项费用由国家计生委科学技术司(以下简称科技司)根据科研项目计划提出经费分配方案,经财务药具司(以下简称财药司)审核,委主任办公会议批准后由国家计生委会同财政部联合下拨。
第六条 对地方或非直属事业单位承担的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由科技司负责会同财政部门办理经费划转手续,不直接拨款;
对国家计生委直属事业单位承担的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由财药司及时向财政部门申请拨款,并于收到拨款后一个月内将经费划拨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七条 中央计划生育科技三项费用实行合同化管理,经费包干,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第八条 中央计划生育科技三项费用的支出范围和有关费用的提取比例应当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执行,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扩大费用开支范围和提高费用提取比例。
第九条 中央计划生育科技三项费用要严格按照项目进行核算和管理,建立健全预算和决算管理制度。
在项目立项、验收和鉴定过程中,科技司要加强科技三项费用预算和决算的规范化管理;
财药司应及时了解和掌握项目的立项、验收和鉴定等情况,认真把好项目经费的预、决算关。
各项目承担的财务部门要按照国家财政法规和财务的有关规定对项目经费进行核算、管理和监督,严格执行项目的年度报告制度和决算制度。
每年2月底前各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要向国家计生委科技司、财药司编报上一年度科技三项费用项目完工决算表,财药司于4月30日前审核汇总并报送财政部。
第十条 国家计生委财药司应会同科技司建立科技三项费用的追踪反馈制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财务检查,按《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要求监督科技三项费用及时到位并保证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因特殊原因,需要中途撤销或更改的科技三项费用项目以及项目完成以后结余款的财务处理,按《管理办法》中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计生委科技司和财药司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