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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建立并维护,目前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宪法、法律电子文本,同时提供制定机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信息平台报送备案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和司法解释电子文本。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均来源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信息平台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公报、网站与报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上刊登的法律文本为标准文本,在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行政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在地方人大常委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文本为标准文本。因公报定期发布,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与标准文本不一致的,正式使用时请引用标准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有关规定:
第五十八条 签署公布法律的主席令载明该法律的制定机关、通过和施行日期。
法律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律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七十一条 行政法规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在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行政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七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本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网站以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八十六条 部门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地方政府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地方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